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既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也是法院系统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
既“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形式……也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乃至法治的一个重要视角,因为能动司法关及到司法及法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然而,由于在能动司法基本含义这一核心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又很少有人从认识论角度阐释当代中国能动司法实践的基本要素,导致能动司法在理解和操作上的不统一。
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能动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笔者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从当前法院系统能动司法的实践出发,结合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探讨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素,探寻实现能动司法的理想路径。
一、实践映象:一呼百应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更多的是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意义上倡导和践行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倡导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站在全局高度,多次要求在法院系统践行“能动司法”。
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用发展的眼光阐释能动司法,他指出:“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也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能动司法的人民性和时代性。
他认为,坚持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所决定的,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司法权运作规律所决定的。
坚持能动司法既意义重大、前途光明,又大有作为、使命光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充分认识到能动司法的社会性,指出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案件时运用能动司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落实了“司法为民”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法院领导及广大法官纷纷就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发表讲话或文章。
能动司法的解析

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历来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当代中国司法究竟应当坚持司法能动,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强调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
司法能动性的理念的提出,为新形势下我国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笔者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其理论和实践根据主要在于: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国情条件等。
何谓能动司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
但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
我们认为,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要更准确地理解司法能动性的含义,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司法能动性是否与司法的被动性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所谓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
司法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经常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只有当人们主动将纷争置于法官面前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
这就是司法活动的谦抑性,正是这种谦抑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官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
因此,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被动性一直被奉为基本原则。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对司法能动性的重视不足。
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
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挥 较 为充 分 。比如 , 院 依 职权 全 面收 集 、 查 证据 , 法 调 法 院可 以超 越 当 事人 的诉 讼 请 求 作 出裁 判 ,审 理 民
刺激 或影 响作 出积 极 的 、 选择 的反应 或 回答 。人 的 有
就是 能 动 司法 ; 之 , 果 表 现 出 比较 保 守 克 制 的取 反 如
向 , 不能 称 之 为能 动 司法 。 则 回顾新 中 国成 立 后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来 人 民 司 法 历 程 , 以 看 出 , 动 司法 在 我 国 经历 了一 个 曲折 可 能行 之 前 , 颁 人
民法 院遵 循 职 权 主 义 诉讼 模式 ,法 官 拥 有 较 为广 泛 的诉 讼 管 理 权 、 挥 权 和 主 导权 , 指 司法 的能 动作 用 发
就必然存 在主观能动性。司法是人 的有意识 的活动 ,
