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管理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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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接受捐赠行为,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物资等行为。

三、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捐赠管理办公室,负责捐赠的接收、登记、审核、分配、使用等工作。

2. 财务科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 有关科室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验收、入库、分发、使用等工作。

四、捐赠接受流程1. 接收捐赠(1)捐赠方提交捐赠申请,内容包括捐赠方式、捐赠金额、捐赠物资等。

(2)捐赠管理办公室对捐赠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捐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捐赠方意愿。

(3)审核通过后,捐赠管理办公室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金额、物资种类、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

2. 资金管理(1)捐赠资金到账后,财务科及时进行登记、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2)捐赠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于医院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公益活动等。

3. 物资管理(1)捐赠物资到院后,有关科室进行验收,确保物资质量符合要求。

(2)验收合格后,物资入库,并进行登记、造册。

(3)捐赠物资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确保物资合理、高效使用。

五、捐赠使用监督1. 捐赠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和物资按规定使用。

2. 医院财务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捐赠方有权随时查询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捐赠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管理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管理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管理制度为规范医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助财务的管理使用,根据卫健委和国家中药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院欢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医院名义,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财务科或医院授权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医院内部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科室或个人名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经医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医院财务部门或医院授权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五条医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六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室XX 党办、财务科、实物管理部门对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后,交党政班子会审核批准,并报州卫健局备案后办理。

第七条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接受的捐赠资助由医院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九条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医院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接收和管理的各类捐赠资金。

第三条医院对捐赠资金必需依法接收,准确记账,并用于与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护人员培训和医院设施建设相关的用途。

第四条医院捐赠资金应当遵从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捐赠人和捐赠资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捐赠资金的接收与登记第五条捐赠资金的接收应当由特地的接收人员负责,并及时向捐赠人报告接收情况。

第六条医院接收捐赠资金前,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的用途、数额、捐赠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医院应当及时将捐赠资金存入指定的账户,并在账务上进行明确记录,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监督。

第八条捐赠资金的登记记录应包含捐赠人的姓名、捐赠金额、捐赠时间、捐赠用途等相关信息,并由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监督。

第九条接收捐赠资金的医务人员应依照捐赠协议商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捐赠人同意和医院批准,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捐赠资金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捐赠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三章捐赠资金的使用和报表第十一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应以优先满足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护人员培训和医院设施建设的需求为前提。

第十二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应严格依法合规,遵从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透亮运作。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定期编制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并向社会公开披露,确保信息透亮和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表应包含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具体项目、金额及效果评估等内容,确保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对资金使用情况有清楚的了解。

第十五条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表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给相关部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捐赠资金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医院应指定特地人员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矫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Xxx医院制定了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该制度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益目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

如果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相关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同时,应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医院纪检委对医院或科室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医院接受大额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医院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

实物资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

医院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捐赠财产的接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捐赠财产的合理、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接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者)捐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医疗设备、药品、物资等。

第三条我院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捐赠财产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捐赠财产的安全、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财产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捐赠财产的接收与登记第四条医院设立捐赠财产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捐赠财产,并指定专人负责捐赠财产的登记、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接收捐赠财产时,应要求捐赠者提供捐赠证明、捐赠物品清单等相关资料,并认真核对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信息。

第六条捐赠财产接收办公室应在收到捐赠财产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捐赠财产信息登记入册,并报医院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管理第七条捐赠财产的管理工作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设备物资部门协助。

第八条捐赠财产应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条捐赠财产的验收、入库、出库、报废等环节,应按照医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章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浪费;(三)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者报告,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捐赠财产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五章捐赠财产的审计与报告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对捐赠财产进行审计,确保捐赠财产的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应报送医院领导班子和捐赠者,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医院每年应向捐赠者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

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制度流程

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制度流程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接受捐赠行为,确保捐赠物资合理、合规使用,保护捐赠人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物资、资金、技术等。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设立接受社会捐赠工作专门小组,由财务科、监察科、审计科、资产管理科、社会工作办公室、药剂科、器械科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捐赠的接收、登记、入库、分发或使用等工作。

2. 工会牵头,代表医院接受捐赠物资,并做好相关财、物的接收、登记、入库、分发或使用。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捐赠物资的验收、登记、入库、分发或使用等工作。

四、捐赠接受流程1. 捐赠人提出捐赠意向,提交捐赠物资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2. 接待部门对捐赠人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符合捐赠条件。

