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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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王举平2011年2月主要内容(一)制订目的(二)工作简况(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一)制订目的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规定。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简况2009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提出制订任务。

2010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以(桂监函[2010]169号) 文列入了2010年第一批广西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桂质监函〔2010〕868号文通知,于2010年11月12日进行了审定为广西地方标准。

201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以2010年第12号(总第38号)发布公告,公告本规范2010-12-30 发布,2010年1月30日实施。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一、任务的由来灰岩矿位于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

委托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7)《土地复垦规定》;(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0)《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21);(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3)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规]字第103号《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2006年6月5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试行)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试行)
满足治理工程运行期满一年,按初步验收意见进行了逐一整改完善,经治理 效果监测、审计,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等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可按 以下情况,对工程进行终验。
1)四川省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 程,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 资源厅组织或委托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终验。
1
《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7-2013)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8-2013)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 《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 1040-2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20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2719-19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地下水监测规范》(SL/T 183-2005)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范》(DZ/T 013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J719-2007) 《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199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 年版)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五)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二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考核、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订《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内各类矿山,从事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验收.1。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223—2007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0238—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T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UDC—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204—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GB78(30—92)—87 森林土壤测定方法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4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J137—1990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GB WBH002 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1.4术语和定义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4总则
4.1矿山地质坏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彖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圉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闱坏境不协调的 地形地5.1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2
5.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4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4
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7
6.1监测对象7
6.2监测手段7
6.3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7
6.4含水层破坏的监测7
6.5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7
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7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39-2001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L/T51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K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mining geo-environment
是指矿山建设与釆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4.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 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第一篇: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发布单位】湖南省【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发布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2007-04-23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湖南省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的要求,现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目录前言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4.总则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7.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8.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9.矿山水资源、水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10.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附录A(规划性附录)矿山植被恢复适应条件和判断标准(略)附录B(规划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与地质灾害和危险性分级(略)前言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与治理的达标程度进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服忠、李贵仁、王群、杨顺泉、周志权、李成秋、赵龙辉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验收层次的划分,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检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 161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矿山地质环境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

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对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和工程手段,因地制宜地进行恢复、治理与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的一系列工程。

3.4主控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中对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4 基本规定4.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4.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4.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符合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的要求;b)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c)所含单位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4.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c)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d)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e)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矿区潜在地质灾害较发育、地质灾害分布在矿体及采空地段周围,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灾种、不同地段,必须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2、可持续发展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的原则,以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以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地质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控制生产中新的地质环境问题的出现,并逐步解决已有地质环境问题,把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4、总体规划、科学布置实施的原则:根据各级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相关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总体规划,规范矿业活动,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与矿业活动协调发展,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连续性。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可行性分析该矿山开矿必然会导致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植被资源的破坏等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引起对评估区内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

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可行性是:根据各级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相关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机制,规范矿业活动,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与矿业活动协调发展。

通过现场调查,在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估区范围内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特征、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等;分析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分析采矿活动对土地植被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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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1.1 地质灾害类治理 1.2 含水层破坏类治理 1.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


1.1地质灾害类治理
1. 崩塌、滑坡治理 2. 泥石流治理 3. 地面塌陷治理 4. 地面沉陷治理 5. 地裂缝治理
%;也可采用矿山废渣、废石、弃土,填土材料应碾压或夯实,压实度要求为:0~80 cm的表层达到≥93%,80 cm以下>90%。

1.1.2泥石流治理
主要由矿山废渣、废石、弃土为物源的泥石流,包括沟谷形泥石流和坡面泥石流二
类。
沟谷形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采取清理废渣、废石、
的规定确定,一、二、三级防治工程按设计荷载计算的稳定安全系数分别要达到1.35、 1.25和1.15,按校核荷载计算的稳定安全系数分别要达到1.30、1.20和1.10,危害极 其严重的,其稳定安全系数可增大0.5,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可减小0.5。
土石压脚的填土材料宜采用碎石土,土中的碎石粒径小于8 cm, 碎石含量为30%~80

