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拿地阶段涉及的各个税种分析
房地产开发项目税种全面分析

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税种分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全程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逐一进行介绍。
一、契税1、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权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2、契税税率为3%-5%,可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江西省契税税率为4%。
计算方式为土地出让成交交*4%。
二、印花税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2、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阶段,因与政府土地部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缴纳印花税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0.05%贴花,即税率为0.05%。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2、根据国家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30元/平米、中等城市1.2元-24元/平米、小城市0.9元-18元/平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平米。
于都县目前套0.6元-12元/平米,且根据地理位置划分成了三个区域:一类区8元/平米(繁华老城区)、二类区6元/平米(一般老城区)、三类区4元/平米(工业园区)。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一般缴至所有商品销售完毕为止。
三、增值税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且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
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5%;且目前均采用预缴税款制预征,预征率3%,;而根据2016年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老项目(以《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即按照商品房总销售金额*5%计算税款(我们调查报告测算可采用这种更简单)。
房地产开发各阶段涉及的主要税种及征税方法(详细)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不向商业企业那么琐碎,但是涉及的税种很多,需要采取一定手段合理规避,它所涵盖的税种除生产销售及修理修配行业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外,基本包括了国家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
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起至开发销售完毕期间各阶段应纳各税种及各税种应纳税额如何进行核算做详细阐述。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需缴纳契税、印花税(还有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交易费等),但有时土地转让方转让时会要求拿净值,而把按照税法规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也要求对方承担。
(1)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基本税率为3%。
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2)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合同金额×0.05%注:印花税的缴纳贯穿房地产行业的各阶段,公司成立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印花税,立账时账本印花税、土地取得时缴纳土地转让合同印花税,开发阶段缴纳各工程承包合同、广告合同的印花税,以及销售阶缴纳产权转移凭证的印花税等。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之日止,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面积×单位税额三、预售阶段: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2)营业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地产开发工作流程图各阶段涉及的主要税种及征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工作流程图各阶段涉及的主要税种及征税方法房地产开发工作流程图招投标管理流程市交易中心招标人市捋标办1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不向商业企业那么琐碎,但是涉及的税种很多,需要采取一定手段合理规避,它所涵盖的税种除生产销售及修理修配行业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外,基本包括了国家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
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起至开发销售完毕期间各阶段应纳各税种及各税种应纳税额如何进行核算做详细阐述。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需缴纳契税、印花税(还有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交易费等),但有时土地转让方转让时会要求拿净值,而把按照税法规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也要求对方承担。
(1)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基本税率为3%。
应纳税额二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x税率(2)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二合同金额X 0.05%注:印花税的缴纳贯穿房地产行业的各阶段,公司成立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印花税,立账时账本印花税、土地取得时缴纳土地转让合同印花税,开发阶段缴纳各工程承包合同、广告合同的印花税,以及销售阶缴纳产权转移凭证的印花税等。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之日止,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二土地使用面积x单位税额三、预售阶段: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X 5%(2)营业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二营业税额X 7%教育费附加二营业税额x 3%(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支柱性产业,也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对象之一。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收分析较为复杂,需要从不同的环节逐一分析。
一、开发环节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企业的核心业务,也是涉及税收的重要环节。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收包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属于土地交易方面的一种税收,主要针对土地出让所得实行征收,它是按照该土地的增值部分计算,并且是属于事业性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需要获得土地,并以此作为开发的基础,当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并将其售出时,就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追缴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营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以及减税优惠等因素后的净利润,按照税率进行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收。
房地产企业从事开发业务时,除了要支付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源销售环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源时需要缴纳的主要税收包括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1)契税:契税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收,它是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征收。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源时需要缴纳契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所获得的各种收入进行征收的税收,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销售收入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范围。
如果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对象是个人,那么销售所得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销售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物业管理环节房地产企业不仅需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还需要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涉及的主要税收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为了维护和建设城市设施、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而实行的一种城市税。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物业管理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对持有房地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收。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房地产开发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促进城市化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其涉及的税收政策颇多,而且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争议。
一、房地产开发前期税收政策1、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土地出让金被视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也是房地产项目开发前的重要财务支出。
具体来讲,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土地的性质、所处位置等诸多因素不同而不同,按照每平米建筑面积收取。
2、增值税的预征。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前期,开发企业还需要交纳增值税的预征金,该政策旨在防止开发商在项目完成后将多余利润带走,确保税收的稳定和高效。
3、房地产税的征收。
房地产税是我国新开征的一项重要税种。
自2017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实施该项税收政策,目前主要覆盖城区房屋和商业用房。
按照税率计算,税款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房屋的属性、用途、位置等方面考虑。
二、房地产开发中期税收政策1、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土地使用税主要针对已经开始涉及施工的项目,该税种在我国实行已久,其税率根据地区不同而异,主要收取开发企业在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土地的使用权所产生的费用。
2、印花税的征收。
