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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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加快了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了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与放贷呈现逐年增长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对策一、目前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

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

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这种名义上多头监管的制度,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

2.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不力,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揶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

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3、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单位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公积金筹集率和贷款发放低的问题同时存在。

1.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的义务,目前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识淡薄,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不够重视。

2、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不规范,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

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装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装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即使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极大限制。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包括利率调整、受理、审批、担保、签约、贷款发放、还款、贷款转列、合同变更、贷款风险等级分类、贷款催收、结清、贷款计息和异地贷款等功能。

2、利率调整应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执行利率,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3、受理、审批应根据政策规定,确定贷款资格、额度、期限、利率、共同借款人信息等。

4、担保应先建立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再根据不同的担保类型将贷款分别关联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

5、签约应根据审批和担保结果,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和担保合同信息。

6、贷款发放应包括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贷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2)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建立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3)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4)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放金额一致。

7、还款应包括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归还贷款本息环节,应根据当前实际发生额进行罚息、利息、本金按期拆分,还款总金额等于实际发生额;(2)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3)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4)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5)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生额一致。

8、贷款转列应包括贷款转逾期、计算罚息、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贷款转逾期环节,应根据还款情况、合同约定记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信息系统中应设计可配置化的节假日管理模块,支持逾期计算按节假日顺延与不顺延两种模式;(2)计算罚息环节,系统应分别计算本金和利息的罚息。

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公积金个人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由于其低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方式,深受许多人的青睐。

然而,就像其他贷款一样,公积金个人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讨论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风险,并提供一些防范措施。

一、信用风险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核心是个人的信用状况,如果个人信用不佳,申请贷款可能会面临困难。

此外,即使贷款获批,不良信用记录也可能导致高利率和额外费用。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个人在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之前,应该确保自己的信用状况良好。

及时还清以前贷款的债务,避免欠款和逾期付款。

此外,可以通过定期查看信用报告来及时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信用。

二、利率风险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利率通常是固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整体经济环境变化或政策调整,利率可能会出现波动。

如果利率上升,借款人在还款时将面临更高的利息负担。

为了规避利率风险,可以选择较短期限的贷款,以减少由于利率上升而导致的利息支出增加。

此外,在贷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利率上限,以保护自己免受未来利率上涨的影响。

三、资金流动风险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借款人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资金支持时。

此外,如果借款人的收入出现变动或停止,还款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为了应对资金流动风险,借款人可以提前了解贷款的审批流程并储备足够的应急资金。

此外,借款人应该谨慎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确保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四、担保风险公积金个人贷款通常需要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物可能被追赶或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

为了减少担保风险,借款人可以选择提供有价值的担保物,如房产或汽车,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可获得性。

同时,借款人应该选择可靠的担保人,并告知他们贷款的风险和责任。

综上所述,公积金个人贷款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借款人应该充分认识并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降低风险。

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注意事项避免常见陷阱

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注意事项避免常见陷阱

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注意事项避免常见陷阱公积金贷款是一种广泛应用于购房、教育、医疗、装修等领域的贷款方式。

然而,在申请和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注意一些重要事项,以避免常见的陷阱和问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事项,并提供相关建议,帮助借款人更好地使用公积金贷款。

一、核对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在申请贷款之前,借款人需要核对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账户余额、首次缴存时间、缴存单位等。

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十分重要,因为贷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等与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具体情况直接相关。

如果发现任何错误或不符之处,应立即与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及时进行纠正。

二、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需要了解相关的贷款规定和政策。

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包括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

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借款人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安排,避免因不熟悉规定而产生问题。

三、注意贷款申请流程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一般来说,贷款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收入证明以及填写购房或其他用途的相关信息。

要注意的是,材料的准备和申请的递交必须按时进行,以避免延误贷款的发放。

四、审慎选择贷款金额和期限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审慎选择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应合理,以确保自己在还款期间有足够的经济压力承受能力。

同时,贷款期限的选择也应根据还款能力和未来规划进行合理规划。

五、注意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是借款人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

不同地区和银行对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在选择贷款机构和签署贷款合同之前,借款人应该详细了解这些信息,并与相关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比较。

只有在确保自己理解和接受相关利率和还款方式的前提下,才能签署贷款合同。

六、避免常见的陷阱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还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陷阱,以免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津公积金委[2006]13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1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保证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在职工申请贷款时已按计划补缴完毕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办理转移手续造成3个月(含)以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3个月内须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恢复逐月缴存,并将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后,可视同连续缴存。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10号)中第二章第七条相应废止。

二、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三、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并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四、取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中“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规定。

五、《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公积金贷款使用禁忌曝光告诉你贷款过程中需要避免的错误操作

公积金贷款使用禁忌曝光告诉你贷款过程中需要避免的错误操作

公积金贷款使用禁忌曝光告诉你贷款过程中需要避免的错误操作公积金贷款是广大购房者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然而在申请和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避免的错误操作。

本文将向您揭示这些公积金贷款使用禁忌,以帮助您顺利申请和使用公积金贷款。

一、未提前规划和咨询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许多借款人并未提前进行规划和咨询,对贷款条件、还款方式以及相关费用等缺乏充分了解。

