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
2024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

2024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导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日益重视。
尤其是在职业领域,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女性职工权益的保护,我们提出了2024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的方案。
此制度旨在通过合同约定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确保女性职工在工作中获得公平待遇、平等机会和适当的保护。
一、背景分析1.1性别差距问题的存在目前,我国劳动市场普遍存在着男女职工的权益不平等问题。
女性职工在职业晋升、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往往不如男性。
这种性别差异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1.2制度保障亟待完善尽管我国已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性别平等教育法》等,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女性职工权益保护的条款存在解释模糊、执法困难等问题,无法有效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的内容2.1合同主体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由劳动者代表组织、企业代表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签订,形成三方合作机制。
其中,劳动者代表组织由工会或劳动合同中的代表组成,负责维护女性职工的权益;企业代表由公司管理层成员组成,负责保障和执行合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2.2合同内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晋升机会公平性:确保女性职工在晋升评定上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并加强对晋升过程的监督,杜绝性别歧视现象的发生。
(2)薪酬待遇公正性:明确规定女性职工的薪酬待遇应与男性同岗位同职责的职工保持一致,杜绝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3)工作环境的改善:要求企业提供适合女性职工工作的环境条件,包括良好的卫生设施、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等。
(4)婚育保障政策:明确规定女性职工在婚育期间享有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并提供相应的福利措施,如婚育假、育儿津贴等。
(5)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的防范与打击: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女性职工免受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的侵害,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
谈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

谈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女职工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随着市场的竞争加剧,女性职工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就业法律问题。
虽然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些保护女性劳动力的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女职工就业的法律保护入手,提出完善女职工保护措施的建议。
(一)工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女职工应当获得与男职工相同的工资,不得因性别而降低工资待遇。
还应当获得妇女福利待遇,如产假等。
但在实际就业中,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不会直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但却借口女性身体原因将其调离岗位,从而降低了其收入水平。
此外,部分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也会遭受性别歧视,对待女性职工应更明了自己的权利,尤其在薪酬待遇上应自觉与男性职工对等,如有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二)性骚扰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场所可能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是性别歧视和性骚扰。
许多女性职工都曾经在工作中遭遇急剧的言论、身体接触和不名誉的言论。
中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取消了性别歧视和性骚扰,这也是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保护。
在遭遇性骚扰时,女职工需要勇敢的报告给上级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保留证据,如果情况严重可以立即报警。
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投诉制度,加强对性骚扰的底线教育,减少女性职工在工作中遇到骚扰的概率。
性别平等是每个现代国家的基本政策之一。
如果女职工在公司内部被给予足够的职业发展机会,也就意味着她们同样有机会走到管理层或其他显著地位。
此外,女职工应获得同等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应该与男性职工在同一层面上获得同等的机会。
同时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向女职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的计划,以鼓励和保障她们的工作平等权益,为其提升发展提供保障。
(一)健全法律法规中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一些涉及女性劳动力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为女工提供较为丰富的福利待遇、增加女性职工的法律保护、完善女性职工的退休保障。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为女性保障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新思考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
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制度是保障工会职责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若是女职工在工作当中受到侵害,通过合同的执行能够有效维护女职工正当权利,进而能够引导女职工积极参加到生产活动中,激发出自身的创造性,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女职工;合同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1. 保护女职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现阶段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这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提出的一个非常重大的任务之一。
对于当前女职工组织来说,必须要在社会和谐的基础上发挥女职工的作用,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将其看作是重点内容,进行合理保护,以此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利,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开展,进而促进女职工的全面发展。
在家庭中,女职工对上承担着孝敬公婆、父母的义务,对下承担着教育子女的责任;在工作中,承受竞争环境和业绩考核的双重压力。
