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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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两国于1960年签署的一份重要的国际条约,其目的是确定两国之间的国界线,保证双方的领土完整性和主权,加强两国的邻里友好关系,促进区域和平与发展。

条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边界线从中国西藏省拉萨市西北部开始,沿着珠穆朗玛峰东北边缘,一直延伸到若开邦东南部,总长度约为2180公里。

条约还规定,两国双方应尊重彼此的领土完整性和主权,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安全,不得在边界地区实施任何军事行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对方的内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国和缅甸之间建立了正式的国界线,也标志着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为两国和地区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1.01.21•【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仰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通过双方的禁毒合作,非法贩运毒品问题能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双方均已加入的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为加深两国业已存在的友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应遵照各自国内的法律、法规,在以下诸方面开展合作:1.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化学品前体的违法犯罪;2.控制种植毒品原植物和替代发展措施;3.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化学品前体和基本化学品的措施;4.减少毒品需求措施,包括戒毒治疗和康复;5.开展禁毒和缉毒执法领域的技术和业务合作,包括情报交流、协助调查、收缴毒品和毒资、协助缉捕和遣返重大毒品罪犯并送回所属一方、设立边境禁毒联络机制、人员培训等;6.交流双方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化学品前体及基本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缅甸联邦政府指定中央肃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双方执行机构每年会晤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以商榷禁毒有关事宜。

如遇紧急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会晤时间、地点。

第三条双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互派代表团访问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在接待国国内停留所需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双方事先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四条经双方执行机构的批准,双方执行部门的省级机关可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开展具体合作。

第五条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六条因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不同意见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双方中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后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内比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在下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简称为“中方”,该表述视为包含其继承国;缅甸联邦政府简称为“缅方”,该表述视为包含其继承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合称为“双方”)鉴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缅甸联邦能源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能源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缅甸联邦能源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油气领域合作的会谈纪要》;双方认为在油气领域的合作符合两国利益,加强这种合作对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双方支持建设中缅原油、天然气管道项目,并希望共同促进项目的实施和安全可靠运行,以进一步扩大双方在油气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双方按照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天然气管道项目一、双方同意,通过中缅天然气管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气100亿立方米/年,稳定供气30年。

为达到上述目的,缅方同意将A1、A3区块天然气按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OGE)、大宇联合体与中国联合石油公司(CHINA OIL)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署的缅甸税气田购销协议出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为资源国,缅甸应考虑将境内其他区块未来天然气优先出售给中方。

二、双方同意,支持各自指定的公司合作建设中缅天然气管道,管道的起点为缅甸西海岸兰里岛,管道的终点为中缅边境缅甸境内交付点。

三、双方同意,中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中缅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缅方指定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为中缅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

双方同意,大宇联合体参股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55.11.0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仰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航空运输协定(1955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建立两国间的定期民用航空交通,促进两国间经济上、文化上的联系,现缔结协定如下:第一条甲、缔约每一方根据本协定规定彼此给予缔约对方以指定空运企业的民航飞机在下列航线上进行民航运输飞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昆明--曼德勒--仰光。

缅甸联邦方面:仰光--曼德勒--昆明--广州。

上述运输飞行的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飞机是指(一)来自昆明至曼德勒和仰光、(二)来自仰光和曼德勒至昆明的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运输;对缅甸联邦民航飞机是指(一)来自仰光和曼德勒至昆明和广州、(二)来自广州和昆明至曼德勒和仰光的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运输。

乙、根据互相尊重缔约双方领土上空主权的原则,本条甲款规定的航线在缔约每一方自己领土上的航路空域由缔约每一方自行规定。

飞越双方毗连国境线的空中进出口由缔约双方协议规定。

第二条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为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航线的空运企业。

缅甸联邦政府指定“缅甸联邦航空公司管理委员会”为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航线的空运企业。

缔约任何一方的空运企业的定期飞行班次在每一方向每周各不超过两次。

何时开始定期飞行由缔约每一方自行决定,但应于开始飞行前六十天通知缔约对方。

缔约任何一方对上述班次如认为需要更改时,经缔约双方在公平和对等的基础上协议后得予更改。

乙、缔约双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最终管理权应属于各该方的政府。

第三条缔约双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在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航线时,其业务载运和使用各项服务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和待遇。

此等业务载运和服务事项,包括通信助航上的服务、气象资料的供应、航空港的使用和服务项目、飞行班期、客货运价、商务上的代理和联运办法、财务结算等,按双方根据共同的需要和利益而协议的本协定的议定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本法律法规信息已被VIP在线数据库优先收录了解更多>>•【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颁布单位】中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7-3-25•【失效时间】••【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中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签订日期1997年3月25日生效日期1997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与巩固两国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起来的睦邻友好关系,认识到共同维护与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稳定和安宁的必要性,认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将为两国边界地区人民的生活与往来提供方便,并将进一步巩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着的传统的胞波情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第一条在本协定中:一、“边境地区”系指附件一所列的中方一侧的县(市)、缅方一侧的镇区。

二、“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任何一方的常住居民。

三、“地方当局”系指本协定第四条所指、经各自政府授权处理边界事务的双方两级地方行政机构。

四、“执行公务人员”系指各自任命的边防代表、边防副代表和联络官;从事边防检查、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在贸易组织工作的人员;官员;以及从事文化、体育和卫生工作的人员。