向 。 人 民 法 院 坚 持 能 动 司 法 , 仅 要 调 整 转 变 司 法 理 念 , 要 深 入 推 进 能 动 司 法制 度 建 设 , 一 不 更 把 个 时 期 以 来 人 民 法 院 和 法 官 能 动 司 法 的 经 验 加 以 总 结 , 成 人 民 法 院 和 法 官 共 同 遵 守 的 司 法 准 形
当 中 代 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当代 中 国能动 司法 的意义 分析
公 丕祥
内 容 提 要 “ 动 司 法 ” 一 命 题 的 提 出 , 当 代 中 国 法 律 人 的 智 慧 结 晶 , 是 中 国 的 “ 土 能 这 是 它 本 资 源 ”, 不 是 所 谓 的 “ 来 品 ”。 正 是 在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的 司 法 应 对 过 程 中 , 动 司 法 成 为 我 国 法 而 舶 能
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学界 学界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
学界多将能动司法和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相对 比,认为能动司法是司法能动主义的全球化影 响在中国的体现。“在总体上应当把中国能动 司法看作是世界法治语境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在 中国的特殊形态。” (顾培东) 而对能动司法的批驳也主要是从我国是否具备 司法能动主义所要求的先决条件入手。
如何对待能动司法
现实主义的态度:即使能动司法只是一种司法 政策,但它毕竟被定性为司法系统的主流,法 学界与其着力批驳或置之不理,还不如积极寻 求应对策略。 如顾培东在“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所提 到的: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 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 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 判运行机制。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
能动司法的表现:马锡五审判方式 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调查案情,弄清纠纷事实 真相;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教育群众,向当 事人说理讲法,消除对立情绪;实行审判与调 解相结合,司法机关与群众共同处理案件,使 群众意见与法律规定在判决中有机融为一体, 彻底解决纠纷;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巡 回审判,就地办理等。
能动司法
——对学界对此问题的 立场和策略的讨论
主要内容
问题背景 问题原因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 不同解读产生的原因——立场不同 如何看待能动司法 如何对待能动司法 如何应对能动司法
问题背景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 能动司法的主张要求。 法院系统开始了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推广和具体 行动方式的探索。 与此相对,学术界对能动司法则保持了沉默, 即使有所回应,也多是批评之声。
如何看待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的好处: 1.克服法律的僵化,弥补法律的缺陷。 2.在一个人情社会,能动司法可能更有利于纠 纷从根源上的解决。 3.维持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 4.符合一般人对法官角色的期待。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摘要:司法建议是起源于我国的一种崭新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是我国人民司法与能动司法结合的优异体现,为我国司法建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全新理念。
本文主要以司法能动为视角,结合司法建议的概念和我国司法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司法能动;司法建议;实施现状;完善路径引言司法建议是在我国形成的,其实施及其推广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伟大创新与尝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司法举措,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平衡、修复和保护,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内在要求和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司法理念及现实需要,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
构建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具有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司法建议制度还未形成完善的系统。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相关经验,应以“司法能动”为研究视角去探索我国司法建议制度问题。
一、司法建议和司法能动的概念(一)司法建议司法建议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主动地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
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检查建议。
但现在所说的“司法建议”,多数指的是前者。
(二)司法能动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介入社会生活管理的重要理念。
司法权虽然是被动的,但是这并不限制司法去能动地为社会服务。
司法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但不要求与外界隔绝;法院的审判工作虽是不告不理,但未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保持沉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去面对与解决。
