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名录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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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经济普查数据上报

关于在经济普查数据上报

北京市朝阳区第二次全国文件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朝经普办发…2009‟7号关于在经济普查数据上报阶段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的通知自元月1日经济普查登记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按照市经普办的统一部署,周密组织,精心实施普查登记工作。

目前,全区整体进展比较顺利,限上单位普查表登记工作已接近尾声,限下单位收审、录入工作也已进入关键阶段。

针对经济普查涉及专业多、指标内容复杂的特点,各街乡结合实际制定了填报登记工作办法和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作出了严格的要求。

确保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从前期普查表的收审、查询核实当中也发现部分街乡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人员职责分工不明;二是对各专业反馈需要核实修改的数据未能做到及时反馈;三是单位错误核实认定不细。

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全区的数据质量。

针对前期收审中发现的问题,现重新对数据核实、修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各街乡经普办要认真落实:1、要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性,各街乡要把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增强对今年做好经济普查特殊重要性的认识。

高度重视普查登记审核工作质量,落实好责任。

针对前期审核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查找自身存在不足,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分析原因,认真改进。

2、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正值普查的关键阶段,普查与日常的定报交叉进行,各街乡普办要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统筹协调好普查登记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安排好人员、时间和进度,加强普查表审核工作。

对数据采集平台出现的错误及专业组反馈的核实,做到及时核实,按时反馈,严格把关。

争取把差错消灭在上报之前。

3、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数据修正的单位,要及时向执法组反馈,执法组将按照执法程序立案查处。

4、规范流程,严格按照市普办的“三一致”的原则,对调查单位的留存资料、普查机构归档用的普查原始表和平台提交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核查,对调查单位上报的纸介质普查表和平台提交的普查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两者保持高度一致。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各工作小组: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四月七日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是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民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测绘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18个部门共同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国家统计局负责设计制定普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象。

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调查。

3.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文件)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目的通过组织实施全省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全面查验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普查组织实施、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摸底、普查记录、数据录入和处置、能源普查等方面的经验,为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普查试点的对象和范围这次普查试点的对象是在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宾西镇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数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试点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给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试点的时间安排经济普查试点从2008年5月25日开始至6月末结束。

普查试点记录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普查试点记录的时期指标为2007年度。

普查试点的工作流程见附件6。

四、普查试点记录的方式和原则首先对第一、二、三产业的全数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然后对全数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调查记录;对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查清户数、从业人员数、行业散布及费用支出等情况。

普查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记录,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记录。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一方面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按产业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本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经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近两年的共同努力,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基本完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对30个地区的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186个普查小区的21843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抽查比例约为2.46‰),个体经营户24263户(抽查比例约为0.48‰)。抽查汇总结果,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5‰,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9年12月25日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注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我国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注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海南 2.9 0.4 4.1 0.5 18.4 0.6
重庆 13.9 2.0 18.3 2.1 58.7 2.0
四川 31.0 4.4 39.1 4.4 169.9 5.9
贵州 9.4 1.3 13.8 1.6 53.9 1.9
云南 12.3 1.7 19.0 2.1 81.7 2.8
北京 26.9 3.8 30.8 3.5 44.3 1.5

全国经济普查主要业务活动的填报要求

全国经济普查主要业务活动的填报要求
全国经济普查主要业务活动的填报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

2. 产业分类: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分类。

3. 人员情况:填写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性别比例、年龄分布等相关信息。

4. 资产情况: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方面的情况。

5. 负债情况:包括企业的短期负债、长期负债等方面的情况。

6. 主营业务情况:填写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产品销售额、市场份额等相关信息。

7. 经营成本情况:填写企业的人力成本、材料成本、运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

8. 营业利润情况:填写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等方面的情况。

9. 创新研发情况:填写企业的科研投入、科技创新成果、专利申请等相关信息。

10. 能源消耗情况:填写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包括用电量、用水量等方面的情况。

