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百度文库汇总

合集下载

05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05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执行中若遇有与我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不一致之处,请按本办法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和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或投资主体。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各级职责(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的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准确的提供审核报批所需申请(备案)表,积极配合评价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所需各种资料。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其风险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种。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初步设计时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时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时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分级管理。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百度文库汇总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百度文库汇总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 (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

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

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

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 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见劳字〔 1989〕 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 (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

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标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凡参与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 “三同时”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冃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2安全审查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3.3 “三查四定”指査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査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3.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3. 5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単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査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920113【实施日期】92011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劳动【名称】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题注】劳安字〔1992〕1号【章名】全文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8〕48号附件三)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篇)

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篇)

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设项目环保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统一的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批评,严重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外,报公司环保安全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3、各施工单位需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工作,明确职责。

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卫生规范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文。

7、建设项目施工完后,在试运行____个月内须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8、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9、各部门、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建设项目工程部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签订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以书面写明。

11、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绝缘鞋、防毒面具等)。

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项目环保安全部负责不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组织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组织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组织验收要点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建设工程中对职业病防护的要求也逐步提高。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仅关乎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因此,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是建设项目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 验收的时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要在设施竣工后即刻进行。

特别是对于强制性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验收。

2. 验收的人员和工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应由专业的检验人员组成。

检验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和技能。

•熟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调试,以及防护措施。

•具备一定的检验经验。

验收时,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仪器设备,如测量仪器、试验机等,以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验收的内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设施的完备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备性包括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参数、性能等方面。

在验收时,检验人员要确保设施的种类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位置合理,参数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2 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主要包括设施的寿命、稳定性、耐久性、可靠性等方面。

检验人员要对设施进行稳定性、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的检测和试验,保证设施可以在正常工作环境下运行,并为职工提供足够的保护。

3.3 设施的使用、调试和维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调试和维护主要包括设施的操作、调试、维护、检修、保养等方面。

检验人员要对设施的使用和调试进行检测和试验,保证设施的使用、调试和维护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可以有效地发挥保护作用。

3.4 设施的使用效果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效果主要体现在设施对职业病防护的实际影响方面。

在验收中,检验人员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实际防护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结果要与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其实用性和经济效益。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要求(一)劳动防护设施和器具1.工地入口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立安全警示牌,告知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劳动防护设施;2.高处作业区域应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保工人不会坠落;3.对于有机溶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施工工艺,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通风设备、防护面罩等;4.建筑作业区域应按照规定设置施工通道、陶瓷地板等,以防滑倒和其他意外伤害的发生;5.施工现场应设置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和获得救援。

(二)职业卫生设施1.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职业卫生要求;2.对于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区域,应配备通风设备,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规定标准;3.工人工作间、休息间、浴室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工人的生活环境卫生;4.对于需要进行职业病体检的工人,建立完善的体检机制,确保工人的身体健康;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做好卫生监测记录。

(三)其他技术措施1.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2.施工现场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3.建筑材料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四、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程序(一)前期准备工作1.建设单位应编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程序和内容;2.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人员,对建设现场进行验收;3.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方案,配合监理单位的验收工作。

(二)实施验收1.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检查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设置情况;2.对于存在问题的设施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并确定整改的时间限制;3.对整改后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再次验收,确保符合相关要求;4.监理单位出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 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见劳字〔 1989〕 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 (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 (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测数据。

4.劳动部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参加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
3.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验收权的劳动部门参加;同时,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席。

第十条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过程中的检测工作,由劳动保护检测单位或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 (工程 , 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
建设项目 (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各产业部门组织和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4.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

建设项目(工程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否则劳动部
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
病等职业危害的, 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验收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