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培训记录
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纠纷的防范

•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
•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 文件的;
•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 资料的;
•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 疗器械的;
体公开报道中梳理出了从2000年至2009年7月的124起恶性医患 冲突案例。据“丁香园”网站不完全统计,光从砍杀医务人员事件 看,仅2011年,全国就发生了10起血案。2012年至今又发生了3 起。
以至于媒体惊呼:中国医生已成为最危险职业;中国成为全世界医 生遭杀害最多的国家。
1、大多数人没有系统的学习过法律知识(没有 专门法律文件、教科书上没有课程)
第三十七条
•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 验性临床医疗的;
•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 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4李红卫

自由,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严重时,追究刑 事责任 •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 罪的,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行医罪案例分析
1、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非法行医罪; 医疗事故罪。 ①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 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 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特征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
生执业资格的人。 4、非法行医的主观特征
非法行医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此直接故 意是就行为人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而言,具体表现为行 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非法行医。
在主官方面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罪之构成无须 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为必要。
他情形的。
五、医师执业规则
• 医师执业权利 • 医师执业义务 • 医师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和执业类别不合的
医学证明 • 医师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除正当诊治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放射性
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性毒性药 • 医师应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医师进行实
验性医疗,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得同意
法医鉴定结果是:死者在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基础上输液,产生 青霉素过敏休克,致变态过敏反应休克至死。
执业医师法37条
• 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
果的 • 造成医疗事故的 • 未经亲自诊查,签署证明文件和出生、死亡文件 • 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培训记录

(5)重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1)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①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②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③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1)医学文书规则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五)法律责任
1.医师法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法律法规培训
n 第23条(三)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入院48小时 内完成。
n 第23条(五) 交(接)班记录(经治医师变更)—— 交班前和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n 第23条(十三) 手术记录——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 n 第26条 出院记录——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n 第27条 死亡记录——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n 第28条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死亡一周内完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n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法规培训
n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n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 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 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 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n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 费用。
n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 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n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律法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完整版

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完整版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主办科室:XXX血透中心培训时间:2017年5月11日培训主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主讲人:XXX培训对象:全科医护人员培训人数:6人地点: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本次培训的目的是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迎接等级医院复评准备,真正实现持续质量改进,保障医疗安全。
针对本科人员进行针对性重点培训与教育,进一步提升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承担起科室相关的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医疗服务,避免各种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
主要内容记录:一、质量观念教育:1、就医观念:牢记“医院救治了病人,但病人养活了医院”这个观念。
2、质量观念:树立大质量观,要做到疗效好、疗程短、费用低、满意度高,并得到社会的质量认可。
3、质量成本观念:树立以高质量、低成本求得最大利润的观念,重视医院经济运营。
4、全面质量管理观念:现代全面质量管理是全体员工的事,医院各项工作、医疗质量贯穿到每个工作环节,落实到每一个人。
二、医德医风教育:医德医风教育的原则是坚持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服务态度与质量为重点,致力于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政治素质和身体素质。
三、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2、医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各级人员职责、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以及落实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
3、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四、质量控制教育:1、质量意识培养:医院的质量是由个体质量构成的,个体质量的好坏决定着整体质量的效果。
2、控制方法教育:包括科室的质量控制点以及质量控制手段等。
3、质量考评与讲评:在了解掌握质量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定期进行质量讲评,通过目标管理实现引导式教育。
培训人员签名:XXX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与教育记录主办科室:医务科培训时间:2016年6月11日培训主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主讲专家:副主任医师XXX培训对象:院领导、职能部门、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培训人数:64人地点:未提供本次培训旨在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态度,从而更好地服务患者。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被警告、停止执业甚至追究刑事责 任违法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 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
其他法律法规
4 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 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 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并由 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违法吗? 怎么处理?
•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时,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 料, 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 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由不予配合的一方 承担责任。
2024年医院法律法规学习计划(三篇)

