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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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免责声明

停车场免责声明

停车场免责声明一、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1.本停车场在管理和服务上尽善尽美,但不能对车辆的损失、车主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负责。

请车主在自行预防和保护自己车辆的安全。

2.停车场内的设施和设备是为了方便车主使用而设立的。

车主应当自觉维护设施和设备,不得故意损坏停车场设施,影响其他车主的使用权和乘车安全。

3.停车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集会、非法活动或其他危害社会安全、公共秩序的行为。

如发现此类行为,本停车场有权随时报警处理,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停车场的权利和责任1.本停车场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入场,并有权对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车辆进行暂扣处理。

2.如车主未按规定操作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或纠纷,与本停车场无关。

停车场不对车辆、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停车场在经营管理中应当尽到事先提示、预防的义务,但不能对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负责。

例如:自然灾害、交通管制、领导视察等。

三、车主应当遵守的规定1.车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停车的法律法规,依法、自觉地缴纳停车费。

2.车主应当正确操作自助缴费机,避免因擅自操作所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3.车主停车时,应当按照要求停放、注意安全,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非指定位置。

4.车主应随时保管好自己车辆的钥匙、证件等随身物品,不得将贵重物品、现金等放置于车内。

四、免责声明的范围及处理方式2.如发生车辆、财产及人身损失,车主应立即报警,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3.车主或其代表在停车场内参观、使用、停车和行走等任何活动,即被视为同意本免责声明,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对本停车场免责声明的解释权、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均归本停车场所有。

停车场地址:XXX联系电话:XXX在现代城市生活中,车辆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停车场作为车辆停放的重要场所,在城市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对城市交通的规划和改善的体现,也是对城市文明素质的考验。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行为,提高停车场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促进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以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楼和露天停车场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停车位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方便车主了解停车位的情况,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公示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停车费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用先进的停车设备和技术,提高停车场运营效率,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第九条停车场规划要根据停车需求、地区交通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充分考虑停车位的数量、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与周边交通设施衔接,方便车辆进出,避免交通拥堵。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保证停车场结构的稳定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等新能源汽车停车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的需求。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停车位大小,确保各类车型都能够顺利进出停车位。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均衡的照明设施和防火设施,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和指示标志,指导车辆进出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停车位指示系统,告知车辆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电子缴费设备,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专用通道或停车位,方便残疾人和孕妇使用。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停车场内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所有人、管理人和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停车场责任书

停车场责任书

停车场责任书停车场责任书第一条:定义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停车场的权益义务关系,规范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双方责任1. 停车场经营方应负责为停车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并保证停车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停车场用户应遵守停车场的规章制度,自觉配合停车场运营方的工作,并保证所停车辆合法、安全。

第三条:停车场经营方责任1. 提供安全服务:停车场经营方应确保停车区域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交通事故、盗窃、纵火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2. 维护设施设备:停车场经营方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停车场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3. 公平高效管理:停车场经营方应建立公平、高效的管理机制,提供合理、便捷的停车服务,确保停车场的秩序和运营效益。

第四条:停车场用户责任1. 遵守规章制度:停车场用户应遵守停车场的规章制度,如停车位、停车时间等规定,确保停车场秩序和运营顺利进行。

2. 积极配合工作:停车场用户应积极配合停车场经营方的工作,如按照指引停放车辆、正确使用停车设备等,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3. 合法停放车辆:停车场用户应确保所停车辆合法,不得停放违规、违法车辆,如偷盗、抢劫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停车场经营方如未按照本责任书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停车场用户如未按照本责任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停车场经营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责任书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责任书以条款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附则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停车场经营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停车场经营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停车场用户(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停车场用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

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

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正常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双方当事人一种特约服务,停泊车辆的车主需另行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

三、小区停车场内停泊车辆是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大量纠纷显示,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中如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与车主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是否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且车主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已形成保管关系,如车辆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一般只收取几元钱的停车费,视为保管关系有失公平,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一种场地使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保管关系,对于提供场地使用的物业公司来说,不应对车辆的丢失、损毁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保管合同的概念及实践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最关键的是还须有车主将车辆交付保管方并由保管方实际控制的行为。

停车场责任范围

停车场责任范围

停车场责任范围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停车场的责任范围,为停车场管理者和使用者提供法律参考。

1. 停车场的基本概念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包括室内外停车场、地下车库等。

它既可以是公共设施,也可以是私人财产。

2. 停车场管理者的责任2.1 安全保障责任停车场管理者应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包括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保安巡逻、设置合理的照明等,以防止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发生。

