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15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发改经贸委、新区经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产品及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结合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照政策,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产品和企业按照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优惠目录,各地要严格对照文件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逐个进行摸底,用足用准用好政策,充分调动本地区企业和个人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管理部门备案,由经贸管理部门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报条件:1、回收站点设置位置必须符合镇政办发[2004]74号《镇江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设置标准》规定的要求;2、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3、符合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的要求。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站;2、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4、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60%;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垃圾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80%;6、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70%;7、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根据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工质参数确定的电厂装机容量。
财税[200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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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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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综 合利用 企业所 得税优 惠 目录(0 8 版 ) , 20 年 》 已经 国务 院批准 , 现予 以公布 , 20 年 1 1日起 施 自 08 月
行 。2 0 年 1 1 04 月 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 目录( 0 3 20 年修订 )同时废止 。 》 附件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0 8 2 0 年版 )
在定点单位 考核工作 中 ,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环 保局 ( ) 厅 应对现有定点单位进行认 真检查 。对不 能达 到《 考核标准》 要求 , 特别是管理混乱 、 加工设备 和技术 落后 、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有关废物经营记 录与实际 进 口情况不符 ,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 为的不合 格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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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 0 8年 版 ) 20
嚼哇涤 舔鸯循环经济 糯 2 8 第1 第1期 0 年\ 卷\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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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 护部办公 厅[0 86 2 0 ]6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 ) 厅 : 为进一步规范进 口废 五金 电器 、废 电线 电缆和废 电机( 以下简称 “ 废五金 电器类废物 ”加工利用单位 的 ) 管理 , 20 在 09年进 口废五金 电器类 废物定 点加 工利用 单位 ( 以下 简称 “ 定点单 位” 核定工作 中 , ) 继续实 行总 量控制 , 推进 圈区管理 , 对定点单位进 行优化调 整 。 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进一步规范定 点单位考核程序 。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 环保 局 ( ) 厅 要严格按 照《 进 口废五金 电器 、废电线电缆 和废 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
7 节能空压机补贴办理流程

购买节能空压机享受国家补贴的政策依据和办理流程在“十一五”规划中,我国政府将节能减排工作列为重中之重,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这一规定,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设备具体细化委中小型三相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十三类,并对其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空气压缩机的性能参数要求是:按GB19153-200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规定的标准,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97%。
机组输入比功率的大小,企业自身说了不算,以产品节能认证书或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及财税[2008]48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空压机的,可以按节能空压机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算,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购置并使用企业办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流程:1.购置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填写《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2.专业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的说明材料,如产品节能认证证书、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3.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4.购置设备的资金来源,如为自有资金购置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为专项资金购置则不可享受优惠政策;5.购置单位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6.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税[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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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网友提问:
某县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请问,该厂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律师解答:
首先,在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
会计实务: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l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1.对照目录具体项目书面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一式一份);2.购置(或融资租赁)专用设备合同、发票(一式一份);3.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七、纳税人注意事项(一)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

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