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出口食品监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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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加坡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

日本、新加坡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

日本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09年6月修订)
注:1、裹粉类产品辅料粉经检测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合格的,辅料粉进行核销,产品可监控检测。

否则产品批批检测。

2、含有蔬菜的水产品批批检测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

韩国、新加坡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09年6月修订)
品、干制品监控检测沙门氏菌、霍乱弧菌、细菌总数、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冻头足类产品批批检测重金属镉。

如原料检测合格的,出口时监控检测。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课件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课件
植物保护法适用于对进口植物包括蔬菜、水果、谷类、豆类、花和种子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农业、林业和渔业部(MAFF)下属的植物保护局(PPS) 。防止家畜流行病法适用于对进口动物包括活的动物和家畜产品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MAFF 下属的动物检疫服务局。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内市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标准,也包括所有的进口食品。 执行机构为健康、劳工和福利部(MHLW)下属的食品卫生检疫局 (FSQC)。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的历史变化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值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高(宽松),但是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日本对越来越多的蔬菜设立了农药残留标准。 最新的农药残留标准涉及约8000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214种农药、130中农产品。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修改
从1994 到2002, 日本已经制定了总共171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卷心菜、南瓜、椰菜、牛蒡和洋葱。而且,日本还对进口的冷冻蔬菜增加了农药残留标准。日本对4类冷冻蔬菜如芋头、土豆、大豆和菠菜制定了总共130种农药残留标准。
低价格
51
27
12
90
外观好
1
4
3
8
在附近的零售店销售
30
30
24
84
团体购买
1
5
4
10
送货上门
1
2
6
9
国内生产
17
25
29
71
等级差别
6
11
19
36
其它非购买因素
0
0
0
0
小计 (人)
107
104
97
308
2000年消费者调查结果
对加贴JAS标志的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有机食品购买意愿的比较