非常有必要帮助女职工摆脱后顾之忧,建立轻松和谐的工作关系,让女职工更好地照顾家庭,建设和谐又美满的家庭环境,因此,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女职工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对女职工的关爱,更是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2. 有利于加强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女职工组织(女职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要想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便需要有效地落实签订权益保护集体合同这项工作。
女职工组织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其工作方式与内容同传统工作方式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想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完成相应的任务,就需要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拓宽工作内容,全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

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及完善建议女性在职场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尤其是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
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将从法律保护和完善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完善法律保护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对于女性职工的保护只有部分规定,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足。
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和保护:1. 加强对性别歧视的禁止性别歧视在职场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雇主在招聘、录用、晋升、工资设置、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对女性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并且对于违反禁止性别歧视规定的雇主和单位,采取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
2. 完善对女职工生育保护的规定女性在生育期间需要得到更加充分和周到的保护。
法律应当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因为怀孕而被解雇或辞退,不得强迫女性职工在孕期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并且规定产假津贴的发放标准和方式等。
对于违反生育保护规定的雇主和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增加对女职工性骚扰和侵权行为的规定性骚扰是女性职工在职场上面临的一种特殊威胁。
法律应当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禁止,并规定对于性骚扰行为的投诉和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性骚扰行为的施加者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1. 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机构我们应当建立专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有关女性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接受女性职工的投诉和举报,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和知识。
2. 完善女职工权益维护途径女性职工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往往缺乏有效维权途径,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援助和维权途径,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女性职工维权组织等,为女性职工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服务。
三、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法律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仅仅是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提高社会对女性职工权益的重视和尊重。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职场性别平等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途径,加强对职场性别平等的宣传,提高职工对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的认识和警惕意识,培养女性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探析

是 落实妇女 生存权 和 发展权 等 基本人权 的重要 手段 。
关键 词 :-  ̄ z 权 益 ;专项 集体合 同;人权 k ,- -
中图分 类号 :D426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7 —2 0 (0 0 402 —4 1. 6 30 4 2 1 )0—0 80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重要组成部 分。妇女的发展水平 ,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由于历史和现实 的原因 ,在几 乎所有社会和所有 活动领域 ,妇女常常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受到不平等待遇 。新 中国成立 以来 ,党和政府始终把男女平等 作 为施 政 纲领 之 一并 加 以贯彻 实 施 。2 0 0 6年 l 2月 1E ,全 国 总工 会 出 台 了 《 于推 进 女 职工 权 益保 l 关
护专项集体合 同工作的意见 》 ( 以下简称 《 意见 ),这为维护女 职工权益提供 了新 的有效途径。《 ) ) 意 见 》出台以来 ,各地在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方面取得 了很大成绩 ,但也存在地
区发展 不平 衡 、公有 制和 非公有 制企 业发 展不 平衡 、一些 企业 落实 女 职工权 益保 护专 项集 体合 同工 作不 力 等 诸 多 问题 。 因此 ,进 一 步探 索 完善 女 职 工权 益 保 护专 项 集体 合 同制 度 、切 实加 强 女职 工 权 益保 护 是 工会 工作 面临 的新课 题 。基 于此认识 ,本文 拟从 人 权视 角对 推进 签订 女职工 权 益保 护专 项集体 合 同工 作作 一简单探讨 。
林朝 晖 #
( 甘肃路桥建设 集 团有 限公 司 ,甘 肃 兰州 7 0 5 ) 3 0 0
摘 要 :当前 , 在推 进 签订 女职 工权 益保护 专项 集体合 同工作 方 面, 在地 区发展 不平 衡 等诸 多问题 。 存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亟待完善范文(三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亟待完善范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在劳动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与此同时,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亟待完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女职工,如《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已经显得滞后。
举个例子,我国法律规定孕期不得辞退孕妇,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女职工在怀孕后依然面临辞退的风险。
2.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
在劳动市场上,女性往往面临着许多性别歧视的问题。
例如,女职工在薪酬上往往与男性存在差距,同样的工作,女性的工资水平往往低于男性。
