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型73号产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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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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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6•【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有关要求,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切实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服务要求(一)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是指对客户健康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保持健康状态的行为,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

(二)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目的,是通过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丰富健康保险业务内涵,强化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促进健康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健康服务资源的配置与整合。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当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科学、安全、有效的要求,不得开展涉及以下情形的服务:1.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2.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3.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4.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5.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6.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7.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四)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1.根据公司自身服务能力、客户需求和健康保险业务特性,科学合理设定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确定服务价格;2.主动告知客户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

2024投资理财:担保协议关键条款精解

2024投资理财:担保协议关键条款精解

2024投资理财:担保协议关键条款精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投资理财产品概述1.1 产品名称1.2 产品类型1.3 投资金额1.4 投资期限1.5 预期收益率2. 担保方信息2.1 担保方名称2.2 担保方资质2.3 担保能力评估2.4 担保方信用评级3. 担保协议主要条款3.1 担保范围3.2 担保方式3.3 担保金额3.4 担保期限3.5 担保费用4. 风险评估与管理4.1 投资风险概述4.2 风险评估方法4.3 风险控制措施4.4 风险披露与告知5.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5.1 合同生效条件5.2 合同变更程序5.3 合同终止情形5.4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6.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6.1 违约行为及责任6.2 争议解决方式6.3 争议解决机构6.4 法律适用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义务7.3 保密期限8.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8.1 签署程序8.2 签署主体8.3 合同备案9. 其他条款9.1 投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9.2 投资者权益保护9.3 投资者教育与培训10. 投资理财产品的赎回与退出10.1 赎回条件10.2 赎回程序10.3 退出机制11. 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11.1 收益分配方式11.2 收益分配时间11.3 收益分配条件12. 投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与报告12.1 信息披露内容12.2 信息披露频率12.3 报告形式与方式13. 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监测与报告13.1 风险监测指标13.2 风险报告内容13.3 风险报告频率14. 投资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14.1 终止条件14.2 清算程序14.3 清算财产分配14.4 清算组的组成与职责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投资理财产品概述1.1 产品名称:2024投资理财产品1.2 产品类型:担保型投资理财产品1.3 投资金额:人民币万元1.4 投资期限:一年1.5 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6%第二条担保方信息2.1 担保方名称:担保有限公司2.2 担保方资质:具备国家认可的担保公司资质,具有丰富的担保经验2.3 担保能力评估:担保方具备较强的担保能力,担保额度充足2.4 担保方信用评级:担保方信用评级为AA+级第三条担保协议主要条款3.1 担保范围:投资理财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3.2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3 担保金额:与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金额相同3.4 担保期限:与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相同3.5 担保费用:担保方按年收取担保费率为1%的费用第四条风险评估与管理4.1 投资风险概述:投资理财产品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4.2 风险评估方法:采用历史数据分析、财务分析、现场调查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4.3 风险控制措施:设立风险准备金、实行严格的投资组合管理、定期风险监测等4.4 风险披露与告知: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并签署风险确认书第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5.1 合同生效条件:投资者签署合同并支付投资金额后,合同即刻生效5.2 合同变更程序:合同变更需经投资者、担保方和理财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5.3 合同终止情形:合同终止情形包括投资期限届满、投资者提前赎回、担保方解除担保等5.4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合同终止后,投资者可按合同约定获得投资收益,担保方和理财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6.1 违约行为及责任:投资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金额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担保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担保的,应承担违约责任6.2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3 争议解决机构: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6.4 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各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8.1 签署程序:投资者、担保方和理财公司应签署书面合同,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8.2 签署主体:投资者、担保方和理财公司为合同的签署主体8.3 合同备案:合同签署后,各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第九条其他条款9.1 投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理财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9.2 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理财公司和担保方提出权益保护要求9.3 投资者教育与培训:理财公司应定期组织投资者教育与培训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第十条投资理财产品的赎回与退出10.1 赎回条件:投资者可在投资期限届满前提出赎回申请,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理财公司10.2 赎回程序: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后,理财公司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赎回手续10.3 退出机制:投资者可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通过赎回或转让等方式退出投资理财产品第十一条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11.1 收益分配方式: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为按年分配11.2 收益分配时间:收益分配时间为投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11.3 收益分配条件:投资者持有投资理财产品至收益分配时间,方可获得收益分配第十二条投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与报告12.1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状况、风险状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12.2 信息披露频率:理财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12.3 报告形式与方式:信息披露报告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投资者第十三条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监测与报告13.1 风险监测指标: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指标13.2 风险报告内容:包括风险指标的监测结果、风险评估分析等内容13.3 风险报告频率:理财公司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发送一次风险报告第十四条投资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14.1 终止条件:投资理财产品的终止条件包括投资期限届满、投资者提前赎回、合同解除等14.2 清算程序:理财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清算14.3 清算财产分配:清算后的财产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14.4 清算组的组成与职责:清算组由理财公司和担保方组成,负责清算事务的处理和监督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投资理财产品说明书详细说明投资理财产品的性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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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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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919号农行商业大厦81208室法定代表人::马庆泉电话::传真::联系人::陈伯军成立时间8:8月月55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6912传真::(010)66106904联系人::庄为成立时间::1984年11月11日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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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金融产品说明书

