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0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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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通知

经济适用房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综述:经适房项目要配建20%公租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由10%升至15%鼓励大中型企业、医院、学校等公益机构建公租房获取经适房购房资格的“老郑州”,优先选房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规定,2011年,公共租赁房建设,成为保障房建设工作的重点。

今后,新批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时,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从10%提高到20%。

河南商报记者殷婷婷责任保障房建设与领导绩效考核挂钩《通知》要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列入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一旦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需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力度商住房项目需配建10%的保障房《通知》中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住房用地的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10%;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业、商品住房混合项目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住宅建筑总面积10%。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项目安置后可销售住房面积的5%。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尽管我们已多次召开会议,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销售秩序,但在实施过程中还仍然存在着个别企业违规操作,不按《办法》规范企业销售行为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2005年11月1日《办法》颁布之前,企业自行销售的房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务必于12月20日前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并进行合同备案,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该套房没有售出,房源一律纳入统一销售范围。

二、凡2005年11月1日《办法》颁布以后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所有房源必须纳入公开销售渠道。

个别企业在11月1日后未经报批自主销售的房源不与认可,即便是符合购买资格的申购人也应纳入公开销售范围。

三、此次清理整顿后,所有房源纳入正常销售范围,购房合同必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由开发企业持购房户信息备案表,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的,房源另行分配。

四、属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销售时必须提供拆迁安置名单及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办理销售手续;属于定向开发的项目,购买者必须是本单位符合资格的职工实名购买,名单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经单位审核签章后上报,经济适用房中心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为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销售原则,不允许企业私自对外进行销售,已经签订销售协议的,其购房者必须是本单位符合购房资格的职工实名购买,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更名。

五、严禁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炒买炒卖经济适用住房房号,对于企业炒买炒卖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同一企业第二次发生这一行为,要停业整顿(至少一个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网上公示,并记入信誉档案,作为定级、升级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今后不再下达该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计划,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现有计划指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负完全责任;属中介机构的,要取消其备案证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郑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

(郑州政令第189号)郑州经济适用房适用管理办法2010年新版

(郑州政令第189号)郑州经济适用房适用管理办法2010年新版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2010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水平,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利于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体现公平、公正的住房保障原则;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供应、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推行三房合一管理新机制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停止新的项目选址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租金、分级补贴、先补后缴、租补分离”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应遵循“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期统一管理”原则。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环”之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且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有选择性地面向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或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供应,探索实施“先租后售、购买自愿”的管理新途径。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简称“经适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户籍条件:
1.准落户郑州市的非郑州市户籍人员。

2.郑州市户籍人员的本人或在郑工作、学习、务工、服务并具有一定
连续居住时间的非郑州市户籍人员。

二、家庭成员条件: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家庭成员中,不得存在有房或住房改善条件较好的情况。

三、家庭收入条件:
1.根据户籍所在地的不同,可分为本市户籍家庭和外地户籍家庭。

2.本市户籍家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一般为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

3.外地户籍家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一般为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以内。

4.特殊情况下,根据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也可以有不同的收入标准。

5.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四、财产条件:
1.家庭不得拥有其他住房或购买、建造其他住房的经济能力。

2.已拥有的住房只要满足不住人且卖房价值不超过当年购房限价3倍的要求即可。

五、其他条件:
1.家庭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公德。

以上是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的楼盘和政府推出的经适房项目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具体申请条件还需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查询和了解。

申请经适房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申请表格,经过审核后获得相应的购房资格。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正>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一○年三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
【总页数】6页(P24-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过程中的问题及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背景[J], 赵峰;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J],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底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处理意见[J], ;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 [J], ;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郑州市河湖(库)长制巡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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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兴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居民住房(包括安居工程房、微利房、解困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㈠成本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的费用。

3、建安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费用。

5、管理费: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按不超过成本1-4 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住房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㈡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㈢利润按照不超过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郑政[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精神,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一)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政府住房保障职责,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资金落实到位。

(二)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

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列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约谈、巡查、通报、问责和考核机制,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对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力度(一)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

市规划部门要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郑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抓紧编制“十二五”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

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区域位置,并结合产业布局和人口就业结构,主要在快速交通沿线和交通便捷区域以及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城市组团、重大项目规划安排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底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处理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底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计划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郑政[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底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
划的处理意见
(郑政〔2011〕15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加快转变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09年底前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采取“分类处理、限期落地”的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2007年底以前建设计划的处理意见
(一)凡2011年9月底前,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计划自行废止。

(二)凡下达建设计划时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和土地无法落实的项目,建设计划自行废止。

二、对2008年、2009年已下达建设计划的处理意见2008年、2009年已下达的建设计划,凡2011年12月底前,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
计划自行废止。

三、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凡2012年6月底前,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建设计划自行废止。

建设计划废止前,用地手续的办理应由用地单位负责。

四、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函告相关开发企业,督促各相关开发企业加快办理建设手续。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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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的通知
郑政〔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

未经出具意见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

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三)差价款缴纳标准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差价款缴纳程序
1.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2.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缴款通知书,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3.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开据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
4.购房人将银行缴款票据送交市住房保障机构;
5.市住房保障机构将缴款票据归集整理后上报市财政局;
6.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7.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凭缴款票据办理或变更土地证。

(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

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被转移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

(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未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八)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建立政府回购制度
(一)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1.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2.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3.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4.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2.确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
3.市住房保障机构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

迁出期限为3个月;
4.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四)政府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五)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回购价格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它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六)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完善监督机制
(一)完善准入机制。

建立市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户籍、婚姻状况、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核查。

同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完善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闲置和改变住房性质。

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对不补交差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而出租、出借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三)规范拆迁安置和定向开发。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148号)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拆迁安
置住房,各区人民政府为拆迁安置项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套型面积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定向开发。

迁郑单位、驻郑部队等住房困难群体,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定向开发。

购房人必须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取得购房资格。

(四)加强社会监督。

市住房保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建成区范围内。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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