2.2 维护管理责任管理者需要定期对停车场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停车设施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因设施损坏导致车辆损害或人员伤害。

2.3 明确指示责任停车场应设置清晰的交通标志和指示牌,指导驾驶者正确停放车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 停车场使用者的责任3.1 遵守规则责任使用者应遵守停车场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车速限制、停车位置、支付费用等。

3.2 注意安全责任使用者在停车场内驾驶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造成交通事故。

3.3 保管个人财物责任车主应自行负责车内财物的安全,停车场一般不对车内物品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是因停车场的过错所致。

4. 法律责任划分4.1 停车场管理者的法律责任若因停车场管理者未尽到上述责任,导致车辆损坏或人员伤害,管理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使用者违反停车场规定,导致自身或他人车辆损坏、人员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结语明确停车场的责任范围,对于促进停车场管理的规范化、提高使用效率、减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停车场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业管理形式,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相对复杂。

以下是停车场物业管理的几种常见法律责任:
1. 安全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有责任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包括维修路面、检修设备和安装有效的监控系统等。

如果发生车辆损坏、车辆丢失或人员伤害等事故,物业管理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监管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需要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监管。

物业管理方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没有超时停放、没有违规停放,并及时处理违规情况。

否则,可能会面临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3. 管理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需要确保停车场的秩序良好,并提供合适的停车位。

物业管理方应定期清理停车场、修复损坏的设施,并确保停车场的通道畅通。

如果出现停车位不足、设施损坏等问题,物业管理方需要及时解决。

4. 合同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与停车场用户之间一般会签订停车合同。

物业管理方需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如收费标准、免责条款等。

如果物业管理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5. 环境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需要确保停车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如果未能做到环境整洁和垃圾分类,物业管理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项管理责任,确保停车场用户和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安全,以免触犯法律或引发纠纷。

关于停车场法律责任的认定

关于停车场法律责任的认定

关于停车场法律责任的认定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人和自然人拥有机动车辆愈来愈多,存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极为经常之事。

但在停车过程中,经常发生车主、顾客、消费者自带的车辆丢失、被盗、被撞、受损案件,停车场管理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即使诉讼到人民法院,处理亦有不同,还有些法院干脆裁定“不予受理”以回避矛盾。

许多停车场管理者也为了自身利益,事先在停车场告示“收车位租赁费”或“免费停车,后果自负”等内容以拒绝承担保管赔偿责任。

据此,许多车主、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案件后,也往往无所适从,不知所措。

该怎样认识和处理该类纠纷呢?笔者试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些粗浅探析,以求同仁指正。

一、收费停车场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无论是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还是消费停车场,只要收费,就应承担保管义务,发生所停车辆被盗窃、丢失、损坏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对该类停车场应按“严格责任原则”来作判定。

其理由:1、收费停车场和车主之间法律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

因为,收费停车场设立的宗旨就是为车主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作为经营专业停车场者,在申请设立和报请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关的许可、登记时,都注目以停车服务、经营为宗旨。

税务机关发给的收费凭证亦是指停车服务费。

作为宾馆、酒楼、商场和其他经营者设立收费停车场,一可招徕主业生意,二可展开停车服务业务。

包括收费的公益停车场,都是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证书”才能方可经营。

故停车场设立的目的就是收取保管费。

另外,在停车服务过程中,收费停车场大都配备有专人看管、记录、疏导、验证、放行等,或者由专人操纵电脑收费、开、放、刷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的规定。

从停车场申请、审批到运作,都说明车场管理者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而车主们的本意更是委托停车场看管。

否则,不一定要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

停车场事故责任认定

停车场事故责任认定

停车场事故责任认定⾏车安全对于每⼀个驾驶⼈员⽽⾔是⾮常重要的,如果在⾏车中不注意观察路况,谨慎驾驶,就很容易发⽣交通事故,特别是在停车场这种车多场地⼩的场所,那么在停车场发⽣事故责任怎么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停车场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可见,该法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1、是机动车之间适⽤过错责任原则,即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

2、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适⽤⽆过错责任原则,即指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不论⾏为⼈主观上有⽆过错,都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构成条件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必须有⼀⽅使⽤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机动车),⽽对另⼀⽅当事⼈的范围并⽆要求。

另⼀⽅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乘客或者⾏⼈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的,但其活动或者⾏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

