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室等各个环节。
二、环境保护责任与管理1.公司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制,并指定专门负责环保工作的相关部门。
2.制定并落实环保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环保职责。
3.加强对环保工作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4.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递交相关报告。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配置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
2.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良好,防止泄露。
3.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建立监测和记录制度,定期对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4.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避免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四、废物管理与处置1.定期开展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确保废物得到合理处理和处置。
2.废物的分类、储存和运输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注重废物资源利用,促进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五、节能降耗1.加强对能源消耗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制定节能目标和措施。
2.推广能源节约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对员工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节能意识。
六、环境事故应急管理1.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和分工职责,确保环境事故处理的及时和有效。
2.加强环境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环境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环境监测与评估1.定期进行环境监测,了解环境状况,及时采取措施改善。
2.定期进行环境评估,评估企业的环境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
八、奖惩措施1.对严重违反环保规定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九、监督检查1.设立专门的环保监察组织,对化工企业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化工厂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化工厂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环保责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与原则第五条环境保护目标:1.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2. 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风险;3. 保障员工和周边居民的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4. 提高公司环境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环境保护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节约资源,循环利用;3. 强化责任,落实措施;4.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标准、技术措施、运行监控、信息沟通等方面。
第八条公司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各部门应设立环境保护岗位,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环境保护标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环境污染预防与治理第十二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包括:1. 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2. 加强原料、辅料采购管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3. 定期检查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 加强废弃物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环境事故。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报告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应运而生。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标准。
同时,本制度还旨在增加企业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责任感,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2. 环境保护组织与责任2.1 环境保护组织化工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部门或组织,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监测环境指标,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2.2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2.1 高层管理层负责高层管理层应确立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定期评估和审查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2.2.2 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应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监督和确保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其职责。
3. 环境评估与监测3.1 环境评估新建、改建、扩建化工企业应进行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环境评估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3.2 环境监测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环境噪音、大气排放、废水排放等指标,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监测结果应周期性地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改善。
4. 环境污染防治与治理4.1 废气治理化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量,并确保排放的废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4.2 废水治理化工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经过科学处理后的废水才能被排放。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进行废水处理,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标准。
4.3 固体废物管理化工企业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废物的处置应遵循环保法规的要求,并采取合适的方法,如回收、焚烧或填埋等进行处置。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5.1 应急预案化工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内容。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提高化工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化工企业应当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等。
第四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应涵盖企业周边环境和生产流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及时公开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废物管理第八条化工企业应制定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当使用合适的设备和工艺,对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其处理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废物排放清单和台账,记录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运输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污水处理第十一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合理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处理效果。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对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包括固定污染源的治理、燃烧过程控制等。
第十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排放监控,记录相应数据并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和处置措施等,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第十八条化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材料,确保应急处置的需求。
第十九条发生环境事故时,化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三废”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三废”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证在检修、清洗、置换、取样环节中的”三废”合理处置,保护公司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为了确保我公司生产场所环境无异味,现根据生产现状及工艺条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
3.职责3.1环保部负责废气、废水、固废治理设备的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定期对废气、废水进行检测。
3.2环保部负责固废处置单位的选择及合同签订,负责固废系统的运行管理。
3.3仓储部负责固废的出入库管理,负责固废处置过程中装车转运处置管理。
3.4动力车间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废气处理达标后排放。
3.5水处理车间负责废水的处理,废水处理达标后集中排入污水处理厂中进行集中处理。
3.6各车间负责苯车间生产设备配套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产生固废及时入库进行管理。
4.工作程序4.1废气排放管理4.1.1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4.1.1.1与原、辅材料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4.1.1.2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4.1.1.3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
静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4.1.1.4仓库及储罐区呼吸阀设置废气收集装置,集气罩,对挥发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引入RTO中集中进行处置。
4.1.1.5车间生产装置区设置集气罩,进行空间吸收,对车间中的挥发废气集中收集后进行处置。
每个车间均建立废气收集抽风系统,反应加料、放料等工序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采用微负压收集、冷凝回收等措施处理;抽真空尾气由管道收集后进入车间尾气吸收系统;对于易挥发的物料(包括甲苯、二氯乙烷、异丙醇及一乙胺等),主要采用保温冷冻盐水冷却、氮封,将收集废气引入车间尾气吸收系统,引至废气处理系统。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化学工业在现代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着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化学工业是一个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
这些废物中含有各种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加强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二、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为了解决化学工业环境污染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废水排放标准、固体废物管理标准等。
通过规范和约束化学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管和强制执行,保证企业的环境行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废气排放标准化学工业中,废气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化工企业控制废气排放,并确保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同时,要求企业实施尾气治理设施以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2. 废水排放标准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水资源和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化工企业严格控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的废水排放标准。
企业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或达标排放。
3. 固体废物管理标准固体废物是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另一主要污染物。
这些固体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潜在威胁。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理,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固体废物管理标准。
四、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督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督是保证规定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学工业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并且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 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 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 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九条 现有企业防治“三废”污染,必须首先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 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设备大修能够解决 的“三废”和粉尘等污染,要在大修时加以消除。
