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门牌编制规则

门牌编制
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门牌编制首先要认真做好街路巷的命名,特别要做好新住宅区的命名工作,已有命名的道路和住宅区门牌按以下方法编制:
(一)道路两侧门牌编制一般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道路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道路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待建空地则应给予预留号,基本上3米留一号。
道路两侧一般不使用连接号“—”设立分号。
(二)住宅区(小区、楼)门牌的编制,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编制顺序编码,楼幢号即视为门牌号。
封闭式的住宅区(小区、楼),临街的应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内部的住宅楼编号可以从主入口处,按规则编制。
建筑物、住宅楼如有必要编制单元牌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编制顺序编制。
每个单元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室户号,室户号自下而上排列。
高层住宅楼临街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
而底层以上的一般按建筑物名称编制楼(幢)、户(室)号。
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编制门牌,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经民政局地名办依法编制的门牌为标准地名,安装门牌并发给《门牌证》。
文成县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道路)
文成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制文成县标准地名登记表(建筑物)
类别(范围变更) 编号:
文成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制
镇(乡)门牌编制登记表。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0〕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九龙坡区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年三月三十日九龙坡区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设置和发布,美化城市市容,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机关为区市政园林管理部门。
招牌广告的设置管理机关为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对户外广告、招牌广告内容的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发布的商业性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1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市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69项证明事项(具体目录见附件),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和企业生产经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除国家、市级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外,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要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对有关文件和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保证平稳过渡。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附件:重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附件重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序号证明事项索要单位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处理方式1纳税证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2信用证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3在校就读和学费标准证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卡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申请学费资助《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3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网络核验4完税证明住房城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5房屋权属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门楼号《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法定证照核验6房屋建设文件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门楼号《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书面告知承诺7门楼号变更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门楼号变更,房屋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务《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8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办证机构养犬人办理境外进口犬只养犬登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法定证照核验9暂住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办证机构办理养犬登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10犬只免疫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犬登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法定证照核验11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时需出具该证明《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与协议服务机构数据共享、法定证照核验12被供养人的生存证明人力社保行政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主管部门通知》(渝府发〔2012〕22号)享、法定证照核验13婚姻关系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法定证照核验14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15养子女身份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法定证照核验16独生子女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17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参保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网络信息共享、电话查询18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病情、病史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67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19在校大中专学生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0现役义务兵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1劳改劳教人员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22收养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23集体土地上住房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4无住房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实地调查25常住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6无住房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中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的申请住房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27长期居住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主动核查28业主同意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29公示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书面告知承诺30稳定住所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1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政府部门主动核查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号)32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34收入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法定证照核验、书面告知承诺35个人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法定证照核验、书面告知承诺36家庭居住状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37灵活就业收入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8工作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公租房申请时核查申请家庭收入材料《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合同凭证查验、法定证照核验39家庭居住状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廉租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40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申请廉租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处号)41权属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出农村产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法定证照核验42同意流转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出农村产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主动核查书面告知承诺43配套建设幼儿园审核同意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44企业信用报告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8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45人均耕地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土地征收人员安置数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46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等47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账户流水材料48征地完结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49老旧住宅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老旧住宅增设电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50使用权证明材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法定证照核验5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法定证照核验5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法定证照核验53城市低保家庭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低保户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法定证照核验54优抚户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优抚户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法定证照核验55非营利性福利机构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法定证照核验56水电气费使用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合同凭证核验57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违法建筑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无产权证明且无法证明该场地是否属违法建筑的场所申办登记《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查58经营场所合法性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申请登记、许可或者备案《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查59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以无产权证明的场所申办工商登记登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验60产品出口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61安全生产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2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3环保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64质量责任事故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5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6纳税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67符合“四山”规划的证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及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68存款余额资信证明金融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69号)69无犯罪记录证明金融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369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lar_1490889。
门楼牌编码规则

门(楼)牌编码规则为科学编制门(楼)牌号码,使之规范化、系列化、层次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门(楼)牌编码规则。
一、城镇门牌编号规则(一)确定门牌编码的起点1.无延伸的街(路)巷,门牌编号顺序依照街(路)巷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2.由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街(路)巷,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街(路)巷两侧延伸的新建街(路)巷,以主要街(路)巷为起点编号。
3.只有一个出入口的街(路)巷,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交汇处的房屋,按主要街(路)巷名称编号。
4.环形街(路)巷,按照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对环形街(路)巷命名方向编号。
5.分段命名的街(路)巷,以段的名称单独编号。
(二)实行单、双号分编单、双分编是最基本、最普遍、最常用的编码方式。
其方位选择通常采用我国古代阴阳相关命名地名的方法,即偏西、偏北为阴,编单号;偏东、偏南为阳,编双号。
如东西走向的街道,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南北走向的街道,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杜绝单双号混编、重号、无序跳号和使用其他街(路)巷门牌号的现象。
(三)预留空号对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根据街道两侧的规划设计和街道的功能预留空号。
商业街一般按4-5米预留一个空号;以交通为主的街道应根据道路两侧机关、单位、商家的建设规划和分布情况预留空号。
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四)流水号的编制流水号一般用于特殊地段或特殊情况下的门牌编码。
如城镇中沿江边、河边的道路,只有一侧有房屋建筑的,可用流水号编制门牌。
以附号编制的门牌,一般也使用流水号。
(五)附号的编制附号是某一门牌号码(主号)的延续和补充,是门牌编码中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
一般使用在:临街仅有少数住户的居民小院,院门口编主号,院内各家编附号;城区内某单位破墙开店,而门牌号码已用完,可依据该单位的门牌号(主号)编制附号;死胡同内仅有少量居民住户的,可在胡同口编主号,胡同内编附号。
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

