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1.22•【文号】教政法[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我部在全面总结各地依法治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面推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基础上,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各地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取得的进展,形成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和经验,请及时报我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
附件: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育部2012年11月22日附件: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环境、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开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在201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量 , 际 地位 和 影 响 力 进 一 步 提 升 。2 1 国 0 0年 也 是 教 育
工 作 极 不 平 凡 、 得 大 书特 书 的一 年 。党 中央 、 务 院 育 系统 和相 关 部 门把 学 习贯 彻 作 为 头 等 大 事 ,开 展 了 值 国 召 开 了新 世 纪 第 一 次 全 国 教 育 工 作 会 议 , 布 了 国 家 广 覆 盖 、 形 式 的 学 习 宣 传 和 深度 解 读 。 育 部 党 组 成 颁 多 教
未 来 五 年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了全 面 部 署 , 绘 了 描
中 央及 首 都 1 0多 家 新 闻 媒 体 刊 播 的 教 育新 闻 就 比 上 0
我 国新 世 纪 第 三 个 五 年 的 宏 伟 蓝 图 。 落 实 好 全 会 精 年 增 加 了一 倍 多 。学 习 宣 传 力度 之 大 、 势 之 强 、 与 声 参 神, 现“ 实 十二 五 ” 划 各 项 目标 任 务 , 为 全 面 建 成 人 数 之 多 为 近 年 少 见 ,全 党 全 社 会 进 一 步 统 一 了思 想 规 将 小 康 社 会 打 下具 有 决 定 性 意义 的基 础 。今 年 也 是 全 面 和 行 动 , 动教 育事 业 科 学 发 展 的 目标 更 加 明确 , 心 推 决 落 实 全 国 教 育 工 更 加 坚 定 。
向 教 育 强 国 、 人 力 资 源 大 国迈 向 人 力 资 源 强 国 的新 从 征 程 . 为我 国教 育 史 上 一 个 重 要 里 程 碑 。 成 今 年是 中国共产 党成立 9 0周 年 , “ 二 五 ” 是 十 开 动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把 创 先 争 优 与 落 实 教 育 规 划 纲要 紧 密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困境与路径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困境与路径作者:高艳宫斐李华玲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第30期摘要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是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采用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研究发现,产业学院的建设过程实际上是宏观制度与微观行为逻辑之间相互作用或多重作用的结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与高职院校是产业学院构建过程中的核心行为主体。
政策供给的失衡与环境的约束使中央政府采取了渐进推进策略和趋同式的组织结构方式,“诺斯悖论”与委托代理制度下地方政府基于利益算计而采取了严格的成本控制与风险规避策略;“非完全契约”制度下的企业表现出投资犹疑与投机行为;校企的价值冲突与压力型考核制度使高职院校产生求稳心理并采取政策变通策略,这些因素导致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面临诸多困境。
为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需要强化产权治理,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构建学院内部利益兼容机制和多重目标激励机制;强化内部文化认同,构建产业学院的社会规范性机制。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校企合作中图分类号 G52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1)30-0007-07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框架的建立(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2015年发布的《高等职业院校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提出“鼓励企业和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合作举办适用公办学校政策、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
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指出要“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我国很多高等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创建了产业学院,但是由于公办院校属于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组织属性难以融合,因此从本质上看,大多数产业学院并非真正的“混合所有制”,往往是一种“混而不合”的产权结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4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部署,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15〕11号),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的统筹管理,理顺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高校(含自治区内除北方民族大学以外的各级各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高等继续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同)的设置、更名等事宜,由自治区。
校院两级管理改革背景下,关于高校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研究

科技风2021年1月理论研究DOC10.19392/ki.1671-7341.202101085校院两级管理改革背景下,关于高校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研究张士红孙立锐陈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126摘要:校院两级管理是现代大学的基本运行方式。
校院两级管理模式下,学校各类资源、人财物事等权利职能逐步下放至教学科研单位,管理部门的资源分配、业务管理、行政指令等职能大幅减少,这种背景下,管理部门运行方式、管理模式、工作內容必随之调整,是必要进行职能转变,才能对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指导,确保教学科研单位在自主管理下,依然按照学校发展要求和战略规划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学校战略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高等学校;两级管理;职能转变一、政策背景为了进一步提升高校人才培养水平,推动高校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升高校办学质量和效益,逐渐加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办学体制改革,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学校内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岀,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随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就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提出指导意见。
2017年,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就进一步深化高校简政放权放管改革提岀具体的指导意见,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高校要“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在此背景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与此同时,高校内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学主体地位也逐步得到加强,“教学科研单位办大学”已成为各高校的共识。
二、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在高校内部,教学科研单位作为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高校二级单位,是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大学基本职能的承担者,也是实现大学发展规划、战略目标与落实具体工作的实施者。
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87]教学字015号
![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87]教学字0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47f9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c8.png)
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87]教学字015号1987年5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适应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扩大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权限,杜绝不正之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高等学校和地方。
这一录取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监督。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如具体实施办法超过本文规定的范围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高等学校第四条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在录取工作中,高等学校的职责是: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确定本校在当地的调阅考生档案材料(以下简称调档)的分数线、调档比例以及相邻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
调档比例不受限制。
相邻志愿的分数级差不宜过大,最多不得超过20分。
2.对各志愿的考生都要认真对待,当考生德智体状况、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同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当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19•【文号】国办发[1995]43号•【施行日期】1995.07.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国办发[1995]43号)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教委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在历史上几经变动,原有的国家集中计划、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并直接管理的体制,是与当时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当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改革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新进展。
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办学,开始打破由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正向宏观转移,逐步扩大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共建共管和有条件的学校进行合并等改革试验,逐步加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权,高等教育的结构、布局有所改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逐步形成,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正在逐步改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增强了办学活力等。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面领导,牢记国家使命,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工作,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将单位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
