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调整办事指南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工作介绍信及落户手续指引-人事处-中国科学院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工作介绍信及落户手续指南办理落户手续前,需由研究所先建立社会保险,取得个人社会保险编号。
待研究所缴费成功后,可取得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介绍信办理指南一)所需材料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3、护照(原件,首页、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出入境记录需复印)4、《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页,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5、接收函(人事处准备)6、盖人事处公章的聘任/聘用公示信息(人事处准备)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身份证(原件)二)办理程序1、在大连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个人信息2、持上述所有材料交予人事处,人事处将到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介绍信》并放入职工个人档案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办理指南一)办理本人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本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学位证);2、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本人留学期间所有《护照》(每次出入境记录都需复印);5、《结婚证》或《未婚声明》;6、家庭户口者:户口簿首页、本人户口页;集体户口者: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7、若本人在大连有产权住房需单独立户,需提供落户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8、若户口落在大连亲属家,需提供亲属家的《户口簿》,由该户主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并签字,同时提供户籍地派出所的同意落户意见;9、若户口落在化物所职工集体户口,则参照第6条办理。
10、聘用合同11、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事处准备)12、本人身份证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所章,10楼办公室勇迪老师处领取)二)办理配偶户口随迁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配偶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4、配偶身份证15、家庭户口者:户口簿首页、本人户口页;集体户口者: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6、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需要提供《护照》(每次出入境记录都需复印)。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的常见问题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的常见问题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常见问题Q1:有哪些机构可以为留学回国人员(获有国外硕士学位)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1)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官网点击这里查看)。
2)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分局: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区县企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这里查看)。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官网点击这里查看)。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北京市属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高科技企业)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官网点击这里查看)Q2:本人无法来办理有关手续,能否委托他人代办?申请在京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在京用人单位负责递交申请材料。
但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必须亲自来领取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
Q3:关于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如何界定?根据北京市政府2009年5月13日颁布的《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360天)是在北京落户的条件之一,判断是否满360天的主要依据是留学人员护照所记录的出入境时间。
Q4:不论什么公司都可以为留学生雇员办理这个手续吗?中国留学网公布的2012年7月30日修订版《在京聘用留学人员单位“单位立户”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办理单位年检时需要提交“在北京市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且指明“立户单位所聘用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所学专业须与该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
也就是说,今后只有高新技术类企业可以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A数字认证(以下简称CA认证)以及单位年检,取得为留学归国人员落户北京的资格,并且所雇用留学归国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该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15.2015年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三)个人人事档案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需提交,2010年3月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五)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年10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为了做好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安排原则1.国家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大学生学成回国后,除派出时已明确工作单位的人员外,由国家安排工作。
2.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3.回国留学人员要树立勤俭建国、艰苦创业的思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4.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努力为回国留学人员创造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5.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本人愿意由国家安排工作的,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同等对待。
6.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选派单位,不再另行安排工作。
对于回原选派单位不能学以致用的,可向原选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工作。
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7.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牵头协调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学生司)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教师办)、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干部局(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科干局)负责拟定有关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国家教委学生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掌握和汇总国内需要留学人员的情况,向留学人员提供这方面信息,以便他们回国择业时参考。
8.各驻外使领馆要了解、掌握留学人员情况,并及时将他们工作安排的有关材料寄送国家教委学生司。
9.要求到教育系统工作的公派和自费回国留学人员,由国家教委教师办负责安排;要求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公派留学人员,由国家科委科干局负责安排;要求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自费留学人员,由国家教委学生司负责安排。
三、工作安排具体方式10.国家教委学生司要及时将留学人员资源情况分别转给国家教委教师办和国家科委科干局,并会同他们采取各种方式,指导回国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择业和聘用活动。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外发[2010]5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0]5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一月四日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10]31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15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工作,现将《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留学回国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后来到我省的下列人员:(一)获得国外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二)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三)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一)我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二)因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经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出国前无工作单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回国后需安置到我省各用人单位发挥专长的。
第四条留学回国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它不宜安置情形的,不得安置。
第五条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坚持公。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0)58号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
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
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须知

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须知一、申办条件1.申办人员需有一年以上出国留学经历(攻读学位、博士后、访学进修等)2.回国时间不超过规定年限(自回国之日起算,博士学历人员不超过3年;硕士学历人员不超过2年;本科学历人员不超过1年)3.新进人员:回国后的首个工作单位为华师大;在职人员:出国访学进修后回校继续工作4.申办人员及随迁家属为非农业户口二、网上申请1.联系人事处开通网上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登录上海市留学人员来沪工作落户网:2.单位打印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及配偶安置登记表,各自单位审核盖章。
三、申办材料(所有材料需验原件,部分材料需交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材料按序排列)(一)留学人员本人需提交的材料1.聘用合同复印件;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2.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附2寸照1张,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3.教育部国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认定,详见上海海外人才网/)(交原件);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若从事博士后工作交原件)5.国外所有学位(历)证书、成绩单复印件;* 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博士后和访问人员:须提交国外进修证明和指定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上海指定翻译机构(下同):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中心,地址:江宁路838号富容大厦3楼,电话:62778990 ;亦可委托人事专员在受理点做代理翻译,费用自理。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位(历)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7.所有护照的首页末页、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交原件);8.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离婚者另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9.户籍证明材料:出国前已注销国内户口的: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90天内有效);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上的派出所名称与派出所盖章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出具证明);10.本市落户证明:落学校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落自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全套;落亲属家中的:户主的上海市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及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11.配偶、未成年子女为上海户籍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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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调整)分配办事指南
一、政策条件
1、在国外一年以上
2、年龄45岁以下
3、留学回国证明在两年有效期内(以“拟回国日期”为准)
4、留学回国后初次就业
二、办事流程
研究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接收留学回国人员上报和审批工作
(一)部门主任和相关所领导同意接收留学人员来所工作;
(二)申请人本人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承办人审核—处长复核—主管所领导签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
(四)北京分院经审核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五)人社部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统一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分配通知单,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北京分院(分别用于办理落户手续和分院文书档案存档,留学回国人员个人档案存放复印件,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
(六)批件经由北京分院、研究所人事处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及时办理工作关系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宜。
批件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逾期作废。
三、几点说明
1、留学人员及家属户口:
(1)出国前已是北京常住户口、留学出国后注销的,须持当年开具的注销证明,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出国前户口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可不迁回原籍,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3)出国前是单位的学生户口或出国前不是北京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必须迁回原籍后再将户口从原籍迁往北京。
2、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须持中国护照或旅行护照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回国后须先将户口投靠亲属落在国内,再从国内随留学人员随迁到京。
3、留学回国证明办理:目前中国驻外大使馆只能为J-1签证(交流访问签证)和F1签证(学生签证)的出国人员开具留学回国证明。
四、申请人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电子版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 《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部门主任填)
4. 本人科研工作情况介绍: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以及主要工作成绩
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3份);留学人员在国外出生二个子女或已在国内生育一子女,又在国外生育一子女的,须附当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开
出免于处罚二胎的证明或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