在晋升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女性的晋升机会相对较少。
此外,女职工还面临着由于婚育压力而面临就业歧视的问题。
3.工作环境不安全。
女职工在一些特殊行业,如石油化工、建筑工地等,经常面临着危险和有害物质暴露的问题。
然而,当前的劳动保护制度对于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保护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尤其是对于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总之,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亟待完善。
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对策与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当前的法律法规已经存在滞后性,需要根据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时俱进。
例如,可以对《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对于孕妇和哺乳期女性的特殊保护条款。
2.减少性别歧视现象。
加大对于性别歧视的惩罚力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通过推进同工同酬等措施,消除薪酬差距,提高女职工的工资水平。
3.提升工作环境安全保护水平。
加强对于有害物质的检测和监控,确保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女工工作总结:保障女职工权益,完善女性福利制度

女工工作总结:保障女职工权益,完善女性福利制度完善女性福利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了走出家门,走向职场。
她们为了自己和家庭的生计,挤出时间和精力,全力以赴地工作。
与此同时,女职工面临许多难题,比如薪酬不公、职场歧视、孕产假和家庭职责等等。
因此,保障女职工权益,完善女性福利制度,是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保障女职工权益,打击职场歧视目前,妇女的失业率和就业质量差距仍然很明显,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做的是打击职场歧视,妇女受到职场歧视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雇主和同事总是认为女性工作能力不足,只适合从事传统的女性工作。
这些行为需要得到打击,通过加强司法执法和教育宣传,来打消这种不良观念。
要加强女性劳动市场的信息和职业指导,鼓励女性发挥自己的优势,在职场上获得更好的职业机会。
另外,我们还可以出台政策和措施,鼓励女性参加政府组织的公开招聘和竞赛,扩大女性的就业渠道。
二、给予女职工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女职工面临的难题不仅是职场歧视,还包括薪酬不公、孕产假和家庭职责等等。
因此,我们需要给予女职工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例如完善职业差额、社会保障、劳动法规等相关制度。
另一方面,要帮助女职工缓解责任和压力,例如加强对待孕产妇的关注和照顾,为其提供十分必要的假期。
同时,要加强对家庭事务的协调指导,协助女职工解决家庭工作和职业工作之间的矛盾。
三、建设符合女性特点的福利制度另外,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和利益,我们需要建立符合女性特点的福利制度。
这种福利制度应该包括医疗卫生保健、举办各种辅导班、子女教育公益支持等内容。
对于女职工而言,坚强的心态和愉悦的生活状态是很重要的,因此,这些福利制度要根据女性的需求和特点来设计,能够让女职工更好地享受生活和工作。
四、加强宣传,提高女职工认识为了提高女职工的认识和理解,我们还需要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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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随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逐步推行,女职工权益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囿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仍存在合同覆盖面不高,集体协商流于形式、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等问题。
为此,要在法律上对工会和雇工团体进行明确定位,重构权利义务体系,要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责。
关键词: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
恩格斯曾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
所以,切实保障好广大妇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对实现社会公义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以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为抓手,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共签订专项集体合同89.3万份,覆盖企业172.8万家,覆盖女职工6519.4万人。
总体上而言,女职工权益保障保护工作已经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1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1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劳动法学界一般认为,在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方面,主要有三个层次的规则:第一个层次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台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叫“劳动基准法”。
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这一层次的规则要调整全部劳动关系。
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中劳动力资源交易的干预,是由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人身隶属关系特征决定的,一句话,国家要在全社会维护最低程度的正义。
第三个层次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个别劳动合同。
这是由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所决定的。
第二个层次则属于中观的层次,即调整一定范围内特殊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
第一层次的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仍留有空间,若这一空间单独由个别性的劳动合同调整的话,由于劳动者力量单薄,不抱团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
故依靠集体力量保护自身利益的集体合同意义重大,它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必不可少的层次。
这在实践中得到了印证,例如在一些签订例如集体合同的行业,工资接近市场均衡价格。
1.2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一是能够有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沈阳市铁西区,《汽车行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了岗位最低工资,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并将女职工的人格尊严权利写进了合同。
二是能够有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从经济学上看,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是不同的利益体。
劳资双方的矛盾如果不能以公开、集中、有序的方式形式反映出来,就会以无序、分撒的冲突表现出来。
集体谈判是公开、透明的协商,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三是起到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补充作用,集体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具体的劳动条件做出切合实际的约定。
