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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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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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附加团体烧烫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 受益人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年龄错误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四条 释义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附加团体烧烫伤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BA 。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16周岁(见释义)至64周岁之间、现时在岗(见释义)的全职正式员工(见释义),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12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被保险人所在团体(见释义)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时,其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Ⅲ度烧烫伤(见释义),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烧烫伤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时的身体烧烫伤状况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常见条款:
1. 范围和限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
跌倒、溺水等。

此外,可能还有特定的限制,如某些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的保
险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2.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
设置年度最高赔付额度。

3.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
才会得到赔付。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每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80%、90%等。

5. 报销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特定医疗费用的报销限制,如某些特殊的治疗方式、手术等可能会限制报销。

6. 紧急救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陪护人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越来越重视。

但是,生活中总是无法避免种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如突然出现的疾病、车祸、火灾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给人身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因此,在人身保险领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成为许多人的首选之一。

一、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的一项针对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所需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保险。

在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而遭受经济困难时,可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既有效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又减轻了其医疗费用的负担。

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于以下场合:1、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进行手术的情况;2、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购买药品或进行理疗等治疗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了解保险条款,以免遗漏重要细节。

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与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相同,一般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工作性质等因素为基础,通过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内部的模型计算得出。

在购买时,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方案,因此每个人的保费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前,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清楚保险公司对于理赔医疗费用的规定,避免遗漏重要细节。

2、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应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保障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3、保险时间和范围:应清楚了解保险保障时间和保险范围,以免因误解而导致理赔失败。

4、不可强求理赔:在理赔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签订的条款进行,不能对保险公司进行强制要求。

建信人寿赔偿方案

建信人寿赔偿方案

建信人寿赔偿方案1. 背景介绍建信人寿是一家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为客户提供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作为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赔偿方案是建信人寿在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2. 赔偿原则建信人寿赔偿方案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赔偿方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条款来确定赔偿金额。

•合理合法:赔偿方案的内容和流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保证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快速高效:建信人寿致力于提供快速高效的赔偿服务,以满足客户对保险赔偿的及时需求。

3. 赔偿范围建信人寿赔偿范围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条款而定,一般包括以下方面:•人身伤害:包括意外伤害、疾病、手术等导致的身体损伤或死亡。

•财产损失:包括房屋火灾、车辆碰撞等导致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方责任: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能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责任。

4. 赔偿金额计算建信人寿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基于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原因等。

•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条款,包括赔偿比例、赔偿限额等。

•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定,包括相关的赔偿标准和指导原则。

建信人寿采用严谨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 赔偿申请流程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赔偿申请:1.报案:客户应尽快向建信人寿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

2.赔案审核:建信人寿将对赔案进行审核,核实保险事故的发生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3.赔偿决定:根据赔案审核结果,建信人寿将作出赔偿决定,并通知客户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4.赔付款项:建信人寿将按照赔偿决定支付相应的赔付款项给客户。

6. 赔偿时效建信人寿致力于提供快速高效的赔偿服务,赔偿时效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赔案审核时间•赔偿决定时间•赔付款项支付时间建信人寿将尽最大努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赔偿流程,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附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发生,导致需接受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3.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每一次的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限额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来确定。

三、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1. 本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2. 若选择赔付限额为xxx元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该限额。

若超过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赔付。

3. 若选择赔付比例为xxx%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将按照该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保险责任部分以外的费用。

四、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未达到数额的费用,即为免赔额。

2. 免赔额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未达到免赔额数额,则本公司不予赔付。

若费用超过免赔额数额,则超过部分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五、保险费1.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需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限额、赔付比例以及免赔额进行计算。

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全期保险费,也可以分期缴纳。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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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六条续保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简称AMRC)本意外医疗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ADDC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四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特别条款(简称APTC)本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ADDC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四、给付比例: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1、对于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释义)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80%;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90%。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8.被保险人猝死;9.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10.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12.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二、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1、本条第一款第1-12项;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3、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六条续保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投保人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申请并按续保时本公司的规定缴纳续保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延续。

本公司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续保保险费的权利,但这种调整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理赔状况有所不同。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与主合同同。

除另有指定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若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还需提供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的相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搭乘该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证明资料;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4、若申请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还需提供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的相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搭乘该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证明资料;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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