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任务管理组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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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办法

特殊作业管理办法

特殊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作业的管理,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与有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特殊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性或者具体条件限定等特点的工作。

第三条特殊作业管理办法适用于特殊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环节,适用于特殊作业参与者、监管部门和雇主等相关方。

第二章特殊作业的规划与组织第四条特殊作业的规划应包括作业目标、作业任务、作业条件、作业流程和作业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特殊作业的组织应确保参与者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并明确作业责任、作业权限和作业程序。

第六条特殊作业的组织者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参与者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其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章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七条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包括设备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的规范和安全装备的使用等。

第八条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应根据作业的特点进行具体制定,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特殊作业的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的要求,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特殊作业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特殊作业的监督由专门的监管部门、雇主或第三方机构等进行,监督范围包括作业现场、作业设备和作业流程等。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及时发布特殊作业的管理要求和监督指南,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特殊作业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应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的评估应定期进行,评估结果可以用于改进特殊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措施。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特殊作业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资质等。

第十五条对特殊作业管理优秀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表彰、奖金、岗位晋升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

3管理部门与安全职责____公司综合安全部管理特殊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3.2综合安全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和监护公司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3负责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内容与要求4.1特殊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向综合安全部填报特殊作业审批表。

4.2如实填报审批表,作业负责人和审批人需签字。

4.3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规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并撤除警戒标识,及时向综合安全部汇报作业完毕。

5管控措施5.1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在作业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看是否能使用。

5.2动火作业前检查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若有需通知综合安全部统一隔离。

5.3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在综合安全部进行登记。

5.4设置警戒,严禁与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

5.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

5.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保证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

5.7作业前对进入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对设备进行可靠的冲洗,确保干净,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5.8高处作业必须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9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10高处作业前,需检查周边的扶手是否牢固,并做好防滑措施。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是指对具有一定危险性或特殊性的作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特殊作业包括高处作业、电气作业、爆破作业、挖掘作业、焊接作业、化学品作业等。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国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国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国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作业的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组织的特殊作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电气、机械、起重、爆破、拆除等危险作业,以及涉及特殊环境和特殊设备的作业。

第四条特殊作业管理应遵循“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特殊作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作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参与特殊作业。

第七条对于病患、妇孕、老弱、残疾等特殊人群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加强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特殊作业管理机构第八条作业单位应设立特殊作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特殊作业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负责特殊作业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第十条特殊作业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特殊作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特殊作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特殊作业管理规定》,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定期对特殊作业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特殊作业风险评估第十三条特殊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工具、作业人员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特殊作业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特殊作业风险评估结果应向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公布,确保他们了解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章特殊作业作业方案第十七条特殊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目标、作业内容、作业程序、作业环境、作业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作业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编制,经特殊作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作业方案应经过必要的模拟和演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改进。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三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三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特殊作业是指对一些特殊环境、特殊设备、特殊工艺条件下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操作。

这类作业相对危险,需要特定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工作安全和顺利进行。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特殊作业的操作流程,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作业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行特殊作业的各个部门、车间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深水作业、火工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三、责任和权限1. 作业负责人:负责特殊作业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确定作业人员、分配工作任务、制定作业计划、组织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等。

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作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并且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2.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负责人的指示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操作方法。

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熟悉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要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3. 监督部门:负责对特殊作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监督部门可以对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处罚。

四、作业流程及安全措施1. 作业前准备:1.1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提前了解作业现场的环境特点、危险因素和安全措施,制定适当的作业计划。

1.2 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熟悉作业流程、操作要点和应急措施。

1.3 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的通道畅通,设备正常运转,安全装备齐全,并且设置好相应的警示标志。

1.4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召开作业会议,对作业流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详细说明,并确保作业人员都理解和遵守。

2. 作业过程:2.1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擅自变更作业方法或操作程序。

2.2 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镜、防护服等,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2.3 作业现场应设置好相应的警戒带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非作业人员不进入作业区域,防止人员和设备相互干扰。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国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国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一)动火作业;(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三)临时用电作业;(四)高处作业;(五)吊装作业;(六)动土作业;(七)断路作业;(八)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特殊作业。

