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募集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加强募集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募集基金保管义务,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勤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条募集基金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监管、自律规范,切实有效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募集基金的设立和备案第五条募集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设立初衷、募集基金管理公司能力和所管理投资者资产规模进行充足风险提示。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基金监管部门报备募集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公告等文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拟设立的募集基金进行充足的尽职调查,确保募集基金投资对基金管理公司整体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合理配置。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募集基金的类型和投资特点,合理确定基金募集的日期、方式和期限,确保募集基金的合理运作。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募集基金的备案档案,并严格按照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第三章募集基金的运作第十条募集基金的募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募集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其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募集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募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募集基金的投资属性和运作模式应当得到基金监管部门的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要求进行运作。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和风控体系,确保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约定,风险受控。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财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年度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股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资格;(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核。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2)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3)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3)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4)
第六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人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企业筹资管理制度

企业筹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筹资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外部所有筹资行为。
三、筹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资金:1. 自有资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和扩张。
2. 银行贷款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
3. 债券发行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吸引投资者投资,以获得资金。
4. 股票发行企业可以通过股票发行,吸引投资者投资,以获得资金。
四、筹资管理1. 筹资计划企业应制定筹资计划,明确筹集资金的时间、数量和方式。
2. 筹资审批企业应对筹资计划进行审批,确保筹资计划符合企业经营战略和财务状况。
3. 资金使用企业筹集的资金应按照计划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如需改变资金用途,应经过审批。
4. 借款管理企业应合理控制借款规模,防止过度负债。
借款应符合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按时还款。
5. 债券管理企业应按照债券发行文件的规定,履行债券发行和偿还义务。
6. 股票发行管理企业应按照股票发行文件的规定,履行股票发行和股息分配义务。
五、责任与制度执行1. 筹资部门负责筹资活动,制定筹资计划,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批筹资计划,并监督资金使用和还款情况。
3. 管理层应加强对筹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筹资行为合法合规。
4.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由企业管理层负责,并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筹资管理制度。
企业应做好本制度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本制度。
如有需要,可增加相关制度和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常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授权市财政局发起设立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
市财政局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政府基金主要来源为整合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四条政府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有效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集聚融合,创新政府产业扶持方式,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为提高政府基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分别设立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政府基金监督委员会和政府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监委会、咨委会)。
第六条管委会为政府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二)审定政府基金的投资计划、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三)选聘监委会和咨委会成员;(四)审定政府基金年度报告;(五)审定子基金设立及出资计划;(六)审定子基金的管理办法;(七)审定子基金的清算方案;(八)对政府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九)协调解决政府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服务绿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现就证券交易所发展绿色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公司债券。
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产业项目,主要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要求,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产业。
三、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外,原则上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
重点支持下列主体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一)长期专注于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二)在绿色产业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或独特优势的潜力企业;(三)致力于中长期绿色产业发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四)具有投资我国绿色产业项目计划或致力于推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下称“发改委《暂行办法》”)及配套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下称“《登记指引》”)正式实施。
一、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界定根据发改委《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发改委《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10号文”)规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拓展,增加了“专项建设基金”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
并且,《暂行办法》延续了财政部210号文的相关规定精神,强调政府出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因此出资方式应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预算进行安排;除预算明确表明系由财政支出通过向特定主体增加资本金方式实现对产业基金出资,否则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以自有资金对产业基金进行的投资,不应视为政府出资资金。
根据出资主体的性质不同,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出资两部分。
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政府出资基金,则是《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首次提出“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后,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于PPP项目。
可以预期,产业基金未来将作为对接、投资PPP项目的重要工具。
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监管(一)发改委《暂行办法》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框架的结合根据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后,国家发改委仅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由证监会具体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作者:尉亮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2期摘要: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存放不仅要遵守相关关联交易法规,其募集资金存放还要受到相关专门规定的约束。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提出集团上市公司资金归集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募集资金;资金归集一、加强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近年,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加大资本运作力度,推动资产证券化。
如果央企按照国资委要求提高集团资产证券化水平,那么大量集团优质资产将会注入上市公司,相应大规模资金也将会向上市公司集中,因此探索如何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提高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归集,对于央企完成资产证券化后稳定和提升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二、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分析监管部门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遵守一般关联交易的规范外,还针对二者资金往来进行了专门规定。
现行有关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中。
(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该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但并没有禁止二者之间发生正常的资金业务往来。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内部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更注重发挥金融服务功能,在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时多采取的是存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下浮和中间业务手续费减免的让利定价策略。
上市公司作为集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享受到公平优惠的利率定价,存款利率一般都达到了允许浮动的上限,因此上市公司在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后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不属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该通知规定。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募集资金是上市公司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从资金存储、现金管理和补充流动资金三方面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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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4)
第一节募集资金使用的一般性规定 (4)
第二节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6)
第三节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6)
第四节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处理 (10)
第五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1)
第四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4)
第五章责任追究 (15)
第六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
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
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