司法能动扩宽了司法服务社会的新手段,司法能动理念使得司法建议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得到落实,因为司法能动就是让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社会民主,服务政治、经济大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能动司法,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动社会发展与前进。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已经渗透到了司法领域。
能动司法是指通过科技手段对信息进行筛查和对案件进行主动研判,提高法官办案效率,缩短审判周期,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促进司法公正及时性。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政策支持我国司法机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智能化司法。
《人工智能三年行动计划》也明确提出,智能司法要成为智能化社会的一个突破口。
同时《司法部2020年工作要点》中也提到,深化法院智慧司法建设,推进智能案件分流和智能快审,实现优质案件高效办理。
政策引领为实现能动司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多个地方法院成功实践多个地方的法院已经成功实践了能动司法模式,比如深圳市南山法院在智慧法庭建设中运用了虚拟审判助手、语音识别技术,大大缓解了庭审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人民法院则成功实现了“刑事投案自首自动分配系统”,将投案自首的嫌疑人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实现自动分配案件至不同审判人员,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大数据分析辨识案情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辨识案情,支持法官智能办案也是能动司法的一个方向。
如江苏盐城市中级法院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审判数据进行分析,提出了“定量量化、定性经验”、“分类精细、细节关切”的办案原则,同时提供审判关键点提示、裁判文书写作辅助等功能,实现了法官主动寻找关键因素、分析案情的智能办案方式。
总结起来,我国实现能动司法不仅具有政策支持,而且有多个地方法院成功实践案例和大数据分析辨识案情的技术支持,是可行的。
未来,随着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智能司法的建设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智慧法庭建设智慧法庭建设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手段。
随着大数据技术运用的不断深入,智能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不断向司法领域渗透,智慧法庭的建设已成为司法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展智慧法庭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审判风险评估、法律规则适用等服务,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效益。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作为社会调节的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运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能动司法模式应运而生。
从一线基层法院的实践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能动司法模式的内涵与实际应用。
一、能动司法模式的概念及特征所谓能动司法模式,就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以法官为中心,倡导积极主动的司法态度,通过调查取证、加强预审与主动调解等多种方式,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及公正裁判的一种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高效:能动司法模式鼓励法官积极主动,强调对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及时救济,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质量:能动司法模式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保证审判的公正、客观、全面。
(3)加强预审:能动司法模式增加了案件预审的环节,有效筛选出重点案件,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二、能动司法模式的实践案例1.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通过申请海外司法协助,成功追回5亿外逃资金案根据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15年底至2018年底,该院共受理、审结跨境金融案件40余件,涉案金额近1700亿元。
其中,湖南某企业跨国逃废债案、一起洗钱案件、涉案金额最大的香港某公司向内地存管案件等,都对法院的创新力、综合能力、审判水平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破案,这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了解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关系,以及国内外司法协助程序等方法,不断完善办案方式,最终顺利将跨国外逃资金追缴回国。
2.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人民法院拟定“1+2+10”工作机制,多方协作共同加强诉讼管理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快诉”制度,海口市人民法院组建了“1+2+10”工作机制,即以院长为第一队,副院长和秘书长为第二队,分别与管理、办案、保障等部门构成10个团队,全面协作,共同加强法院的诉讼管理。
通过多方合作,该法院成功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判决效率。
能动司法:必要性、问题与路径选择
[ 中图分类号  ̄ 0 9 [ D8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4-15 2 1 )4 0 3 - 3 10 - 7 ( 0 10 — 16- 4 - 0
20 09年 , 我 国 司 法 领 域 出. 了 一 种 新 的 理 临着 调整 。这种动态变化导致 了社会矛盾 易发多 现
全 力 服 从 服 务 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产 生 的特点 和优势来解决其他 国家机 构不宜或者无 力