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2018财年进口食品命令检查计划

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2018财年进口食品命令检查计划
恶喹酸可能超过标准值(0.1ppm)
养殖鳗鱼及其加工品(限白烤鳗)
不包括在另行指定的养殖场、加工场养殖、加工
磺胺二甲嘧啶
鳗鱼根据附表1之4,加工品根据附表1之7以及2007年8月8日发布的食安输发第0808002号。
根据1993年4月1日发布的卫乳第78号附件2《畜水产食品中的残留合成抗菌剂的分析法》。
根据附表2
根据2011年8月16日发布的食安发0816第2号《关于总黄曲霉毒素的试验法》。
可能含有超过10μg/kg的总黄曲霉毒素
菠菜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加工品限另外指定的加工企业所生产的菠菜加工品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异狄氏剂、毒死蜱
根据附表2之3
毒死蜱:根据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食安发0124001号《关于食品中残留农药、添加剂或动物用医药品的成分物质的检查方法》。狄氏剂(包括艾氏剂)及异狄氏剂:根据1959年12月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70号《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
限另行指定的制造商生产的
射线辐射
根据附表1之2
根据2007年7月6日发布的食安发第0706002号《放射线照射的食品的检查方法》。
可能有放射线照射
可能含有超过10μg/kg的总黄曲霉毒素
木薯及其加工品(不包括淀粉)
-
氯化物
根据附表1之3
根据2002年11月21日发布的食基发第1121002号,以及食监发第1121002号《木薯淀粉中的氯化物的检查方法》。
可能含有氯化物
含有氯化物的豆类
-
氯化物
根据附表1之3
根据1959年12月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70号《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
对氯苯氧乙酸可能超过标准值(0.02ppm)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从2002年3月到2002年10月, 在1,949例报 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有73例发现了过量 的农药残留物,占总数的 3.7%。
路漫漫其悠远
贸易争端
2002年6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对没 有经过食品卫生检疫局检查的中国菠菜进 行检查。
2002年7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停止 从中国进口菠菜。
食品卫生法 FSQS (MHLW)
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流程的变化
需要检查
文件检查
自愿检查 AdI强mnsi制npies检cttri查aotnive
监督检查
评估
不合格
合格
淘汰、弃用、作为不能食 用的食品处理
路漫漫其悠远
无需检查
颁发进口证书 海关申报 国内流通
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由MHLW下属的药品 和食品卫生理事会制定。在制定农药残留 标准时考虑了3个方面的因素:
–而食品卫生检疫是检查国内市场流通的食品是 否安全。只有通过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检查的食品 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路漫漫其悠远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流程
加工食品、鱼和 贝类
新鲜蔬菜、水果 、谷类、豆类
动物和家畜产品
路漫漫其悠远
植物保护 PPS (MAFF)
动物检疫 AQS (MAFF)
淘汰、弃用、焚烧
2000年,日本进口新鲜蔬菜的34.9%来自中 国。
近年来,中国进口蔬菜中含农药残留物超 标问题受到日本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路漫漫其悠远
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2001年,日本食品卫生检疫部门发现127例 报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 留物。
自2002年以来,日本加强了对中国进口蔬 菜的检查。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和处罚措施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和处罚措施
■ 楗
_旦 与
日本 进 口食 品检 验 检 疫 的主 要 内容 和 处 罚 措 施
一 边 红 彪
( 家质 检 总局 标 准 法规 中心 ) 国
在 成 关 神户 、 门司和 冲 1日本 进 口食 品检 验 检 疫 的基 本 形 式和 口岸 外 , 中部 机场 、 田机 场 、 西机 场 、
确保食品安全夯实 了检查基础 。
量 , 口国, 出 产地及制造商 , 口商 , 进 到达年 月 日, 申请年
月 日, 申请 登记 号码 , 查年 月 日, 检 检测原料采 样方法 ,
2日本 进 口食 品检 验检 疫的主要 内容
检测结果 , 判定理由, 处分方法指 导方案 , 备注等 。
有害毒素、 重金属含量的最 大残 留量作 出规定。 品 。近 年 来 , 日本 厚 生劳 动省 每 月都对 扣 留原 因 以及 物 、 日本 规定 不得使 用和销 售指 定外添加 剂 。 日本对
内容进 行通 报 。 日本 厚生 劳动 省在其 官方 网站定 期公
布 国外 进 口食 品扣 留情 况 , 内容 包括 : 国名 、 生产厂 家 添 加剂 实行指 定制度 , 使用 了非 指定添 加剂 就违反 了
食 品的检验检疫 由厚 生省负责, 日本 也允许经过 政府 注 品卫 生法 联系书 转给输 入食 品安全对 策室 。 该室根据
该报 告单主 册 的民间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事实上 形成 了国家、 地方 判定 结果在 厚生 劳动省 网站上进 行公布 。 保健所 、 民间机构 和企业 4个层面 的卫生检 测机 制 , 为 要涉及 产品名称, 申请数 量及 重量 , 违反数量及 重量 、 全
被发现 再次违 规 , 产品即接受命令检 查 , 进行批批检 测 ,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法规现状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法规现状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法规现状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最严厉的国家之一,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方面尤为突出。

增进对日本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有助于我国食品企业开发拓展日本市场,减少因产品不合格或标签标识问题带来的重大损失。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消费者厅。

现在的食品质量安管监管体制主要依据CODEX的风险分析方法,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以及风险交流。

这其中,风险管理,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协作完成,风险评估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完成,而风险沟通,则由这个三个府省独自合作完成。

食品安全委员会与风险管理机关关系见下图。

1、风险评估体制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03年7月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的风险评估,又称之为“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主要对食品中可能含有的添加剂、农药、微生物等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科学性评估。

具体来说,是评估其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其影响的程度。

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相关管理机构大臣采取相应的食品安全政策。

2、风险管理体制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互相协作,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分别在不同领域指定相关标准和措施,共同承担风险管理任务。

3、风险交流风险交流是在风险分析过程中,关于提高食品安全性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包含消费者与企业间交换、共享信息和意见。

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国民高度关心风险评估内容等进行风险沟通,使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有效低发挥。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日本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两大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成。

《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是两大基本法律。

除上述基本法外,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药取缔法》、《健康增进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乳及乳制品成分规格省令》、《农林物资规格化法(JAS法)》、《新食品标识法》等。

