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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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投资者、业主或施工方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的合约履约义务,并对其可能面临的责任和风险进行保障。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其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承保范围: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一般包括工程质量保证期、修复责任期及延续保修责任期等,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投资者、业主或施工方在建筑工程履约过程中承担的合同责任,如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延误引起的费用赔付等。

3. 保费与赔偿: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保费的多少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若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损失或责任事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4. 申请赔偿:在发生损失或责任事件后,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合同文件、支付文件等,以便保险公司审核和处理赔偿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并不是强制性的保险,其购买与否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然而,在一些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中,许多投资者、业主或施工方都会选择购买该保险,以
减轻工程风险和责任承担。

总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专业的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者、业主或施工方在建筑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履约义务和风险承担提供了保障,有助于促进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履行。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介绍(二)2024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介绍(二)2024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介绍(二)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为承包商和业主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前文中,我们介绍了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基本概念、作用以及申请和理赔流程。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该保险的相关内容,包括保险费率、责任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根据承包商的承包工程所在地、工程的规模、工期和工程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将这些因素综合考虑,然后给出一个相应的保险费率。

对于承包商而言,他们需要根据保险费率来计算出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并在投保时按照约定缴纳保费。

同时,保险费率一般会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有所不同,因此承包商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选择适合自身工程类型的保险产品。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约定的责任情况下导致的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二是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内无法完成合同工程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保险可以帮助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商的责任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资金损失得到补偿,减少潜在风险。

最后,我们要谈一下在购买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承包商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确保自己对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有清晰的了解。

其次,承包商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在施工过程中保持合理的安全措施、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等。

同时,承包商在购买保险前应当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了解保险条款和费率,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

最后,承包商需要定期检查和更新保险合同,保证其与施工项目的变动相适应。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为承包商和业主提供保障的重要保险产品。

通过购买该保险,承包商和业主可以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 合同主体1.1 投保人(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投保人(被保证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履约保证保险。

2.2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遵守工程安全规定等。

3. 权利义务3.1 投保人(被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3.11 投保人(被保证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2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当如实告知与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相关的重要信息。

3.13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14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

3.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21 被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被保证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3.22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和理赔工作。

3.23 被保险人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

3.3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31 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证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32 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3.33 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4. 违约责任4.1 若投保人(被保证人)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投保人(被保证人)应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保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4.2 若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提供虚假索赔材料等,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同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约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约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约保险是一种保障合同双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险产品。

本文将从保险概述、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保险理赔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险概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对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合同履行风险,促进工程设计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因乙方(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或完成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建设单位)遭受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 保险期间内,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保险期间内,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合同无法履行,乙方遭受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4. 保险期间内,因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向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害,导致工程设计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三、保险条款1.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设计合同的金额确定,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 保险费率:根据工程风险程度、设计周期、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3. 保险期限:自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4. 投保人:甲方或乙方。

5. 被保险人:甲方或乙方。

6. 受益人:甲方或乙方。

7. 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受益人。

四、保险理赔1. 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保险合同、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相关材料。

2.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

3. 保险公司应当在理赔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项。

4. 受益人在收到理赔款项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核算。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当事人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资项目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店铺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金投入3.1 甲方出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占股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乙方出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占股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丙方出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占股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在建筑工程领域,履约保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险项目。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被广泛采用,旨在确保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互信和合作,为各方提供保障。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背景、相关条款以及如何选择适合的履约保证保险。

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行业。

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建筑工程项目存在诸多风险,如工地事故、自然灾害、材料质量问题等。

这些风险不仅可能导致工程延误和损失,还可能对工程参与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降低风险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二、保险条款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条款:1. 履约保证:这是保险人向受益人(通常是业主)提供的保证,保证承包商能够按时完成工程并履行合同中的所有义务。

2. 返工保证:保险人承诺在工程完工后的一定期限内修复和重新施工由于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的问题。

3. 付款保证:保险人向业主保证,如果承包商未履行支付相关合同款项的义务,保险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4. 基础设施保证:保险人承担与已完工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问题的修复和维护责任。

5. 停工保证: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保险人将负责修复和重新启动工程。

三、选择适合的保险选择适合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以下是一个指导选择保险的步骤:1. 评估风险:在选择保险之前,项目参与方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了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工期延误、施工问题、安全隐患等,有助于确定所需保险的类型和范围。

2. 寻找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选择有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是确保保险有效的关键。

建议通过参考其他项目的保险经验、咨询专业人士或行业协会来找到可靠的保险公司。

3. 综合考虑保费和保险条款:在选择保险时,应综合考虑保费和保险条款。

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提供不同的保费和条款,因此建议进行比较,并选择符合项目需求的最佳选择。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介绍(一)2024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介绍(一)2024

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介绍(一)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履约保障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证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各方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二、概述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它主要确保建筑公司在履行建筑合同过程中能够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并对各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种保险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并提供经济支持。

三、保险责任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责任:1. 履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建筑公司在履行建筑合同过程中的履约能力进行保险担保,确保其能够按时完成工程。

2. 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的错误操作或疏忽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无法按照建筑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保险金额和费用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用主要由以下因素确定:1. 工程规模:保险金额和费用与建筑工程的规模直接相关,一般是按照建筑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2. 风险评估: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保险公司会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保险金额和费用。

3. 历史数据:保险公司还会考虑建筑公司过去的履约记录和损失情况,以确定保险金额和费用。

五、保险索赔流程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建筑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会对索赔进行审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保险索赔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通知保险公司:建筑公司需要在发生损失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2. 索赔申请:建筑公司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申请表应包括详细的损失情况、估算的损失金额等信息。

3. 索赔审批:保险公司会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对损失情况的调查核实。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及保险期限1. 本保险适用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2. 保险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2. 工程履约保证金指为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责任而支付给甲方的一定金额的固定保证金,作为工程履约的保证和赔偿乙方违约行为的重要依据。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百分之百。

2. 保险费率根据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费率计算,具体费率不在本条款范围内。

四、免赔额1. 本保险的免赔额为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百分之二。

2.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处理1.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工程建设缺陷导致甲方要求支付保证金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甲方发出的要求支付保证金的相关证据材料。

2. 保险人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据,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3. 乙方应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理赔处理,并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和资料。

六、保险条款变更和解释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如有需要变更条款的情况,应经保险人与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

2. 本保险条款与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相抵触的,以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为准。

七、其他约定1.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 涉及本保险的索赔事项,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和处理,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明。

3. 保险人、甲方和乙方三方应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和解决相关问题。

八、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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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243141201609061125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六条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履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支付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二)未及时支付职工工资。

此处职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导致上述供应商、分包人或者职工根据相关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要求被保险人直接予以支付时,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支付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九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

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供应价超过实际供应时点上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五)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七)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八)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等;(九)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精神损害赔偿;(十二)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总保险金额和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的分项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一)投标保证1.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且未发生投标保证保险金赔付的,在同时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前提下,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将转为履约保证保险金额的一部分。

(二)履约保证1.履约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履约保证分项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三)支付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下列情形而相应降低:1.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2.保险人的赔付。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

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缴纳保险期间延长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

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如果投保人拟对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另行协商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保险费第十七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费率表的标准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三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按保险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证金,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保险费和保证金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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