3. 工会牵头,对捐赠物资进行验收,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

4. 验收合格后,由财务科对捐赠物资进行登记、入库。

5. 资产管理科根据捐赠物资的用途,将物资分配至相关部门。

6. 相关部门按照医院规定,对捐赠物资进行分发或使用。

五、捐赠物资的管理与使用1. 捐赠物资应按照医院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物资的安全、有效。

2. 捐赠物资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挪用、侵占、浪费。

3. 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捐赠物资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监督与检查1. 医院设立捐赠监督小组,负责对捐赠物资的接收、验收、登记、入库、分发、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

2. 捐赠监督小组定期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医院应定期向捐赠人报告。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医院在接受捐赠资产时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向本医院捐赠资产的操作,并适用于医院内部管理人员、使用人员。

二、资产管理2.1 捐赠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安全、实用、合理”的原则。

2.2 操作人员应将资产分类,清点、记录、登记确定财务会计科目,并进行分类存放,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保价。

2.3 捐赠资产应按照采购清单清点,核对并记录。

负责人须签字确认属实后,底表须由资产负责人复核后填制正式文件。

2.4 捐赠资产如发生维护和维修保价事宜,需在填制资产维修保养应用单中,指定负责人下达维修保价任务,并登记应用单。

2.5 财务部生成现金收款收据。

若收款额度较大时应开具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凭证。

2.6 资产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并确定捐赠资产的完好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进行维护。

三、使用管理3.1 捐赠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流程申请使用,并附上资产清单、相关证明文件和说明。

3.2 除紧急情况外,捐赠资产使用需提前向负责人登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3 使用者应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合理使用捐赠资产,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移动或私自上下线。

3.4 使用者应按时归还捐赠资产,并依据“收文工作流程”进行清点实收、实发,与原申请中捐赠资产清单一致后方可记录使用信息,负责人核实。

四、后续管理4.1 捐赠资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进行资产审计,采取防范丢失或损失的管理措施,如有需要,进行再次评估或申请保险。

4.2 捐赠资产管理人员须在任期届满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下,向该职位后继者交接相关的资产管理程序和知识,并对后继者进行指导和培训。

4.3 若本医院发生沉寂期、关停和变更或明确不再使用本资产时,需向捐赠方汇报资产使用情况、鉴定价值和预计置换方案,由捐赠方决定后续资产管理方案和协商处理方案。

五、制度解释5.1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医院主管领导。

医院捐赠物资财务制度

医院捐赠物资财务制度

医院捐赠物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捐赠物资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各项捐赠物资合理利用并服务于患者,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捐赠物资管理1、医院接收捐赠物资应当及时登记,并在财务系统内建立相应的捐赠物资账户,明确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量、种类等信息。

2、捐赠物资应当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方便日后使用与追溯。

3、对于特殊、珍贵的捐赠物资,应当进行专门的标识,并妥善保存,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

4、医院应当建立定期清查捐赠物资的制度,确保物资的数量和种类与账目的一致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三、捐赠物资的使用1、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患者的医疗需求,合理安排捐赠物资的使用,并确保其服务于患者。

2、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进行,避免出现浪费或滥用的情况。

3、对于特殊或高值的捐赠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四、捐赠物资的报销1、捐赠物资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报销,必须有捐赠物资使用的明细清单和相关文件作为依据。

2、医院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对于需要报销的费用进行审核,并及时报销。

3、对于不属于正常医疗物资范围内的捐赠物资费用,必须有医疗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报销。

五、捐赠物资的验收1、捐赠物资应当由专门的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并进行详细的登记,确保数量和质量的一致性。

2、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捐赠物资,应当及时向捐赠方反馈,并妥善处理。

3、对于有可能存在风险或有特殊要求的捐赠物资,应当进行专门的鉴定与评估,确保安全使用。

六、捐赠物资的规范管理1、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捐赠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捐赠物资的合理利用。

2、对于长期不使用或过期的捐赠物资,应当及时清理和处理,防止积压和浪费。

3、医院应当加强与捐赠方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双方对于物资的管理与使用达成共识,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七、捐赠物资的报告1、医院应当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捐赠物资的相关情况,包括数量、种类、使用情况等,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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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助财务的管理使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药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院欢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医院名义,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财务科或医院授权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医院内部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科室或个人名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经医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医院财务部门或医院授权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五条医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六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室会同党办、财务科、实物管理部门对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后,交党政班子会审核批准,并报州卫生局备案后办理。

第七条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接受的捐赠资助由医院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九条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十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算核细。

第十一条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

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办理出库手续。

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每个捐赠资助项目,必须根据捐赠资产的性质、用途等拟定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院办负责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年度结束,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十六条审计室负责对受赠受助财务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同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有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矛盾的,按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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