第三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三)特殊作业安全培训;(四)特殊作业安全检查;(五)特殊作业事故处理;(六)其他与特殊作业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特殊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等。

第八条特殊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二)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五)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特殊作业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三)特殊作业安全技能;(四)特殊作业应急救援。

第十条特殊作业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和设备;(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三)作业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四)作业现场应急救援准备情况。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特殊作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特殊作业的操作流程,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特殊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特殊作业是指对有创伤、有放射性、有毒性、有腐蚀性、易爆性等危险因素存在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有一定风险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殊作业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控制风险、遵章守纪、综合治理。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制定特殊作业计划、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装备、以及特殊作业的应急措施等。

第六条特殊作业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章特殊作业计划第七条特殊作业计划应由特殊作业负责人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特殊作业计划应包括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风险评估、作业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特殊作业计划应由特殊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参与编制,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特殊作业计划应在作业开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特殊作业的人员配备第十一条特殊作业的人员配备应根据作业类型和风险等级确定。

第十二条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与考核,确保其技能持续更新。

第十四条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进行操作,禁止擅自变动作业程序和操作方法。

第四章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第十五条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应经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更新和更换。

第十七条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应配备充足,且适应特殊作业的需要。

第十八条特殊作业的安全装备应由特殊作业负责人负责购置、分发和使用。

第五章特殊作业的应急措施第十九条特殊作业的应急措施应事先制定,并告知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特殊作业的应急措施应包括事故防范、事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完整版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完整版
7.4特殊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配备警示灯和报警装置。
八、作业过程管理
8.1特殊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确保所有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8.2特殊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作业方案和作业许可证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
8.3特殊作业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监护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3.2.2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3.2.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监护人职责。
3.3动火作业
3.3.1动火作业应在作业前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3.2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佩戴防护装备,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
25.3对违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作为个人和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十六、持续优化与反馈
26.1公司应建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持续优化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6.2定期收集和分析特殊作业过程中的数据和反馈信息,对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26.3通过内部沟通平台,及时公布优化措施和改进成果,提高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1高空作业
3.1.1高空作业应在作业前进行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3.1.2高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防坠器等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专业培训。
3.1.3高空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安全防护网。
3.2有限空间作业
3.2.1有限空间作业应在作业前进行气体检测,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3.1公司应定期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特殊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特殊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安全作业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特殊安全作业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特殊安全作业是指可能对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起重作业等。

第四条特殊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特殊安全作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殊安全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特殊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二)审批特殊安全作业许可证;(三)组织特殊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四)处理特殊安全作业事故;(五)开展特殊安全作业培训;(六)其他与特殊安全作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岗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岗位特殊安全作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兼)职安全员职责:(一)宣传、贯彻特殊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二)对特殊安全作业进行现场监督;(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四)参与特殊安全作业培训;(五)其他与特殊安全作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特殊安全作业审批与许可第九条特殊安全作业实行审批与许可制度。

第十条涉及特殊安全作业的部门、岗位需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审批内容包括:(一)作业人员资质;(二)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三)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四)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申请部门、岗位填写《特殊安全作业申请表》;(二)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审核;(三)领导小组审批;(四)发放《特殊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特殊安全作业操作与监督第十三条特殊安全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特殊安全作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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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减少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单位检维修作业、高处作业、临时起重作业、拆除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临时动火作业规定,并实行作业票制度。

一、一般要求1.凡进行现场特殊作业的,必须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前落实好各项措施。

2.作业票现场确认、批准、签发人:企业负责人()3.已签发的作业票制度需存档,保存二年。

4.对超过一天的现场特殊作业,将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安全措施提前3天报备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区属公司安监部门(以下统称镇级安监部门)。

二、特殊作业基本要求(一)检维修作业基本要求定义:检维修指机械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的保养、检修等工作。

1.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有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重大检维修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3.检维修作业必须2人以上作业。

4.对机械设备的保养、检修必须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行,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牌显示设备在保养检修中。

5.检维修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6.检维修的对象有坍塌、坠落等风险的,要有防范措施,保证风险受到控制后,方可作业。

对已经有危险状态的检维修对象,要采取加固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检维修作业。

7.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高处作业基本要求定义:凡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无平台、护栏,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高处作业人员(包含搭设脚手架)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

