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附件-安全钳型式试验要求

M5.3 相关技术资料
(1)产品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构部件装配图; (2)对于渐进式安全钳装置,应当提供有关弹性零件的载荷图,对于适用不同总 质量和(或者)不同限速器动作速度的渐进式安全钳应当说明调整方式(分级或者连续 调整),并且提供一个公式或者一张图表说明与某一给定参数成函数关系的制动力的 变化; (3)安全钳适用总质量的计算; (4)导轨材质证明文件; (5)试验用导轨防锈剂的清洁方法; (6)特殊工作环境(室外、防爆等)适用情况及措施说明。
M4.2 配置变化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提拉方式改变; (2)夹紧(制动)元件型式(平面、齿形、槽形楔块,滚柱及相互组合等)改变; (3)夹紧(制动)元件材质改变; (4)弹性元件型式(“U”型弹簧、“π”型弹簧、碟型弹簧、板簧、螺旋弹簧等) 改变; (5)适用导轨导向面加工方式改变(仅对渐进式安全钳); (6)适用导轨导向面润滑状况(干燥、润滑等)改变; (7)适用导轨材料牌号改变; (8)工来自环境改变; (9)防爆型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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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07—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导轨导向面粗糙度; (7)导轨导向面润滑情况(干燥或者润滑等)和导轨润滑剂的牌号(参见 GB/T 7631.1—2008《润滑剂、工业用油和有关产品(L 类)的分类 第 1 部分:总分组》); (8)导轨防锈剂和清洁剂的牌号。
电梯第一号修改单

主要内容•目前电梯检规情况•电梯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电梯检验注意事项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分类•目前电梯检规分6个。
•分别是TSG T7001,7002,7003,7004,7005,7006。
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7001是2009年12月发布,2010年4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执行过程中的主要变化:1.规则名称的变化:从“规程”到“规则”——规程:监察规程(令的形式)——规则:TSG 安全技术规范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2.选择项目的变化•总体上分A、B、C三类,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入重要项目;查验电梯配置的项目不列入重要项目,因为型式试验时予以确认了;限速器校验不再列入,而是有相关单位进行;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3.检验方式的变化•C类项目的检验方式,目前C类项目的检验方法,审查自检结果,如果对其有质疑,则按规定的检验方法现场检验。
➢审查自检结果=审查资料+现场观察判断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4.增加了无机房的内容(GB7588中没有相关内容,但EN81-20,50中已经增加)•5.改造、重大修理检验项目的改变,提升了可操作性。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3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
•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监督检验:80项,和原来一致。
•定期检验:54+2,增加2项目。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一)TSG T700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原文•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1号修改单

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附录h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h1 适用范围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见H4.1.1和H4.1.2;(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见H4.2(1)~(5)、(7)~(9)、(12)、(13);(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校稿)2016-07-0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校稿)2016-07-0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7—2016前言2004年以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的有关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相关电梯整机、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的起草工作。
至2011年,基本形成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草案。
根据安全监察工作思路调整以及将规则与细则合并等新要求,2011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院接到任务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上海市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
之后,起草组召开了多次工作会议,于2014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32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14年11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和典型事故案例,起草组又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11月形成报批稿。
2016年6月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电梯型式试验的总体原则、程序和要求,电梯整机、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为规范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马培忠周春明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朱昌明张晓峰冯宏景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锡奎张怀继陈桂洲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罗志群佘昆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李赵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何新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鲁国雄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张晓松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蒋灏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马凌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彭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7—2016此外,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衡、李新龙、冯云、耿建,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东洋、邢箭、丘彬、李灌辉,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张捷、李楚锋,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王学斌,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鄂立军,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杨跃存,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陈路阳等同志参加了本规则的编写和研讨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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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2年第2号
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为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1号修改单)进行了修订,形成《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现予批准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采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电梯的技术要求已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原相关技术评审的批复文件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汽车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其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继续有效;电梯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在下次核查日期前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25日
——结束——。
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附件-门锁装置型式试验要求

附件P门锁装置型式试验要求P1 适用范围本附件适用于门锁装置的型式试验。
P2 引用标准(1)GB/T 4207—2012 《固体绝缘材料耐电痕化指数和相比电痕化指数的测定方法》;(2)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 号修改单) ;(3)GB 14048.4—201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1 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含电动机保护器)》;(4)GB 14048.5—2008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 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5)GB 21240—2007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6)GB 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P3 名词术语本附件采用P2 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
P3.1 门锁装置所有参与层门或者轿门锁紧和检查锁紧状态的部件。
P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P4.1 主要参数变化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额定电压增大;(2)额定电流增大;(3)外壳防护等级降低。
P4.2 配置变化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结构型式(上勾式、下勾式等)改变;(2)锁紧方式改变;(3)电路类型改变;(4)防爆型式改变;(5)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
P4.3 适用范围门锁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P-1 。
表P-1 门锁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额定电压V 额定电流 A 结构型式锁紧方式电路类型外壳防护等级防爆型式工作环境P5 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节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P5.1 合格证明及说明书(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含数据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2)安装、调试、使用、维护说明书。
P5.2 主要结构参数技术资料(1)结构型式、锁紧方式、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类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外壳防护等级;(2)轴承(如有)的型号规格。
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附件-型式试验证书编号方法和有关说明