在房地产项目的中期周期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交易、变更、过户等行为,而在这类交易情况下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费用相对较高,该费用的计算标准以房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基础。
三、房地产开发后期税收政策1、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在房地产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标准根据房屋的售价和转让时间来计算,同时,对于非本地区户籍居民,税收按照特定的标准计算。
2、物业管理费的缴纳。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结束后,物业管理费才正式开始收取。
该费用的标准通常以物业面积、楼层、物业类型等因素为主,在部分一线城市中,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对较高。
四、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税收问题1、土地出让款高企。
由于土地出让款的标准存在着去化缓慢的现象,同时政府部门对靠近市中心、交通便利的土地更为青睐,因此土地出让款的缴纳金额相对较高,可能会对开发企业造成压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简介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7个税种。
根据房地产开发不同环节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
(一)、耕地占用税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屋占地,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大城市每平方米0.5-1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0.4-8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3-6元;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三)、营业税在房屋销售环节,营业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连同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都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均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环节税收政策解读

、
城镇土地税
( 纳税义务人 一)
号) 对成都 市税务局( 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征收
土 地使用税的请示)成税函[924 号) ( 1 16 批复规定, 9 3
( 华人民 中 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国务
院令第1号) 7 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 建制镇、 县城、 工矿
规定, 对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 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 向规定保障 对象出 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 免 济适用住房、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 在商 品住房项目 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如能提供政府部
[ 0] 号) 二条 款规定, 2 38 第 第一 0 9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 自 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 地产开发企业, 房屋 应自 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 交房产的 建 筑面 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 积比
使用 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权,
( 征税范围 二)
房地产企 业占 用位于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范 围内的 土地。
( 三)计税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o82 号) ( 20] 4
土 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 依 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
业占用 耕地不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国务院令第 51 1
征用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 财政部、 根据(
国家税务总 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在经济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大量的房地产企业涌现出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们对居住品质要求的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房地产企业在从开发到销售的每个环节都将涉及到税收问题。
因此,下文将会对房地产企业在各个环节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做出深入的分析。
1、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问题在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时,其必须向国家缴纳开发税。
根据《房地产税法》规定,开发税为房地产增值税(简称“VAT”)。
这种税收是根据增值税税率来确定的,税率为17%。
不过,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并不仅仅只需要缴纳开发税。
根据《房地产税法》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还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买卖价值远高于市场价值的土地将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种税收是根据土地增值额来确定的,税率通常为30%。
另外,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些收入,在满足一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也会被纳入土地增值税的范畴。
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税收。
这种税收也是根据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的,但税率要根据不同地区而定。
例如,在北京地区购买二手房产买卖契税为1.5%,而在广州地区为3%。
2、房地产销售环节的税收问题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需要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是依据公司的利润来计算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率通常为25%。
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所需缴纳的税种之一。
目前,营业税税率为5%,不过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
房地产销售以及金融、保险、新闻出版等行业将被纳入到增值税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是买卖房产时涉及到的税种之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卖方在收到房地产销售款后还需要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税收通常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的5%计算。
3、房地产代理环节的税收问题房地产代理需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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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拿地阶段涉及的税收问题
一、契税
1、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转移,成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房地产企业通过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计税价格问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
不应从中剔除。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a、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b、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通过“招、拍、挂”
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因此,从上述文件来看,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契税政策应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的征税依据。
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息,国税函[2002]1094号规定,以项目换取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国税函[2004]322号规定,以土地出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即投资方以土地出资,受让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计税依据则为作价出资额。
第二,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4、间接取得土地的契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实务中,通过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述方式中,通常土地权属没有发生变更,一般不征收或享受免征契税的待遇。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
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土地,存在契税的筹划空间。
现行契税税率为3-5%
二、耕地占用税
1、占用耕地建房成为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方式直接占用耕地用于开发房产,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实施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主要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一次性征收;
4、纳税义务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5、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三、印花税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房地产企业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减免印花税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城镇土地税
1、使用城镇土地成为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税范围
房地产企业占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3、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4、纳税义务时间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义务时间,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减免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