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问责制度 (2)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一)任职廉政谈话。
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
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二)廉政例行谈话。
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
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
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
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四)信访提醒谈话。
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

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廉洁自律是每个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它涉及到道德、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
为了维护公正、透明和廉洁的行政环境,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范和制度,并分析其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一、廉洁自律工作规范1. 公正廉洁原则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应当以公正、廉洁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他们要以公民利益为重,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思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 诚信守信原则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准则,言行一致,言出必行。
他们要恪守承诺,不得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和欺骗群众。
他们要言行一致,自己的言行要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
3.廉洁从政原则廉洁从政是公务员和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
他们不能从事与公务无关或可能影响公正行为的商业活动,不得接受他人的礼品、款待、贿赂等,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廉洁从政是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保证。
二、相关制度的建立与运行1. 廉洁自律机制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廉洁自律机制,包括法律制度、组织制度和监督制度等。
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它规定了公务员的职责、权益和约束等。
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廉洁自律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等。
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廉洁自律机构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和调查等。
2. 监督和问责制度为了确保廉洁自律的落实,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审议制度、巡视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
审议制度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内部对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意见和批评的制度。
巡视制度主要是指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巡视和考察制度。
纪检监察制度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
三、效果与问题1. 效果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提升公务员和政府官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促使公务员和政府官员自觉遵守公正廉洁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____章程》、《中国_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____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____‟____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____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____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____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____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1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____、____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202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02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详细版)目录一、任务目标 (2)二、责任内容 (2)三、责任考核 (5)四、责任追究 (6)为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党组织和党员整体素质,以党风引领行风开创医院党总支廉政建设新局面。
坚决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定力,全力落实好区委、区政府和局党委(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好党组织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目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明晰责任界限,完善责任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创新载体抓手,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担责有力、问责有效,促使党支部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承担和落实好“两个责任”,真正把反腐倡廉职责履行到位、工作开展到位、任务落实到位,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动卫生健康工作持续快速发展。
二、责任内容1、履行组织领导之责。
各班子成员及科室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与医院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每年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确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推动措施,细化任务分解,厘清责任清单,开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医院党支部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情况。
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各科室主任作为科室“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是一种监督和问责机制,旨在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该制度通常由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主导,通过对涉嫌违纪或腐败的公职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认识错误,纠正行为,并在必要时进行惩处。
约谈会通常以个别或集体的形式进行,会议的内容包括了解涉事人员的情况和问题的来龙去脉,向其传达廉政纪律和道德规范要求,提醒其注意遵守廉洁从政的原则,传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等。
廉政约谈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道德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约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起到了防止腐败的作用。
同时,约谈还能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增强其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其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然而,廉政约谈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约谈要求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否则可能会造成约谈工作的不公正性。
其次,约谈内容和程序要符合法治原则,防止滥用权力或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发生。
最后,约谈制度应当和其他廉政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廉政约谈制度(二)是指政府、党委等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询问、约谈和警示教育的制度。
其目的是以约谈的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廉政约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点:1.对象范围:通常是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局级以上干部等。
2.约谈内容:约谈主要是围绕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展开,包括个人行为、经济问题、权力滥用等方面的调查和询问。
同时,还会向其传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要求和政策,提醒其严守纪律、主动作为。
3.约谈方式:约谈一般是由党委、纪委、监察机关等负责监督的组织进行,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也可以组织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甚至可以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与年度干部绩效考评、党委书记述职考评同步进行
谢
谢
THANKS
一、党委的地位、任务和职能
1. 2.
选举产生: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上级和同级纪委的监督。
主要任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 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 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二)提出监督意见 提出监督意见,是纪委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严 肃的政治工作。
监督意见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监督意见可以向下级提出,也可以向同级提出。 监督意见可以针对人,也可以针对事,但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既可以针 对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也可以针对日常管理中的问题,但重点是针对党委在抓 党风廉政建设和从严治党方面的问题。
三、纪委的地位、任务和职能
1. 2. 3.
选举产生
是一级党的组织,而不是党委一个部门,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 双重领导
主要任务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的执行情况;(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4)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基本职能
监督、执纪、问责
四、纪委的监督责任内容
二、纪委书记履行纪委监督第一责任清单—12条
1.协助本级党委落实好“主体责任”。 2.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3.协助党委和行政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 (二) 4.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每年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教育培训计划。 纪委 5.协助党委加强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并监督“三重一大” 决策、选人用人情况。 监督 6.按照党委要求,每年带队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的意见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常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的意见常办发〔2016〕11号(2016年8月8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市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例行谈心谈话制度1.谈话对象: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谈话人:(1)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原则上由联系地方的上一级党委班子成员负责,上一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地方开展谈心谈话;(2)对地方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由上一级纪委负责人负责;(3)对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原则上由联系或分管的上一级党委或政府负责人负责,上一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单位开展谈心谈话;(4)对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由上一级纪委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进行。
3.谈话内容: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批评与自我批评。
4.组织实施:例行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派人参加,具体时间由谈话人确定。
谈话人应当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两个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现场点评并提出具体要求。
廉政问责制度

廉政问责制度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三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和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是科室负责人.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第五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3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二)被启动2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1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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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问责制度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就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不就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与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就是科室负责人。
不就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五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3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被启动2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1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撤职(含)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性质恶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给予诫免谈话、停职检
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第八条问责由局党组实施。
问责涉及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问责情况应当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被责令公开检讨(含)以上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与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与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及所在科室。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免职的决定除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局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科室)。
对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作出免职处
理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提出复核与申诉。
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