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为了更好地对安全事故进行管理和预防,制定了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安全事故,减少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一级安全事故。
一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轻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一级安全事故通常不会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但也需要及时处理和解决,以免发展成为更严重的事故。
一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迅速处置,及时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二、二级安全事故。
二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一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级安全事故可能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障安全。
处理二级安全事故的原则是严肃调查,迅速处置,及时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再次发生。
三、三级安全事故。
三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级安全事故可能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处理三级安全事故的原则是迅速处置,立即报告,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工作,彻底调查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四、四级安全事故。
四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四级安全事故可能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破坏,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全面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处理四级安全事故的原则是立即处置,紧急报告,组织全面救援,做好善后工作,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
五、五级安全事故。
五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人的过失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五级安全事故可能对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全面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责任处罚规定

关于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责任处罚规定为了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的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的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订本规定。
一、事故等级划分: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没有人身伤害,对企业生产有一定的轻微影响。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5000元以内;造成1人轻伤的,住院治疗不超过1个月;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
3.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30000元以内;造成1-3人轻伤害的,住院治疗不超过2个月;治疗费用人均在15000元以下的。
4.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造成1人以上人重伤害、或三人以上轻伤害的;住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治疗费用人均在30000元以上的。
二、安全奖的发放:1.发生轻微事故的车间,扣发事故责任人、当班班组长当月安全奖,不影响其他职工。
责任人从事发后下月开始,安全奖从基数累计计算。
2.发生一般事故的车间,扣发事故班组当月的安全奖,不影响其他班组。
事发后下月开始,安全奖从基数累计计算。
3.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车间(单位),扣发本车间(单位)当月的安全奖,事发后下月开始,从安全奖基数累计计算。
三、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1.轻微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300-500元罚款扣8分,组长罚款150元扣5分,副组长罚款100元扣3分。
全年发生3次轻微事故的班组长、副组长撤职。
2.一般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处以500-700元的罚款扣10分,班组长罚款200元扣8分,副班长罚款150元扣5分;车间安全员罚款300元扣8分,本班组免除年终评先资格。
本年度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正、副班组长撤职。
3.较大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处以700-1200元的罚款扣15分;班组长罚款400元扣10分,副组长罚款200元扣8分(组长、副组长免发三个月干浮工资);车间安全员罚款500元扣10分;车间主任罚款600元扣10分;免除先进车间、班组评选资格。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警等级

一、预警等级划分根据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警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和四级预警。
具体划分如下:1. 一级预警(特别重大事故预警):指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安全风险,如核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等。
2. 二级预警(重大事故预警):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安全风险,如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设备故障等。
3. 三级预警(较大事故预警):指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安全风险,如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一般火灾爆炸事故、较大设备故障等。
4. 四级预警(一般事故预警):指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安全风险,如轻微环境污染事故、轻微火灾爆炸事故、一般设备故障等。
二、预警等级响应措施1. 一级预警响应措施:(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2)迅速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3)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及时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2. 二级预警响应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3)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及时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加强监测和预警,防范事故扩大。
3. 三级预警响应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救援工作。
(2)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3)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及时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加强监测和预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四级预警响应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救援工作。
(2)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3)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规范和统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等级划分,方便对事故进行管理和处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十分重要。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分析现行的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目前,我国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等级划分主要参考《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现行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各级别事故的标准以及处理办法如下:1.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
其特征是事故后果重大、影响广泛、社会恶劣程度高。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面临严肃的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2.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定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事故。
重大事故通常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人员伤亡,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3.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一定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事故。
一般情况下,较大事故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事故后果在一定范围内。
4.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威胁,但严重程度较低,事故后果相对轻微的事故。
对于一般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肃处理责任。
二、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级划分存在的问题虽然现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界定不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等级事故的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对事故的分类存在争议。
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于同一起事故的等级划分可能存在差异,造成了管理和处理的混乱。
2. 划分标准不够细致现行标准对于不同等级事故的划分标准相对简单,没有充分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级别

安全生产事故级别
《安全生产事故级别》
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程度。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不同的级别,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应对事故的发生。
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级别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级别。
轻微事故是指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小,一般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得以恢复;一般事故是指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需要一定时间和资源来修复和处理;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严重,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极其严重,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环境破坏。
针对不同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采取不同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对于轻微和一般事故,可以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应急处理来减少损失和影响;对于重大和特大事故,除了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应急处理外,还需要加强事后救援和恢复工作,以尽快减少损失并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因此,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级别的划分和管理,企业和组织应该重视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来进行预防和管理,从而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和影响。
一般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般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般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事故致人死亡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一、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种事故通常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
二、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种事故同样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减少损失。
三、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此类事故虽较前两者规模较小,但仍需认真对待,及时开展救援和调查工作。
四、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虽然一般事故在伤亡和损失方面相对较小,但仍需引起足够重视,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人员伤亡标准人员伤亡标准是指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和重伤数量。
其中,死亡人数直接反映了事故的严重程度;重伤人数则反映了事故对人员身体健康的长期影响。
六、经济损失标准经济损失标准是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等。
这一标准有助于客观衡量事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七、事故原因分类事故原因分类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和分类,有助于发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八、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指企业、组织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个人也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上报流程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上报流程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日常生活等各个领域发生的事故事件,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应对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进行等级划分及上报流程的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上报流程的相关内容。
一、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了对不同等级的安全事故进行统一管理和应急处置,通常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事故划分为不同等级。
一般来说,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 一级安全事故:一级安全事故是最严重的安全事故,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造成多人死亡或重伤;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引发重大社会影响。
2. 二级安全事故:二级安全事故次于一级安全事故,一般具备以下特点:造成一人死亡或多人轻伤;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引起一定社会关注。
3. 三级安全事故:三级安全事故是最低级别的安全事故,特点包括:仅造成轻微伤害或无人伤亡;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对环境无明显影响;没有引起社会关注。
二、安全事故上报流程上报安全事故是保障及时响应和有效处理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介绍一般的安全事故上报流程,以供参考。
1. 发现事故并确认: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第一步是现场人员及时发现,并通过判断和证实确保该事件是一起安全事故。
2. 确定事故等级:根据上述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确定安全事故的级别,确保在上报流程中得以准确反映。
3. 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安全事故等级来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预案,并立即启动执行,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4. 隔离现场和保护证据:确保安全事故现场人员的安全,同时保护事故现场的证据,以便事后的调查和分析。
5. 上报给责任部门:按照企业或组织内部的规定,将安全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时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的责任部门或相关人员。
6. 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责任部门会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到达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现场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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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2010-09-12 16:46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
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1台;(3)动车、客车中破1辆;(4)货车大破1辆;(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大破1台;(3)动车、客车报废1辆;(4)货车报废3辆;(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3)重型轨道车报废;(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5)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1台;(3)动车、客车中破1辆;(4)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5)重型轨道车报废;(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1台;(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5)重型轨道车报废;(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新标准根据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处理新规定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同时,条例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条例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条例明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条例还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