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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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兰州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出台失业个人可贷5万元财政全额贴息城镇失业人员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城乡妇女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8万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可贷款30万元……为了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加大支持全民创业力度,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兰州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兰州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规定,规定期限内的个人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根据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分为个人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办法》指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回乡创业带头人和农村妇女持户籍证明)。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规定范围内的小企业贷款。

规定期限内的个人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先予垫付,微利项目按规定执行;规定期限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中央财政贴息25%,县、区财政贴息25%,上浮利率的利息由企业负担。

《办法》指出,对恶意逃贷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办银行应将其不良记录输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乡镇街道复核、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县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包头市土右旗为例

县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包头市土右旗为例
为 全 面 了解 土 右 旗 下 岗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政策 在土 右旗 的执 行 情 况 , 促 进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保 贷款 可持 续发 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土 右 旗 支 行 对 本 辖 区 内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了调 研 。 1 辖 内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工 作 开 展 的 总 体 情 况 从 2 0 0 4年 开 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土 右 旗 支 行 根 据 中国人 民银行 包头 市 中心支行 等 四部 门印发 的包银 N  ̄ : [ 2 o o 3 】 1 1 7号 《 包 头 市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和创业 贷款 实施 细则 》 精神 协调银 监部 门、 土右旗 就业 服务 局 、 财政 局和 土右旗农 村信 用合 作联 社 , 开 办 了“ 下 岗失业 人员 小额 担保 贷款 ” 业 务 。 由 土 右 旗 就业 服务 局 牵 头 负 责 项 目管 理 、 就业培训 、 就 业 服 务、 担保 基金协 调 落实 、 贷 款对 象审 核 、 报送、 建 档 和 输 出等工 作 ; 人 行 土右旗 支行 、 土 右 信 用 联 社 负 责 进 行业 务指 导 ; 财政 局负责 落实 配套 资金 ; 银 监 部 门 负 责业 务监 管 。在“ 下 岗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业务 正式 运 营时 , 人 行 土 右 旗 支 行 指 导 信 用 社 制 定 了《 土 右 旗 信 用 联 社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利 率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加三个 百分 点执 行 , 贷 户在 还本付 息后 , 持 信用社 出具 的利 息 回 单 , 向财 政 部 门 申请 全 额贴 息 。贷款 业 务 由信 用 社 指 定 的两 个 分 社 汇 通 和 汇 众 信 用 分 社 办理 , 先 后 累计 对 1 5 5 0 名 下 岗职 工 发 放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额担 保 贷 款 6 9 2 3 万 元 。截 止 2 O 1 2年 末 , 联 社 下 岗失业 人员 小 额担 保 贷 款余 额 7 9 9万 元 , 无 不 良 贷 款 , 担 保基 金 3 7 0万 元 。 2 取 得 的 效 果 通 过 9年 来 的 信 贷 支 持 , 切 实 为 一 大 批 下 岗 职 工 解决 了创业 资 金 难 题 。从 总体 看 , 发 放 程 序 规 范 有序 、 操 作过 程 阳光 透 明 、 档案 管理 健 全完 善 , 产 生 了小 贷 款 、 好项 目、 大 发 展 的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倍 增 效 应 。① 提 供 了 就 业 岗 位 , 维 护 了 社 会 稳 定 。 通 过 小 额 担保贷 款政 策 的实施 , 创业 培训 、 技 能培训 等多项 政 策 的落实 , 吸纳 带 动 1 5 5 0余 名 城 乡 劳 动 力 自 主 创 业 或 就 近 就 地 转 移 就 业 。 使 土 右 旗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控制 在较 小范 围 内 。对 于促 进 家 庭 和 谐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意 义 重 大 。 ② 推 动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从 创 业 项 目上 分 析 , 8 O 以 上 的 项 目 为 第 三 产 业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结 构调 整和转 型升 级 的需要 。 3 存 在 的 问 题 3 . 1 从 创 业 者 自 身 的 情 况 上 看 此 项 贷 款 的创 业 者 多 为 失 业 人 员 , 大 多 没 有 易 于变现 的 固定 资 产 , 无 单 位 工 资 收入 , 个 人 流 动性 强 , 客 观存 在 自身 经 营 能 力 低 , 还 贷 款 能 力 差 等 问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法正60号文件和财政社会调控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机构xx(以下简称担保机构xx)按照合同约定以担保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的来源和规模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xx局筹集和管理,专门用于促进县域内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数额应当按照适合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际需要的规模安排,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xx的监督下会有一个担保服务。

第七条督导会议由县xx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联、金融机构、担保服务xx组成。

监督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由监督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督会议。

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二)审议批准补偿方案;(三)审查和核销坏账;(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xx是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实施经监管委员会审查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委员会的决议;(二)负责向监管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四)向监管委员会提交核销坏账和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五)提交调整担保基金规模的方案;(六)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贷款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担保基金提供的具体对象和条件是:(一)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当地企业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营合伙企业和有组织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3)对符合上述条件,在xx开办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小额贷款项目,除xx限制行业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优先给予xx支持;(四)申请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有还款能力,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户。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对策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对策