日本进口食品的监管体制


解除检查命令
确认了出口国采取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 相关对策等,确保不再出口违规食品等时
针对不同国家发布检查命令的产品种类
(摘录自截止2008年12月的相关统计)
对象国· 地区 所有出口国 (16个品种)
河豚 咸大马哈鱼子 木薯及其加工品(淀粉除外)
对象食品示例
鱼种鉴别 亚硝酸根 氰化物
检查项目示例
合格回收退货或转为非食用用途消费者检查命令监测检查自我检查的指导进口时的检查体制出口国的卫生对策双边协议要求遵守日本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过去的违规事例出口国相关信息原料紧急情况处置课发现违规规定时进行通报都道府县等根据都道府县监督指导计划实施提取检查检疫所进行申报审查不合格19万件176万件2008年度申报基数检查件数申报件数去除重复数量全面禁止进口检查命令强化监测检查监测检查指导检查等95490件70143件49133件监测检查的总件数为83951件不同检查项目的数量统计存在重复参考农药和添加剂等的使用情况以及同类食品违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等作为进口方实施自我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国家对进口方实施的定期包括首次进口时指导检查等
进口时实施监测检查
从统计学角度出发,根据各食品种类的违规率、进口件数等设定检查件 数与检查项目。 如果在实施监测检查或都道府县等实施监督指导过程中发现违法现象, 则根据需要强化进口时的检查力度。
检查命令的实施
针对违法可能性较高的食品实施。 根据出口国的管控与卫生管理状况,以及该食品过去违规相关规定的情 况等,确定必要的适用范围。 需充分研究出口国方面在导致此类违法事件中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类 似事件的预防对策以及进口检查情况后,方可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实施检 查命令。
在整个受处分期间,要求该进口业者改进进口食品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并指导其采取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预防对策,同时还要求其限期提 交书面报告。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

“食品卫生法”是在1948 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 仅1995 年以来就修改了10 多次, 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 年5 月。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日本将于2006 年5 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

日本原先已制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只有350 种, 而世界上实际使用的农兽药数有700 多种,按照日方原规定, 对于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 即使发现市场上某种食品中的残留量较高, 也没有理由处罚和禁止其销售。

2004 年8 月公布的“肯定列表”修改和制定了669 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 仅为。

这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 日本在2003 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该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 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

这样, 日本政府虽然无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 但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在日本, 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 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 个方面。

主要有:“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水道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重修!日本《进口食品事前确认制度纲要》大变身

重修!日本《进口食品事前确认制度纲要》大变身《制度纲要》关键内容解析1、适用范围(1)需事前确认须事前确认的食品是指从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出口到日本的食品,包括《食品卫生法》第4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所有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容器),以及第68条规定的玩具等。

(2)无需事前确认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农产品、畜牧业及渔业产品,以及其简单加工产品(经过简单加工的产品,如去皮、切丝、粉碎、轻度盐渍、干燥等,切割或去皮的产品,以及冷冻产品等)和食品等,无需实施事前确认。

2、事前确认内容依照以下标准(1)至(3)予以确认。

涉及到(3)的部分需特别单独确认。

(1) 符合纲要附录 1 所列的法律规定的食品等标准,确保出口到日本的产品满足日本食品相关的合规要求。

(2) 符合纲要附件2所列的设施、食品等卫生管理标准。

(3) 不得售卖有毒有害食品。

3、事前确认手续(1)申请程序国外生产商出口前应通过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向厚生劳动省提交事前确认申请书,并随附产品原材料成分、加工工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卫生控制管理制度、国外官方出具的证书报告等文件。

(2)登记和通知厚生劳动省确认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标准时,通过出口国政府通知生产商该食品已被注册并给予注册号。

厚生劳动省判定事前确认申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标准时,通过出口国政府告知生产商未通过注册登记。

(3)变更手续生产商因变更原材料、生产工艺、添加剂以及器具、容器和包装或玩具中材料等相关事项时,应通过出口国政府向厚生省提交事前确认事项变更申请书,并随附变更事项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外官方检验机构等出具的分析证书,表明该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厚生省判定事前确认事项变更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标准时,通过出口国政府通知予以变更。