2024年医院法律法规学习计划为了提高我院职工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避免医疗差错事故,杜绝非法行医、违规行医等现象,特制定本计划。
该培训计划要严格执行,并严肃考核制度。
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一、《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新成员在入院前集体岗前培训的必选内容。
培训完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科室。
二、将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纳入岗前集体培训的主要内容并进行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科室。
三、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按照《商河县人民医院上岗培训及技术能力评估手册》对科室新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培训不合格者继续培训,如三次考核不合格退回医院政工科,按相关制度给予解聘。
四、医务科每年组织全院不少于两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时间及内容医务科安排,并通知各个科室,组织签到,维持会场秩序。
五、科室负责人对全科人员每年均要进行,核心制度、部门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做好记录。
六、为了提高广大职工的学习热情,使每一位职工自觉地学法、并且懂法、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医院会择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对于突出表现者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严格要求医、护、技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选修法律、法规的相关课程,考试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
八、政工科每年组织全体成员观看警示教育片,时刻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医,杜绝非法行医、违规行医等现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2024年医院法律法规学习计划(二)各室(所)、队:为深入抓好州局和县党委政府普法工作会议精神关于学法工作指示要求的____,进一步提高我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推动法治质监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我局____年度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工作,制定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以____和____为指导,以构建法治质监为目标,以学法机制建设为抓手,努力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知识、质监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心的各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深化依法治理,推动法治创建,全面建设法治质监、科技质监、和谐质监。
执业医师法培训总结

执业医师法培训总结一、前言执业医师法培训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学生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从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总结,以期对未来医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知识执业医师法培训中,法律法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可以使医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职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2.临床实践技能执业医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临床实践技能,在执业之前需要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包括基础操作技能、常见疾病处理流程等方面。
通过这些实践技能的培训,可以提高执业医师在临床操作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职业道德与伦理作为一名执业医师,除了具备专业技能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素养。
执业医师法培训中也会涉及到这方面的知识。
包括医学伦理、患者权利保护等方面。
通过这些培训,可以使医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职业的道德标准和职业操守。
三、培训形式1.线下教学执业医师法培训通常采用线下教学的形式,由专业老师进行授课。
在课堂上,老师会通过讲解、演示等方式向学生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
2.在线教育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执业医师法培训也开始采用在线教育的方式进行。
通过网络平台提供视频、音频等形式的教育资源,方便医学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学习。
3.实践操作执业医师法培训中也会涉及到一定的实践操作环节。
通过模拟临床操作等方式,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技能。
四、培训效果1.提高职业素养执业医师法培训可以使医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职业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职业素养。
通过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使医学生在执业中更加规范、安全、合法。
2.提高临床操作水平执业医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临床实践技能,在执业之前需要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通过这些实践技能的培训,可以提高执业医师在临床操作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增强职业竞争力对于毕业生来说,参加执业医师法培训可以增强其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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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2)恪守医德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尊重爱护患者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4)勤勉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③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④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XX医院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年01月15日
培训地点:X
主 讲 人:XX副主任医师
参加人员:全科医护人员及实习同学
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培训目的和培训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执业医师的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医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熟悉执业医师的考核和培训;了解违反《执业医师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3)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五)法律责任1.医师法律来自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非法行医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2)执业条件保障权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专业研习权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4)获得尊重权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5)获取报酬权医师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
1.医师考核
医师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培训总结及评价:通过专题讲授医疗安全与纠纷防范知识,全体医务人员加深了对医疗纠纷防范的认识,掌握了防范技巧,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将牢固树立纠纷防范意识,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
存档资料附后
□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签到
□培训资料□培训影像资料□培训试卷□考试成绩
2.医师培训
《执业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即在执业活动中医师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依法执业的义务医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5)服从调遣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报告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重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4)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5)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医师考试与注册制度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考试的方式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5)卫生宣传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医师应当在患者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患者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3.医师的执业规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二、培训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1.概念
(1)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行执业医师制度有利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2)医师医师(physician)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注销注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⑦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⑧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3)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不予注册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⑤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①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②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③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