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定稿)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必备10篇)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必备10篇)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1.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村规民约《和美龙津铭》岗虽不高,腾涌为名;津虽不深,卧龙则灵。
吾乡龙津,和美德馨。
善义相沿,弦歌至今。
有礼乐之仁,廉介之清,爱国之忠,富乡之义,乐善之风。
五义共融,村邑日兴。
际此盛时,相约为铭:(一)明德爱家为人之道,首重明德。
崇仁好礼,守法维则。
见善必行,闻过自责。
律己应严,待人勿苛。
修身务本,谨行勤课。
良业执守,节俭勿奢。
德业俱美,亲睦家和。
常安思报,爱及乡国。
劝善化行,共谱弦歌。
(二)孝义传承百善孝先,五义居仁。
事亲对友,孝义当遵。
善事父母,友爱兄弟。
夫妻互敬,子女相礼。
淳朴是尚,忠厚传家。
新风力倡,陋俗休夸。
男女平等,婚姻美满。
祭祀至诚,丧事从简。
代代传承,永为世范。
(三)谦信互助谦虚克己,诚信待人。
同处一地,礼让三分。
莫传是非,莫起纠纷。
力戒偷盗,禁止邪淫。
勿养禽畜,敦睦乡邻。
维护秩序,爱护公物。
轻利重义,本分致富。
一家有难,八方同助。
自愿互惠,共致富庶。
(四)和美共融天地人和,水乡大美。
五义共融,上善若水。
和美龙津,善义成风。
文明乡里,整洁村容。
民主管理,和谐日新。
富而思源,常怀感恩。
与人为善,手有余馨。
从我做起,爱我龙津。
垂训今世,传之子孙。
2.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白马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好,逐字逐句要记牢,共同拟定来执行,共同遵守来做到。
村民自治村村规民约(可自行制定)

计划生育自治村村规民约
(各村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已婚育龄妇女都要积极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晚婚晚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安排生育指标和落实放环的已婚育龄妇女,每月主动向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汇报经情、环情;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和环、孕检服务对象,如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民都有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
五、凡来本村的和外乡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村管理;外出30天以上的本村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向村委会说明情况;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接受本村及流入地双向管理。
六、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村委会与所有已婚育龄夫妇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有关条款处理。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机制,调动全体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社会主义婚育新风,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靠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努力实现“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条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生育、节育,少生、优生,做到不计划外生育,不非法收养,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三会(支委会、村委会、计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如本人或子女出现计划外生育,成员本人应主动辞职,并按本村规民约第六条规定主动接受处理。
第五条上级对本村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如不达标,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应按各人年工资总额的10-15%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有关责任人应在村民代表会上说明原因。
每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除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该驻片包组的村干部或计生干部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30元。
村干部、村民组长如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知情不报的,经查实,分别每例150元、50元缴纳违约金。
第六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一)婴儿出生或死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事发3日内向乡计生办或村委会报告,如不按规定定期限如实申报婴儿出生或婴儿死亡的,按每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计划外生育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每逾期一天8元缴纳违约金。
(二)应上环对象实际上环时间超过其产后90天的,按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直到上环为止;应结扎对象实际结扎时间超过期产后60天的,按每逾期一天10元缴纳违约金,直到结扎为止。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指在为了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地区制定
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民约。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内容:
1.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有村民都应该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规定的生
育指导原则进行生育,不得超生或违反政策。
2. 提倡晚婚晚育:鼓励村民晚结婚晚生育,推迟生育年龄,合理安排家庭计划,确保
家庭经济稳定和子女的良好成长环境。
3. 宣传生育知识:村委会、计生办等机构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村民普及生育知识、避孕措施和性教育,提高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意识。
4. 奖惩机制:根据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
符合政策的
村民可以得到奖励,例如政府补贴或荣誉称号;违反政策的村民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罚款或取消相关福利待遇。
5. 劝导和咨询: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违规的村民,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劝导和咨询,提
供合适的避孕措施和生育规划建议,帮助他们合理安排生育。
6. 审核生育审批:村委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生育审批机制,对符合政策的村民进行生
育审批和统计,确保生育计划的执行情况。
7. 社会支持和服务:为了帮助村民更好地进行生育规划和子女抚养,村委会可以提供
相关社会支持和服务,例如提供优质的生育保健服务、儿童托管服务等。
8.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村民中普及妇女权益保护意识,鼓励村民积极
向相关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违规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以上是一些关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建议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完善。
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 村规民约范文大全