金融产品说明书

金融产品说明书金融产品名称:稳盈理财计划一、产品概述稳盈理财计划是一种以保本保收益为目标的金融理财产品。

本产品由我公司特选取一篮子优质金融资产构建而成,旨在满足投资者对于资金安全与较为稳定的收益需求。

二、产品特点2.1 低风险投资:稳盈理财计划的资金将主要投资于稳定的金融资产,如政府债券、银行存款、企业债券等。

这些资产具有较低的风险,并且会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整,以确保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2 固定收益:投资者在稳盈理财计划中所获得的收益是固定的,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期限和收益方式。

产品的收益率将会在投资时确定,并且在产品周期内保持不变。

2.3 灵活性:稳盈理财计划提供多种存续期限供投资者选择,最短期限为3个月,最长期限为1年。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配置。

2.4 透明度:我公司将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投资报告和披露,确保投资者对于产品的运作情况和收益状况有清晰的了解。

三、风险提示任何金融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稳盈理财计划前需了解和接受以下风险提示:3.1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行情波动或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产品的净值可能会出现波动,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

3.2 利率风险: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的收益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如果利率下降,产品的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

3.3 流动性风险:本产品的资金将主要投资于长期或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上,因此在投资期内,投资者可能无法随时进行赎回或提前退出。

3.4 信用风险:即存在出借方(债务人)无法按时按量支付本金和或利息的风险。

3.5 政策风险:金融市场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产品的收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费用说明稳盈理财计划的购买和持有并不收取额外的费用,所有的费用均已在产品收益中扣除。

五、产品申购流程5.1 投资者可通过我公司官方网站或授权的金融机构渠道进行产品的线上或线下申购。

5.2 投资者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在申购时阅读并确认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产品说明。

2007101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2007101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上信-H-7001)年月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上信-H-7001,重要提示: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申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上信-H-7001,摘要信托计划名称: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7001,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经上海信托审核通过的类固定收益信托,含信托受益权,,流通股买断式回购,信贷资产,闲臵资金可投资于现金丰利~债券及其逆回购~金融同业存款,证券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的短期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等。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计划规模根据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而相应变化。

信托期限:不设存续期限~但不低于1年,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

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产品代码SAB078

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产品代码SAB078

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产品代码:SAB078)甲方(投资者):负责人(仅限机构投资者):联系地址:乙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联系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金座18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收益凭证业务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具有与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签署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指定的系统,通过电子签名确认同意接受电子签名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视为已签署《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与在纸质《认购协议》、纸质《产品说明书》、纸质《风险揭示书》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是指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收益凭证产品:是指西藏东方财富证券发行的,约定到期时按协议约定支付固定收益的有价证券。

(三)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交易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5:30。

第二条在认购本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确保完全理解收益凭证和此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产品的风险类型及投资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认购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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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盈理财2011年第一百九十七期(稳健型73号)理财计划协议特别风险提示:在理财计划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政策、信用、流动性、法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

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

甲 方/投资者: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乙 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地 址: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盈理财2011年第一百九十七期(稳健型73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的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理财顾问,根据自身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甲方的投资偏好、投资目标,为甲方设计投资方案,并严格遵照本协议所载的内容进行操作。

本期理财产品的具体条款和收益分配原则均以本协议为准。

三、理财计划专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计划专户(以下简称“甲方/投资者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到期款项的返还。

账户户名: 理财计划专户(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甲方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币种、小写):(币种、大写):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甲方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认购不成功,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计付理财产品任何收益,并且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

