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2014年8月29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1995-01-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十项瓦斯检查制度

十项瓦斯制度松树地煤矿二OO五年一月瓦斯检查制度1、瓦斯检查员对负责的工作地点,按照《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瓦斯员检查巡回检查图表》等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工作。
2、瓦斯检察员现场工作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三人连锁放炮”(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班组长)和“三对口”(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日报)等制度认真做好打眼、装药、封孔、使用水炮泥的监督使用工作。
3、瓦斯检查人员在所有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1次。
4、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2次。
5、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必须先检查瓦斯。
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不准空班、漏班、漏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1-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7、所填写的各种牌板、手册、报表,字迹要工整清楚,井下汇报每班不少于三次,特殊情况随时汇报,汇报内容明白、准确。
8、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工作地点或相应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禁标,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9、当停电、停风恢复正常通风时,瓦斯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排放制度的有关规定排放小于3%的瓦斯或参加排放大于3%的排放工作。
10、当巷道的顶部、空间、盲巷、独头巷道以及风流达不到的其它地点,出现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长或技术负责人,调度室汇报。
我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统计及防治措施

统计数据表明,2010—2011 年我国共发生突出 事故 49 起,死亡 401 人[2]。其中,2010 年,发生突 出事故 27 起,死亡 218 人,同比分别增长 58. 8% , 84. 7% ; 2011 年,发生突出事故 22 起,死亡 183 人, 同比下降 18. 5% ,16. 1% 。全国突出事故起数和死 亡人数有所下降,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图 2 突出事故等级分布
( 3) 上午是事故多发时段,夜间最易发生重大 突出事故。我国突出事故分布特征为: 上午发生比 较频繁,但少有重大事故; 夜晚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最多的时间段。2010—2011 年突出事故分布时段 如图 3 所示,其中 8: 00—12: 00 共发生煤与瓦斯突 出 11 起,占总数的 22. 4% ,是一天中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的高发时段。突出事故发生在这些时段的原因 有以下几方面: ① 该时间段煤炭采出较多,生产率 高,从而对煤层及其围岩的扰动较大,回采和掘进工 作面向前推进,达到一定极限,煤层或围岩的强度发 生变化,或煤层突然卸压、增压等情况下,处于极限 应力状态的煤体突然破碎卸压,同时突然释放的高 瓦斯开始形成瓦斯流,浓突然增加几倍或几十倍,发 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②白天事情繁杂,工人下井 后注意力不集中,有时注意不到煤与瓦斯突出的前 兆,不能及时报告,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我国是世界上突出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突出事故的发生除了由于技术、管理、装备、培训等 方面存在问题外,对事故发生规律认识不足也是一 个重要的原因。本文对我国 2010—2011 年煤矿突 出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突出发生的基本规律,总 结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相应防治措施,为管理者制 订合理的规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对煤炭企业进行 煤矿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确定安全专项治理目标、明 确安全科技投入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第19号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十大禁令,三违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三违: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超:超能力生产,超强度作业,超定员生产(当班人次超出标准);
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没有国家批准,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组织建设、生产和经营)。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河南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和在我省煤矿开展地质勘查、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定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指实际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简称“突出矿井”。
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的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矿井,称为“邻突非突矿井”。
第四条【瓦斯防治理念】瓦斯防治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的工作方针,落实“一个钻孔就是一项工程”瓦斯治理理念,构建“抽采标准化、打钻视频化、计量精准化”的瓦斯抽采管理体系,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监察执法。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职责】煤矿企业、煤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岗位职责】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职工培训学习计划

培训学习计划
一、为深入贯彻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按照矿领导要求, 结合我队实际, 现就我队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拟定如下:
二、培训目的
1.通过培训, 使我队职工进一步加强我队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能, 强化自我防范能力, 争做本质安全人, 上标准岗, 干标准活。
同时, 提高我队职工对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培训对象
全队所有职工
三、具体要求
(一)、配合矿职教中心搞好职工岗位培训工作, 搞好职工的岗位安全、技能培训。
(二)、为了切实搞好职工学习培训工作, 努力提高我队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安全生产意识及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 经集体认真研究, 特制定单位内部学习培训计划如下:
四、培训时间:
2014年12月份周五学习会
培训学习安排
机电二队2014年12月5日
职工培训学习计划
机电二队
2014年12月5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2014年8月29日
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
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参考值。
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
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兆帕和6立方米每吨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分析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
积极开展以地面物探为主的致灾因素勘查,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
采掘过程中要先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
方地质构造。
遇到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超前勘探工作,严防误揭煤层。
煤炭企业及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勘现场工作制度,对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结果负责。
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矿井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施工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
采用底(顶)板岩巷预抽措施时,根据瓦斯压力、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确定有效预抽时间,并利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率。
积极采用先进打钻设备提高钻进速度、增加钻孔深度,确保钻孔施工到位;
研究改进封孔技术,提高封孔质量;加强抽采系统巡检维修管理,提高抽采效率,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
严格防突现场管理,保证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抽采打钻地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地面实时监控;瓦斯参数测定应选用先进设备和仪器,预测预报员必须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加强防突培训
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
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要加强对防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防突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