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村规民约范文大全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村规民约范文大全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供大家参考。
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3、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4、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5、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6、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7、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人畜饮水设备、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8、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9、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等。
11、如发现偷盗他人木、竹、笋等行为,现场抓获并证据确凿,在要求归还赃物的同时,按照情节给予罚款。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尚未触犯刑侓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山火发生。
如发现野外用火每次罚款500元,造成损失的由上级有关单位处理。
村 规 民 约

村规民约为了增强村民的法制意识,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我村再创辉煌,特制订以下村规民约: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
二、积极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做到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老爱幼,重视教育,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简、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四、计划生育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控制规划外生育,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五、依法服兵役和参加义务献血是每个村民的应尽义务。
六、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和家庭主义。
七、搞好公共卫生,预防疾病,不乱堆物,不随地倒垃圾,整治脏、乱、差,搞好村容村貌。
八、服从村镇规划,不准擅自侵占、买卖、出租、转让集体土地和房屋。
保证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完整。
九、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来沪人员和私房出租的管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提高村民的(以防盗、防火为重点的“四防”)防范意识。
十、本村规民约对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其他居民和来沪人员同样适用。
沈宅村民委员会2005年1月20日沈宅村村规民约补充条款(适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了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本地社会稳定,保障村民和来沪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村规民约补充条款,以适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来沪人员来村时必须随带本人公民身份证(或临时公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居夫妻必须持有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二、凡来本村务工、务农、经商等来沪人员,暂寄住一星期以上的均应到本村来沪人员管理工作站办理信息登记手续,三十天以上的均应申领暂住证。
三、来沪人员在本村务工、务农、经商等按规定每人每月缴纳卫生管理费10元,同时接受镇卫生防疫部门检疫和计划生育部门验证。
四、单位用工必须向村外口办申报《来沪人员登记表》,同时统一办理暂住证,并实行人口流动月报制。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
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村民自治内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
积极为群众提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已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村民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一、村民的义务(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的义务;(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篇一:《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清源镇中沙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三、六、九、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4年4月2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台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按照“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公约,以村委会和计生协会向群众承诺和群众向村委会承诺的“双诚信、双承诺”方式,建立群众享受普惠、特惠政策及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公共服务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与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结合,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对早婚的应自觉采取避孕措施;早孕的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对早婚并已造成早育事实的处罚“一百斤米酒、一百斤大米、一百斤猪肉”。
并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怀孕2个月内须及时向村委会或村计生协会报告孕情,并定期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作健康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要作好陪护分娩工作,作好《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
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外,并以“三个一百”处罚。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将取消该夫妇的生育资格。
五、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无特殊原因42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
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落实绝育措施;政策外多孩生育的,除立即落实绝育外,并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后42天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不按时间规定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按“三个一百二”处罚。
六、49周岁以下的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无故不参加的且造成政策外怀孕及生育的,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次性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强制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七、流出人口流出前必须凭与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签订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前必须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留下一个外出地址,落实一个担保人,明确一个包保人。
子女流出后有生育事件的,父母有义务督促其返乡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若子女未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前,父母暂缓享受低保、危房改造、村一事一议等相关惠民政策。
八、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为其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违法收养孩子,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孩子的家庭,暂缓落实各项特惠政策。
九、积极向村委会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不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十、违反《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的夫妇,暂缓享受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扶贫贷款、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遵纪守法户、文明户。
十一、自身违法生育或子女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自愿放弃低保、扶贫等惠民政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