11. 环保情况:填写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排放标准符合情况等相关信息。

填报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准确地填写上述信息,并在经济普查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填报。

经济普查个人工作总结五篇_1

经济普查个人工作总结五篇经济普查个人工作总结篇1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于20xx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35号)精神,西湖区于20xx年4月18日,以西政发[20xx]44号文,发布《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至今,我区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前期工作中,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区、镇(街)先后成立了经济普查机构4月18日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全区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明确了本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时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以及普查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并对普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标志着我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全面启动。

在发文的同时,区政府成立了西湖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滕勇任组长,区府办、区统计局、区发改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区统计局副局长祝敏兼任办公室主任。

7月初,11个镇、街道根据通知要求,全部完成了二经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建,其中6个镇、街道的行政负责人担任了经普领导小组组长。

镇、街道一级经普领导小组的建立,标志着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已进入临战状态。

二、区级层面的“三落实”工作基本到位由于此次经济普查非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不仅普查项目多,而且涉及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调查,涉及的表式多而复杂,对调查人员自身水平要求较高。

现经过多方努力,其中180平米的办公场地已落实,普查金费也已基本到位。

办公人员除本区统计系统的专设人员外,各成员单位集中办公人员在八月一日前到位后,也可基本完成。

三、组织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及时收看了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五月十二日,根据市经普办会议通知,我区及时组织区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分管领导集中收看了国务院、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结束后,区经普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本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了三个方面要求:一是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此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二是各职能部门与各镇、街道要尽快落实好人员、场地及经费;三是启动好经普先期概念性宣传工作,为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8]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号)要求,2008年将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做好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和市情市力调查。

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为做好这次普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名单附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四月底前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查机构,并明确相应办事机构。

二、配备普查人员,保证普查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抽调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经济普查办公室,并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参考第一次经济普查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单位数量增加、套加能源普查、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普查数据处理方式改变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普查员补贴等因素的影响,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经济普查填报登记工作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经济普查填报登记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经济普查填报登记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县、区、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近段时间,我市各级普查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视频会议和全区经普办主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和审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视频会议和全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情况(一)及时传达相关会议精神2009年3月2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和自治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召开了全国、全区经济普查视频会议; 2009年3月5日,自治区召开了全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会议。

对这两个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我市予以高度重视,分别召开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县区经普办主任工作会议进行贯彻落实。

1、及时召开了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3月5日全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会议还未结束,我市就开始着手准备全市的经普领导小组会议,于3月6日下午在市政府阮兆丰秘书长的主持下,召开了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长林及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县、区、开发区分领导,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各县区、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

会议主要内容,一是传达国家统计局局长XXX堂和自治区统计局局长肖文荪分别在全国、全区经济普查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二是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重点汇报本县区解决经济普查工作问题和困难的对策与措施;三是部署下阶段经普工作。

会上,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经普领导小组组长刘长林对下阶段经普工作提出四点要求:进一步认清当前形势,增强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普查,确保普查顺利开展;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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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编办[2008]33号
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名录信息填报工作的
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编办《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名录准备工作的通知》(皖编办函【2008】4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普查单位清查名录准备工作,现就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名录信息填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需填报单位名录信息的对象为:区直行政机关及其内设和下设行政机构;全区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二级事业机构以及其它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等);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内设机构与事
业单位。

二、填报内容
填报的单位名录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详细地址、法人单位代码、单位类别代码以及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号码等。

具体详见附件电子表格。

三、相关要求
1、时间要求:各单位务必于2008年7月11日前将本单位及部门管理的下属行政及事业机构的单位名录信息填报表准确填报,并尽早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宣州区编办,同时要求报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

单位所属二级机构的信息填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填报。

区直教育和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填报。

区编办电子邮箱为:xzqbb@。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及其下属行政、事业机构的单位名录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按时上报,同时对单位的信息采集要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更好地推进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宣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附: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名录信息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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