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技术人员能力考察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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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察题库

第一部分防雷法律法规

1、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于2013年 6月1日起施行, 以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形式发布。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防雷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防雷产品等五个方面做作了规定。

7、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8、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总称。

10、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11、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1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1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14、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

15、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

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16、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7、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18、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19、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20、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1、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2、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3、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3、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计审核。

24、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第二部分防雷技术规范

1、由雷电引起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统称为雷电感应。

2、若从空间位置来分类,可将闪电分成云内闪电、云际闪电、云地闪电。

3、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放电的现象。

4、雷电的破坏作用有热效应、机械效应、电动力效应、静电效应、电磁感应。

5、根据GB50057的规定,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接闪带(网)的引下线应不少于2根,其设置间距应分别为12m 、18m 、25m。

6、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独立接闪针、架空接闪线或架空

接闪网应设立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 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7、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米,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米。

8、加油站、液化气站金属储油(汽)罐壁厚<4毫米时,应装设接闪针(网)。壁厚≥4毫米时,可不装设接闪针(网),但应接地,在年平均雷暴日≥40天的地区仍应装设接闪针(网)。

9、建筑物的防雷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发生雷电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10、北京人民大会堂其建筑应划为二类防雷建筑物。

1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独立接闪针和架空接闪线(网)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

12、第二类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宜装设在建筑物上,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尺寸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的接闪网格。接闪针(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为45m。

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小于2 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同时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4、建筑物接闪带、引下线可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15、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 时应设两根引下线。烟囱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扁钢时,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

16、加油站属于第 2 类防雷建筑物,钢油罐的防雷接地点不应小于2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卸油场地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 Ω。

17、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 TN-S或 TN-C-S系统。

18、SPD的接地端应采取尽可能的短而直,接线长度一般不应大于0.5 m。

19、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 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0、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地面0.3m至 1.8m之间装设断接卡。

21、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角钢厚度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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