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应符合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规律,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同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内控机制建设,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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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部署,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以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为导向,积极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高校的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落实高校的办学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社会的支持和监督作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格局,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二、积极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立足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当前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着重从以下七个方面推进。
——支持高校科学选拔学生,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高职院校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成绩为基本依据,自主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式。
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校依据学生的统一高考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
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支持高校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的人才。
支持高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推进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健全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录取制度,完善以导师团队为主导的复试选拔机制,支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定位的学生。
支持高校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考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更加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综合评价。
——支持高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鼓励高校办出特色。
尊重高校专业设置主体地位,高校可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内所有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
支持高校在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在不增加授权学科总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高校可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
研究规范“双学位”设置和授予工作的管理办法,支持高校培养复合型人才。
——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鼓励高校推进全面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支持高校深化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课教学改革,高校可自主确定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学分学时。
鼓励高校间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通过搭建平台、对口帮扶、政策引导等方式,支持教师互聘、学生互换、课堂互选、学分互认,促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支持高校自主选聘教职工,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
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高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教授、副教授评审权逐步下放到高校。
支持高校建设职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扩大实施高校职员制,逐步拓展管理人员晋升通道。
——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提升创新能力创造条件。
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结构,稳步增加中央部署高校经常性科研业务经费的投入,鼓励地方为高校设立非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潜心研究、自由探索。
按照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法,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
——支持高校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完善高校生均拨款制度,建立高校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新增经费继续向基本支出倾斜,提高基本支出经费比例,降低专项经费的比例,扩大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自主权。
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使用。
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支持高校扩大国际交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
支持高校和外国高校之间开展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
开展高校自主确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试点,支持高校加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力度。
支持高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国际科学计划,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
支持具有相应实力的高校海外办学,开展国际合作和跨境教育服务。
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在近期取消下放国家重点学科审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等教育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取消下放一批教育行政审批事项。
严格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规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不得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精简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取消一批评审评估评价事项,整合内容交叉重复或关联度高的评审评估评价事项,统筹常规性、临时性检查。
编制确需保留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开展目录清单外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
探索实施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事项由高校自主行使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及校内监督。
三、坚持权责统一,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高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着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切实加强自律机制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确保用好办学自主权。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规则。
结合学校实际,明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探索建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对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要逐项完善决策机制与程序。
要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向院系放权,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
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行使职权。
认真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高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完善校内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认真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生自主管理。
要完善多元参与的校内治理体系,加强议事协商,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的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理事会,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把公开透明作为高校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加大高校在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学位和学科、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
——健全以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体系。
认真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加快章程建设。
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健全和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
所有高校应于2015年前完成章程制定。
要依据法律和章程,制定、梳理和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后勤等方面自主管理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实现自主权运行和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放权监管同步,健全高校用好办学自主权监管体系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要改进和加强宏观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公共财政、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把该放的放开,把该管的管住,针对每一个放权事项建立监管办法,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
——健全质量评估监测制度。
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制度实施本专科教育相关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鼓励行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标准。
改进评估办法,加快建立以高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国际评估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评估制度。
完善高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质量报告的内容,完善发布方式,探索建立质量报告核查机制。
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相同类型、层次高校之间组建各类联盟或协作组织,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组织的作用。
——完善依法监管机制。
探索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对学校办学自主权行使的监管力度。
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手段,健全对高校自主办学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完善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畅通师生权利的救济渠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高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事项进行督导,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公开、限期整改制度,加大复查和监督问责力度。
改进巡视工作,把决策程序和自主权使用等情况作为巡视监督重要内容,强化巡视成果运用,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依据办学需要提出的本意见以外的办学自主权事项,应牵头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赋权与能力相匹配原则,对有能力用好、有机制规范的,以协议、试点等方式放权。
选择若干自律机制健全、办学行为规范的高校,赋予更多的办学自主权。
对出现重大违规办学行为的高校,实行协议暂停或试点退出机制。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