活需求 , 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 解决的问题 , 就成为化解社会矛盾 的主流 , 于是 , 能 节, 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 , 是能动司法的基本价 动 司法 应运 而 生 。
实问题 的重要 手段。当前 ,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 解决 ,或者适用现有法律会 出现不合情理 的结果 , 原有的社会秩序不断发生变 化, 既有 的利益格局面 我们称这些纠纷为“ 疑难案件” 。如齐玉苓高考被 冒
[ 收稿 日期 ] 0 1 0 —1 21— 5 7
[ 作者简介 ] 国鹏(90 )男, 高碑店人 , 许 18一 , 河北 清华大学.学院博士生 , 击 主要研 究方 向为法理学 、 宪政制度 、 司法制度 。
值。 ㈩倡导能动司法既是社会转型期 的必然选择 , ” ( ) 二 能动司法有利于提升司法的社会认 同度和 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创新的重要探索 。 法律价值的 实现 。在社会转型期 , 因为群体利益进 ( )能动 司法 是 我 国社会 转 型期 应 对 社 会现 行新 的调整 , 一 导致一些利益纠纷无法适用现有法律
前我 国的能动 司法,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是 : 未能正 确把 握能动 司法 , 目强调 司法调 解结案 率, 盲 以非审判 方式化解社 会 矛盾 ; 贯彻 能动 司法的过 程 中 , 些 司法工作机 制的创 新探 索需要加 以 引导 ; 在 一 以化解 矛盾 、 维护稳 定为指挥棒 , 予法 官过 大的 自由裁量权 。坚持正确理 念 , 当实现 能动 司法的价值 , 赋 恰 应 正确认 识能动 司法的 内涵 , 走渐进式道路 , 高法官的职 业化 水平。 提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新时代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时代。
在这个新时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构,肩负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中。
“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核心理念之一。
它强调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司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能动司法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注重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应对新时代需求的重要途径和关键举措。
在具体工作方面,能动司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化解纠纷。
在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要主动出击,在接受案件、调解纠纷、审理案件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是主动创新审判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审判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涌现。
人民法院要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推动在线审判、互联网司法、智能辅助等创新举措,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法律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高对外交流的质量和水平,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有益借鉴。
四是深化司法改革。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吸取前人经验,推动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在实现能动司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司法活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要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再次,人民法院要增强创新能力,积极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理念,推动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和科技化。
总之,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实现能动司法,就必须紧密结合时代要求,积极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关于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能性产生了关注。
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核心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主动履行法律责任,积极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模式。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探讨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
首先,我国成功推出了“预审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诉前审查范围扩大,使得重大诉讼案件能够在案件审查和庭审之前被审查,从而避免了庭审中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
通过严格的审查标准,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量,而且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近年来,一些城市的法院开始使用该制度,为将来推广应该积累了经验。
其次,我国采用了“一审终审制度”。
这个制度要求在一审时达成最终裁定,司法机构不能搁置案件,直接上诉等情况,以保证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该制度解决了前一诉讼阶段错误决定同后一审的决定不同,如此种类错误,以及漫长的诉讼时间等一系列问题。
该制度在我国广泛实施,受到较好的呼应和反应。
最后,我国成功推出了“网络司法”。
网络司法是指利用新技术在网络上实现司法行为。
