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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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0•【字号】闽政[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转变土地管理方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各地要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要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状况,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合理确定并发布年度房地产用地计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土地用途结构、区位布局及进度安排,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发布具体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必须把各项规划指标、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也必须载明上述内容,以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二、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按照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占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10%左右。

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牌挂制度,对有地上物拆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实行净地出让,以确保按时交地。

要切实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国土资发[2003]356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的调控土地供应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必须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

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供应渠道。

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原国有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都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城市政府要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

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档商品房等)的布局和结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领仕网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领仕网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和保障性是经济适用房受到中低收入家庭的欢迎的主要原因,解决了不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但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存在问题的,经济适用房存在问题有哪些?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领仕网小编在此和大家一起探析。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一)、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持续下降经济适用房是靠政府的优惠政策扶持起来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在经济上的强有力的支持他它是不可能发展长久维持的。

但自1998年实行经济实用房政策以来,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比重持续下降。

从表1“1998-2008年我国经济适用房投资状况比较表”可以看出,在1998年经济适用房的起步时期它的投资总额占全国房地产投资总额的7.49%,经过11年,到2008年这个比例是3.11%,虽然其中某些年份有起伏,但是总的趋势是下降的。

再来看表2“1998-2008年我国经济适用房新开工面积状况比较表”,经济适用房开工面积占全国新开工房屋面积的比重从1998年17%降到2008年的5.48,其中更是持续平稳下降,这必然导致经济适用房供给严重不足。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远远小于社会需求量,是房地产结构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也是造成房地产价格不合理的重要因素。

(二)、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界定困难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中低收入家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武价房[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武价房[2007]91号)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

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

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

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

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5〕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有关部委以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下达我市辖区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规划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相关政策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后,应当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对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及相关政府保障类型住宅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视管理业绩适当给予投标加分的奖励。

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公示(一)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材料一并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书和市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5、《业主公约》。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公示与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现场或者在组织被安置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豫政[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城市建设凡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存量土地。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各市、县要在2002年底6月底前,对1999年1月1日后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中途停建工程用地要逐项登记,逐宗进行处理。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回、收购的对象为:因换址扩建而腾出来的土地;为改造街景市面或统一规划而拆迁出来的土地;使用人不明的土地;征地撤组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驻地部队需盘活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的土地;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川价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2007年5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思路。

因此,各级物价、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发改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利推进。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安居乐业的行动体现。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4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1日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建住保〔2013〕21号)以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所有纳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手续未完善之前,一律停止建设、销售行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房管、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项处置工作。

第二章项目手续完善第五条关于手续不全的已建成和已开工未建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凡纳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项目,按照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规定进行处置,对超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规划条件部分(符合防火、日照等强制性规范、规定要求,且不占压规划“四线”的),于本办法实行后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完善手续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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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
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年租金征收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的规定,门市房购买人应当在购买房屋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申请,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缴纳土地年租金,取得合法余地使用权。

二、明确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4号)规定:“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受让人、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承租人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出租土地和房屋者),均为“两金”收缴对象;凡以出让方式和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或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均为“两金”收缴范围。

尤其对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出卖的,必须列入“两金”收缴范围。

对原划拨土地不再适用《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应逐步纳入“两金”收缴范围”。

征缴土地年租金,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

对依法确定划拨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要依法确定有偿使用范围、对象和标准,做好对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内用地的管理工作,不能因地上产权的高价位转让,而影响正常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收缴。

对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拒不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同时,要注意防止随意扩大范围,人为提高标准。

三、加强经济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廉租房供地管理
要做好对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廉租房用地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发现改变用途,按商品、商服、办公用房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骗取批准用地依法处罚。

对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廉租房上市后再转让的,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计算办法和年期的确定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和《伊春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评估标定地价的20%确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后,方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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