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最新所得的纳税筹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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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筹划and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个税筹划

个税筹划and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个税筹划

个税纳税筹划个税纳税筹划?1、合理调整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我们的年终奖是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计算纳税的,也就是要把年终奖除以12个月,其商数去对照相应的税率档进行纳税。

很多单位不注意,导致员工工资和年终奖比例失调,其中一方过高,从而拉高了全年的综合个税税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税收临界点。

2、了解扣减政策在认清收入构成后,就要了解自己所能适用的个税扣减政策,包括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

除了住房公积金外,保险也是实现个人税务筹划的重要手段。

允许个人在规定范围内把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在当月或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个税税率采取是的超额累进制,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增加的工资薪金能带给个人可支配收入会越来越少。

3、税收优惠政策(1)核定征收目前我国的特殊经济园区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低税区。

高收入者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签立合同,把工资以合作费形式公对公打款,在税收洼地成立的个独企业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

(2)自然人代征自然人代征发票主要是服务于没有开票能力的个人或者经营团体,为了方便自由职业者或者经营者开-票,在各个地方税务是可以申请自然人代征发票的。

自然人代征的税种:增值税:1%(增值税普通发票)+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且附有对应的完税凭证,自然人代征政策后无需再缴纳个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有哪些?自然人代开:适合解决已经发生缺票的业务,企业根据相应合同,在园区申请自然人代开,代开税率在2.5%-3%,不过只能代开普票,1-3个工作日就可以代开出来。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来进行税务筹划,不过,企业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分配年终奖与工资薪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去计税的,所以当超过其中一级数时,就需要按高一档的税率去计税缴纳,所以企业可以合理的分配年终奖和工资薪金比例,达到综合低税率最佳。

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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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转换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劳务报酬所得的 费用转移劳务报酬分割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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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费用采用固定金额和固定比例扣除两种方式。提供劳务的个人,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的报酬。
(三)分析评价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并不一定会增加纳税人的税后收入。我们可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临界点: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x元,此时只有满足: x>[(24000+x)×15%-125]-(24000×10%-25)即x>1294.12时,增加发放的奖金才会超过应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后收入才有所增加。24000元~25294.12元成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禁区。
均衡发放工薪、奖金
(二)具体案例案例评析显然,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量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宋某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减少。因此,宋某应要求公司在年终时一次性发放其全年奖金,如果公司从其他方面考虑,无法满足宋某的要求,则宋某应与公司商议,尽量分月多次发放奖金。
均衡发放工薪、奖金
我国税法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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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案例解析如果甲以50万元将其专利转让,则甲应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50×5%×(1+7%+3%)=2.75(万元)甲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2.75)×(1-20%)×20%=7.56(万元)甲应纳的税费合计为:2.75+7.56=10.31(万元)税后实际收益为:50-10.31=39.69(万元)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自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应税收入最小化、费用扣除数最大化、适用税率最低化。

一、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一)提高福利以减少名义工资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与工作相关的支出,或者有一部分个人支出可以由所在单位支付,如交通费、午餐费。

个人的收入中用这些方面的部分只是从个人手中流通了一次,实质上是名义收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这部分支出是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也就是说,个人的这些支付是收入纳税后的支付,因此,其支付的数额如果换算为税前的数额,是高于实际支付的税额的,这无疑是个人的税负。

如果能将这些名义收入从个人领取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以企业的名义对个人的这些支出进行支付,那么名义上工资、薪金减少了,但个人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从而可以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减轻税负。

其常用的方法有:①企业为员工提供上下班交通设施免费接送;②企业为员工购置专用的办公设施;③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④企业为员工租房解决住宿问题等。

【案例一】王经理2019年1月工资收入15000元,每月的交通费用1000元,吃饭2000元,除去交通费和吃饭,王经理可用的收入12000元。

王经理1月预扣预缴税额=(15000-5000)×3%=300(元)如果公司为王经理提供上班接送的福利和免费食堂吃饭,当月工资下调为12000元,则王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预扣预缴税额=(12000-5000)×3%=210(元)经过此筹划后,王经理可节省所得税税额70(300-210);而对于公司来说,没有增加任何支出。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纳税筹划在当今社会,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个人的收入息息相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合理进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的纳税筹划,不仅能够减轻个人的税负,还能让我们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实现财富的合理配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的征税范围和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则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

那么,如何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呢?一是充分利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则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例如,如果您有子女正在接受教育,那么按照规定可以每月扣除一定的金额;如果您正在进行继续教育,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扣除。

因此,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便在纳税申报时能够准确地填写扣除信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合理安排工资发放时间和金额。

对于一些业绩奖金、年终奖金等大额收入,可以考虑在不同的月份发放,避免某个月份的收入过高而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

此外,还可以与单位协商,将一部分工资以福利的形式发放,如提供工作餐、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福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可能无法在税前扣除。

三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者特定人群,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些地区为了吸引人才,也会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要关注这些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

新税法政策下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解析

新税法政策下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解析

新税法政策下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解析近期新出台的税法政策,对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有着重要的影响。

虽然在税率方面有所优惠,但是在税基方面调整也非常重要。

如何进行合适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减少税费的负担,还可以增加可支配收入的可操作性。