TSG T7007—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录g
型式试验证书编号方法和有关说明
g1 编号基本方法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由型式试验标志、设备基本代码、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型式试验年份和型式试验流水编号5部分组成,应当具有唯一性,型式试验标志与设备基本代码之间用一个空格隔开,其他部分之间不用空格,其编号方法如下:
TSX XXXX XXX XXXX XXXX
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型式试验年份
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
设备基本代码
型式试验标志
g2 编号含义
g2.1 型式试验标志
用“TSX”表示。
g2.2 设备基本代码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基本代码用4位阿拉伯数字(拼音字母)表示,编写方法详见附件A《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
g2.3 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
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核准顺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也作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一种表示。
g2.4 型式试验年份
型式试验年份代码,用公元纪年的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g2.5 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型式试验流水编号,表示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该品种产品型式试验证书的流水编号(顺序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001顺序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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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7—2016
g3 申请单位说明
对境外制造单位,申请单位为其授权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对境内制造单位,申请单位即为制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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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修改内容对照表和企业自检报告修改指南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
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 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 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 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 位立即停止使用。 全监察措施。
A 的规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三)项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 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 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 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 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 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
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
2.9 项目及类
别
2.9 制动装置 C
2.9 制动装置 B
新增 2.9(3)
(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 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 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 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 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 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 上没有油污
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 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 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 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 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 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 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1.2(4)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 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 验收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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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附录h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h1 适用范围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见H4.1.1和H4.1.2;(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见H4.2(1)~(5)、(7)~(9)、(12)、(13);(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表h-1 斜行电梯附加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h5 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附录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h5.1 产品合格证明及说明文件(1)见H5.1(1)~(11)、(14)、(19);(2)斜行电梯的前置轿门设计和结构、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人员可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下方时的防护、与建筑物接口、轿厢地板防滑等级的说明;(3)斜行电梯紧急和检修通道、顶层和底坑用于维护的安全空间、障碍物清除装置、钢丝绳支撑部件、随行电缆支撑部件以及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保持轿厢水平的自动调节装置和运行路径中不同角度过渡段的设计说明;(4)斜行电梯限速器驱动装置(如钢丝绳、齿形带等)的型号、规格和破断载荷要求,以及张紧方法说明;(5)确保斜行电梯轿厢内乘客保持稳定和室外型斜行电梯底坑排水的措施;(6)斜行电梯设计预期的使用范围以及禁止使用的情况。
h5.2 设计计算书(1)见H5.2(1)~(15);(2)斜行电梯运行轨道、护轨、安全钳夹持部件以及轿壁机械强度的计算。
h5.3 主要设计图样见H5.3(1)、(2)。
h5.4 部件证明文件h5.4.1 型式试验证明文件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绳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前置轿门、玻璃轿壁、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动减速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完整系统)、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及其产品合格证。
