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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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协会章程

志愿者协会章程

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和运作,明确协会的宗旨、权利与义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协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和实践志愿服务精神。

第二章协会名称与性质2.1 本协会定名为“[具体名称]志愿者协会”,简称“[简称]”。

2.2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宗旨与任务3.1 本协会的宗旨是:传播志愿精神,倡导公益理念,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2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3.2.1 组织和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3.2.2 普及志愿服务知识,提高公众志愿服务意识;3.2.3 搭建志愿服务交流平台,促进志愿服务资源共享;3.2.4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3.2.5 与其他公益组织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会员种类与权利4.1 本协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4.2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4.2.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4.2.2 接受本协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4.2.3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2.4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其他合理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职责5.1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等必要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5.2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等。

5.3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组织、财务管理等。

第六章活动与服务范围6.1 本协会的活动和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教育支持、扶贫济困、文化传播、社区服务等领域。

6.2 本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不断拓展和优化志愿服务项目。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7.1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7.2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监督。

禁毒社团规章制度

禁毒社团规章制度

禁毒社团规章制度
第一条组织机构。

本社团的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推选产生,设主席、副主席若干名,设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整个社团的工作。

第二条入会条件。

1.热心公益事业,自觉支持禁毒工作,愿意为禁毒事业贡献力量。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

3.经本社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录取。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参加和表决权,提出和贯彻执行决议等权利。

2.会员应当以自己的时间、智慧和实际行动为禁毒工作做出努力。

3.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组织贯彻执行社团的决议。

4.会员有权根据自己的特长、经验和兴趣,参与社团的工作,发挥个人的能力。

5.会员应当保守社团的机密,不得向外透露社团内部的事务。

第四条奖惩制度。

1.会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社团章程和道德规范等行为,理事会将进行处理,可以给予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罚。

2.会员对禁毒工作和社团组织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等。

第五条组织协调。

1.本社团与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建立良好的联系和合作。

2.本社团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各项禁毒宣传活动,并对党政部门的任务安排和部署,积极配合、支持和执行。

3.本社团各级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团活动的宣传、组织、开展和总结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宣传,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条修改规定。

本规定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决定,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批准,才能生效。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域)本市鼓励和支持在扶老助残、帮困助学、科学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管理部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与本市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第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科技展示活动等的需要,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三)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政府机关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志愿者联合会章程模板

志愿者联合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志愿者联合会的组织管理,明确志愿者联合会的宗旨、任务和活动范围,促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和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联合会的宗旨是: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联合会的活动范围包括:组织、策划、实施各类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宣传志愿服务理念,提高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联合会设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条联合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联合会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会长职责:(一)领导联合会开展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代表联合会对外开展活动,签订协议;(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四)处理联合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副会长职责:(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二)分管联合会某一方面工作;(三)根据会长委托,代表联合会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秘书长职责:(一)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四)处理联合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副秘书长职责:(一)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二)分管联合会某一方面工作;(三)根据秘书长委托,代表联合会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职责:(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讨论联合会重大事项;(二)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会员第十六条联合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反赌禁毒会章程

反赌禁毒会章程

反赌禁毒会章程
第一条会名
本会名称为“反赌禁毒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会员
本会会员包括有关禁毒工作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相关企事
业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会的宗旨
本会旨在推动反赌禁毒工作的开展,提倡公众对赌博与毒品的
认识、防范与抵制。

第四条会的任务
本会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积极参与赌博与毒品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赌
博与毒品的认识;
2. 开展相关研究并提供政策建议,促进禁毒事业的发展;
3. 组织各类反赌禁毒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和防范意识;
4. 与相关部门、机构合作,共同打击赌博与毒品犯罪行为;
5. 开展专项培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会的组织形式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

理事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会的权益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1. 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获得本会的事务信息和研究成果;
3. 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本会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附则
1.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2.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才能生效;
3.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才能生效。

反毒禁赌会章程

反毒禁赌会章程

反毒禁赌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名本会名为“反毒禁赌会”。

第二条组织形式和性质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以反对毒品和赌博、宣传禁毒、禁赌、抵制毒品和赌博为主要宗旨,进行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工作宗旨本会的宗旨是:反对毒品和赌博、宣传禁毒、禁赌、抵制毒品和赌博,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工作范围本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反对毒品和赌博、宣传禁毒、禁赌、抵制毒品和赌博;2. 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3. 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咨询和帮助;4. 开展各种形式的康复、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活动;5. 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会员和会员权利本会的会员分为以下两类:1. 基本会员;2. 高级会员。

第六条理事会本会设有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的职责是:1. 实施本会的决策;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听取和审议会长、副会长报告;3. 确定本会的基本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4. 通过和修订本会的章程;5. 审核和批准本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及结算报告;6. 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监事会成员。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财务管理制度本会实行财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预算、收支管理、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九条财务收支本会的财务收支必须以反毒禁赌事业的需要为前提,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财务审计制度本会设立监事会,进行本会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会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上海市禁毒条例(2022年)

上海市禁毒条例(2022年)

上海市禁毒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百零三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上海市禁毒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三)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四)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五)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七)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由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

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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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章程:: 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

英文名称是Shanghai Narcotics Control VolunteersAssociation,缩写SNCV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参加禁毒志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禁毒志愿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奉行关爱、乐助、奉献的理念,组织、协调本市的禁毒志愿者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社会工作,积极开展志愿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1、按本章程规定,接受自愿参加禁毒志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禁毒志愿者的入会申请。

2、根据本市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组织、指导和协调禁毒志愿者单位和个人,协助社工对药物滥用人员进行戒毒康复帮助、毒品预防宣传等内容的禁毒志愿活动。

3、组织对禁毒志愿者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

4、弘扬志愿精神,发掘志愿者潜能,推动志愿服务,促进社会平安和谐。

5、开展与国(境)内外志愿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本市禁毒志愿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招募会员;组织禁毒志愿活动;指导、协调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组织培训;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合作、交流。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单位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于禁毒社会公益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依法成立的区(县)禁毒志愿者协会或自愿参加禁毒志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于禁毒社会公益活动;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每年能参加40小时以上禁毒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服务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缴纳会费;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协商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服务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民主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3、制定会费标准;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6、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3、选举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及负责人;4、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6、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9、决定会员的除名;10、决定接纳对本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11、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1、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2、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3、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2、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3、领导理事会工作;4、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3、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4、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5、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6、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秘书处和财务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1、会费;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3、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发生分立、合并的;4、自行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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