2、交通事故发⽣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

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的地⽅,例如⼴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定公众通⾏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发⽣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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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的法律责任——以“停车合同”法律性质为中心作者:张俊文邬砚(沙坪坝法院)发布时间:2012-03-29 09:00:51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随着私家车的日渐普及,停车服务应运而生,有效解决了人们驾车外出时的车辆停放问题。

但是,在停放期间,车辆被盗事件时有发生。

围绕车辆被盗的损失,车主往往以停车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则以其仅负责提供停车场地、并无保管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对此问题,学术界的观点不尽统一,实践中的判例亦各行其是。

鉴于此,本文拟站在解释论的层面,对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界定,从而厘清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一、针对“停车合同”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围绕“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称之为“保管说”。

该说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合同性质进行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存车收费属于保管合同”。

[ ] 第二种观点可称之为“交付区别说”。

该说认为,应当以车主是否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如停车场实际控制车辆的,则为保管合同,反之则为租赁合同。

[ ] 第三种观点可称之为“停车场区别说”。

该说认为,应当根据停车场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判断。

如车主在有专门人员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消费停车场停车的,宜认定为保管合同;车主在无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停车的,宜认定为租赁合同。

[ ]从上述不同观点来看,对于“停车合同”的定性之争,主要在于应当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还是车辆保管合同。

在场地租赁合同项下,停车场作为出租人,仅负责提供场地,不负责车辆保管,因此,如车辆被盗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车辆保管合同项下,停车场作为保管人,不但需要提供场地用于存放车辆,还应妥善看管车辆;如车辆被盗的,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停车场应根据其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如停车场具有重大过失的,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停车合同”的定性,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影响。

二、对“停车合同”的定性应当坚持“交付区别说”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因此,就车辆停放问题,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订立场地租赁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车辆保管合同,该合同性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这一问题之所以会引发争议,系因在现实生活中,车主在停放车辆时,并未与停车场就订立合同的相关细节进行磋商,对彼此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双方均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导致对合同性质难以准确界定。

本文认为,站在立法论的层面,“保管说”与“停车场区别说”自有其合理性。

但是,站在解释论的立场,对停车合同的定性应当坚持“交付区别说”。

合同法第367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此,唯一合理的解释结论是“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

”[ ]据此,只有车辆实际交付停车场的,才可能成立保管合同。

同时,考虑到在场地租赁合同项下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车主无需交付车辆,故在车主将车辆交付停车场,且双方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订立保管合同。

所以,如车主将车辆交付停车场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的情况下,如二者之间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停车场仍可能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作进一步论述。

在采纳“交付说”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如何认定车辆的“交付”。

通常所谓,“交付系指事实管领力之移转,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又称为现实交付。

”[ ] 若此,则车辆之交付应以占有之移转为判断标准。

但是,一则车辆系特殊动产,有别于一般动产;二则保管合同以保存标的物为目的,而非以保管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故车辆保管合同项下的交付理应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动产交付。

诚如刘兴树先生所言,“停车场的宗旨是保管静态的车辆而非动态的车辆。

所以场主是否控制了车辆,不能以是否拿了车钥匙、行驶证为根据。

控制车钥匙、行驶证是控制动态车辆的标志,不是控制静态车辆即停车场车辆的标志。

只要场主设立了停车场服务,具有车辆可否进出车场的权利,也就实际控制了存放的车辆。

”[ ] 因此,本文认为,对车辆保管合同所要求的“交付”,应以停车场能否对车辆进出车场加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以下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车辆已经交付:一是停车场取得车钥匙。

在这种情况下,停车场可以直接驾驶车辆,即已取得对车辆的控制、支配,应当认定车辆已经交付;二是停车场向车主发放取车凭证,车主取车时凭证放行。

对于这种情形,普遍认为,车主对于自己的车辆只有持取车凭证才能将车取出,这正是停车场实际控制车辆的体现,也应认定车辆已经交付;[ ]三是在特殊的停车场合,一般为住宅小区,停车场通过直接识别车主,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对车辆予以放行。

由于停车场有权决定是否放行,也应视为车辆已经交付。

三、对四类停车场法律责任的分析现实生活中,有的停车场因仅提供场地租赁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故并未实际取得对车辆进出车场的控制,有的停车场因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故通过适当方式对车辆进出车场进行了控制,但其控制方式不尽相同。

