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
员工同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如何计税-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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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同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如何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个⼈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我国个⼈所得税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额的增加,适⽤的税率也随之提⾼,相应的个税也越多。
⼀、年底双薪的避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取得全年⼀次性奖⾦等计算征收个⼈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次性奖⾦以外的其他名⽬的奖⾦(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律与当⽉⼯资、薪⾦收⼊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对于年底双薪(即第13个⽉⼯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情况⼀:“⼀次性奖⾦”与“年底双薪”同⽉发时,即可将此两项奖⾦合并除以12确定税率和扣除额;情况⼆:“⼀次性奖⾦”与“年底双薪”不同⽉发时,可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将“⼀次性奖⾦”单独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将“年底双薪”和当⽉⼯资合并计算缴纳个税。
⾄于⽤哪种⽅法缴纳个税,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计算两种情况应缴纳的税额,从⽽作出判断。
例1:⼩王2009年12⽉⼯资4000元,年底双薪4000元,另外年终奖9000元。
若按第⼀种情况计算个税为[(4000-2000)×10%-25]+[(4000+9000)×20%-375]=175+2225=2400元;若按第⼆种情况个税为[(4000+4000-2000)×20%-375]+ (9000×20%-375)=825+1425=2250元。
即按第⼀种情况缴纳个税⽐第⼆种情况多缴纳150元。
⼆、绩效⼯资避税策略⾸先看下⾯⼀个典型的例⼦:例2:⼩张是⼀名空调营销⼈员,他的⽉⼯资底薪1500元加提成奖⾦,根据他09年的销售业绩,⼩张只有5-9⽉每⽉拿到提成奖⾦8000元,其他⽉份都没有提成奖。
即⼩王在09年缴纳个税为[(1500+8000-2000)×20%-375]×5=5625元;若⼩王5个⽉的提成奖分别在5⽉-12⽉份平均领取的话,即09年缴纳个税为[(1500+5000-2000)×15%-125]×8=44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佳安排浅析

78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4,790+4,480=9,270(元)结论:分开计税较并入综合所得节税210元。
那么,是否只要是年终奖就应该单独拿出来,就可以达到税收的最优组合呢?(二)假设小张为职场小新,月工资3000元,年度“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5508元,赡养老人每月扣除2000元,租房租金每月扣除1500元,为了获得更好的前程,小张努力学习,当年通过全国会计师职称考试,取得中级职称证书,当年可以扣除3600元,当年2月份取得年终奖10000元,小张的年终奖该如何筹划呢?小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含年终奖)=3000×12-5508-(2000+1500)×12-3600+10000=-5108元,由于小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说明当年的综合所得小于抵扣项目,所以年终奖应该并入综合所得,全年综合所得不纳税。
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拿出来则应交个税10000×0.03=300元。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定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有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处理规定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如何计算年终奖的个税

如何计算年终奖的个税?为什么这样设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先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外籍人士的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3,500元后,再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之所以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情况,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当月工资中已经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降低适用税率减轻税负,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按国税发[2005]9号的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办法计算纳税。
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
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计税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两个示例帮助你理解计算办法:ü示例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某员工A取得年终奖金20,000元,当月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为5,5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解读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11-12-9 10:0江苏省南京地税局【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临近年底,各单位开始陆续给职工发放年终奖。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职工取得年终奖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一、年终奖采用老算法新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方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距结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而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仍然采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而费用减除标准、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46号〕规定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方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方女士是一家公司雇员,2011年12月取得当月工资8500元,年终奖48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方女士当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48000÷12=400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元方女士12月份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5+4695=5140元。
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征税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征税问题第一篇: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征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最新)

各种奖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个税计算筹划方法一、个人所得税税改:个人所得税税改后,从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二、国家税务政策及各种奖金的计税方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职工孙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2500元,2011年10月取得半年度先进职工奖1000元,当月还取得三季度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 元,考勤奖200元计算:孙某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000+5000+300+200-3500) X 20%-555=54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 号文件)规定: 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 个月的数额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即:先将职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及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今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①、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X税率-速算扣除数②、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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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2005-01-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
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举例:
员工A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 000元,员工B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 000元,另发放每人年终奖5 000元,则:
员工A。
1.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0
2.年终奖应纳税额
尚未扣完的费用扣除数= 1 600 - 1 000 = 6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5 000 - 600/ 12 = 366.67元,对应级距0-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
应纳税额= (5 000 - 600* 5% - 0 = 220元
3.当月共计应纳税额= 0 + 220 = 220元
员工B。
1.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2 000 - 1 600* 5% - 0 = 20元
2.年终奖应纳税额
尚未扣完的费用扣除数= 0元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5 000 - 0/ 12 = 416.67元,对应级距0-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
应纳税额= (5 000 - 0* 5% - 0 = 250元
3.当月共计应纳税额= 20 + 250 = 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