3.无挂扣安全带的现场,设置生命线,生命线拉设垂度小于长度的5%。

4.阵风6级以上和雨雪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保防。

6.单梯不得垫高使用,使用必须有人护梯。

梯子与水平面成75°的夹角,梯脚要有防滑措施。

7.使用移动脚手架,移动脚手架必须符合要求,必须安装护栏,紧锁滑轮。

5米以上禁止使用移动脚手架。

8.作业人员禁止踩在彩钢板、瓦棱板等不承重的物体上进行作业。

9.临边、洞口作业必须加设护围措施。

10.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必须按照《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

11.高处安装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

12.建筑施工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JGJ80-2016)执行。

13.使用吊篮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的规定执行。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和生命线。

14.安全带要符合《安全带》(GB 6095-2009)要求。

(三)临时起重作业基本要求定义:凡利用各种吊装机具(汽车吊机、塔吊、行车、手拉葫芦等)临时性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为起重作业。

1.吊装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

3.禁止超载、超重、超跨度起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5.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的起重机械、吊具、索具、钢丝绳等器具。

6.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安排现场指挥人员,警戒区内不得站人。

7.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的,应报告电力部门,经电力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

8.在靠近厂内的电源线吊装作业时,必须切断电源。

9.禁止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起重锚点。

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起重锚点。

10.禁止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

11.停工和休息时,禁止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12.禁止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起吊。

13.禁止起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起吊。

14.禁止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起吊。

15.禁止单点起吊物件。

(四)拆除作业基本要求定义:凡对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破拆的统称为拆除作业。

1.拆除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的要求,对拆除作业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方案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得冒险作业。

3.拆除人员严禁站在被拆除的物体上作业。

4.拆除作业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5.机械拆除时要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6.拆除周围有电源线的,要切断电源。

7.拆除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设备、设施的要有保护措施。

8.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9.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作业面要有牢固的作业平台。

10.爆破拆除必须由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爆破拆除应制定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1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12.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13.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同时按其他特殊作业的规定执行。

(五)受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定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釜、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地下室、窨井、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发酵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的作业为受限空间作业。

1.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要求执行。

3.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的检测,合格后方能作业。

5.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作业场所的防毒面具及个体监护设备。

6.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

7.受限空间有相连物料管道、氮气管道等必须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六)临时用电作业基本要求定义: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均为临时用电作业。

1.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所有企业、行业的临时用电作业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的要求执行。

3.严格实行三相五线配电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确保“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护”。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5.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七)动土作业基本要求定义: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为动土作业。

1.动土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动土前要确认作业区域下无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

3.1m以下的基坑要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4.机械开挖时,人员不得在机械臂下方同时作业。

5.动土时可能危及周围有电线杆、构筑物、堆叠物等设施的,要进行加固,切断电源。

6.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应按现场情况设置。

(八)临时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定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为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对有爆炸、火灾的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在作业区域周围10m内,清理所有可燃物。

4.高处动火在作业区域下方周围15m内要清理所有可燃物。

5.对有可燃物的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设施、设备内的可燃物清理干净。

6.有可燃气体的动火现场,经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无可燃气体时方可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置2具以上灭火器或配备消防水枪等消防设施。

8.乙炔气瓶、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附件1:8项作业票参考样张附件2:奉贤区特殊作业报备单编号: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参考样张)日期:年月日填表人: 审批人签名: 月日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作业人员编号: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考样张)日期:年月日填表人: 审批人签名: 月日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作业人员编号:起重作业许可证(参考样张)日期:年月日填表人: 审批人签名: 月日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作业人员编号:拆除作业许可证(参考样张)日期:年月日填表人:审批人签名: 月 日 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作业人员编号: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参考样张)日期: 年 月 日填表人: 审批人签名: 月日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作业人员编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参考样张)日期:年月日填表人: 审批人签名: 月日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作业人员编号:动土作业票(参考样张)日期:年月日填表人: 审批人签名: 月日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作业人员编号:临时动火作业票(参考样张)日期:年月日填表人: 审批人签名: 月日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作业人员奉贤区特殊作业报备单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镇级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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