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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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作了缜密的规定。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本文从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浅析。

【关键词】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权处分一、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一)无权处分人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

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无权处分人实际占有物这一前提之上的,是对占有关系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即是外观优越论。

所谓外观优越论,是指外观优越于内在,表象优越于真实;当前者与后者不一致时,取前者。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外观优越论体现为善意取得制度据以建立的一个基础即是对动产的占有或对不动产的登记, 这一物权外在表现形态。

通常认为占有或登记, 这一物权的状态代表着物的原权。

物权必须公示,这是由物权的对世性与排他性所决定的。

所谓公示,即指物权必须以一种公开的、可以为外界知悉的方式予以展示,其目的和结果即在于产生社会公信力,也即使社会公众相信被公示物权拥有者是当然的物之所有人。

一般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则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

(二)无权处分人无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除了要求无权处分人应当具备占有这一前提外,还必须以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为要件。

如果无权处分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合乎法律的,此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有效的交易行为。

善意取得的成立,应当有被保护的交易行为的存在。

获得财产是通过买卖、互易、质权设定、债务清偿等具有交换性质的事实来实现的。

构成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应是一种有偿交易,也就是说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当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中图分 类号 : 9 3 文 献标识 码 : D 1 A 文章 编号 :0 5 5 1 (0 0 1 — 16 O 1 0 — 3 22 1 )7 0 7 一 1
《 同法 》 5 条规定 , 合 第 1 无处分权 的人处 分他人财 产, 经 权利 人追认或者无 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 处分权 的, 该
3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在让 与人 己经交付标 的物, 、 受让人
支付合理对价 的情况下, 让与人 因此 获得 的利益将构成不当
得利, 当将利益返还 给受损害 的原权利人 。 应 上述三种责 任有 可能发生竞合 , 在发生竞 合时, 原权利人
起诉讼 。
根 据《 权法》 物 的规定 , 产以登记 为所有权 转移 的标 不动
受让人在取得财 产时, 须以相应 的财产或金钱 支付 作 必 为对价给付 。无偿取得财产时, 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有偿取得 的前提下, 的价格也是衡量财产取得是否善意的标 准。所 合理 谓合理 的价格, 当是相当于该财产 的市场价值, 以一个 正 应 并 常的人是否对该 项交易是否善意引起合理的怀疑作为判断是
合 同有效。无权处分 就是 指无 处分 权人 以 自己的名义 实施 的
处分他人财产或权利 的债权合 同。《 物权法》 16 首次 以 第 0条 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 , 是指财产 占 有人无权处分其 占有 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 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 依法 即时取得对 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里 的财产除了动产外, 还包括
影 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无权处 分合 同为赠与情况下, 是否适 用 善意取得德 国和我 国台湾的民法予以肯定,我 国通说持否 定
态度 。 ( ) 让 的 财 产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登 记 的 己 经 登 记 , 三 转 不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权处分、善意取得,这⼆者相互牵连,所以总是有很多⼈分不清楚。

那么法律上对这⼆者有什么样的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权处分⾏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

⽆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

和商品交易稳定性。

⽆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没有处分权,有的是⾮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追认后,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种可能是善意第三⼈是通过正常途径,⽀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原物所有⼈不追认,善意第三⼈也可以取得所有权,⾄于原物所有⼈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个法律关系了。

(1)联系:善意取得正是在⽆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的,其前提就是处分⼈对财产没有处分权,⼆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和受让⼈之间的合法权益。

(2)区别:①性质不同。

⽆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种制度。

②保护对象不同。

⽆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即财产的权利⼈的利益,主要是基于⼀种“静态的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基于⼀种“动态的安全”。

③构成要件不同。

⽆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权处分⼈处分财产时必须以⾃⼰的名义实施。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④法律效果上,经过权利⼈的追认或者⽆权处分⼈嗣后取得处分权,⽆权处分⾏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为,相反,则归于⽆效。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内容提要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该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一、案例思考甲与乙罗签订买卖合同将甲所有房屋卖与乙,在乙支付货款之后,甲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半年后,乙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撤销或确认解除,则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若乙为无权处分,且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丙是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乙为无权处分,丙为善意但不能完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未支付合理对价或尚未登记时)时,丙可否依合同向乙请求违约责任?若乙为无权处分,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丙能否要求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则丙可否依合同向乙请求违约责任?二、案例解析(一)原因行为效力与善意取得案例(1)至(2)其实围绕的是一个问题,即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受原因行为影响。

对此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最著名则为王泽鉴先生与史尚宽先生对此问题的不同见解。

[1]但笔者认为两位先生的观点是在台湾物权形式变动模式基础上进行阐述的,而我国采用的是债权形式模式,两位先生的观点对我国来说更多的是借鉴意义。

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摘要】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合同法》和《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

