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20
•【字号】闽发改能源〔2016〕765号
•【施行日期】2016.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的建设运营机制》的通知
闽发改能源〔2016〕76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工程包推进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
高翔、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翔、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6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耿瑜孙志坚傅兴锴【审理法官】董耿瑜孙志坚傅兴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翔;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高翔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翔【当事人-公司】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庄志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罗金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庄志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罗金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庄志勇罗金圳王坤【代理律所】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高翔【被告】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高翔持与友达公司签订的《海景国际.天域物业服务合同》,起诉主张友达公司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出具同意在案涉小区地下汽车库其车位-2-202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同意书,配合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使用,该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第一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概述 (2)1.1 充电基础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1.1 定义 (2)1.1.2 分类 (2)1.2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3)1.2.1 支持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3)1.2.2 提高电动汽车续航里程 (3)1.2.3 促进能源消费转型 (3)1.2.4 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3)1.3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趋势 (3)1.3.1 技术创新 (3)1.3.2 网络化发展 (3)1.3.3 智能化升级 (3)1.3.4 多元化发展 (3)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4)2.1 建设规划原则 (4)2.2 建设规模与布局 (4)2.3 建设时序与步骤 (4)第三章充电设施类型与技术要求 (5)3.1 充电桩类型与技术参数 (5)3.2 充电站类型与技术要求 (5)3.3 充电设施安全标准与规范 (6)第四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运营 (6)4.1 投资模式分析 (6)4.2 运营模式分析 (7)4.3 成本与收益分析 (7)第五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与法规 (8)5.1 国家政策概述 (8)5.2 地方政策与法规 (8)5.3 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与监管 (9)第六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9)6.1 项目审批与立项 (9)6.1.1 项目申报 (9)6.1.2 项目审批 (9)6.1.3 项目立项 (9)6.2 工程建设与管理 (9)6.2.1 工程设计 (9)6.2.2 工程招标 (10)6.2.3 工程施工 (10)6.2.4 工程监理 (10)6.3 质量监督与验收 (10)6.3.1 质量监督 (10)6.3.2 验收标准 (10)6.3.3 验收程序 (10)第七章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与信息化 (10)7.1 智能化充电设施技术 (10)7.1.1 智能充电模块 (10)7.1.2 充电网络优化 (11)7.1.3 充电设施智能运维 (11)7.2 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11)7.2.1 平台架构 (11)7.2.2 数据采集与传输 (11)7.2.3 数据处理与分析 (12)7.3 充电设施数据监测与分析 (12)7.3.1 数据监测 (12)7.3.2 数据分析 (12)第八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融合发展 (12)8.1 充电基础设施与城市规划 (12)8.2 充电基础设施与公共交通 (13)8.3 充电基础设施与社区建设 (13)第九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 (13)9.1 国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13)9.2 国际合作与交流模式 (14)9.3 充电基础设施国际化发展策略 (14)第十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前景展望 (14)10.1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前景 (14)10.2 充电基础设施技术创新趋势 (15)10.3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策略 (15)第一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概述1.1 充电基础设施的定义与分类1.1.1 定义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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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成全省2014年至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0辆(其中2014年推广应用3500辆、2015年推广应用6500辆)的目标,通知如下: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制定。
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从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困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XX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X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按照适度超前,桩身先行,标准统一、共享兼容原则开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按照全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工程包推进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坚持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省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XX 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委报备。
尚未完成规划XX的设区市请抓紧完成,并通过各地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二、加大建设力度(一)落实配建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二)推进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一是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 13-278-

张建辉 张显荣 杜成煌 叶德俊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洪 李 伟 勇 张 挺
廖建明 郑青梅 杜 勇
张常涛
黄佳宁
目 次
1 2 3 4 总则............................................................................................................................................. 1 术语............................................................................................................................................. 2 基本规定..................................................................................................................................... 4 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6 4.1 设置规则................................................................................................................................... 6 4.2 配建标准.................................................................................................................................. 7 4.3 充电设备.................................................................................................................................. 8 4.4 设备安全................................................................................................................................... 9 4.5 建筑设计.................................................................................................................................. 9 5 电气设计................................................................................................................................... 11 5.1 5.2 5.3 5.4 5.5 5.6 5.7 6 用电负荷................................................................................................................................ 11 供配电系统............................................................................................................................ 12 电能质量................................................................................................................................ 14 电能计量................................................................................................................................ 14 监控系统................................................................................................................................ 15 防雷与接地............................................................................................................................ 16 照明........................................................................................................................................ 17 一般规定................................................................................................................................ 18 供配电系统............................................................................................................................ 19 充电系统................................................................................................................................ 20 监控系统................................................................................................................................ 21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21 文档资料验收........................................................................................................................ 22 验收评价................................................................................................................................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
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
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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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七条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围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
第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应包括拟建设设施台数、建设地址、设备投资等容。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份将本年完成情况及次年建设计划汇总后报省发改委。
第三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
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十五条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采取多种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公交、出租、客货运等运输站场及环卫充电基础设施,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规划条件许可的地块,可按照加油(气)、充电混合站进行规划;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与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申报流程如下:(一)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五)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第十七条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
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它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
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十九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将竣工验收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第二十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四)需对社会开放经营。
(五)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六)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和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推进各级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汇聚数据。
(七)充电交易需支持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兼容的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逐步推广交通一卡通在充电交易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一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建立区域运营监控中心,以利于本区域安全监控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若国家或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的规定有变化,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当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充电等服务。
任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不得利用对电网、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充电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允许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类价格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可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等,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五)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报所在县(市、区)充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拆除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更新至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中,并逐步实现与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对接更新。
(六)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同时经营电网运营、售电等其他业务的,应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其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