四、理财产品具体方案产品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盈理财2011年第一百九十七期(稳健型73号)产品代码 117026产品币种 人民币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目标客户 追求良好收益,且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稳健型机构投资者产品评级 中低风险(本评级为宁波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发售规模 20000万元,若实际募集金额低于3000万元,宁波银行有权宣布本期产品不成立。

(宁波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投资标准 投资起点金额20万元,以2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发行期(募集期) 2011年11月28日——2011年11月30日,共3天 产品起始日 2011年12月1日产品终止日2012年1月10日。

若理财产品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提前终止,则提前终止日为产品终止日;理财期限 40天,产品起始日至产品终止日之间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

预期年收益率 (扣除销售手续费)在本期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理财收益率为 5.0%(年化),具体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计算客户的应得收益,宁波银行保留对产品预期收益率调整的权利。

税款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款。

其他规定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间申请取消认购。

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提前赎回,不得转让流通。

本理财产品不可办理质押贷款。

五、投资对象本期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同业资产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金融资产,具体投向如下:投资资产 计划配置比例债券及现金 0-40%同业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 60%-100%合计 100%六、募集期产品认购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办理本理财产品的认购,银行将按时间顺序累计认购金额。

投资者认购成功后,银行将冻结投资者指定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募集期结束后统一划转。

如果由于实际募集金额小于能够投资运作的金额(下限规模)等原因,本理财计划不成立,系统在募集期结束时自动解除投资者认购款的冻结状态,银行将于募集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网站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在募集期内,如因投资者原因或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指定账户足额划转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计付理财产品任何收益及相应被冻结、扣划或处置的款项,并且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本金按活期存款利息计息。

七、理财收益说明㈠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宁波银行不提供保证收益承诺。

本协议有关预期收益的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宁波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㈡收益测算⒈收益计算方式:投资者收益=本金×理财收益率(年化)×实际投资期限/365。

⒉假设投资者本金1000万元,实际理财天数40天,产品到期收益率5.0%,则投资者收益=10,000,000×5.0%×40/365=54794.52元人民币(四舍五入)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㈢其它说明银行根据投资者当期理财产品账户余额及适用收益率按期计算收益。

投资期内,投资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在理财产品到期后1个工作日内,银行一次性将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在此期间,理财资金不计息。

在产品到期后,银行按实际投资结果计算产品收益,如实际年化收益率超出预期收益率,则超出部分作为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如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则不收取管理费。

八、风险提示在理财计划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政策、信用、流动性、法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

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仔细阅读本协议,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㈠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收益。

由于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同业资产等资产,投资者可能面临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

若出现上述情况,投资者理财收益可能遭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将损失全部的理财收益,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㈡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的波动性,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其他投资品收益率上升,那么投资者将损失收益提高的机会。

㈢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采用一次兑付的形式,在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本期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㈣延期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时,若所投资产无法顺利变现,本产品将面临无法按时偿付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㈤法律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果在产品运作期间,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规发生变化,将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行为的正常开展,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损失和降低。

㈥提前终止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宁波银行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一旦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㈦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账单寄送和收益估值,宁波银行将通过本行网站()进行信息公告。

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因通讯、系统故障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所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宁波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宁波银行,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导致宁波银行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㈧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情况,经宁波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协议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宁波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不能获得预计的理财收益。

㈨其他风险:由于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将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的降低和损失。

九、提前终止乙方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1个工作日通过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提前终止日后1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十、免责条款㈠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罢工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禁止等任何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㈡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变和应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税收等任何方面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㈢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银行假日,则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㈣在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如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甲方的理财产品本金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扣划或处置等,均视为甲方本人就理财产品全部本金提前违约支取,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向甲方计付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任何收益及被冻结、扣划或处置的相应理财产品本金部分。

㈤因交易账户冻结等原因造成投资本金与收益无法入账,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终止前,甲方指定账户不得销户,若因发生甲方销户导致资金无法入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声明和保证㈠甲方在此不可撤消地委托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

㈡在签署本理财计划协议以前,乙方已就本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已认真阅读本理财计划协议有关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自愿承担本协议下的产品风险。

㈢双方声明其签署本协议已获得了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十二、争议处理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㈠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㈡乙方有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㈢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协议终止:1、乙方按照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向甲方兑付完毕的。

⒉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乙方决定提前终止协议的。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提示和声明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同时甲方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风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本页以下无正文)协议签署页甲方(公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财务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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