在网络司法系统中,法官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审判和识别,而无需实际出席庭审。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现实中的诉讼成本,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优化配置。
此外,网络审判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利益,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实现能动司法是完全可行的。
不论是预审查制度、一审终审制度,还是网络司法,这些措施都表明我国司法体系已经开始向更加高效、公正和便捷的方向转变。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司法机构还需进一步探索新的司法模式和工作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除此之外,我国在实现能动司法的道路上还有很多需要突破的问题。
例如,司法机关还需加强对于判决执行的监督能力,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严格制裁。
此外,司法机关还需不断提高对于行政权力的管制和平衡能力,以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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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 员的提 问“ 当如实 回答” 应 的义务 . 加规定犯 罪嫌疑 人有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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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 的 自由” 的权利 。第六 . 虽然 因侦查具 有强制性 行政性 等普
遍性特征 而使各 国的侦查活 动具有诸 多共 同特点 . 由于制度 背 但 景和基本诉 讼结构 的不 同. 国的侦查制度 也存在着 相 当大的差 各 别, 形成 了不 同的侦查模 式。典 型的 、 最具代表 性 的模 式有两种 : 种是 以 当事入 主义诉讼观 为支撑 的对 抗制侦查模 式 . 这种模 式
弗法证糖排噤瓤卿 警察_ 戋 童穰
墼 嚣 由裁 量权 是警 察 的 固有 权力 ,而且 通 常是 一种 “ 急 应 权 ” 纵 观排 除规 则 的发 展史 , 国法院对 警察 滥用裁 量 0 美
权 的 行 为 尤 其 是 过 失 行 为 一 直 犹 豫 不 决 法 官 们 极 不 情 愿 地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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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对 能 动 司 法 在 学 术 层 面上 的
动 司 法 与 西 方 司 法 能 动 主 义 既 有 知 识 上
素 。西方 司法 能动 主义 是 以司法 独立 性 较强 、 全社 会规 则 化意 识较 为明 确 、 官 法 职 业化 制 度较 为 成 熟 为基 本 条 件 的 . 因 此 . 于 国情差 异较 大 的 中国来 说 . 对 能动
为程序 公 正所 不能容 忍 : 二是 基 于裁量 权 的滥 用 与越权 行 为所
获 得 的证据 , 比如缺 乏程 序要 件 的搜查 、 押所 获 得的 证据 , 扣 交 由警察 内部 审查 与行政 惩戒更 为合 适 ( 自《 法论坛 》 O 0年 第 4期 ) 摘 政 21
文 顾培东 ◎
司 法 在 实 践 形 态 上 对 西 方 司 法 能 动 主 义 应 既 有 保 留 , 有 创 新 和 发 展 . 时 应 从 又 同
1
讨论, 呈现出两个特点: 一是从
的缘 脉关 系 . 也有 现象 上 的同 质性 . 由 但
于 各 国政治及 司法制 度 的不 同 .两 者亦 有 一定 区别 .总体 上应 将 中国 能动 司法 视 为世界 法治 语境 中 司法 能动 主义 的一
体 现为这 样 四个 方面 :一是 把追 求社 会
目标 的实 现作 为 司法 的基 本导 向 :二 是
多方 而建 立相 应 的保障 机制 , 即 : 观 亦 宏
上 . 立 良性 的司 法与 政治 的互 动机 制 : 建
以多 元社 会规 则 、多重 社会 价值 作为 司
法 的考量 依据 :三 是把 调解 作为 处理 社 会纠 纷 的常规 性 司法方 式 : 四是把 便 民 、 利 民作为 司法 运行 中应 当考 虑 的重要 因
擘
务, 而不应 是具 体侦 查行 为合 法 性、 当性的衡 量 者 。 因此 。 正 我 国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应 当以实现 法院 审判 公 正与 程序 公 正 、 司
法 纯 洁 性 为 目 的 . 制 警 察 非 法 行 为 是 其 附 带 后 果 . 不 应 成 遏 而
预 警察 的“ 急 能力 ” — 因为在 这 种 情形 下 . 张 、 确 定 与 应 — 紧 不 快速 因素卷 入其 中。正是排 除规 则体 系与警 察 自由裁 量权 的 内
种 特 殊 形 态 中 国 能 动 司 法 的 内 容 主 要
西方 司法能 动 主义追 溯 我 国能动 司法 的
源头 . 关 能 动 司法 的故 事 . 是 从 “ 有 总 马
伯 里 诉 麦迪 逊 案 ” 起 : 语 词 上 . 讲 在 也往
往是将 能动 司法 与 司法能 动 主义混 同使
为 出发 点 。 由此 , 非法 证据分 为 两类 : 是 故意 的 、 将 一 恶性 的非 法行 为所 获 得 的 言词 证据 .比如 通 过 刑讯 所获 得 的被 告 人 口 供 , 当适 用排 除规 则 . 应 不仅 是为 了保 障宪 法性 权 利 . 因为 它 更
在 紧张 关 系. 以遏 制警 察 非法行 为为 目的的排 除规则 体 系在 美
用 二 是讨 论者 通常 根据 各 自对西 方 司 法能动 主义 的认 识和 理解 来评 价 中国 的 能 动 司法 .并且 往往 截取 西方 司法 能动 主义 的某一 或某 些特 性 与内容 .比附 中 国的能 动司法 . 进而 得 出相 应 的结论 。 作
为 一 种 司 法 理 念 或 司 法 方 式 .中 国 的 能
现行 侦查制度 提 出以下 改革设想 : 第一 。 侦查权 的配置。 检察 机关 行使 国家公诉 权 , 统一 负责刑事案件 的侦查和起 诉. 公安机 关 、 国 家安全机 关分别 负责对所 管辖 的刑事 案件实行 侦查 :公安机 关 和 国家安全机 关在侦查 活动 中采取 强制侦查行 为 . 须经人 民检察 院同意 : 察机关在 侦查 活动 中采取 强制侦 查行 为 . 报经上 一 检 须 级检 察院批准 。第二 , 侦查 中的检警 关系。刑 事诉 讼法再修 改时 。 可将检 察机 关近年试行 的“ 察 】 检 导侦查 ” 以提 升. 加 把单纯 的引
国不断 收缩 因此 . 以遏 制 警察 非法 行为 为 目的的排 除规 则 是 靠不 住 的。本 文主 张, 考虑 到职 能分工 的现 实、 审判权 与侦查权
使 命 的差 异 、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局 限 , 表 司 法 正 直 性 、 洁 非 代 纯 性 的 法 院 .在 现 代 警 务 的 发 展 征 途 上 应 当扮 演 合 宪 性 审 查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