渝市政委〔2010〕446号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城乡建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为加强招牌标识规范管理,建立招牌标识长效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联合制订了《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渝文审〔2010〕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本市其他地区招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招牌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他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
第四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和内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新建、改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和建筑特色,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第七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例外:1. 大型商场可在不同外立面和不同入口处设置招牌;2. 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3. 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组合式招牌;4. 大型单位或居住小区可在不同入口处、主建筑墙面或楼顶设置招牌或标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保证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
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体量、形式、位置、造型、色调、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服从城乡总体规划,注重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合理布局、分类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会同工商、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渝工商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5号)各区县局、直属局: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规定,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21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遵循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倡导思想性、艺术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管辖第五条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以下利用户外空间、场所、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纳入登记范围:(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版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四)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五)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六条禁止所有户外媒体发布涉及牛皮癣(银屑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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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门楼号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理位置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群众对门楼号牌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误解或者理解偏差。
下文是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门楼号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门楼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顺序编制的,反映房屋建筑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称。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房屋建筑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
门楼牌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标志。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牌,包括门楼号和门楼牌。
第四条区县(白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门楼号牌工作的领导。
市公安机关负责门楼号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白治县)公安机
关具体负责门楼号编制、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质监、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白职责,做好门楼号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门楼号编制
第五条门楼号包括门号、楼幢号、单元号和户号。
门号包括主号和附号。
楼幢号、单元号、户号统称楼户号。
门楼号由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统一编制,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除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由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白行编制,并报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门楼号编制应当统一规范,并遵循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的原则,依顺序编号,不得重号、跳号。
第七条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楼幢、小区、院落等房屋建筑或建筑群,应当编制门号。
门号应当按照道路、街巷的名称编制。
不具备道路、街巷命名条件的新建成居民小区,可以按照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小区名称编制门号。
第八条门号主号以房屋建筑实际坐落的道路、街巷为单位,按照以下规则编制:
(一)道路、街巷两侧均有房屋建筑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
左单右双顺序编号;
(二)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建筑,另一侧不能建房屋建筑的,
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白然顺序编号;
(三)环型道路的,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四)小区、院落、单位等有多个出入口、大门的,只在主出入口或者正门编一个门号;
(五)道路两侧、相邻房屋建筑间有空旷区域待建设房屋或者根据规划需要预留主号的,应当预留主号。
农村房屋门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依照白然地理环境、房屋建筑布局按户编制。
有道路、街巷地名的,应依据道路、街巷名称编制。
第九条小区、院落、楼幢已编制主号的,其沿道路、街巷的独立门户可以编制附号。
第十条已编制门号的小区、院落,该小区、院落内的楼幢应当编制楼幢号。
同一楼幢分单元的,应当编制单元号。
楼幢内的独立门户应当编制户号。
第十一条楼户号按照以下规则编制:
(一)楼幢号应当以小区院落主入口左起依顺序连续编排,一幢楼
编一个楼幢号。
相邻楼房间有空旷区域可能建房的,应当预留楼幢号。
(二)单元号以楼幢为单位按顺序编号。
(三)户号分楼层按顺序编号,平街层以下的在户号前加注负”字 C 第十二条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对新建或者改建的房屋建筑,
应当在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门楼号。
房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房屋主管部门进行
房屋产权登记时,发现房屋建筑未编制门楼号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编制。
房屋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号。
商品房预售需要提前使用门楼号的,可以向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申请提前编制门楼号。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编制门楼号,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房屋投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建设有关资料作为编制依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编制门楼号后,应当向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出具〈〈门楼号编制确认书》。
第三章门楼牌设置
第十五条已编制门楼号的房屋建筑,由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按照编制的门楼号设置相应的门楼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白行编制的楼户号,由管理单位白行设置。
第十六条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在编制门楼号后2个月内完成门楼牌设置。
申请提前编制使用门楼号的,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房屋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完成。
第十七条门楼牌按规格分大号牌、中号牌、小号牌:
(一)小区、院落、单位的大门和沿道路、街巷的起止门牌,以及小区、
院落、单位内房屋的楼幢牌,设置大号牌。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沿道路、街巷的门牌,楼房的单元牌,设置
中号牌。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的门牌、楼户牌,设置小号牌。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优秀近现代建筑、乡土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房屋建筑等,可以由有关单位设置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牌,并报区县(白治
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门楼牌设置的技术标准,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执行。
门楼牌设置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质监部门制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为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名称。
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门楼号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信息库,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二十二条地名发生变更的,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编制门楼号,更换门楼牌。
区县(白治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白地名变更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将地名更名批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应
当纠正,并更换门楼牌。
门楼牌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予以设置、更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建筑拆除、灭失,地名变更、消失等原因需要回收、撤销门楼号的,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回收、撤销。
第二十五条因门楼号变更,房屋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务,需要门楼号变更证明的,由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出具。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号变更证明做好相关证件的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保护门楼牌整洁完好;发现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或者门楼牌有缺失、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拆除、移动门楼牌;因房屋装修等原因需要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应当在修缮完毕后立即恢复。
禁止损坏、遮挡、覆盖门楼牌。
第二十八条遮挡、覆盖或者擅白拆除、移动门楼牌的,由区县(白治县)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损坏门楼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白治
县)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白行确定、更改门楼号的;
(二)擅白制作门楼牌的;
(三)阻止安装门楼牌的。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门楼号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对临时房屋建筑或者未经批准的房屋建筑编制临时门楼号、设置临时门楼牌。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其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门楼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
更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白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