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民事律师应当格外注意
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领域,诚信和真实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不道德的人,他们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来谋求利益或是达到其他不当目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秩序,我国的民法典对于虚假诉讼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以期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管。
第一,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诉讼指当事人明知所主张的权益明显不存在或与事实不符,而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明知不是本人的权益而提起诉讼,且因此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虚假诉讼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必须予以严厉制止。
第二,民法典对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
当诉讼参与人提起虚假诉讼,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公告赔礼道歉等。
同时,诉讼法院也有权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制裁,例如撤销诉讼请求、罚款、禁止起诉等。
这些法律后果的存在,既可以让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减少虚假诉讼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民法典对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在虚假诉讼中,虚假陈述往往是欺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手段之一。
为了便于判断虚假陈述的存在,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权益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有权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鉴别虚假陈述,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第四,民法典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加大了力度。
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一种,其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
为了惩治恶意诉讼行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他人时,必须具备合法的权益追求,并且诉讼请求合理。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在法庭上表现出恶劣的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恶意诉讼行为,并依法处以相应的制裁措施。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虚假诉讼案件有了新规定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虚假诉讼案件有了新规定今天是元月4日,随着新年的到来,一批新规从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虚假诉讼案件的新规定,引人关注!第一次知道有“虚假诉讼”这个名词和概念,还是在关注错换人生28年事件以后。
——其实,仔细回头想想,关于错换人生28年事件的“第一次”,还真不少!这是后话,暂且不表。
长期关注错换人生28年事件的网友都认为,经过封地一审再审的杜某枝诉大药房生命权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理由是:涉案双方的病历资料作为唯一证据,存在严重涂改;同一时期在院生产的产妇,所持的出生证完全不同:许敏拿到的是1992年事发时已作废版的出生证,杜某拿的则是1995年马店计生站的出生证,与大药房没有半毛钱关系。
此案涉及许姚、杜郭和大药房三方,三方均认为存在偷换的可能性:许姚方认为杜郭方涉嫌为改善家族基因,用患有先天乙肝的策换走了威。
杜郭方则认为自家孩子健康评估值是9分,而许家孩子威只有6分,且存在二度窒息,许又是先出院,所以是许抛弃威,抱走了策。
大药房则认为,不排除人为因素的可能性,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如果剧情反转,将保留追责权利。
事情蹊跷的是,虽然三方都认为存在偷换的可能,但对待偷换的态度却天差地别,迥然不同:许姚一直奔走在追查真相的路上,至今矢志不移!他们想知道:当年刚生下的婴儿,究竟是以怎样的方式完成了“狸猫换太子”!是有心还是无意?是错换还是偷换?是工作失误还是人为犯罪?而杜郭方只是嘴上说说许姚也是偷娃贼,却从来就没有追查真相的想法,未免让人生疑!在拿到第三方支付的132万巨款后,剩下的,就只有网暴了!大药房嘴上说着保留追责的权利,行动上却毫不犹豫、异常麻利的拿家国资金给付了原告132万巨款!至于存在重大争议的涂改病历背后是否有内幕,两份迥异的出生证有无猫腻,则和操办此案的叔叔持完全相同的态度: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封地叔叔家既没有作任何司法鉴定,也没有准许双方质证,以判令大药房支付巨额赔偿款匆匆为案件画上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句号!这就是网友认为这是一起虚假诉讼的真正原因!杜某起诉大药房拿到了132万赔偿款,主要依据的是1995年马店计生站开出的出生证。
民事执行中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事律师的视角

民事执行中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事律师的视角引言经过多年综合治理,法院执行工作已取得巨大成绩,展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阻碍、规避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执行中“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
这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既有执行异议处理本身不完善,又有刑民交叉案件的区分处理,这些都对实践各方产生较多困惑。
现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对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也作了相应规定。
从立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以及刑法修正案九,标志着虚假诉讼治理在立法层面日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在执行实践中,切实运用好这些措施,及时惩处虚假诉讼行为,能起到一定的震慑、防范作用,但有关司法数据表明,司法实务中真正使用相关条款来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做法非常之少。
笔者统计了近五年和执行相关的虚假诉讼罪和关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文书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的现象非常常见。
对比执行异议之诉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数量,最近五年,重庆地区和执行相关的虚假诉讼罪只有13起,而和虚假诉讼相关的执行异议之诉却多达113起,虽然都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虚假诉讼罪的裁判文书数量却远远少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外人异议之诉。
成因1.当事人因素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被执行人信息搜集的联动不足,信息沟通不畅,证据调查能力欠缺。
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常常利用地域差、时间差,在一地区法院败诉后又在异地提起诉讼。
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逐利参与虚假诉讼,也加大了识别虚假诉讼的成本。
另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或执行的预期利益远远大于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高收益低风险的侥幸心理使得执行中的虚假诉讼屡见不鲜。
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编造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故意夸大、缩小事实,隐瞒真相,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虚假诉讼行为人因虚假诉讼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调查取证费用等。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虚假诉讼行为人故意拖延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行政责任(1)罚款:人民法院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2)拘留:虚假诉讼行为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3. 刑事责任(1)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行为人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其他法律后果(1)撤销裁判:人民法院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