h5.4.2 其他证明文件(1)见H5.4.2(1)~(3)、(5)、(6);(2)按照GB/T 35857附录P测定的斜行电梯轿厢地板防滑等级证明。
h5.5 机器设备间、井道h5.5.1 布置说明及图示见H5.5.1。
h5.5.2 结构受力机器设备间地板受力要求,底坑地面受力要求,使用膨胀螺栓时对井道壁的要求,斜行电梯井道结构的受力要求,斜行电梯运行轨道、导轨和安全钳夹持部件的承载结构受力要求。
h5.5.3 井道内各部件之间的间隙和保护见H5.5.3。
h5.5.4 运行轨道、导轨、护轨以及安全钳夹持部件运行轨道、导轨、护轨以及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号、摩擦面的尺寸和表面加工方式以及表面润滑的要求。
h5.5.5 悬挂、补偿系统见H5.6。
h5.5.6 轿厢系统见H5.7。
h5.5.7 门系统见H5.8。
h5.5.8 相关标准或者产品技术条件含有本规则H6.19、h6.23、h6.24、h6.25要求的斜行电梯运行性能指标的企业标准或者产品技术条件。
h5.5.9 整机的连续运行试验记录和报告见H5.11(H5.11.2(5)除外)。
h6 样机检查与试验斜行电梯应当满足本规则H6.1~H6.9(其中H6.1.3、H6.1.16、H6.1.17、H6.2.6、H6.3.1~H6.3.8、H6.3.10、H6.3.12.17~H6.3.12.19、H6.4.3、H6.4.5、H6.5.6、H6.5.7.1、H6.5.8.1、H6.6.1.8、H6.6.1.11、H6.6.3、H6.8.2.1、H6.8.2.2、H6.8.2.3除外)、H6.12~H6.15、H6.19、H6.20、H6.22以及h6.1~h6.28的规定。
h6.1 斜行电梯的极限开关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7.5的规定。
检查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 10059中4.1.4的规定。
h6.2 斜行电梯的限速器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6.9的规定。
h6.3 斜行电梯的安全钳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6.8的规定。
h6.4 斜行电梯的缓冲器应当符合GB/T 35857 中5.7.3、5.7.4的规定。
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应当符合GB/T 35857 中5.9.8的规定,缓冲器行程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7.4.2的规定。
h6.5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6.10的规定,其中动作速度下限按照限速器的要求。
制动试验时,空载轿厢以不低于额定速度上行,人为触发速度监控部件,仅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使轿厢减速或者制停。
h6.6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6.11、附录D.3 p)的规定。
h6.7 强制驱动斜行电梯钢丝绳的卷绕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6.4的规定。
h6.8 斜行电梯的补偿绳和环形钢丝绳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6.6的规定。
h6.9 斜行电梯的轿门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5.5、5.5.6的规定。
h6.10 斜行电梯对剪切危险的防护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4.5.1的规定。
h6.11 斜行电梯对坠落危险的防护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4.7.1的规定。
h6.12 斜行电梯的轿厢地坎护脚板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5.4的规定。
h6.13 斜行电梯的轿厢上护板和侧护板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5.14的规定。
h6.14 斜行电梯轿厢对乘客和货物的保护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5.3.2的规定。
h6.15 斜行电梯轿厢地板和层站之间的连接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5.3.4的规定。
h6.16 导轨系统(1)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7.2的规定。
(2)导轨与导轨支架在建筑物上的固定,应当能自动的或者采用简单调节的方法,对建筑物的正常沉降和混凝土收缩的影响予以补偿;每根导轨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h6.17 斜行电梯的运行(滑行)部件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5.19的规定。
h6.18 斜行电梯保持运载装置在动态包络内的部件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5.20的规定。
h6.19 斜行电梯运行路径上障碍物的清除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5.21的规定。
h6.20 斜行电梯轿厢内或者轿顶上的工作区域应当符合GB/T 35857中5.3.4.3的规定。
h6.21 斜行电梯底坑或者顶层的工作区域应当符合GB/T 10060 中5.3.2或者GB/T 35857 中5.3.4.4的规定。
h6.22 斜行电梯井道内平台上的工作区域应当符合GB/T 35857 中5.3.4.5的规定。
h6.23 斜行电梯的运行噪声运行噪声采用GB/T 10059 中4.2.5 规定的方法,检测的乘客电梯机房内平均噪声值(驱动主机噪声值)、开关门噪声值、轿内运行噪声值应当不大于电梯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值。
h6.24 斜行电梯的加、减速度(1)采用GB/T 10059中4.2.2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斜行电梯运行方向上的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值不大于1.5m/s2,A95加、减速度应当符合电梯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值指标。
(2)斜行电梯在正常运行时(包括缓冲器在行程末端受到撞击的情况)以及在任何载荷情况下,采用GB/T 10059中4.2.2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水平方向的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不大于0.1n g。
h6.25 斜行电梯的轿厢振动加速度采用GB/T 10059中4.2.6 规定的方法,测得的乘客电梯轿厢振动加速度应当符合电梯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值指标。
h6.26 斜行电梯额定载重量与额定速度的关系应当符合GB/T 35857中1.5的规定。
h6.27 斜行电梯的安全钳制动试验应当符合GB/T 35857中附录D.3 中j)和k)的规定,安全钳的动作应在不小于额定速度下进行。
h6.28 斜行电梯的驱动主机制动器制动试验在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不论运载装置以何种方式制停,其水平方向的平均减速度应当小于0.25n g,垂直方向的平均减速度应当小于1.0n g。
h7 样机技术参数及配置见表H-4(不含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液压电梯的相关项及导轨栏)和表h-2。
表h-2 斜行电梯样机附加技术参数及配置表注h-1: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及安全钳夹持部件为不同的部件时,应当分别填写。
h8 斜行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型式试验专项要求h8.1 限速器斜行电梯限速器型式试验要求,除以下涉及项目按照调整后的要求执行外,其他项目按照本规则附件L的相应要求执行:(1)将L4.2增加:“(14)用于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的改变(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
”(2)表L-1中增加一栏:(3)将L5.3的第(6)项修改为:“(6)限速器驱动装置(如钢丝绳、齿形带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型号、规格、破断载荷等;”并且L5.3增加:“(9)对于钢丝绳驱动外的其他类型限速器,允许安全钳动作并确保整个安全钳和限速器联动系统安全动作的参数的极限值(如电气装置的触发力等)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