第十条 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如新“三废”与老“三废”相同或处理方法相似,必 须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一并安排,使新老“三废”一并解决。
第五十七条 凡是综合利用“三废”资源为主生产的产品,要优先供应原料;当产品产量大于需要时,主管 部门应优先安排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五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安排企业治理污染的工程,征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可以实行投资使用包干制。 投资额经主管部门严格审定后,签订包规模、工期、质量、效果、投资的合同,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结余资金 主要用于环境监测和科研,并对完成环境工程有较大贡献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执行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经过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和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评审会议。如果原定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厂址发生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必须重新编制或做出相应的修改,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化工企业中的环保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中的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 企业应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环保职责。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环保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
2. 设立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环保管理工作,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等。
三、环保规划与实施1. 制定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包括污染物减排目标、环保技术改造计划等。
2.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四、污染物排放管理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2. 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对排放物进行检测,并记录数据。
五、环保设施管理1. 确保所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对于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报批相关部门。
六、环境风险管理1. 识别和评估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环境教育培训1. 对员工进行环保法规和企业环保制度的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2. 定期邀请环保专家进行讲座,更新员工的环保知识。
八、环境信息公开1. 按照政府要求,定期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2.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公众提出的环保问题及时回应和处理。
九、监督检查与考核1. 环保管理委员会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对违反环保制度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环保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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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东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善环境、持续发展”的环境工作方针,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由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程序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五个主要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二)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厂址选择论证。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委托前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和化工业绩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或污染负荷,确定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需上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均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三)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环评大纲评审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和评价经费等),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
(四)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上报国家环保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内部审查;报告书(表)的审批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篇的依据。
(五)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报告,根据要求编制补充报告、调整报告或重新开展环评。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必须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投资估算。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的工艺技术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设备,必须提供该技术和设备的环保技术指标,明确环保保证值并符合我国环保标准和规定。
国内尚无标准的,参考技术设备引进国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设计阶段,即初步(基础)设计和施工(详细)图设计:(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股份公司《化工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以及油气勘探开发和储运的有关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应以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结论为依据,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未经审批该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环保内容和降低设计标准。
(二)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要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三)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环保投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规定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管理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一条试生产与竣工验收阶段:(一)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先于主体装置完成中交,并先于主体装置投入试运行。
(二)建设单位须在项目试生产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总体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熟悉油气勘探开发、储运、化工等专业,具有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在化工行业有一定业绩。
报告书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化工导则、风险评价导则等技术规定开展工作。
依托原有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报告书中详细论证原有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能力平衡情况,明确可依托的条件和范围,确定“填平补齐”和“以新带老”的内容。
报告书的结论必须能为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项目投产后的环保管理提供依据。
有关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报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必须对钻井、采油(气)、井下作业等工作提出明确的治理方案、要求,以及设计、施工、完井标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职责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省级及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建议书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对省级以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环保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环保管理。
第十五条需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在报批前报送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查。
集团公司组织环评内审的项目,总体评价单位应在内审后10天内,根据评审意见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修改,经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内容、方案在环境报告书审批后,如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经研究后向该项目环评原审批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一)建设地点变更。
(二)主要生产原料、燃料变更。
(三)生产工艺或重大设备变更。
(四)生产装置或生产规模变更。
(五)环保治理方案(工艺、规模、处理能力等)变更。
以上变更需征得原项目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环保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参加厂址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部门根据立项批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评价单位负责编制环评大纲和报告书,组织协调各专题评价单位按环评大纲的要求完成专题报告,对各专题报告负总责。
负责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在组织评审会时,必须有同级环保部门参加并提出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并取得批复意见以后,方可上报。
不能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程序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该项目环保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环保手续不全的不得上报或擅自批复。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环保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总部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将项目中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的资金、用地、设备、原材料等同时列入计划,为环保项目与主体工程的同步实施提供保障。
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必要时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保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安排设计会审和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加强施工图和设备选型的监督,严格按照施工管理规定选择施工队伍。
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了解环境治理工程的要求和规范。
环保管理部门应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环保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监督管理,保证落实各阶段的环保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中已确定的环保内容,不得拖延环保配套工程的施工建设。
环保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进行投料试运行。
第二十二条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对环保欠账较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环保综合治理计划,加大“以新带老”力度,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详细列出该建设项目中“以新带老”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进行标定考核,环保设施的专项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专项验收未能达到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环保欠账的具体情况,落实整改方案和资金并限期完成,经重新监测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投产时,外排污染物必须达到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对重大项目进行环保后评估(或清洁生产评估),评估环评报告和工程设计对于生产过程消耗指标预测、污染源预测、污染治理对策、环保管理等是否符合实际。
后评估原则上纳入环保专项验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对环境报告书和环评单位实行评分考核。
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批评并给予暂停集团公司内项目环评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擅自设计、开工建设、投料试车、竣工验收的单位,将给予严肃处理,暂停相关活动;限期补齐手续,完成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