(2)诉讼费用负担: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因虚假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3)限制高消费:虚假诉讼行为人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4)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因与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
在诉讼过程中,甲伪造证据,使人民法院误判,判决乙支付货款。
事后,乙发现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
虚假诉讼最简单处理方法

虚假诉讼最简单处理方法在法律实践中,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证据或者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处理虚假诉讼成为了法律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介绍虚假诉讼的最简单处理方法。
一、明确法律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家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加强证据审查在处理虚假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或者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证人等方式,以查明事实真相。
三、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已经查明的虚假诉讼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四、完善诉讼制度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还需要完善诉讼制度。
例如,加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规范,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防止律师参与虚假诉讼;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总之,处理虚假诉讼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既要明确法律规定,加强证据审查,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行为,也要完善诉讼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当目的,利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很多,主要包括恶意诉讼、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证据造假等。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1. 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仍然提起诉讼。
恶意诉讼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敌意或仇恨,或者是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2. 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诉讼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有些诉讼代理人可能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或提出不实的诉讼请求,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3. 证据造假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伪造证据或者向法庭隐瞒真相,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性。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虚假民事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杜绝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2. 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法律机关应该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对恶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从法律上震慑不法分子,减少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置虚假民事诉讼。
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他们的行为,对于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遏制虚假民事诉讼。
5. 加强司法审查加强对诉讼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规范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虚假诉讼罪(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对于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增强。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虚假诉讼罪的概念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制造虚假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诉讼程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仅为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查阅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三)致使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生产、经营、生活受到重大损害;(四)致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五)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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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民事律师应当格外注意作者:黄兵向阳花刑辩创始人提到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刑辩律师才有高风险。
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法”,所谓的“诉讼技巧”时有应用,不关注证据来源及真实性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但是随着立法和执法的日趋完善,不论你是有意为之,亦或是无心之举,都可能引发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比如本文将要探讨的虚假诉讼罪。
近年来,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有泛滥之势,已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8月29日,为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虚假诉讼罪”写入我国刑法。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生效),明确了该罪具体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标准等问题。
过去虚假诉讼行为最多只受到行政处罚,如江苏某律师事务及其主任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分别被罚款20万元、5万元。
现在虚假诉讼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各地公检法均加大了审查力度,很多政法系统甚至作为专项行动在重拳出击。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对虚假诉讼罪的感受尤为深刻。
从接受委托的案由来看,虚假诉讼已然成为高频次犯罪类型,尤其是在2018年《司法解释》生效以后,惩处力度不断加强。
在虚假诉讼案件辩护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事代理正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
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了把戏演得更逼真,让这些“假案件”看起来“天衣无缝”,一般都会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
因此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聘请了代理律师,虚假诉讼的全程都有律师参与。
一旦东窗事发,律师极可能成为涉嫌“共犯”的被调查对象。
司法机关将严格审查律师代理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知晓虚假事实、有无判别证据材料、如何理解一些不正常现象,等等。
更不能排除有些当事人在事前暗中拉律师“下水”,在事发后为了逃避刑责,将责任推卸给律师,最后把锅甩给代理律师的情况。
因此,民事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不要为当事人出些“馊主意”,更不能以身试法,避免触及虚假诉讼罪。
如果律师被当事人蒙骗,不仅白白付出劳动,让自己麻烦缠身,还助推了违法犯罪行为。
一、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在立法层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媒体公开的一些典型案例,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警示案例1、【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3刑初25号】2016年实习律师赵某为了使委托人陈某某的债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优先执行,与委托人陈某某商定,由陈某某提供16名工人的身份信息,赵某伪造了工资欠条、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等材料,陈某某在赵某伪造的欠条上签字捺印。
