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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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6月18日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08-15实施日期:2001-08-15时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路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粤府办〔2021〕5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4日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办理流程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行业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以下称跨境运输)管理,维护跨境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跨境运输经营行为,保障跨境运输安全,保护跨境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跨境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东省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直通港澳道路旅客运输(含出租车,以下称跨境客运)、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跨境货运)和涉及跨境运输站(场)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与港澳之间口岸限定区域内的穿梭运输、港澳与广东省保税区之间的道路运输、跨境自货自运厂车,以及广东省与港澳之间的商务车、公务车、私家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跨境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营运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严禁通过跨境运输扰乱广东省运输市场,从事非法出入境、走私、携带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跨境运输行业及车辆指标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粤办函[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2.2 省指挥部办公室2.3 地方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4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防预警3.2 应急处置3.3 后期处置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4.2 资金保障4.3 交通保障4.4 通信保障4.5 医疗保障4.6 安全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附件铁路行车事故分级标准1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Ⅰ级)2 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Ⅱ级)3 较大铁路行车事故(Ⅲ级)4 一般铁路行车事故(Ⅳ级)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行车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篇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电子版)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08]382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目录第一章总则7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第四节从业行为管理202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第三节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第一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第二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第三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第三节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第四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第五节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第六节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271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277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291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第六节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第六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第七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统计原则368第二节统计内容和报送368第三节统计要求36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测试试题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测试试题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测试试题(满分100分)一、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共70分)1.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D)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A、三个月B、四个月C、五个月D、六个月2.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A)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B、安全主任C、法人代表D、全体员工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C)A、10台B、50台C、100台D、150台4.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要求。

(C)A、70%B、75%C、80%D、85%5.根据广州市交委最新修订的“广州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要向上级或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D)A、10分钟B、20分钟C、30分钟D、60分钟。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C)A、一次、1个月B、二次、3个月C、一次、6个月D、二次、12个月7.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A),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A、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B、安全教育、民主管理C、效益能力培训D、技能培训8.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D),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A、维修B、维护C、检测D、维护和检测9.不得使用(B)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A、临近报废B、报废C、旧车型D、没有自动档位10.旅客运输企业有(B)辆以上营运客车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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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承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并接受指导监督。

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促进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信息化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务和管理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服务质量招标、延续经营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

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十二条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

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二)强迫旅客乘车;(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第十六条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标准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农村客运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第十八条鼓励发展绿色、节能、高效的货物运输组织方式,对应用清洁能源、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交通物流配送行业的发展。

鼓励建设城市配送的快速通道。

第二十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安装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和罐体容积、载质量,以及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提供与托运危险货物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当包括危险货物的品名、特性、危害、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节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第二十三条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

第二十四条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的,应当进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场所经营。

第四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虚列维修项目;(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擅自改装机动车;(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并保留五年。

第三节驾驶员培训机构第三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

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第四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货运配载(代理)、搬运装卸、货运仓储等。

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配客(货);(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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