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质询依法监督_对完善我国质询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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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

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

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权力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必须通过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措施来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思考进行探讨。

一、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权力监督制度是加强权力监督的基础。

目前,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权力监督制度,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应对现有制度进行持续的完善,探索建立准确、高效的监督制度,确保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规范化。

在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时,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环节:1.立法监督:明确政府机关权力范围,限制干预市场经济和公民自由,明确公民权利保护规标,并且建立对宪法、法律、法规的监督机构,监督是否合法行使权力。

2.行政监督:建立市的行政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司法监督:强化司法机构在权力监督上的职能,对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确保执行行为合法、公正。

4.社会监督:落实民主监督的原则和制度,鼓励公民、社会团体、媒体等举报、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从而增强社会监督和公民权利保障。

二、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信息公开透明度是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

建议政府制定更为明确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政府如何行使权力。

及时公开权力的过错和行为错误,有力地促进了权力的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化,提升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加强对权力在公共领域的行为监督公共领域的行为是政治权力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必须通过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建立相关的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公共领域的行使合法、有序,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道德秩序,发挥权力的服务职能。

四、加强对权力在私人领域的行为监督权力在私人领域行使的监督,是加强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措施。

私人领域是权力行使的难点和监管缺口。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权力侵犯、封建主义、官僚主义、行贿受贿等不正常现象进行更加有力的打击。

监督学形考任务一到四

监督学形考任务一到四

形成性考核(一)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与监察制度对当代中国有无借鉴意义?有何借鉴意义?答:1、个人观点如下: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这些职责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需要的。

中国古代对“监察制度”中所提出的“公平性”“合理性”“稳定性”“严格性”“高效性”“人性化”等等构想都是值得借鉴的,且不说古代中国的制度下是否真的做到,但是能提出这样的原则就值得后世子孙承袭和发扬。

对于今天来说,能做到以上传统构想的方法一定是“民主选举”“分权”“人民监督”“加强思想教育”“严格赏罚”等才能得到保证。

2、小组讨论总结: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与监察制度对当代中国的借鉴意义:(1)直接对中央负责,独立体系,极高的办事效率。

从西汉时期开始,“监察”就已经形成独立机构,充当皇帝耳目,监督官员和人民。

到了隋唐以后这套制度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度更加明确的确保检查官员的权利和职责范围,对中央负责,设立“御史台”,对省察、考核、上报有很高的办事效率。

(2)渗透于考核,凭考试任职,凭能力升迁,相对人性化。

由于科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官员的任职、升迁、罢黜等都体现着“仁道”和“人性化”。

相比古代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世袭官员而言,西方更趋于物竞天择和原始,比如封建骑士管理不得当或是个人能力欠缺,自然会遭别的封建领主杀戮、兼并和替代。

(3)奖惩制度中重奖重罚,具有相对严格性和公平性。

这个很取决于皇帝亲政能力,如果优秀的皇帝执掌权利,那么这种严格性和公平性的优越之处会体现的很明显。

形成性考核(二)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四至第六章之后。

运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任选教材第四、五、六章末尾的其中一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可结合案例后面的思考题)。

关于党内监督的调查报告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

关于监督问效的几点思秀

关于监督问效的几点思秀
有复杂性 、 长期性、 反复性, 以避免出现“ 难 落实难 ” 的问题 。而监督问效要 对照审议意见对落实成效进行检查 , 如需要督促整 改, 容易在一 定程度上 产生畏难情绪: 担心让被监督对象难堪 , 影响被监督对象的形象。 从思想认
识的角度讲 , 出现此种情 况, 可能除了传统文化中明哲保身 、老好人 ” “ 处世 哲学 的残余影 响外 , 监督和支 持关系的理解 也许存在一定偏颇 , 为加 对 认
入跟踪 监督范 围 。每届 人大都 要开展 一、 二个 跟 踪监 督 的项 目, 踪四 五年 , 实推进 全 国 跟 切
芙 于 监 督 问 致 声 几点 思考
文/ 孙钦伟 朱 琦
性 或地区 性的重大工 作。 以像制 定五年立 法 可 规划那 样 , 向代表 和人 民群众 征集五年 跟踪监 督规划 。 也可 以像召开每 年一度 的立法工作会 议那样 ,召开每 年一度 的人大 监督工 作会 议 ,
完善。同时 , 人大、 被监督对象和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仍需提高, 良好的监督文
化和氛围有待形成 。
要发 动代 表参 与 , 要运 用媒 体宣 传 公开推 进 。 第 五 ,跟踪 监 督要 和干 部工 作考 核 结合 起来 ,和 部 门绩效 考核 结合 起来 。对 那些 不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不 执 行 人 大 决 议 决 定 的干 部 , 没有 人 大 意识 、 表 意 识 , 人大 审 议 对 代 对 意见 建 议 极 不重 视 的干 部 , 有 责 任追 究机 要
第 五 ,每 届人 大常 委会 应该 对 跟踪 监督 项 目形 成跟 踪监 督报 告 。跟 踪 监督 报告 应该 涵 盖 对监 督 事 项 整 改 的 评 价 以及 对 政 府 态
代表 、 民、 公 社会组织参与度有待提 高, 对媒体 的开放度需进一步加大 , 与

