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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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200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

(二)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考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售价并指导住房的销售。

(三)负责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定。

(四)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办法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由办公室召集市房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下列条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确认书,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政策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07】58号)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和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2】2号)一、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户籍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初审: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按照"三、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承诺书。

2、初审工作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初审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15日公示;③对本级公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3、初审结束且公示无异议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4、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报户籍关系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三)复审:1、复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是指为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而建设的、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

为了规范经适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我国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背景介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一线、热门城市的住房价格高涨,普通家庭难以承受。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成为缓解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其房屋建筑面积、租赁情况、购房资格等都有相关规定和限制,以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和购房人的真实需求。

2.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一般采取公开摇号、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保销售公开、公平、公正。

购房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购房保证金。

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相对低廉。

根据城市的不同,价格一般按照一定的政策确定,并通过政府购房补贴等方式减轻购房人的经济压力。

4.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售期限为了防止投机炒作和房价过快上涨,经济适用住房一般设定限售期限,购房人在该期限内不得将其出售、转让。

同时,也规定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该住房出租给非本人所使用。

5.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中规定了相关的管理与监督措施。

各级政府、开发商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联动机制,确保销售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三、实施效果自《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逐渐趋于规范。

这不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种较为合适的住房选择,也有效缓解了城市住房供求矛盾,并稳定了房价。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时,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办事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供电、供水、电信、供热、公交、天然气、绿化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其各自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时,城六区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房办初审。

市辖县、临潼、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房办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经房办初审,并征得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价格等部门同意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年度计划,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与建设部五年近期规划衔接起来,纳入近期建设五年规划。

第八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与市经房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西安经适房退出管理细则

西安经适房退出管理细则

西安经适房退出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4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下同,购房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差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购房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政府按照一定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经批准用于政府主导征收或拆迁项目及本项目征收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和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主导征收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含市政府直属机构组织实施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民搬迁项目、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簿中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记载,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也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相关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的管理,更好地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适房指由政府推行,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或者租赁的住房,为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

第三条经适房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但政府对其使用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经适房的申请和分配应当公开、公平、透明,实行按序申请、按序审查和按序分配。

第五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经适房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经适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有购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适房申请。

第七条经适房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经适房申请后,及时核实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适房申请审核通过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列入经适房的选房名单,并按照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条经适房的选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经适房的销售和租赁第十一条经适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购房款,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购房合同。

第十三条经适房的租赁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租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让等行为。

第四章经适房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五条经适房的管理由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包括日常维护和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经适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和租赁人有权向政府提出投诉和维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违反合同约定,对经适房的使用和管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下文是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细则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细则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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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6)93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2006-09-28 新颁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1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

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

第十三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功能齐全,环境良好。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户均80平方米。

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标准备案。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应当严格执行房改政策标准。

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预(销)售时应当将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悬挂在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三)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

其购买的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

人均住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应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

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

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条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和准许上市日期。

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上市时按商品房对待。

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三十二条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
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价格,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擅自涨价或加收其它费用的;以及发生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收回,已销售或已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款,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价款。

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城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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