本文试结合不同类型的停车场进行分析。

(一)经营性停车场所谓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停车服务,有专门的场地、专门的设施,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

经营性停车场的运作模式是,车主驾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向车主签发单证或随机发放磁卡,车主按照停车场的指示停车;取车时,车主凭停车场签发的单证或发放的磁卡缴费,停车场收费并验证单证、磁卡无误后放行。

由于停车场系根据其审核查验的结果决定是否放行,因此应当认定停车场实际控制了存放的车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定性为保管合同。

对此,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西安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即规定,经营性停车场负有安全保卫方面的义务。

[ ]从而明确了经营性停车场的保管人责任。

(二)附属性停车场所谓附属性停车场,是指从事购物、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为招徕顾客,提供给消费者用于免费停车,或在收费上给予一定优惠的停车场。

实践中,附属性停车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按照经营性停车场的方式进行管理的停车场,二是利用周边闲置空地或道路进行临时停车的停车场。

1、按照经营性停车场的方式进行管理的停车场。

该停车场既是按照经营性停车场的方式进行管理,则停车场已经取得对车辆的控制,经营者应当承担保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保管人责任,合同法区分了无偿保管与有偿保管,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责任,那么经营者未就停车单独收费的,是否构成无偿保管呢?对此,最高法院研究室在《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

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该答复以宾馆是否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为标准,区分适用不同的保管责任,有所不妥。

这类停车服务看似“免费的午餐”,实则与真正的无偿保管大异其趣。

“第一,附属性停车场与经营主业紧密相连,经营者设不设立附属的停车服务,与其主营业的效益有极大关系,不可分割;第二,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免费保管,其主旨并非为事后‘免责’抗辩,而是变相地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住宿费、消费款、购物款中收取了停车保管服务费,实际上并非免费。

”[ ]因此,基于免费停车对主营业的促进作用,以及经营者主营业的经营成本中包括了停车保管费,而经营成本通过主营业进行了回收,故即使经营者未就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亦应视为有偿保管合同。

有人提出,“当消费者将机动车交付给这些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车辆管理人,或将机动车停放在其指定的停车位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就负有对车辆的看管义务。

但这种义务不同于合同主义务,而属于合同附随义务。

”[ ] 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经营者负有的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既未考虑到消费者未进行消费的情况,亦未考虑到消费合同与保管合同同时成立的情况。

在车主未消费的情况下,车主与经营者之间仅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如车辆毁损、灭失的,车主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经营者承担保管人责任,但无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在车主已消费的情况下,在车主与经营者之间既成立消费合同,又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即合同联立。

如车辆毁损、灭失的,车主既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经营者承担保管人责任,亦可以消费合同为依据,要求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

2、利用周边闲置空地或道路进行临时停车的停车场。

这类停车场位于经营场所之外,多为开放性空间,既难以与非消费者的车辆区分开来,消费者本人也可随时将车辆开走,因此,经营者并未实际控制车辆,在车主与经营者之间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但是,如消费者系根据经营者的指示停放车辆的,则该停车场应视为经营、服务场所的延伸,如车辆丢失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要求经营者承担对其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

(三)公益性停车场所谓公益性停车场,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公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空地,供公众免费停车的停车场。

“其特点为无人收费,无人管理,没有‘场主’”。

[ ]这类停车场仅有场地,既无专门设施,也无管理人员,不具备对车辆实施控制的条件;车主既可随时停车,也可随时取车,并未将车辆置于提供场地的单位控制之下。

因此,双方之间不成立保管合同;同时,租赁合同系有偿合同,而车主并未向提供场地的单位支付停车费,因此,双方之间也不成立租赁合同。

如车辆在停放期间被盗的,提供场地的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四)小区停车场对小区停车场,应根据其权属的不同作进一步细分。

1、业主专有停车库,即业主购买的、单独建设的、封闭的停车库。

这类停车库占有独立的地基,业主享有单独的所有权。

[ ]由于停车库的权属由业主单独享有,处于业主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业主或经业主同意的第三人使用该停车库的,既无须向物业公司支付保管费,也无须支付租赁费。

在业主或经业主同意的第三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既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也不存在场地租赁关系。

如停放在该停车库的车辆被盗的,物业公司不应负保管合同或租赁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有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如物业公司未妥善履行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此处的“小区业主”,在解释上应包括户主及其同住家属,以及经业主同意进入小区的第三人。

2、业主共有停车场,即利用小区的部分基地划出停车位,供车主集中使用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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