四是对雇主方而言,可减少罢工、
怠工等现象,可降低工人的流动率。
对国家而言,可减少劳动争议,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2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签订率低,覆盖面小。
目前,全国女职工已达1.37亿人,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人口约6500万人,覆盖率不到50%。
此外,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发展不平衡。
国有企业的签订率远高于非公有制企业。
从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层级来看,多为企业级,缺少地区性、行业级集体合同。
二是内容缺乏针对性,条款粗略。
一些企业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技能培训、保险福利等内容,但往往是照抄照搬《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很少有联系本企业实际的内容。
一些劳动者普遍关注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却未能写入合同,致使专项集体合同的补充性意义大打折扣。
三是签订程序中协商环节缺失。
专项集体合同本是双方充分博弈的结果,故协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很多用人单位只是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草草签下一纸空文。
合同内容也不向女职工公布,最后在职代会的通过也仅仅是走过场而已。
四是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率较低。
一种情形是合同内容完全脱离企业实际情况,故没有实际履行的必要。
另一种情形是集体合同经充分博弈达成,但缺乏执行合同的监督机制,尤其是相关法律责任,致使履约率大大降低。
2.2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规定粗略,立法层级低。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有集体合同的原则性规定,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较为详细,但该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仅作为参照性的规则。
二是各方对集体合同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
很多私营企业老板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及劳动条件完全应由企业决定,女职工没有过问的权利。
从女职工工会组织方面来看,很多工会干部不知道维权才是工会的根本任务,竟然误将娱乐活动、过节慰问活动的组织举办当成核心工作。
从女职工本人来看,女职工专项合同的推行还不到十年时间,故对这方面的规定知之甚少。
再加上就业岗位竞争的压力,唯恐得罪资方,不愿意走到前台直接谈判。
例如在我国服装、玩具生产及城市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聚集了大量的低文化素质的女职工。
权利意识淡薄、遇事忍气吞声是她们的共同特点。
很多女职工并不在意法律上应有的权益量是多少,而是琢磨能拿到血汗钱回家过年就行,比务农强就行。
这种心态无疑助长了资方侵权的底气。
三是工会的独立性不强,自我的核心定位迷失。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专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个别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从实践来看,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否及具体条款,往往多是工会和用人单位之间博弈的结果。
所以,工会的博弈意愿与能力,对集体合同之正义实现至关重要。
考察工会组织在西方的产生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工会乃以维权为第一任务的自治性组织。
但是,在我国国企中,工会异化为企业内部的科室,本为自治负责人的工会主席是单位领导班子
中享受副职待遇的一员;在私营企业中,雇主直接控制工会,往往指派其亲戚担任工会主席。
总之,工会并没有成为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独立主体。
一个活动资金及人员受制于企业的工会,显然难以胜任集体协商之责。
四是区域性、行业性的主体缺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可由行业工会和行业的企业协会订立集体合同。
武汉、沈阳等地在这方面做出了重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仍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的主体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大等问题。
一些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亦存在代表性不强、履约责任不明的问题。
3 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建议
3.1 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
当前,我国急需要由全国人大出台一部《集体合同法》,对集体合同的效力、签订主体、程序、原则、履行监督、争议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一种中观层次的规则,具有规范效力。
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如果缺少规则,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就会取决于某种偶然性,而这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后果”。
故法律对集体合同签订的态度应是极力促成。
在《集体合同法》出台之前,地方人大及政府而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精神,规定在服装、玩具生产及城市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强制实行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广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女职工。
3.2 对工会的法律地位重新界定,增强其独立性。
要保证工会
的经费来源,使其在行动时无后顾之忧。
工会是一种专司工人维权事务的自治组织,故应把属于政府、企业的职能剔除出去。
政府部门只能在宏观上协调和指导工会的成立与运转,不应直接干预工会领导的选任。
工会的干部要真正通过职工的民主选举产生。
从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出发,企业应建立女职工工会组织或规定在工会机构中女职工委员应占有一定比例。
3.3 建立多层次的集体谈判体系。
在当前,我国大量的集体合同为某个具体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即集中在企业层面。
在国外,由雇主团体和劳动者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占有很大比例,对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功不可没。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女工涌入私营企业务工。
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这些企业内部还很难出现具有谈判能力的工会组织。
所以,我们应从立法上鼓励跨企业的行业工会的组建,规范其运行,例如温州可成立服装、制鞋等行业工会。
相应地,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雇主团体的运行也应纳入法治的轨道。
3.4 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管义务。
首先,要加大对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要让女职工工会组织熟悉集体合同制度,使广大女职工增强维权意识。
其次,要加大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审查集体合同时,对严重违反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政府监管失职,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张正云,女,(1971-),湖北老河口人,汉江丹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