有关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oc 7页)

有关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oc 7页)

关于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在现代公司治理的理性设计中,公司的所有者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与制衡是其核心架构。

在公司实际的运营中“,三权分立”作为一个技术性产物顺理成章地按照构造者的意愿得以实现。

然而“三权制衡”却与构造者的初衷不甚相符甚至相悖。

由于现代公司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念下运转,使得作为公司实质所有者的股东在完成向公司投资后,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即董事会来行使,进而使股东超然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这种权利的分离符合投资规律和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自不待言。

不过,随之而来的却是基于股东这种超然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状况上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股东大会的形骸化。

其结果是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绝对核心,原本从所有者权游离出来的经营管理权凌驾于所有者之上并成为了一种“异己”力量。

作为回应,股东质询权得以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确立,以限制董事会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一、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股东质询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中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监事提出质疑和询问的权利。

作为对董事会权力膨胀予以回应的股东质询权制度,显然涉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故“股东质询权的性质为公益权而非自益权”[1]。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股东质询权的法理依据为何?目前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1.表决权说。

德国早期学者认为,股东的质询权源自表决权。

质询权是与表决权相伴随而生的,否则表决权就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决权。

2.出席权说。

该说认为,个别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为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出席权)[2]“,就出席权的实质内容而言,包括了提案权、动议权、讨论权、询问权及表决权”。

3.固有权说。

该说认为,股东质询权是一种固有权,股东质询权的“最终根据在于股东资格”[3]。

上述观点均有独到之处,但是相比而言,笔者更赞同“固有权说”。

信托关系说也好,出席权说也好,表决权说也罢,终归没有从根本上揭示问题的实质。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在于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首先,行政立法监督能够对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制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其次,行政立法监督还能够促进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和公正,加强社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参与,提高法治水平和行政效能。

因此,行政立法监督不仅是一种法治要求,也是实现良好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首先,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自我监督,包括内部审查、内部评估等方式。

其次,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立法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例如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估等。

最后,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纠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首先,行政机关内部对自身立法行为进行监督,例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等。

其次,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例如举办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等。

最后,司法机关通过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纠正,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的监督对于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通过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我们能够维护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效能,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和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依法治监的工作思考

依法治监的工作思考

依法治监的工作思考依法治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是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必经之路。

在实践中,依法治监体系必须结合国情、顺应时代发展、尊重人权、保障民众利益,加强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工作,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

在实践中,依法治监的工作需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确保每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第二,坚持法制监管,严格按照职责合法行使监管权力,确保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关系正常、合法并公开透明;第三,坚持多元发展,推动司法与管理的衔接,发展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增强政府管理和人民监督的有效性。

为了加强依法治监工作,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立法和政策研究。

在依法治监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和总结进行加强。

同时,还需要开展相关研究和更加细致的工作,加强对监管政策制定、实施的研究和总结,为依法治监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二、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创新。

法律援助是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原则的重要手段,而在依法治监的建设中,法律援助的工作必须得到创新和完美。

我们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加强对移民、外国人、贫困群体和少数民族等群体的法律援助支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在依法治监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提高依法治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我们需要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依法治监工作的宣传与教育,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与之的联系与互动。

四、加强依法治监机构的建设。

依法治监机构是移民管理、社会保障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保障和支持,必须加强其建设与完善。

我们需要加强对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度,在推动依法治监的进程中发挥其重要的支持和作用。

总的来说,依法治监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好依法治监体系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责任。

只有稳扎稳打、真正做好依法治监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监督学》课程教学大纲

《监督学》课程教学大纲

《监督学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监督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开放教育专科的一门必修课。

本课程72学时,4学分,开设一个学期。

二、课程的目的和任务(一)课程设置的目的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监督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巩固执政党的地位,促进和发展民主政治,保障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有序,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故此,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机关在推进廉政勤政建设中职能作用,是构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关键所在。

监督制度的重要价值以及监督实践的客观需要,不断地推动着监督学学科的迅速发展,自我丰富和自我创新;而监督学学科体系的日臻完善,又为监督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引。

众所周知,监督学是着重研究监督理论与监督思想、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监督历史与监督演进、监督方式与监督方法,并揭示监督发展规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

监督学的研究涉及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是一门综合性、边缘性和交叉性的学科。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使学生在充分了解中外监督理论、不同国家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我国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的实践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全面的了解。

