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受教育权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作者:张浩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受教育权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在当前的背景下确越来越受到关注。
通过对受教育权性质几种学说的研究,明晰了受教育权的特点,为更好的保护受教育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基本权利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 -0264-01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基本权利。
一、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对于一个民族而言,教育一个民族就是使这个民族文明化。
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不注意发展教育,那么这个国家迟早要走向衰败。
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被写入宪法,最早便是1919年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
就学期限,至少八学年,次为完成学校至满足18岁为止,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
受教育权在二战后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得到了充分肯定。
我国的教育法学起步较晚,初步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对受教育权的研究相对薄弱。
关于受教育权的专著主要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受教育权主体范式论》以及一些受教育权方面的论文。
二、受教育权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从宪法学基本权利出发来研究受教育权的性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受教育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其性质是什么,法学界也未达成共识。
(一)过渡权利说日本学者永井宪一在《教育法学的展开与课题》一书中认为,受教育权也属于基本权的一种,作为基本人权,它是与劳动群众的劳动权或者是生存权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有哪些法律专门规定了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专门规定了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粗吵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让凳缓、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2022年11月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公开招聘思政课专任教师笔试历年高频考点试题库集锦答案解析

2022年11月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公开招聘思政课专任教师笔试历年高频考点试题库集锦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单选题(共25题)1.不属于教育法律的责任种类的是()。
A.行政法律责任B.民事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行为法律责任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B.变相体罚C.体罚、变相体罚D.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答案:D本题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动态意义的教育法制,其核心在于()。
A.教育立法B.教育执法C.教育普法D.依法治教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教师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是()。
A.教育教学权利B.科学研究权利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C.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利D.获取报酬权利答案:A本题解析: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享有的最基本权利。
教育教学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教育教学权。
5.体育课上学生们正在进行单杠项目练习,体育老师张老师在杠下进行保护。
此时,有人来通知张老师,教务主任在办公室等他,要跟他商量下学期新开设的体育选修课的问题。
张老师跟班里的体育委员说了一下,便离开操场,而同学们继续练习。
结果,在张老师离开期间,有同学从单杠上摔下,导致腿骨骨折。
张老师应负()责任。
A.侵犯学生人身安全权B.侵犯学生财产权C.不作为侵权D.侵犯学生健康权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
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学生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
由于体育课教师在学生进行危险动作时应在旁指导保护,而题干中张老师在学生单杠练习过程中离开,也并未停止学生的练习,所以张老师构成了不作为侵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题培训考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题培训考题1. 享有()权利,是银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单选题] *选择权知情权(正确答案)安全权受教育权2. 除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外,银行应拒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结和扣划,这是银行消费者拥有()的体现。
[单选题] *安全权隐私权(正确答案)知情权监督权3. 银行消费者在消费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利率、手续费标准等等,这是消费者拥有()的体现。
[单选题] *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正确答案)选择权4. 银行应对在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经营信息等非公开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单选题] *消费者(正确答案)业务主管主管领导上级部门5. 以下哪些权利是银行普通消费者所拥有的() *知情权(正确答案)选择权(正确答案)安全权(正确答案)受教育权(正确答案)6.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原则是() *预防为先(正确答案)教育为主(正确答案)专业指导依法维权(正确答案)协调处置(正确答案)7.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有() *保障消费者权益(正确答案)提升银行服务水平(正确答案)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正确答案)维护社会和谐(正确答案)8. 银行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在银行消费过程中享有的()等权利。
*人格尊严(正确答案)生活习惯民族风俗习惯(正确答案)个人价值观9. 银行不得以()等方式作出对银行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合同格式(正确答案)通知(正确答案)声明(正确答案)告示(正确答案)10. 消费者金融信息包括 *个人身份信息(正确答案)财产信息(正确答案)账户信息(正确答案)信用信息(正确答案)金融交易信息(正确答案)11. 为保障银行消费者隐私权,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2. 银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银行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问答

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问答关键信息项1、学生权益的范围和定义2、学校的责任和义务3、学生自身的权利和义务4、常见侵权行为及应对措施5、法律救济途径和方式11 学生权益的范围和定义111 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包括接受公平教育、获得学业成绩评价、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等权利。
112 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13 财产权,学生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学生的财产。
114 隐私权,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
12 学校的责任和义务121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校舍、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12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123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124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3 学生自身的权利和义务131 学生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132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
133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
134 学生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报告。
14 常见侵权行为及应对措施141 校园欺凌: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网络欺凌等。
学生遭遇校园欺凌时,应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学校应采取措施制止欺凌行为,并对欺凌者进行教育和处理。
142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果遭受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伤痕照片、证人证言等,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143 学业成绩评价不公:学生认为自己的学业成绩评价不公正时,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价。
