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飞行检查办法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概述1.1 编制目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旨在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飞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飞行过程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可靠,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携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飞行器,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直升机等。
1.3 定义和缩写1.3.1 药品:指对人体具有诊断、治疗、预防疾病或维护人体生理功能的物质。
1.3.2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监测人体生理参数及修复、改善医学目的的器械、设备、仪器、材料。
1.3.3 飞行器:指用于空中飞行的器械。
第二章药品和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组织2.1 飞行检查单位2.1.1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飞行检查单位负责组织飞行检查工作。
2.1.2 飞行检查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包括飞行检查员、质量管理人员等。
2.2 飞行检查计划2.2.1 飞行检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飞行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的飞行器、检查的时间等。
2.2.2 飞行检查计划应当提前报送相关飞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2.3 飞行检查程序2.3.1 飞行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飞行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包括检查前准备、检查过程、检查记录、检查总结等。
2.3.2 检查前准备包括确定检查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的飞行器、相关文件准备等。
2.3.3 检查过程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文件、实物抽查等环节。
2.3.4 检查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责任人等信息。
2.3.5 检查总结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药品和医疗器械飞行检查要求3.1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适航要求3.1.1 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适航要求。
3.1.2 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航空公司相关规定和标准。
3.2 飞行器的适航要求3.2.1 飞行器应当配备适用于运输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设备和储存空间。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年月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年月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解读-“药品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实战之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解读第一章 总则一、飞行检查办法适用范围和形式(飞检不限于GMP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二、飞行检查的责任与分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三、飞行检查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围绕风险、公开透明。
四、飞行检查的纪律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章 启动一、飞行检查的原因(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二、飞行检查组成员的构成(一)监管人员,包括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二)公安人员;(侦查思路考虑问题(三)相关领域专家。
(IT专家、药物研究搞药理药化等三、飞行检查的任务(一)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二)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和调查方向;(三)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四)及时向派送出机关报告检查情况。
四、飞行检查的实施方式(一)两不两直原则,即: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飞行检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飞行检查计划与准备2.1 飞行检查计划的编制2.1.1 飞行检查计划的制定机构飞行检查计划的制定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飞行检查计划的内容飞行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目标、检查区域、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和具体任务等内容。
2.2 飞行检查准备工作2.2.1 装备和设备准备飞行检查所需装备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传感装备等。
2.2.2 人员组织准备飞行检查所需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飞行检查的实施3.1 飞行检查的组织3.1.1 飞行检查人员的配备飞行检查应根据需要配备飞行检查员、飞行员、技术人员等,并为飞行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资料。
3.1.2 飞行检查的指挥飞行检查应统一由指定的飞行检查指挥员负责指挥和协调。
3.2 飞行检查的流程3.2.1 飞行计划核准飞行检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并获得核准。
3.2.2 飞行检查的实施根据飞行计划,飞行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实施。
3.3 飞行检查的记录和报告3.3.1 飞行检查记录飞行检查人员应及时记录飞行检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发现的问题。
3.3.2 飞行检查报告飞行检查结束后,应编制飞行检查报告,详细描述飞行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飞行检查的监督管理4.1 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可以对飞行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指导。
4.2 违规处罚对违反飞行检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飞行检查管理条例:指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管理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的相关法规。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解读及药品飞行检查典型案例分析

3.检查结束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听取被检 查单位的申辩和陈诉;
4.撰写检查报告,并报派出机关审核批准; 5.向派出机关申请撤离。
14
(二)派出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1.全程指挥现场检查。
2.协调各方资源。
3.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4.审核检查报告。 5.决定是否结束检查。 6.对外发布信息。
15
(三)检查组的责任和义务(3-1)
11
(二)飞行检查组的构成
1.监管人员,包括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 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 人员; 2.公安人员。 3.相关领域专家。
(三)飞行检查的任务
1.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2.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和调查方向; 3.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4.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检查情况。一是每日报告。 二是最终结果报告。
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
依据; 6.承担必要的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进行检验的任 务。 7.检查结束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相关情况 8.撰写检查报告。 9.现场检查时间,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经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 意后,检查组方可结束检查。
17
(四)地方局的责任和义务 1.配合检查组检查。 2.行政执法行为。 (五)被检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检查组的 要求,
明确现场检查负责人
开放相关的场所、区域,配合对相关的场所、设施、 设备、人员的检查、调查
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
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 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如实回答检查组的提问。
18
(六)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基本思路 2.财务室检查
3.原辅料库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1. 引言本旨在制定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的办法,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质量控制。
飞行检查是指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控制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方式,通过实地检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2. 飞行检查的目的飞行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控制和流通环节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且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保护公众健康。
3. 飞行检查的范围飞行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生产企业的运营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的评估。
3.2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检查。
3.3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的审查。
3.4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
3.5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流通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4. 飞行检查的程序4.1 飞行检查计划的制定:根据需要,制定飞行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4.2 飞行检查团队的组建:根据需要,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飞行检查团队,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
4.3 飞行检查的实施:根据飞行检查计划,飞行检查团队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记录相关情况并采集证据。
4.4 飞行检查报告的撰写:根据飞行检查的结果,撰写飞行检查报告,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
