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 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3.2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 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 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 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 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 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 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 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 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1.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以免除免赔额的部分,从而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2. 替代车辆特约条款:在保险车辆受到损失或无法正常使用时,保险公司提供一辆替代车辆供被保险人使用,以便被保险人正常履行日常工作或生活。
3. 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减轻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4. 新增设备保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上的非原厂配置的设备,如音响、导航系统等,购买新增设备保险可确保在事故中对这些设备的损失进行赔偿。
5. 划痕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出现轻微划痕或者擦伤时的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6. 自燃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自身因火灾、爆炸等原因发生自燃的损失进行赔偿。
7. 涉水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因涉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供参考,具体适用于您的保险合同还需要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和具体保险产品来确定。
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以获得详细的附加险条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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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1-03-14 生效日期: 2021-03-1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
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险条款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险 条 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编号:A01H01F04090923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编号:A01H01F01090923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编号:A01G01F18090923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5汽车保险附加险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 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保护措施是 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防止 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
赔偿限额、赔偿处理和保险期限 1.赔偿限额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3)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物
受损,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 偿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1.意外事故 2.第三者及其损失 3.赔偿的依据
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
者)。
责任免除
1.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责任 (1)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或轮胎单独损坏。 (2)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3)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4)玻璃单独破碎。 (5)汽车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租赁汽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 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 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乙方是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双方为明确附加险条款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第二条保险责任1.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2.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3.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赔偿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附加险保险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报案义务,甲方有权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保险费用1.乙方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2.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自动终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1.本附加险条款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
2.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乙方解除本附加险条款的,甲方应按未满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1)乙方违反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未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2)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赔偿;(3)__________(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2023年车险政策条款
2023年车险政策条款随着社会与技术的不断发展,2023年的车险政策也随之变化。
本文将介绍2023年的车险政策条款,并对新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第三者责任险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第三者责任险仍然是车险保障的基本内容。
该险种保障了你在驾车过程中可能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他人伤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新的政策,该险种保额将有所提高,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价值的上涨。
二、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车险政策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它保障了你的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时可能遭受的损失。
根据2023年的车险政策,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仍按照车辆实际价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对新能源车辆以及自动驾驶汽车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三、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作为车险政策中的一项重要保障内容,是保护车辆遭受盗抢、失窃的风险。
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额也将有所提高,并且针对一些高风险地区的车辆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四、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车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自燃而遭受的损失。
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自燃损失险保额也会有所提高,以适应车辆自燃风险的增加。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车型,新政策还提供了更全面的自燃损失保障措施。
五、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车险政策中的一项增值服务,它可以在发生事故时,免除车主赔付部分的责任。
在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不计免赔险的保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下调。
这一调整将进一步提高车主的使用成本。
六、附加险种除了上述基本险种外,车险政策中还包含一些附加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涉水险等。
这些附加险种可以根据车主的需求选择购买,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综上所述,2023年的车险政策条款对于车主来说是一份重要的保障文件。
车主在购买车险时需仔细了解各项保障内容和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同时,在日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安全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只有全面了解并遵守车险政策,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和安心的驾驶体验。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附加险的定义与种类一、附加险是以车辆保险为基础的可选保险项目,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附加险。
二、附加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不计免赔险: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不计算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
2.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乘车人员及其合法受托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3.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精神损害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抚慰金。
4.车辆划痕损失险:对于车辆遭受划痕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5.指定专修厂险:对于车辆损失时,投保人可指定专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赔偿费用。
6.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于车辆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7.自燃损失险:对于车辆自燃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8.涉水损失险:对于车辆因涉水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9.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对于车辆因发动机涉水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0.指定驾驶人责任险:对于指定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1.非法驾驶险:对于非法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2.车上货物责任险:对于车辆运输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3.新增设备损失险:对于车辆新增设备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第二条附加险的投保和赔偿一、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某一种或多种附加险。
二、对于投保附加险的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三、附加险的赔偿金额将根据事故损失和合同约定进行核定,并在不超过标的车辆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三条附加险的费率和保费支付一、附加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和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将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条附加险的终止一、附加险的终止将遵循车辆保险合同的终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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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
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在购车发票金额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车辆出厂后(不含在车辆售价中)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出险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钥匙、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完税(费)证明凭证或免税证明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明原件、《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完税(费)证明凭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原件或免税证明原件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3.被保险人索赔时,全车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部分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变更为保险人所有的,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本车货物损失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货物遭哄抢、抢劫、盗窃、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4.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机动车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本车上货物损失的赔款后,在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15%,负主要责任免赔10%,负同等责任免赔8%,负次要责任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四)加装的车顶玻璃未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营业性车辆。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需进厂修理,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损失,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三)发生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四)在车辆修理、维护期间和被扣押期间;(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在扣除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新增设备损失部分后,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执行车辆损失保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条其它事项(一)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二)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非营业性车辆。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因被保险机动车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三)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期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三)发生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