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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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审批机关:本单位(或个人)就以下申请事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一、基本信息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单位(或个人)保证在申请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审批程序和规定。

二、合规性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所申请的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 本单位(或个人)将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开展相关活动,确保活动内容和方式符合审批要求。

三、责任承担承诺1. 如因本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导致审批不通过或产生其他后果,本单位(或个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过程中,如遇审批机关提出的问题或要求补充材料,将及时、准确地予以回应和补充。

四、后续监管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2. 如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审批要求不符的情况,本单位(或个人)将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接受处理。

五、其他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完成后,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将及时调整活动方案,确保符合最新要求。

本单位(或个人)对以上承诺内容负有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如有违反承诺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致敬礼!承诺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填写日期]。

设计单位建筑类建设工程项目报审承诺书

设计单位建筑类建设工程项目报审承诺书

设计单位建筑类建设工程项目报审承诺书尊敬的领导:我单位作为设计单位参与建筑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为确保项目质量、保证工期、提高设计效率,特向贵单位提交本建设工程项目报审承诺书,并郑重承诺如下:1. 设计资质我单位具备相关的设计资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计条件要求。

我单位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2. 设计管理我单位将建立健全的设计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设计的全过程可控,保持与相关参建单位的紧密沟通和协作,确保设计进度的合理安排和统筹协调。

3. 设计人员我单位将根据项目需求,组建专业齐全、经验丰富的设计团队,确保各专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能力达到项目要求。

并将配备足够的设计人员,以保证项目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4. 技术标准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设计过程中,将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保证设计成果的质量。

5. 设计文件我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设计文件,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设计文件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报告、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确保项目的施工能顺利进行。

6. 沟通协调我单位将与相关参建单位和施工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

并及时解答相关问题,配合施工单位的工作,确保项目的设计与施工的无缝衔接,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7. 质量控制我单位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按照项目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将加强对设计质量的把控和监督,确保设计成果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8. 安全管控我单位将把安全作为设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和运营期间的使用安全。

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设计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估和控制。

9. 知识产权我单位将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的问题,将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0. 服务承诺我单位将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为业主提供优质的设计服务和技术支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0.12
•【字号】冀建法改函〔2020〕256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
文本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落地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建筑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4.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部分乙级及以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5.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6.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9.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10.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2日。

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房地产企业资质及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申请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房地产企业资质及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申请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工程勘察(乙级、丙级、劳务)资质(首次、重新、增项、延续、升级)核准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告知承诺审批模式)本人:,身份证号码:,系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申请资质所承诺的内容均是真实有效的:一、所提供的各项材料、数据;二、具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三、技术负责人已具备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四、已具备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注册人员和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已具备相应的个人业绩)五、依法为此次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缴纳了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况。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七、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八、诚信记录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本人在此所做的承诺是真实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此次申报资质提供的材料和作出的承诺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 1 -工程设计(乙级、丙级、丁级)资质(首次、重新、增项、延续、升级)核准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告知承诺审批模式)本人:,身份证号码:,系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申请资质所承诺的内容均是真实有效的:一、所提供的各项材料、数据;二、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技术负责人已具备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四、已具备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已具备相应的个人业绩)五、依法为此次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缴纳了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况。

六、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七、诚信记录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144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河北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冀放管服小组〔2020〕1号)要求,决定对我厅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厅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对其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公路、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不在本次告知承诺制范围内,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网址:/),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我厅将根据企业告知承诺,直接为上述企业办理资质延续相关手续。

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我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健全和完善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工程承诺书和授权书

工程承诺书和授权书

工程承诺书和授权书
尊敬的[客户/业主]:
我们,[公司名称],在此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贵公司的要求和标准,承担[工程项目名称]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承诺如下:
1. 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2. 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项目,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3. 我们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合理使用材料,确保项目投资效益。

4. 我们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5. 我们将积极配合贵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6. 我们将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到底,确保客户满意。

7. 我们将尊重并保护贵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贵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我们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感谢贵公司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竭诚为贵公司提供优质的工程服务。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公司负责人签名]
[日期]
授权书
兹委托[被委托人姓名]作为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名称]中的代表,负责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被委托人有权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授权!
[公司名称]
[公司负责人签名] [日期]。

河北建筑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河北建筑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建筑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首次申请、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冀建法改〔2020〕9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8.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9.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0.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11.社保承诺书;1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1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第1项、第4-13项。

河北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河北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2.1、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首次申请、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冀建法改〔2020〕9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5.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10.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1.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13.社保承诺书;14.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1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第1项、第4-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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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5.1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首次申请、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 1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冀建法改〔2020〕9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0、社保承诺书;1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1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 3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第1项、第5项、第7项、第8 项、第9 项、第10 项、第11 项、第12项。

2、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检查时提供。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市级审批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申请人应按照第四条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

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申请人有关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对承诺内容属实但核查时不满足资质要求或存在其他不良市场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于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不良行为均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 4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本单位(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处罚。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人):(盖章/签字)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5 -5.2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延续)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 6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冀建法改〔2020〕9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 7 -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社保承诺书;8.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9.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第1项、第2-9项。

2.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检查时提供。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企业可使用“河北政务服务大厅”,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工程设计电子证照。

- 8 -申请人应按照第四条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

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申请人有关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对承诺内容属实但核查时不满足资质要求或存在其他不良市场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于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不良行为均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 9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单位(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承诺如下: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处罚。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人):(盖章/签字)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10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申报企业:河北省×××××有限公司填报日期:201×年×月×日- 11 -填表须知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系申请工程设计和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核定、升级、增项、延续等的专用表格。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三、申请企业在申请工程设计和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时需提交本表,并须提交相应附件材料,所需提交材料内容和份数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表必须和标准申请表的规格一致,纸张应为A4纸。

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分开,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统一收集在附件材料中。

附件材料要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于查询。

四、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说明。

各页如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五、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审查部门所做结论必须客观、明确,如有虚报、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含事务所)、专项资质的企业填写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表。

- 12 -申请情况- 13 -一、企业基本情况注:本表有关人员情况的栏目均按企业实际人员情况填写。

- 14 -二、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一览表注:1.本表中的人员为与所申请行业资质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行业资质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2.本表中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15 -三、从事工程设计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注: 1.本表中的注册人员为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2.本表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其他设计注册工程师的顺序填写。

- 16 -四、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注:1.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的人员为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3.本表中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17 -五、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注:1.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的人员为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 18 -六、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业绩一览表- 19 -七、企业业绩注:1、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企业业绩有考核指标要求的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企业工程设计业绩需提供业绩证明,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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