首先,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应该明确税法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项。

新税法政策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可以在当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如果自己或者家庭成员存在重大疾病,那么可以申报医疗保险费用的专项扣除,此扣除项目每年不超过6万元。

在税前扣除项的基础上进行预扣预缴,避免每年缴税人清理税款时负担过大。

此外,要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继续教育、个人退休储蓄等条目,优先充分抵扣每个月的个税计算。

其次,利用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尽可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新的税务政策规定,每年可以享受各种类型的免税额,例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医疗费用、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和本金供款等方面。

可以针对自身情况,在免税额上合理规划,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另外,可以利用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产品的红利收入,尽可能提高红利收入的占比,减少工资薪金的比例,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合理规避税务风险,避免触犯相关税务法规。

要避免业务往来中漏报税款,导致处罚和罚款。

如果有必要,请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相关税务法规,提前编辑纳税筹划,在保证合法性和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总之,新的税务政策针对个人所得税方面,虽然税率和税额都有一定程度的优惠,但是纳税筹划的顶层设计和合理规避税务风险都是非常重要的。

做好纳税筹划的规划工作,可以让每个人在日常工作中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可支配性,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024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2024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2024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纳税人应首先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制和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其中的一种,其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累进税率制度,即根据所得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充分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纳税人应注重合理调整收入结构。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制度,当所得额超过一定水平时,适用的税率将逐渐上升。

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调整收入结构,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税负。

例如,纳税人可以通过将部分收入转化为资本性收入(如投资股票、基金等),或者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家庭支出,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可以扣除一定的家庭支出,如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家庭支出,提高可扣除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教育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降低税负。

除了上述策略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和纳税时机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可以选择由雇主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自行申报纳税。

不同的纳税方式可能对税负产生影响,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

同时,纳税人还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纳税时机,如延迟领取奖金、福利等,以降低税负。

在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税收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得违反税法规定。

其次,税收筹划应注重整体性和长期性,不能仅关注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影响。

最后,纳税人应保持良好的税务信用记录,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技巧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技巧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技巧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具体技巧有很多,在此笔者向大家披露几种通用的技巧:一、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

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二、工资分摊方法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

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三、实行双薪制个人取得的“双薪”,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税务总监2003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5000元。

因该年纳税管理和纳税筹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拟发放年终奖25000元给他。

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000元作为“双薪”,其余20000元作为奖金。

合理避税60个方法和42个技巧

合理避税60个方法和42个技巧

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方式减少纳税负担的行为。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避税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不能违反税法的本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避税方法和技巧,但请务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并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

2. 优化薪酬结构:合理安排工资、奖金、福利等薪酬结构,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3. 捐赠和慈善:通过向合法的慈善机构捐赠,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扣除。

4. 教育和培训支出:个人或企业的教育和培训支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税收扣除。

5. 房屋购买和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购买住房和贷款利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税收优惠。

6. 退休计划:参与符合条件的退休计划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7.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可以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

8. 税务规划: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提前安排收入和支出,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技巧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而异。

在进行任何避税行为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律师,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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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对其的纳税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筹划之一:转化筹划法(1)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2000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 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久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交税。

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400-800)×20%=320(元)因而叶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400-800)×10%-25=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175),一年则可节省税金1740元。

筹划之二:转化筹划法(2)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金。

假定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800=61700(元)其应纳税额为:61700×35%-6375=1522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1-20%)=50000(元)其应纳税额为:50000×30%-2000=13000(元)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其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金2220元(15220-13000)。

筹划之三:分项筹划法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金。

例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

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20%=6400(元)该月刘小姐共应纳税14825元(8425+6400)如果刘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刘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40000-800)×35%-6375=27085(元)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额12260元(27085-14825)。

二、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这些人主要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由于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各国船员和外派船员,因此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筹划之一:利用附加扣除筹划法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甚至不缴税款。

某纳税人,其月薪为10000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月薪仍然为10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后者比前者少缴税640元(1465-825)。

筹划之二:内外所得分项筹划法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涂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2000年6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6000元的工资类收入,同时又从英国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为10000元。

试问,涂先生2000年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如果涂先生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分别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那么其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5200(元)境内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6000(元)境外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665+825=1490(元)但如果涂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资类所得应合并征税,其计算过程如下:合并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00-800=15200(元)合并应纳税额=15200×20%-375=2665(元)因此,较好地利用这一条可以节省税款1175元(2665-490)筹划之三:扣除境外已纳税款筹划法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往往会遇到该境外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了税款的情况,为避免国与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各国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减免或扣除。

根据我国税法,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即不能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税款时,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原则,即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合并计算其抵扣限额,并按照规定进行抵扣。

某中国纳税人,1999年在B国取得应纳税收入。

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类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使用费收入30000元。

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如下:1.工资所得:每月应纳税额=(60000/12-4000)×10%-25=75(元)每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1-20%)=4800(元)因此,抵扣限额为900+4800=5700(元)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其在B国已经缴纳了52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低于抵扣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在中国只用缴纳差额部分500元即可。

但如果该纳税人在B国已经缴纳的税款超过了5700元,则不用再缴纳,而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扣除,但只能抵扣5年。

三、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

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

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筹划之一:奖金分摊筹划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

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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