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
如下:
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加大对偷排、超标、乱改排气系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对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的生产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补贴等措施鼓励市民购买。
三、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车辆排放治理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车辆排放控制的效果。
四、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
五、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监管机制。
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环节的监管,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维修质量,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的排放。
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从立法层面出发,完善关于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标准,为机动车排放控制提供法律保障。
七、强化监测和评估。
建立机动车排放监测体系,对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以上便是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的内容,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改善机动车排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排入大气中已成为地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不良影响,广东省制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保护公众健康和改善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1. 制定一系列技术、政策和管理措施,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2. 加强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3. 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4. 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1. 更新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逐步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限值,引导车辆更换低排放车型,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2. 促进燃油改良:鼓励石油供应企业提供更清洁的汽、柴油产品,推广使用低硫燃油,减少排放污染物。
3. 加强监测和检测: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严厉打击超标车辆。
同时,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效能。
加强与各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推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认识和理解。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6. 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达到或超过排放标准的车辆和驾驶员给予奖励,对于超标排放的车辆和驾驶员给予处罚,通过奖惩机制促使机动车所有者和驾驶员更加重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配套措施1. 建设环保加油站:加大环保加油站的建设力度,提供更为环保的加油服务,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2. 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在政策和财政支持上给予优惠政策,减少传统燃油车的使用。
3. 加强科研攻关: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尾气排放控制技术水平,降低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东府办[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八日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策划方案早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书桌上,笔尖轻轻触碰着纸面,关于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策划在我脑海中逐渐浮现。
我闭上眼睛,让思绪自由流淌,将这十年的经验凝聚成文字。
一、目标设定我们要明确目标。
2024年,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量比2023年减少15%。
这个目标既具有挑战性,又符合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趋势。
二、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亿辆,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据统计,机动车排放的PM2.5、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因此,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刻不容缓。
三、实施方案1.完善政策法规(1)制定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排放限值。
(2)加大对违反排放标准车辆的处罚力度,确保法规的严肃性。
(3)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排放、低污染的车型。
2.推广清洁能源汽车(1)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在机动车总量中的比例。
(2)优化充电设施布局,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3)鼓励企业研发和生产低排放、高性能的清洁能源汽车。
3.加强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监管(1)建立机动车排放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和效率。
(2)对排放超标车辆实施强制维修,确保车辆排放合格。
(3)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机动车排放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1)优化公共交通线路,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便捷性。
(2)推广绿色公共交通工具,如纯电动公交车、混合动力公交车等。
(3)加大对公共交通的补贴力度,降低市民出行成本。
5.强化宣传教育(1)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环保意识。
(2)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3)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方案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城市的环境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套全面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监管和管理1.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测体系,对机动车排气进行定期检测,并对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罚和限制。
2.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对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罚,并追究车主的责任。
3.增加监测设备的投入与更新,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推广清洁能源汽车1.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人们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如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
2.加大对清洁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降低购买成本,提高使用的经济性。
3.增加清洁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更多的充电桩,方便车主使用。
三、加强技术改造和升级1.对老旧机动车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引进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减少尾气排放。
2.推动汽车制造商研发和生产更加环保的发动机和排放控制装置,提升汽车的整体环保性能。
3.加强对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并限制其销售。
四、鼓励公共交通和非机动出行1.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面和运营质量,鼓励人们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2.加强对非机动出行方式的支持和建设,鼓励人们使用自行车、步行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使用量。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1.通过媒体宣传、校园宣传等形式,增加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意识。
2.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人的环保意识和素质。
3.开展环保科普活动和示范,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共同打造清洁的城市环境。
以上是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整顿的一些措施和建议,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篇: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一切机动车辆。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是指排气管、曲轴箱排放的污染物及油箱、燃油系统燃料蒸发的污染物。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所维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排放装置应当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条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生产者,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监督内容,配置必要的排气污染检测设备,产品经排气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销售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将排气污染防治要求列入订货合同,凡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七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凡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禁止进口。
第八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排气污染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内容。
从事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的经营者,应将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维修内容,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
车辆维修后的排气状况必须经过自检合格,方可出厂。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排气污染检测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会同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实行排气污染抽检;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对维修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实施排气污染抽检。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是指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的潜在风险,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的文件或规划。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化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制定和执行适当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要求新车和现有车辆符合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的法规法规定,更新一批老旧高污染机动车。
2. 推广清洁燃料使用:鼓励和推广清洁燃料的使用,如天然气、电动、混合动力等,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 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并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 提高车辆技术水平: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车辆的燃烧效率和排放净化能力,减少尾气污染物的排放。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大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的认识,促进公众自觉选择环保的出行方式。
6. 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体系,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协作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
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保局反映。
【总页数】11页(P4-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J], ;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J],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无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内河航运能力和推动内河航运绿色
发展总体分工方案》《广东省内河航运能力提升实施方案》《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25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八日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
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
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1〃实施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1)车辆排气定期检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机动车排气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必须纳入安全技术检测重要内容,必须建立健全排气检测、环保审验、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办理及领取环保标志等程序。
机动车年检要按照首先通过安全技术检测,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再到公安机关年检或交通部门办许可证的顺序进行。
凡经检测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局)不予发放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局)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超标车辆,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绝检测和逾期不改的车辆进行严肃查处。
(2)车辆排气道路抽检。
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环保局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黑烟车)进行抽检。
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使用者限期十个工作日内维修。
限期届满前,使用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限期内未维修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指定到有资质的维护机构进行强制维修。
(3)车辆排气停放地抽检。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局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
市环保局应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
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市交通局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2〃实施超标车信息共享制度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及时通报(递送)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
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3〃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
机动车所有人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分国Ⅲ、国Ⅱ、国Ⅰ机动车三类标准,分别到环保部门指定发放点领取相应绿色标志,对超过年限且排放污染物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国Ⅰ标准)发放黄色标志。
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
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实施方法按照省规定执行。
外地车辆在我市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4〃实施鼓励、强制报废制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制订促进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对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
(三)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全面提高检测技术水帄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
ASM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并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
社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控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测试报告。
市环保局应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发放环保标志,并对检测过程、测试结果进行审验和监督。
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单位,市环保局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或提请省环保局取消环保定期检测资格。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公开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
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
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市环保局应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四)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2008年7月1日起,市内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 5-2006)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2006)的车用成品油。
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争取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全面推进工作落实要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形成社会共同责任,列入各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机动车所属单位超标车辆达到10%以上的,要追究单位责任。
各镇街应相应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可配备一定的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兼职),密切协调各部门职能,加强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黑烟车)进行检查和处理,将结果每月上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将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冒黑烟”机动车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投诉和举报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局进行跟踪核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
对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市环保局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2010年12月31日前,市环保局完成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
对道路行驶车辆实行视频监控、对社会检测机构试行局域网监控,各检测和维修机构必须将检测和维修数据实时传输到环保部门。
市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主管部门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根据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镇街召开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污染防治工作和职能部门执法情况,分析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难点,协调解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存在主要矛盾和问题。
(二)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应修正和完善1999年发布的《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并组织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