五、“界河”系指边界线所通过的河流、小溪和渠道。

第二部分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和界线标志的维护第二条中缅两国边界已根据一九六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和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划定和标志。

双方重申尊重两国的边界线及界线标志。

第三条双方依据下列文件的规定维护两国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界线标志和方位物:(一)一九六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二)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三)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及其附图;(四)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及其附图。

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等概念区别和联系

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等概念区别和联系

from:网络资源我国和邻国边界条约概况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等概念区别和联系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看有关边界问题的文章朋友经常会遇到一些名词:边界原则、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边界换文。

有的朋友在交流时也混为一谈,其实三个概念所对应的是不同的法律文件,我个人认为这几个概念的区别在于:1、边界原则:指两国粗略的就边界问题的解决方向的总框架达成的一致意见,如“实际控制”“民族构成”“分水线”“河流为界”,一般作为边界谈判的指导。

如2005年4月12日中国和印度所达成的《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精神,对各自在边界问题上的主张做出富有意义的和双方均能接受的调整,一揽子解决边界问题。

适当考虑彼此的战略的和合理的利益以及相互同等安全的原则。

考虑双方的历史证据、民族感情、实际困难、合理关切与敏感因素,以及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

边界应沿着双方同意的标识清晰和易于辨认的天然地理特征划定。

维护边境地区双方定居人口应有的利益。

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应严格尊重和遵守实际控制线,共同努力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2、边界协定(订约人身份:缔约国最高权力机关全权代表,谈判和签约前应向对方出示授权函):是协定国对两国共同边界的原则性规定,边界协定虽然也包含对边界的描述,但这种描述是简略而原则性的。

如1960年5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该协定只有短短四条,对边界的描述为原则性描述,如“自尖高山起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遵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说,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独龙江为一方和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间跨越独龙江的地方,然后继续沿着以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的终点为止。

中缅划界始末

中缅划界始末

中缅划界始末1960年,中缅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正式划定了两国边界。

中国收回约342平方公里土地,失去220平方公里,总体上来说,相对于国民政府时期增加了约122平方公里左右国土面积。

要了解此次划界的来龙去脉,还要上溯到晚晴时期。

14世纪中国明朝建立后,曾在云南边境地区设立六个宣慰使,其中的两个宣慰使就设在当前缅甸的孟养和木邦,管控这两个土司,管辖区域包括现今伊洛瓦底江上游的克钦邦(今云南边界以西)和萨尔温江中上游的掸邦(今云南边界西南)。

比现在的边境线向外延伸一百到几百公里。

明朝后期国势衰弱,缅甸东吁王朝趁机举兵北犯,先后攻占了掸邦高原的八莫、孟养等地,收服了孟养王和木邦王,云南边界大幅内缩。

清朝统一后曾收复部分失地,册封贡榜王朝孟云王为缅甸王,这也是缅甸国名的来历,缅甸成为中国的藩属国。

但随着19世纪西方殖民者的东来,缅甸逐渐沦为英国的殖民地。

吞并缅甸以后,英国于1886 年同清政府签订了《中英缅甸条款》,迫使其承认它对缅甸的占领。

自此,中缅之间的宗藩关系不复存在,英国后来又通过1894 年《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和1897 年《续议缅甸条约附款》,侵占了中国部分领土并划定了中缅之间的部分边界,此后,它又通过各种方式继续蚕食中国领土。

中缅边界问题开始凸现。

逐渐形成了三段“未定边界”。

其中中印缅三国交界点至尖高山为边界北段边界,即“缅北争议区”;中段南碗河与瑞丽江汇合处的“永租”地——猛卯三角地;南定河至南卡江为南段,又称“一九四一年线”,都边界未定。

所谓的“缅北争议区”在历史上的明朝前期曾经隶属过我国。

这一地区自东向西依次为高黎贡山、恩梅开江、迈立开江、枯门岭(克钦山)、钦敦江、和巴特开山,其中枯门岭与巴特开山又统称为野人山。

而江心坡是位于恩梅开江及迈立开江之间地带,只是“缅北争议区”的一小部分,明初归孟养军民宣慰使司统治,明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缅甸东吁王朝占据了孟养土司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贸易,投资•【公布日期】2004.03.24•【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仰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相互投资和经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第一条重点合作领域双方同意将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装配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两国合作的重点领域,双方政府部门将为企业界在上述领域开展合作提供便利。

第二条农业合作中方同意向缅方派出农业专家,帮助缅甸培训农产品种植和加工技术人员,向缅甸提供农作物优良品种和农业机械设备。

缅方将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向中国企业出租土地,并提供优惠政策和其它便利措施,以便双方合作在缅进行农业成片开发。

第三条资源开发合作双方同意加强石油、天然气和铜、镍、铁等金属资源的开发合作。

(一)中方鼓励中国公司参与缅甸陆地和近海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

(二)双方应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两国有关企业在孟育瓦铜矿和达贡山镍矿及其它矿产资源项目上开展合作,合作方式由双方企业具体商谈。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双方将在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合作。

目前,双方将集中精力实施好电力领域内的邦朗水电站、耶涯水电站和能源领域内的达基尿素化肥厂等重点项目。

第五条相互投资一、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到对方国家投资,充分交换投资信息,商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

二、缅方同意尽最大努力为中国企业在缅投资提供项目审批、税收、进出口许可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条进出口贸易一、双方将采取措施扩大两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额,在2005年使中缅贸易额达到15亿美元。

二、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洽谈会,寻求更多的贸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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