1.2.4水质恶化的治理
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
水层,防治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 水含水层串通。 可采用防渗辅垫方法防治采矿产生的有毒有害矿 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以及废石、 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渗入主要供水含水 层。 有毒有害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 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和有毒 有害废石、废渣、尾砂的治理和处置和管理应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中2.2.2、2.3.2的规定,但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 系数可降低0.2。
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1.1.3地面塌陷治理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面塌陷对居民的
居住环境、耕地、地面基础设施造成危害或影 响的,可采取土地平整、固结灌浆、挖沟排水、 植被恢复等措施控制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
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恢复河流、水渠、
地表水体功能,不影响居民的居住安全和铁路、 公路等交通安全。

1.1.4地面沉陷治理
未达到稳沉状态的,宜采取监测、示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
除安全隐患。 达到稳沉状态的,可采取土地平整、固结灌浆、挖沟排水、 植被恢复或改造成鱼塘、景观池、蓄水池等综合治理措施。 因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受损的建筑物(构)、道路管线等地 面基础设施进行了加固、修复,在规定监测期限内(在停止 开采或达到充分采动后,采深小于100 m的持续监测期一年 以上,采深100 m~200 m的持续监测期两年以上,采深200 m~300 m的持续监测期三年以上)累计变形不应大于10 mm。

1.1.5地裂缝治理
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小的,可采取土石填充并
夯实,防渗处理等措施治理。 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大的,可采取土石填充并 夯实、固结灌浆等工程措施治理。 暂不宜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又不宜治理的地质灾 害,要落实搬迁避让和预警预防措施。

1.2含水层破坏类治理

1.1.1崩塌、滑坡治理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采用的主要治理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
工程(锚索、锚杆)、削方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等次要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关参数、设计计算地质剖面应与实际相吻合。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荷载一般为:自重+其它上覆荷载。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校核荷载一般为:自重+地震力+暴雨+其它上覆荷载。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按DZ/T 0219(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1.2.5供水困难的处理
含水层破坏暂不宜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达
不到目的的,应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 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

1.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
1. 山体治理类 2. 场地整治类

1.3.1山体治理类
1. 主要的治理工程 ○ 削方(坡)工程 ○ 边坡加固工程 ○ 护坡工程 2. 次要Hale Waihona Puke 程 ○ 排水工程 ○ 和植被恢复工程
1. 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2. 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 3. 水质恶化

1.2.1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
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
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含水层地下水的 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 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按EL/T 5148的有关规 定。 含水层顶底板破坏修复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 均地下水位埋深应不低于破坏前同期的25%。

1.3.1.1削方(坡)工程
阶梯形边坡:高度在30 m左右的边坡,可采用小平台阶梯状削坡工程。每一阶小平 台的密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小 平台宽1.5 m~3.0 m,台间距6 m~12 m。 大平台形边坡:大平台一般沿坡向20 m~30 m间距开设,平台宽度一般3 m~4 m, 大平台的间距与宽度可参照《地震区建筑技术规范》研究确定。大平台 尺寸基本确定后,需对边坡进行稳定性验算。 直线形边坡:边坡高度小于15 m,结构紧密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工程。从上 而下,削成同一坡度,达到稳定坡度;对有松散夹层地段,对其应采取 加固措施。 折线形边坡:边坡高度小于20 m,上部岩体因风化或其它原因强度比下部低的边坡, 可采取上部缓下部陡的折线形削坡工程。 台阶修建工程:将破损山坡削坡后修整为阶梯状地势,防止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 害发生时,山石、洪水、泥砂等物质从山顶向山下运动的冲击力,减小 灾害损失。原则上边坡高度超过20 m时每6 m~12 m高处应设置有3 m左 右的宽平台,土质边坡和坡下有耕地、建筑物的,要求台阶微向内倾斜, 沿内侧边线挖排水沟排水,无威胁物的岩质台阶的台面可微向外倾,向 坡下自然散水
弃土,和植被恢复,排水、拦挡,排导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坡面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清理废渣、废石、弃土、修筑坡面排水、
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
吻合。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和主体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39

1.2.3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 干)的治理
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井口封堵等堵截


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见5.2.2.2。 井口封堵主要是对水平井和斜井的封堵。 井口封堵段宜为井口向内的20 m长度段。 井口封堵段里外侧各砌1 m厚的浆砌片石墻。 井口封堵段充填材料可用一般的废弃土石、但当需要作防渗和治 溢水作用时,宜用粘土或粉质粘土。 工程措施治理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均地下水位埋深应不低于破坏 前同期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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