这会导致在贷款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

因此,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务必与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贷款政策和要求,以便提前规划和做好准备。

二、贷款金额过高人们在购房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购房需求来确定贷款金额。

但是,一些购房者可能会贪心,申请过高的贷款金额,希望能够购买更高档的房屋或者满足更多的需求。

然而,贷款金额过高会增加月供压力,可能导致财务负担过重,不利于个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合理评估自己的经济状况,确定适当的贷款金额是十分重要的。

三、用途不当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通常是购房、建房、翻建或者修缮房屋。

但是有些借款人可能会将公积金贷款用于其他用途,比如投资、消费等方面,这是违规操作,不仅会导致严重后果,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务必确保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合法合规,符合相关规定。

四、未按时偿还或缺少偿还计划公积金贷款在使用时需要按期支付还款。

一些借款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难以按时偿还,或者根本没有制定合理的偿还计划。

这样不仅会增加个人的财务负担,还可能导致信用记录受损,甚至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在申请贷款之前,务必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确保按时还款。

五、忽视费用和政策变动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考虑的不仅是贷款本金和利率,还包括贷款手续费、评估费、抵押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

一些借款人可能会忽视这些费用,并对其影响范围和金额缺乏了解。

此外,政策在不同时间段可能会发生变动,一些借款人可能没有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导致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

因此,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务必了解相关费用和政策,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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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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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4-16 9:34:35 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王金虎浏览数[3539]
为了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认真贯彻公司三届二次职代会职工提案办理的精神,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针对职工购买涿州平安小区D区商品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二、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涿州平安小区D区购房资格的职工;
2、申请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诚信良好;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用所购房屋办理抵押担保;
6、符合地方政府和受托银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家庭目前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以前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目前仍未偿还清贷款的;
3、职工或其配偶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关于职工家庭目前拥有住房情况的认定方法
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本人填写的房屋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房屋信息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出的房屋信息,综合确认职工现有住房情况。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司院区内、外部拥有的住房均计算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第一套住房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未还清的,在计算还款能力时,家庭月平均工资应扣除商业银行贷款的月还款额。

职工是涿州无房户购房人员,暂按已有一套住房认定。

如房屋已通过基地房产部门办理回购或置换手续的,应提供回购或置换的协议等符合规定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及配偶离婚后,其住房判给对方的,应提供离婚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公积金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限额
根据国家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职工购买第一套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款的70%;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价款的40%;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20年,但不能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三)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遇国家调整利率时,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含5年)以下的利率为4.45%,5年期以上的利率为4.9%。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五、公积金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房屋为担保对象,抵押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在抵押登记办理之前由开发商为职工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购买期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对房产评估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评估及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六、公积金贷款偿还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借款合同执行期满一年后,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金额不少于12个月的约定还款额。

七、公积金贷款结清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将抵押留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票据和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八、违约行为及处理
违约行为是指借款人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以及借款合同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信息将计入公积金中心个人诚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通知受托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2、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3、未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意,将设定的抵押物转让、赠与或者重复抵押的;
4、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赠与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
3、借款人的继承人、受赠与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绝承担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4、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向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员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均在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本方即为借款人)。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上年月平均收入证明(配偶未在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由借款人填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采集表》,签署《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声明》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查询个人及配偶的诚信信息。

经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审核合格的,借款人按《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贷款资料。

为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对自行预计可取得购房资格的借款人,可从4月18日起向本单位提出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由于资格审核及征信信息查询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使借款人在选择房号的当日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审手续,借款人应在确定选择房号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规定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预审
公积金中心将在售房现场对当日选房人员进行贷款预审。

借款人确定房号并取得《购房交款通知单》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后,持身份证办理预审手续。

预审合格后,借款人确认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上签字;公积金中心签署预审意见并签字盖章。

借款人持上述资料办理缴纳购房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

(三)信息确认、录入
借款人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审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登记后,借款人应在贷款申请资料
送交受托银行审核前交公积金中心)和首付款票据以及按《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清单》准备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单位核实。

公积金管理员确认后,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信息,并打印《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借款人和配偶确认后签字(配偶因故无法当场签字的,申请人可代为签字,但必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经公积金管理员签字、单位盖章后,由借款人将贷款资料报送公积金中心。

(四)复核、审批
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履行审批程序后送交受托银行审理。

(五)放款
受托银行对贷款资料审理合格后,将通知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同时,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抵押等手续。

按规定办理完结有关手续后,受托银行将贷款额划入房屋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号。

十、其他说明
(一)职工此次购买商品房,不能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抵交购房款。

(二)根据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需要借款人及其配偶签字确认。

借款人应为本人当场签字;配偶因故无法当场签字的,只能委托借款人代签,但必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三)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信息与公积金管理系统、公司分房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在确定房号前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等与贷款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

(五)职工还款账户卡不慎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到银行办理补办手续,并将新办的银行卡复印件报送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

(六)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认真阅读《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件和《公积金贷款指南》宣传手册(可到本单位领取),了解公积金贷款办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理程序,以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七)职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了解合同的核心内容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等相关内容。

(八)职工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有逾期等不良记录,将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及公积金中心的个人征信系统,可能会给您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咨询电话:、3824307、3824310
东方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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