5. 飞行检查的结果和处理5.1 飞行检查结果的评估:根据飞行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2 处理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3 监督和跟踪:对处理后的问题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问题的解决效果。
6.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飞行检查计划表附件2:飞行检查报告模板附件3:问题处理措施整改报告7.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药品: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者改善人体生理功能的物质。
- 医疗器械:指依靠医疗技术手段,对人体进行预防、诊断、治疗、监控或者补偿的器具、设备、器械和其附属品。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范本1:1.引言本文档旨在描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细则,以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质量。
该办法适用于国内飞行内陆和国际航班上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检查和监督。
2.监督机构2.1 国家药品监管局,负责颁布飞行检查办法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2.2 民航管理局,负责与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的飞行检查。
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的流程3.1 预检查准备3.1.1 协调与航空公司的配合,明确飞行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3.1.2 确保飞行检查的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3.1.3 制定飞行检查的计划和分工。
3.2 实施飞行检查3.2.1 飞行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对航空公司的航班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的检查。
3.2.2 飞行检查人员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查和详细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3.2.3 飞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及时记录和反馈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飞行检查的结果处理4.1 飞行检查人员向航空公司提出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
4.2 航空公司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符合要求。
4.3 飞行检查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整改到位。
5.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5.1 相关飞行检查表格。
5.2 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标准和要求。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药品监管法:指中国法律规定的药品监管相关法律。
6.2 医疗器械监管法:指中国法律规定的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律。
范本2:1.背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质量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
为了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是必要的。
2.飞行检查目的飞行检查的目的是确保飞行内陆和国际航班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通过飞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质量。
3.飞行检查程序3.1 飞行检查准备阶段3.1.1 确定飞行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14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9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飞行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药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飞行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第四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药品飞行检查,药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药品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可以启动药品飞行检查:
(一)核查投诉举报问题;
(二)调查药品质量风险;
(三)调查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
(四)调查违法违规行为;
(五)随机监督抽查;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药品飞行检查的。
第九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或者稽查人员组成。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组。
第十一条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人员应
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三条组织药品飞行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飞行检查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联合协调机制,指定专人与检查组保持联系。
必要时,应派员赴现场督查。
第三章检查
第十四条药品飞行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检查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文件,通报检查要求,立即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组可在被检查单位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
因举报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记录、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开放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及时收集或者保全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注重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已经查实举报线索、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或者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对相关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复印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笔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姓名、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询问
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笔录修改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询问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十八条检查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组的要求,配合检查组立即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需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检验的,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书面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员应当签字。
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检查报告中记录。
第二十二条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的,检查组应及时报告和记录。
存在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请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意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
(四)需要立案查处的;
(五)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需要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被检查单位不服从或者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不力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若需延长时间或者提前结束检查,应经组织药品飞行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药品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药品飞行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针对启动药品飞行检查的原因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工作记录和相关证据,被检查单位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等建立检查档案,经检查人员签字后报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
第四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药品飞行检查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收回认证证书或者暂停生产、经营、使用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药品稽查部门负责组织查处。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检查,可责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立案并按时结
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跟踪督导查处情况。
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其违法违规事实一经查实,按情节严重情形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涉嫌犯罪的,由药品稽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检查,可责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交。
检查组应当配合做好证据材料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针对药品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监管问题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公开检查信息。
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三十三条检查中涉及由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药品稽查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确保查处到位。
第三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飞行检查情况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年度药品飞行检查情况定期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案件,应当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对药品飞行检查工作经费予以统筹安排。
检查所需费用及抽验费用应据实报销。
第三十七条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飞行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