厚生省判定事前确认事项变更申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标准时,通过出口国政府通知生产商不予变更。

4、注册有效期(1)注册有效时间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有效。

2013年日本命令检查、监视检查项目汇总

中国
葱(包括冬葱)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恶唑菌酮
2013.06.05解除
2013年4月10日
玻利维亚
青刀豆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粉唑醇
2013年4月10日
苏丹
芝麻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2,4-D
2013年4月5日
中国
养殖虾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呋喃唑酮
2013年4月5日
缅甸
芝麻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泰国
黄秋葵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稻瘟灵
2013年5月10日
中国
白姑鱼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恩诺沙星
2013年5月8日
泰国
红辣椒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三唑磷
2013年5月8日
中国
干燥薇菜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乙草胺
2013年4月25日
坦桑尼亚
芝麻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吡虫啉
2013年4月19日
苯胺灵
2013年5月23日
意大利亚
板栗及其加工品(仅限检查板栗含量30%以上的产品)
黄曲霉毒素
2013年5月23日
摩洛哥
西洋人参木的果实及其加工品(仅限检查西洋人参木果实含量30%以上的产品)
黄曲霉毒素
2013年5月21日
科特迪瓦
可可豆及其加工品(仅限简易加工)
残留农药(2,4-D)
2013年5月17日
氟啶虫酰胺
2013年2月27日
台湾
红辣椒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苯醚甲环唑
2013年2月22日
老挝
圣罗勒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丙溴磷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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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现状研究作者:安洁杨锐来源:中国标准化月刊更新时间:2008-01-12评论: 0条一、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概况上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生产加工,确保国内食品卫生安全,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日本的食品安全归管架构如下:1.厚生劳动省(1)日本于2001年1月重组各省的架构,将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为现在的厚生劳动省。

在该省下,医药食品局(Pharmaceutical and Food Safty Bureau),尤其该局辖下的食品安全部(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负责执行食物安全事宜。

其主要业务内容是:执行食品卫生法保护国民健康,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评估鉴定结果,制定食品添加物以及残留农药等的指数规格,执行对食品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监视并指导包括进口食品的食品流通过程的安全管理,听取国民对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其实施的意见,并促进和有关人士(消费者,生产者,专家学者)交换信息和意见。

(2)食品安全部辖下负责食物事宜的各课列述如下:1)企划情报课(Poiicy Planning and Communication Division)负责一般统筹及风险传达的事宜。

该课辖下的检疫所业务管理室负责处理所有检疫事物及检查进口食物。

2)基准审查课(Standards Evaluation Division)负责制订食物、食物添加剂、残余农药、残余牲畜药物、食物容器及事物标签的规格/标准。

该课辖下的新开发食品保健对策室负责制订标签准则,以及处理基因改造食物的安全评估工作。

3)监视安全课(1nspection and Safety Division)负责执行食物检查、健康风险管理、家禽及牲畜肉类的安全措施,以及环境污染的措施。

该课辖下的输入安全对策室负责确保进口食物安全。

2.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省曾于2001年1月进行重组,以便有效实施《食料、农业、农村基本法》(Basic Law on Food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的措施。

鉴于日本越来越依赖进口食物,而食物自给自足的比率也不断下降,为确保该国的食物供应稳定,农林水产省进行架构重组,以应付农业、林业及渔业在21世纪的改变。

重组后的农林水产省设有综合食料局(General Food Poiicy Bureau),负责食物政策和涉及维持食物供应稳定的事宜。

该局促进本土生产的食物,同时确保进口粮食及储备稳定。

该局也提供有关健康饮食的信息、制订有机食物及基因改造食物的标签制度、发展强大的食品业,以及推动国际合作,以期全球食物供应长远稳定。

3.食品安全委员会在2003年5月,日本制定全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Food Safty Basic Law),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及功能,该委员会其后在2003年7月1日正式成立。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独立的组织,负责进行食物的风险评估,而厚生劳动省及农林水产省则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科学化及独立的食物风险评估,以及向相关各省提供建议。