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但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有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国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不动产无权处分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现实的生活中,存在很多关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案例,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截然不同。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一、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我国立法中涉及无权处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之中。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51条采用的是效力待定说这种观点,效力待定说认为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为效力待定。

这种观点的无处分权制度,充分尊重了权利人的意志,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交易,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民法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该学说也日益暴露出其存在的诸多弊端。

如:1、效力待定说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矛盾;2、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足。

13、交易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有悖公平。

2012年5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无权处分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情况下法院不再确认该合同无效,除特别约定的除外,无权处分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如果卖方在出卖房产时,对房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合同依然有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

浅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93-01摘要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相互区别与联系的两种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辨析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探究有效衔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途径。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一、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之间的联系与冲突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受让该物时为善意,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物权制度。

“处分”广义的是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就是指将物进行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例如旧房拆建。

法律上的处分则包括买卖、保证、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债权让与等。

狭义的处分,就是指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的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两者的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二者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

无权处分制度侧重于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注重维护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权利;而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即交易安全,注重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其次,两者的法律效果迥然不同。

无权处分发生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通过物权的追及效力回复其财产;而善意取得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原权利人的所有权由此被剥夺。

二、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理论的合理衔接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代替无权处分理论,但无权处分应当为善意取得制度留下特殊的生存环境。

对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予以区别,从而使不同情况下的无权处分都能获得最合理的法律处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从而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的合理衔接。

(一)符合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1.从原权利人的角度,按照通常的无权处分理论,在权利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但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并已经占有标的物,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阻碍了原权利人的追及力,原权利人不得请求返还。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45-01摘要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前提下,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仍是基于其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受让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前提在于合同的有效性。

善意取得制度只能解决在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问题,而不能补正基于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本身的效力。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行为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行为的后果。

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在立法上作出何种选择所涉及的也就不单纯是两者在效力上孰为优先,而且涉及到能否实现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的问题。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学界通说,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

善意取得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完成的,一个无权处分行为涉及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就是侧重对静态安全的保护,即对所有权给予的绝对的保护,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则侧重是对财产交易安全的保护,即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相对人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善意相对人,从而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一、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基于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抑或合同无效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2)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

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权。

(3)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分权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具体而言,无权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2. 处分权已经消灭,但行为人仍以有处分权为由进行处分;3. 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行为人超出限制范围进行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处分行为的效力(1)无权处分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2)如果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善意、有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有效;反之,如果受让人恶意、无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无效。

2. 处分人的责任(1)无权处分人应当对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让人也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受让人权利的保护(1)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善意、有偿的情况下,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无权处分的典型案例:甲公司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

甲公司未向乙交付汽车,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汽车转让给丙。

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善意、有偿地取得了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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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单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 14 :无权处分(★★★) (P48)
1.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称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2. 债权行为(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 1 )是否享有处分权,不影响债权行为效力,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无权处分所涉买卖合同有效;
( 2 )无权处分所涉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物权行为转为有效,受让人取得物权,否则转为无效,受让人只能考虑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物权。

3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对应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能否转为有效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以直接转移所有权为目
的,属于物权行为;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
要件,无论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

考点 15 :善意取得制度(★★★) (P56)
1. 《物权法》第 106 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 具体理解( 2019 年、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1)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
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重 付
变 权 让


环境 依 有效的法律行为 转让物权 (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持: ①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销 转让人 无处分权 【提示 1】 注意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无权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时以被代理人的义进行 【提示 2】 善意取得制度只在无权处分的情境下适用 脱手物: ( 1)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 ( 2) 盗窃物不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 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限制物权

成要件 受让人受让该物时善意 受让人 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过失 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存在合理的价格 【提示】 只要存在合理的交易对价即可,并不要求对价已经支 无处分权人与受
让人之间已经完
成相关的物权变
动要件
【提示 1】 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已经完成相关的物权要件,参考前述“基于法律行为——有权处分情境下的物权变动件与对抗要件综述”表 【提示 2】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认定物动要件已经满足 法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丧失 【提示】 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不论原权利人是否同意 ),善意受即可主张取得所有权,即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让人善意的判定细节
( 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提示】①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应当确认登记状态(权利人是否为转让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等),未确认登记状态的受让人属于轻信,而非有理由相信,不作为善意受让人对待。

②对普通动产而言,转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可以使第三人有理由信赖其享有处分权,不需要考虑登记问题
( 2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例题· 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

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6 年)
A. 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
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 C
【解析】( 1 )由于甲、乙、丙三人为兄弟关系,三人对该画的共有应推定为共同共有,甲处分该画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 2 )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该画以市场价格出卖并已交付,丁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物权的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即可主张,无须考虑原权利人的意愿。

本单元考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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