同时,从预防的视角,深刻了解政府决策失误、不依法行政的的制度原因及其危害性,能够从监督的视角提出完善我国廉政监督与勤政监督的政策性建议与制度构想。

使学生进一步增强廉政与勤政意识,实现专业技能与综合素养的全面提升。

(二)课程的教学任务1、通过监督学的学习和训练,使学生深刻领会和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监督的思想、观点和方法,牢固树立正确的廉政勤政观。

质询案的法律规定

质询案的法律规定

质询案的法律规定作者:武春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3年第15期武春质询,通常理解为对有关机关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其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

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提质询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于实现人大和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1、质询案的提出主体《监督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质询案的质询对象法律规定质询案的质询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质询案的提出方式除监督法外,所有的法律都明确规定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督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书面提出,但明确规定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笔者认为“写明”不是“讲明”,应有书面提出的含义,因而质询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没有法律依据。

4、质询案的写法要求不管是代表在人代会上还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提质询案,法律都明确规定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笔者认为质询案要围绕质询的对象、问题、内容这三方面来写。

质询的对象即是质询的机关,质询的问题即是质询的什么事,质询的内容即是质询的理由和有关隋况。

5、质询案的交办《监督法》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而不是规定“决定是否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这表明主席团会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无权搁置质询案,不能决定不交受询机关答复,也无权决定受询机关不作答复,必须交受询机关答复,否则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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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表回避问题、 代表 “官员化” 问题、 普通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很有限 问题等; 质询立案方面因书面要求及会期规定的原因导致立案条 件过高问题; 质询对象方面存在对两院质询缺乏宪法依据问题、 质询不能针对具体官员问题; 质询事项及质询程序不明确问题; 质询后法律责任的缺位问题及没有紧急质询制度问题等。 (三) 自身能力上的障碍 行使质询权, 需要对 “一府两院” 的工作有深入的了解, 需要 对国家社会及本地区的相关问题有深入的了解, 还需要与相关民 众有深入的沟通和联系, 这些都要求提出质询者有发现问题、 分 析问题的能力及相当的时间、 财力和精力, 否则是很难提出有份 量的质询案的。 我国人大代表质询能力有限, 主要表现为对质询 程序不熟悉、 代表的专业素质不强、 代表 “兼职化” 问题。 (四) 党政关系上的障碍 在政治体制方面我国还存在党政不分现象, 有的党委习惯于 以党代政, 包揽过多, 权力过分集中, 这种党政关系极大地影响了 人大质询的深入开展。 如对由党委决定, 交由 “一府两院” 执行的 事务的质询问题; 对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党委领导人时的质 询问题。 三、 完善质询监督的路径思考 通过对我国质询的困境分析, 当前, 有效地用足用好人大质 询权, 以达到理性质询, 依法监督的目的, 其路径可从提高思想认 识、 完善相关制度、 增强履责能力、 理顺党政关系四方面着手。 (一) 提高思想认识, 敢于质询 1. 树立代表的职责意识。 应让质询主体明确的知道, 质询权 是一项公权力, 是一项作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面的法定职 责, 当条件具备时, 就必须行使, 否则就是渎职。 这种权力不同于 控告、 检举、 信访等私权利, 后者也是对 “一府两院” 等公权部门的 监督权, 但这种监督权应属于私权的范畴, 监督者可以行使, 也可 以放弃, 因为其代表的是自己的意志, 自己可以决定行使与否。 而质询权来自于法律规定, 来源于人民的委托, 质询主体代表的 也不仅是其自己的意志, 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着选民的意志, 所以, 从对法律和人民负责的角度来说, 质询主体理应树立强烈的职责 意识, 勇于、 敢于、 善于行使质询权。 2. 树立官员的受质意识。作为质询对象的 “一府两院” 及其 工作人员, 也应理性对待质询, 不应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而极力躲 避、 排斥甚至打击报复。 应深刻认识到进行质询是质询主体的工 作和责任, 质询从根本上不仅有利于自己工作更好的完成, 而且 有利于自己的成长进步, 质询是对部门和自己的一种提醒、 督促 和帮助措施, 理应认真对待。 3. 树立选民的促质意识。选民是人大代表的产生的基础和 强大后盾, 同时也应成为代表的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可通过各种 方式加深选民对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了解和认识, 不断提高选民 的法律意识, 使选民认识到质询监督对自己所产生的直接影响, 从而使选民自觉地督促代表去行使质询权。 (二) 增强履责能力, 善于质询 1. 逐步推行代表专职化。 “十八大 “报告特别提出, 要提高专 职委员比例, 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十八大” 报告提出, 要健全质询制度, 加强法律监督, 让人民 监督权力,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完善 人大工作机制, 通过询问、 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 备案审查等积极 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强调要加强人大对行政权力的 制约和监督。 