2016年1月,赵某将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到仁怀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民事调解书。
不料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因虚假诉讼被移送仁怀市公安局调查,最终赵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1496号】委托人王某某因“依风公司”权属等事宜与他人发生纠纷,经与律师熊某某商议,由王某某安排邻居江某某充当虚假诉讼的原告,其子郑某某充当被告。
之后熊某某则指派律师杨某某草拟《借款合同》,共同虚构了郑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江某某借款480万元未归还、依风公司自愿为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
2016年2月,杨某某陪同王某某、江某某向原闸北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之后因慑于法律风险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诉。
最终熊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免予刑事处罚。
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终864号】委托人郑某某与他人民事纠纷被法院查封房产,为逃避判决执行,经律师林某某授意,郑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再转账的方式,形成郑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12万元的银行流水,并出具了虚假借条。
之后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民事调解书。
2016年5月5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款分配方案通知》,确认经评估拍卖相关房产蒋某某可参与分配执行款金额为376512.05元。
后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最终林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以上列举的三个虚假诉讼案例中,有的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有的律师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甚至有些律师误以为追讨合法债务便可以捏造事实起诉。
那么,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如律师涉罪,有哪些要点值得注意呢?三、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五个要点1、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与他人通谋”是必要条件。
律师代理了虚假诉讼案件,实施代为起诉、申请保全、出席庭审、申请执行等案件工作,如果不存在通谋,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关于通谋的认定,一般体现为共同商议,合谋串通,帮助出谋划策,帮助伪造借条、流水等证据,明知事实虚假而提起诉讼等。
当然,存在的这些“通谋”行为,一定是需要“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
对于代理律师中途参与案件等情形,则需要审查判定主观明知的内容。
如果律师主观上明知是虚假事实,可按共犯理论处理。
3、在行为特征的认识上,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应限定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
如果律师只是在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合同履行方式及期限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则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认定。
有些律师因对法律理解不当或者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法律关系的案由上选择错误的,不能认定为“无中生有”。
但是,部分篡改型诉讼也并非绝对安全,具体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伪造公文印章、妨害作证等罪名。
4、关于主从犯划分的问题。
律师只是被当事人雇佣为代理人,因其代理行为专业性较强,且贯穿整个诉讼进程。
一旦律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共犯,一般都被认为是在积极地实施犯罪,系积极参加者,法院不会以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这一点从“二、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警示案例1”中有体现。
5、存在量刑上的不利因素。
律师身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违背执业准则实施犯罪,将被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中常见的法律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量刑情节,对于律师涉罪而言,既与律师身份不符,将不被法院采纳。
四、律师防范虚假诉讼的六个技巧律师如何识别虚假诉讼,避免无意中成为虚假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从客户接待、资料接收、委托谈话、风险告知等不同的角度,本文归案了以下六个防范技巧。
1、接待客户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
对于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咨询解答的内容以及拟委托的事项等都应当清楚的记录下来,作为一份正式笔录让当事人仔细阅读并逐页签字捺印。
尤其在最后一页要写上“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这样的书面记录很有必要,遇到风险也最能说明问题,请务必养成习惯。
2、接收资料时,认真做好登记造册。
对于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接收证据登记表》,除了需要载明证据的种类、数量、形式等内容,最好写清楚证据来源、真实性等问题,让证据的提交人签字捺印。
由于很多律师的工作习惯是由当事人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开庭时提供给法庭核对,这就导致律师一直都没有接触原件。
所以为了风险起见,建议接收证据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核对,或者由自己亲自复印。
3、委托前的谈话,注意辨别证据和事实真伪。
虚假诉讼一般是由关系亲密、可控制的人来一起完成。
所以律师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要多注意一些不合情理或者不合逻辑的地方。
原被告双方是个人的,应当留意双方是否有亲属/其他亲密关系,双方是否有串通的嫌疑。
原被告人双方是单位的,留意双方是否为同一个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从委托人、原告、被告等不同寻常的关系,进一步询问、查证,判断是否有隐情、有隐瞒。
此外,还可以利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络平台,查询、关注原被告双方的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等。
4、接受委托时,填写风险告知书。
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尤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将会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发现,由于虚假诉讼属于新设立的罪名,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想到民事诉讼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5、诉讼过程中,注意发现案件是否有问题。
实践中,由于民事调解更注重当事人主义原则,这种相对“隐蔽”的方式给了虚假诉讼者可乘之机。
所以律师作为代理人,如果发现对方不进行实质性的答辩,明显缺乏诉讼对抗性,总是急于调解,或者有不合情理的举动,便要多留心眼。
若发现委托事项违法、捏造事实、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应当立即终止代理行为,并解除代理合同。
6、对于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等案件,律师更要保持高度警惕。
在我们处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几乎都是通过亲戚朋友伪造虚假民间借贷或者拖欠工资等证据,再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所以律师在对待此类案件过程中,更要提高敏感度,要了解清楚借款的方式、是否实际存在雇佣关系、有无债权凭证以及借款具体用途等等。
尤其关注,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前曾经索要过相关的证据模板,更要有风险意识,有所怀疑,留心辨别。
由于刑事辩护的高风险已经成为行业内外的普遍共识,过去在刑辩律师身上发生的多起伪证案件(比如李庄案等),让其他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不寒而栗,刑事风险一直以来被高度关注和警惕。
但是民事领域中的刑事风险问题,被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够,甚至有些地方还没有引起重视。
个别律师所谓的“诉讼技巧”极其容易触及法律底线,与刑事犯罪之间可能只有一步之遥。
本文通过作者在虚假诉讼案件辩护中的一些体会,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和判例,分析了律师涉及虚假诉讼的几个要点,并提出了几点防范建议,希望对民事案件的规范代理有所裨益。
以上内容还有归纳不够全面,分析不够透彻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多提意见建议,在执业风险防范方面分享更多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