144 个人信息泄露:学校或其他机构未经学生同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学生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初三第11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周村一中朱明一、要点记忆1、依法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
目前,我国在教育方面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5项权利、4项义务。
4、义务教育的含义、意义。
5、义务教育具有3个基本特征: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免费性。
6、免费性是指免收学费,不是免费教育。
7、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8、国家的责任;(略)。
学校的责任:(略)。
9、社会的责任:捐资助学,尊师重教、拒招童工,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场地设施。
10、家庭的责任:保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1、国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最主要的是提供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
12、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
14、国家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有三项:(略)。
15、青少年要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和享有的受教育权利。
怎样自觉的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第一、要坚持是自己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第二、要全面发展自己;第三、要自觉的维护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第四、要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
二、课堂巩固与提高(一)单项选择题:1.在下列选项中,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A.抚养子女B.赡养父母C.通信D.受教育2.义务教育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由_________保证推行和实施的。
()A.公民自觉性B.社会舆论C.说服教育D.国家强制力3.在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中,作为制定教育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是()A.义务教育法 B.教师法C.教育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4.在我国,青少年上学读书,接受教育,这()A.是权利,不是义务B.是义务,不是权利C.既是权利,也是义务D.与权利、义务无关5.以下选项不符合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的是()A.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B.国家必须举办学校,筹措经费帮助贫困学生C.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D.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1、D2、D3、C4、C5、D(二)材料分析题:1、材料一:在2005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突出强调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
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
“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
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 (11)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尊敬的各位法官:我是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学生,很遗憾的是,在我就读的学校,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遭到了侵犯。
因此,我在此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对学校的侵权行为进行严惩,并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概述我现就读于某大学,今年大四,因为是优秀学生,学校将我作为代表派我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在参加竞赛时,我被安排穿上学校制定的赞助商T恤,并在胸前印制了赞助商的广告,以达到对赞助商的宣传和宣传效果。
然而,这样的安排严重侵犯了我本人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首先,在比赛中,我代表自己和学校参赛,却成了赞助商的宣传工具,无异于剥夺了我的姓名权。
其次,学校此举违反了我作为一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将我们这些优秀学生扣在特定角色上,必须执行学校的意志,这不仅侵犯了我们的自由,也侵犯了我们的尊严。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保障公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任何侵犯公民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的行为都违法。
1.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通过姓名,个人的个体尊严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有保护其姓名的权利,不得侵犯。
而在本案中,学校为对赞助商作出宣传,让我们穿上赞助商的T恤,实际上就是将我们的名字冠以赞助商的广告,剥夺了我们的姓名权。
2.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种人权,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实现教育现代化。
而在本案中,学校以赞助商利益为优先,不以我们学生的利益为重,禁止我们不穿赞助商的T恤,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受教育权。
三、请求判决因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要求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我以下损失:1.赔偿我因此事遭受的精神损失费,共计50万元。
2.赔偿我因此遭受的名誉及形象损失费用,共计20万元。
3.赔偿我因此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4.责令学校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关于此事件的公告,恢复我的名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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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是通过向个人传授思想,
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来塑造和完善人格的过程,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
教育训练的权利教育,可以培养个人潜在的能力,不仅让我们能够更为顺利的步入社会,从事一份理想的职业,而且可以使我们成为有理性,有人格,有尊严的人,而这
又是公民,正当和有效行使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早在1995年,我国便颁布了教育法,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和公正评价,完成规定
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受教育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还是一
项基本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
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
教育制度的实施,在我国当前,初等教育。
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当年阿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大
部分公民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可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直接步入社会,但随
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在步入社会之前,接受完整的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不断增大,
与此相应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自然也不应局限于义务教育阶段,那么除
了不得不正当的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呢还应当积极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
宪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
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而且发展学前教育,那么国
家对于义务教育,负有普及的义务,国家应尽可能为每一位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创造
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例如,提供并管理相对完善的教学设施,培养合格的教师,
为教育投入必要的经费,制定相关的制度等等,那么这里所说的相关制度主要是指法
律制度,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确保宪法对受教育权的保护落到实处,除了针对义务教
育是用的义务教育法,我国还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没有合格的教师,公
民的受教育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那么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修养和业务素质的
教师队伍,我国还制定了教师法,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不意味着只能
由国家举办的教育事业,我国宪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在2003年我国开始实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民办教育
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有利于丰富我国教育的形式和种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