质询是指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 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的工作中不理解、 有疑 问的问题提出质问, 要求其作出解释、 说明和答辩并可据此采取 进一步措施的行为。 因质询而形成的权力称为质询权, 其功能主 要是批评。 质询作为人大监督方式之一, 刚于询问, 而柔于罢免, 具有刚柔并济的特点, 在我国当前的监督实践中比较容易操作。 但基于诸多主客观原因导致人大这项标志性权力在实践中很少 被运用, 悬于空中而未落地, 直接影响了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 也 极大地降低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基于此, 在对人大质询监督制 度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探讨完善人大质询监 督制度的对策建议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 当前我国质询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 质询监督基于其本身的制度设计, 相比于罢免而言, 应该更 容易被行使。所以在 2010 年 “两会” 上,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的吴邦国在工作报告中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将会使用 询问、 质询等监督方式, 依法对国务院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从而 使得在我国沉寂多年的 “质询” 一词终于在高层的强调中浮出水 面。但从全国各级人大行使质询权的实际情况看, 却不尽人意, 面临着现实的困境。 (一) 从数量上看, 行使率很低, 尚未常态化 据 《人民代表报》 一项问卷调查显示, 约 83.1%的代表从未使 用过质询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 1994 年对 100 个县 级人大的问卷调查显示,1991 年到 1994 年只有 12 个县级人大 及其常委会行使过 25 次质询权。有专家据上述调查样本估算, 20 多年来有不少于 80%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产生过 一起质询案; 就全国而言, 一年质询案没有超过 30 例。 (二) 从质量上看, 效果不佳, 尚未被认可 仍然存在 “四多四少” 的问题, 即 “监督政府部门多, 监督本级
2015 ・ 4 (下)
◆政法论坛
理性质询 依法监督
——对完善我国质询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李进成
摘 要 质询作为人大监督方式之一, 刚于询问, 而柔于罢免, 具有刚柔并济的特点, 在我国当前的监督实践中比较容易操 作。但基于诸多主客观原因导致人大这项标志性权力在实践中很少被运用, 面临着现实的困境, 悬于空中而未落地, 直接 影响了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 也极大地降低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困境的产生有思想认识、 制度设计、 自身建设及党政关 系等方面的原因, 基于此, 完善质询监督应从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制度设计、 增强履责能力及理顺党政关系四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 质询监督 履责能力 党政关系 依法监督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5)04-155-02 政府少; 监督具体行为多, 监督抽象行为少; 一般性监督多, 实质 性 (深层次) 监督少; 平稳结案多, 刚性结果少 (即见好就收, 升级 为罢免撤职程序的极少) ” 及 “四个不得” , 即 “监督多不得, 少不 得, 硬不得, 软不得” 等特点, 有的问题并没有因为质询而得到真 正的解决。 概括地说, 就是质询作为人大的一项监督权, 其实际效果与 其预期目的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监督 效果。处于两难境地: 欲行较难, 欲罢不能。 二、 质询监督现实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 思想认识上的障碍 首先, 作为质询主体的人大存在 “怠、 羞、 惧、 狠” 的情况。 “怠” 是指因为监督职责意识较弱、 对质询作用的认识不足导致对行使 质询权不积极、 不热情; “羞” 是指因各种原因, 质询主体对质询对 象比较熟悉而不好意思行使质询权; “惧” 是指害怕行使质询权影 响彼此的关系或招来质询对象的打击报复而不行使质询权。因 “怠、 羞、 惧” 不愿、 不敢提出质询, 而一旦万不得已、 下定决定提起 时, 又过于 “狠” , 使个别质询成为质询主体尤其是代表们片面的 声讨会, 缺乏理性与平和的心态。 其次, 作为质询对象的 “一府两院” 存在 “轻视、 抵触 “的情况。 长期以来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发展模式, 在政府和民众的心理上形 成了一种定势: 政府是主要的管理部门, 是掌握实权的主体, 很少 做错事, 即使错了也能自己修正, 不需要人大来质问、 挑错误, 这 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因此 “一府两院” , 尤其是政府, 受 这种长期的职位优势和心理定势的影响,对于人大质询权的行 使, 态度上往往律规定比较笼统, 操作性较弱。 《宪法》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等法律法规都 有质询的相关条款, 但内容比较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而地方上 则普遍缺少地方性操作细则, 即使有细则的, 也规定的不一致, 缺 乏规范性。这样的法律规定现状不仅现实地影响了质询权的行 使, 而且与质询权这种特殊监督权的地位极不相符, 也影响了作 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的权威性。 2. 关于质询的具体制度设计存在不足, 导致较少使用。 如代 作者简介: 李进成, 威海市委党校法学讲师, 研究方向: 行政法、 政府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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