财 政 部 门 要 合 理 安 排 预 算 资 金 , 付 给 担 保 机 支
构 , 立 起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存 入 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地 方 政 府 应 加 强 下 岗 人 员 的 管 理
经 办 银 行 ,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奠 定 物 质 为
在 城 市 社 区 或 农 村 乡 镇 ,设 立 社 区银 行 或 金 融 互 助 组 织 。 其 功 能 是 帮 助 当地 居 民 融 通 资 金 。
建 立 由政府 部 门管 理 的社会 资 金融通 机 构 。 其 功 能是 为 企业 间 资金 资 源 配 置搭 建交 易 平 台 , 并 获 取 一 定 收 益 。 体 设 想 是 政 府 创 办 , 备 牵 线 具 兼 与公 证 职能 , 理 商定 资金 价 格 , 用期 限 等 , 代 使 并 根 据 交 易 额 向 供 需 双 方 收 取 一 定 比例 的 费 用 ,实 现 良性 联 动 和 共 同发 展 。
临 县 湍 水 头 扶 贫 基 金 会 的 实 践 , 为 贫 困 地 区 探 索 出 一 条 既 能 解 决 农 民 迫 切 的 资 金 需 求 , 又 不 至 于 加 重 农 民 利 息 负 担 的 成 功 路 子 , 因 J 要 逐 步 t - L
规 范 , 力 推广 。 大
( ) 立 社 会 资 金 融 通 中 介 机 构 四 建
基础 。
按 规 定 的条 件 和 程 序 发 放 “ 岗证 ” “ 就 业 下 和 再 优 惠 证 ” 建 立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有 效 管 理 机 制 ,
和 信 息 网 ,为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提 供 及 时 、快 捷 的 再 就

对枣庄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调查

对枣庄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调查
务 的 积 极 性 。下 崩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款
作 为 一项 以 帮 扶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实 现 就 业 一 再 就 业 为 主 要 目标 的政 策 性 信 贷 业 务 , 存 在 着 政 策 性 贷 款 与 银 行 商 业 性 经 营 的 矛 盾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是 经 办 银 行 要被 动 一 地 承 担 2 % 的 贷 款 风 险 责 任 , 贷 款 收 益 0
FAC I N E&E o o Y 金融绎济 。 N CN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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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枣庄市下 岗失业人 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调 查
口 王 森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业 务 基 本 情 况 及 面 道 义 上 的 贷 款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 有 法 律 上 没 的 风 险控 制 责 任 , 额 贷 款 的风 险 最 终 还 小 是 由银 行 和 担 保 机 构 承 担 , 就 造 成 了采 这 社 区 创 建 工 作 要 求 不 相 称 , 利 于 信 用 社 不
银 行 机 构 的 贷 款 风 险 仍 无 法 向 财 政 全 额
转嫁 , 又无法通 过利 率浮动在 信贷 市场 出 清, 少供 给是必然选 择。 减
2、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供 求 缺 口 的 经 济 学 分 析 。如 图 1即 为 现 阶 段 下
力 就 决 定 了小 额 贷 款 的 风 险较 高 , 款 质 贷 量 可能 要低 于 正 常 的 商 业 性 贷 款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政 部 门 和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往 往 财 对 小 额 贷款 质 量 要 求 过 高 , 至 超 过 了正 甚 常 的 商 业 性 贷 款 。这 就 造 成 了在 贷 款 审 批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财金[2009]7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09.07.27【实施日期】2009.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妇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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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1、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当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第二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机构和担保组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再就业办负责,省、设区市、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应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3、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并由其与商业银行共同负责监督贷款的还本付息。

4、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安排,由担保中心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
款余额的五倍。

5、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其信贷计划中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计划。

其贷款发放可放大为专户存储于该行的同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

第三条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流动资金,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必须占其职工总数的50%以上,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3、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2、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Ⅹ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个人概况、申请贷款金额、用途及还贷期限、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推
荐审核意既。

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凭有关证书(认定证书、工商执照等),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再就业小额贷款书面申请。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及还贷期限、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及比例、单位负债和财务状况情况、工商税务部门资质证明等,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原则,规范完善个人承贷手续。

3、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扶持范围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

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

4、申请人自身具备担保条件的,可自行到银行申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及担保手续。

自身无法提供担保的,可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可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中心与其办理再担保手续。

5、申请人凭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及有关申请贷款资料等,到承贷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6、商业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三周内答复申请人,并抄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或担保机构。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后,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7、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申请人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每人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一般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和安置人数核定贷款额度。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申请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照贷款程序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3、贷款期结束,贷款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

第六条微利项目与财政贴息
1、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国有独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

每年年底,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经办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财政部驻ⅩⅩ专员办、核准,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

3、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七条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控制
1、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2、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

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3、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
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1、各级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承贷银行和"担保中心"要对已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发现信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3、各地担保中心和承办银行要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工作情况的检查、上报和统计报表上报,不断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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