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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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格式是怎样的

汇票的格式是怎样的

汇票的格式是怎样的汇票是⼀种要式证券,出票⾏为是⼀种要式⾏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缺记载,票据便为⽆效。

根据《票据法》第⼆⼗⼆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事项之⼀的,汇票⽆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字。

如果没有该等⽂字,“汇票”则为⽆效。

根据我国现⾏汇票的⽤法,汇票可有“银⾏汇票”、“银⾏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称谓,因此,只要能够有表明“汇票”字样的,即可。

(2)⽆条件⽀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付⽂句,即须表明出票⼈委托付款⼈⽀付汇票⾦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效。

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条件⽀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效呢?从我国⽬前使⽤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承兑汇票三种。

这三种汇票都未记载⽀付⽂句。

从银⾏汇票来看,出票⼈同时⼜是付款⼈,出票⼈实际上是约定⾃⼰⽀付汇票⾦额,⽽不存在出票⼈对他⼈的⽀付委托。

也就没有必要记载⽀付委托。

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为出票⼈的,出票⼈与付款⼈为同⼀个,也不存在⽀付委托问题;以收款⼈为出票⼈的,则存在出票⼈对付款⼈的⽀付委托。

从银⾏承兑汇票来看,则存在⽀付委托的问题。

我们认为,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条件付款,但是,《票据法》⽣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付⽂句。

否则,汇票即为⽆效。

(3)确定的⾦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效。

在实践中,银⾏汇票记载的⾦额有汇票⾦额和实际结算⾦额。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24:票据的种类(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2】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三)银行汇票的特殊之处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本票的特殊之处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1)记载事项①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效果记载“质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四种结算票据的比较

四种结算票据的比较

****
*****
全国
异地和同城
异地和同城
同一票据交换区
现金支票和未划线的普通支票 能
不能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 能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 能
现金支票不能

填明“现金”字样的不能
填明“现金”字样的不能
付款单位或个人
付款单位或收款单位
银行
银行
委托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
承兑人
银行
银行
即付票据,见票即付
不能
******** ******** 出票日起2年
不能
提示承兑期
不需承兑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 ,在汇票到期日前 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
不需承兑
不需承兑
提示付款期
自出票日起 10日之内
自到期日起 10日之内 (即付票据 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
远期票据 、最长6个月 (电子 :1年)
即付票据 ,见票即付
即付票据 ,见票即付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绝对记载事项
六项 “无条件支付 委托” 没有“收款人名称 ”
七项 “无条件支付 委托 ” (电子商业汇票九项 :多了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七项 “无条件支付 承诺”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超过提示付款期 提示付款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 不予付款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 的前手的追索权 ,时效期内可向出票
人追索
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 承担付款责任 。

日期总结和支付结算方式

日期总结和支付结算方式

日期总结和支付结算方式日期总结和支付结算方式日期总结3日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3、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5、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6、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7、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5日当事人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7日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0日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3、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4、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6、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7、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12、13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商业汇票的出票要怎么做

商业汇票的出票要怎么做

商业汇票的出票要怎么做商业汇票的出票要怎么做?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商业汇票。

1.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3.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兑。

4.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接下来,我们复习商业汇票的出票。

1.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 签发“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4. 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出票人名称;(5)付款人名称;(6)收款人名称;(7)出票日期;(8)票据到期日;(9)出票人签章。

关于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大家还要注意以下6点:① 如果是“附条件支付的委托”,商业汇票无效。

②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无效;③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④ 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⑤ 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考验: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出票B.背书C.承兑D.付款『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2.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因签发票据,则须保证该票据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否则应当向持票人承担清偿责任。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A.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D.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保证、背书、承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被背书人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票据丧失流通性。

(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2.背书记载事项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老侯提示】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国际贸易实务 4-1 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 4-1 支付方式
2012年
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出票 人是企业或个人的称为一般本票或商业本票,一般本票有 即期和远期之分;出票人是银行的称为银行本票,它只有 即期。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我国只允许开立银行本票。 三、支票(cheque, check)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国际贸易实务》
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第四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支付工具
第一节
国际结算方式: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 三大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三大支付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2012年
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一)汇票的定义与内容 1、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时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简言之 它是一方开给另一方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的一种票据。
2012年
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3、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托收方式中 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承 兑的远期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常用于运费、保险费、货 款尾数及佣金的收付;跟单汇票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它除了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
买卖合同规定以票汇付款
4 .寄交银行即期汇票
收款人 (卖方) 5 背 书 后 交 汇 票 6 付 款

经济法口诀记忆法-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等内容

经济法口诀记忆法-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等内容

经济法口诀记忆法-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等内容【汇票】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汇票:又分为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

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

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予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归纳:两代(1.2.)两销(3)非投配(4.5.6.)几(集)个送他人(7.8.)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三飞机免雇几个?解译:三飞机(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免(用于免税项目)雇(购进的固定资产)几(用于集体福利)个(用于个人消费)【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残农托医学管(馆)残: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农: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等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残农托医学管(馆)残: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农: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等托: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管(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门票收入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营业税税率:散步通体矫健(3%邮电通讯、文体、交通运输、建筑业)无金不服摆舞(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不动产、服务业5%)进歌舞厅、游夜总会猎马击球必按铃.(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夜总会、狩猎、跑马、射击、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必定是20%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快速记忆口诀: 1、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有房:房产税有车:车船使用税有地:土地使用税有花:印花税2、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股票要上市,先要公开发,股本5千万,33双一千,3年都守法,报告没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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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
付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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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所谓“定日付款”就是到期日为确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就是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定日付款”汇票在出票时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有具体的到期日,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推算即可确定到期日,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一般是做如下记载:出票后X个月付款,所以需要根据该汇票的出票日来确定到期日。

因为出票日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以汇票上肯定有出票日期。

举例
一张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4月1日,出票后三个月付款,那么汇票的到期日即为2008年7月1日。

确定汇票的到期日的目的在于确定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为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如果未在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的票据权利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

这个期限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

票据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
兑。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

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

又称“即期票据”。

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

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

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

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

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

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

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

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

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

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同一洲者,在20天内。

发票地和
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

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

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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