向有关各方(即消费者及经营与食物有关业务的人士)传达食物风险的信息。

就食物事故/紧急事故做出回应。

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与食品安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日本食品技术法规与标准现状日本食品安全体系分为法律法规和标准,食品安全法律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等,以及伴随而生的有关法律的实施令和实施规则,对该法律加以补充说明和规范。

日本又是一个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法律条款的修订非常普遍,一旦发现某些条款与现实相左或不相适应,即以省令和告示的形式对该条款加以修订。

日本食品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层。

国家标准即JAS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是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或技术储备;企业标准是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

1.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1)《食品卫生去>>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该法制定于1947年,后来根据需要经过几次修订,该法由36条条文组成。

该法有以下特点:1)该法涉及众多的对象:2)该法将权力授予厚生及劳动省:3)该法赋予地方政府管理食物的重要作用,厚生劳动省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责任;4)该法是以HACCP(危害分析和临界点控制系统)为基础的一个全面的卫生控制系统。

2006年5月29日,日本将《食品卫生法》做了进一步修改,添加了“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99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万多个暂定限量标准,对涉及264种产品种类同时规定了15种不准使用的农业化学品。

对于列表外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则制定了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Olppm(即100吨农产品化学晶残留量不得超过.1克)。

(2)《食品安全基本法>>疯牛病事件之后,为了重新获得消费者的信心,日本政府修订了其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

日本参议院于2003年5月16日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该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又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根本、确保食品安全为目的的一部法律,既是食品安全基本法,又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

《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

要点如下: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

除《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外,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飧晶卫生法实施规则》、《食品卫生法实施令》、《产品责任法(PL法)》、《植物检疫法》、《计量法》等,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

迄今为止,日本共颁布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共300多项。

2.日本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内容及制定目前,日本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数量很多,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

不仅在生鲜食品、加工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标识制度,而且在标准制定、修订、废除、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等方面也建立了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一般的要求和标准由日本的厚生劳动省规定,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农药的最大残留等,适用于包括进口产品在内的所有食品。

日本的农林水产省也参与食品管理,主要涉及食品标签方面和动植物健康保护方面,农林水产省还根据JAS法对有机食品标准负责。

日本农产品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质量标准,另一类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

农产品标准的主要政府负责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日本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起草标准。

任何有关方都可以要求日本农业标准委员会(JASC)对其提出的日本农业标准草案进行审议。

通常由农林水产大臣根据需求委托有关单位起草农业标准草案。

第二,日本农业标准委员会(JASC)审议。

JASC将标准草案指定对口的分理事会对该草案审议,其间征集全社会的意见。

若有必要,分理事会将要求对口的技术委员会作进一步的审订。

JASC审议完毕且认为标准草案内容适宜、要求合理,则向农林水产大臣提出审议报告。

第三,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农林水产大臣确认JASC 审议的标准草案对有关各方均不会造成歧视后,将予以批准发布。

此外,日本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注意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三、日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特点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后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特点即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产、销、用的监督管理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各有侧重。

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日本食品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层。

日本的食品标准数量很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标准体系。

总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种类齐全:二是标准科学、先进、实用;三是标准与法律法规结合紧密,执行有力;四是制定标准的目的明确。

3.标准的制定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日本食品标准制定的开始,就注重与国际接轨,注重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如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准等,一开始就融入到国际标准行列和适应国际市场要求。

同时又结合日本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

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标准种类繁多、要求较为具体。

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包装、运输、储存、标签、品质等级、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最大农兽药残留允许含量要求,还包括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制度、食品取样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标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四、日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理念借鉴与建议1.学习日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不协调的现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出现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跟目前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有关,因此应该改革,对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标委会等部门进行合理分工。

解决部门之间的协调性问题,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定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的作用。

根据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清理与国际不一致之处,然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出台有关规定。

2.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采标率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今后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要向国际标准靠拢,提高采标率,缩小我国农产晶安全技术标准与国际要求之间的差距。

我国食品标准体系还存在以下问题:一些重要食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短缺:标准水平偏低;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时效性差:标准制定不配套,缺乏协调性:标准国际交流少,标准采标率低等。

我国应尽快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强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有害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等限量和检验方法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3. 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力度要把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用标准组织食品的生产,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同时,要加大标准实施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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