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看过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七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
在作出回避的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和记录、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21•【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
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
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人民警察违纪行为如何处罚

⼈民警察违纪⾏为如何处罚⼈民警察所涉及到的⼯作范围⾮常多,在平时发⽣的纠纷问题,或者是出现了被偷东西的情况,都可以找⼈民警察,如果说警察本⾝存在的违纪⾏为对⽅会如何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警察违纪⾏为如何处罚《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开除处分:(⼀)逃往境外或者⾮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出⼊境的。
第⼋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违反规定⽴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政拘留的;(三)⾮法剥夺、限制他⼈⼈⾝⾃由的;(四)⾮法搜查他⼈⾝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使⽤侦察⼿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为在押⼈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的;(⼆)擅⾃安排在押⼈员与其亲友会见,私⾃为在押⼈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员看管在押⼈员的;(四)私带在押⼈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被监管⼈员或者其他⼯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1979年刑事诉讼法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第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1b6d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73.png)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公通字〔1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
在执行《规定》时,既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
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形式,并确定保证金数额。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从严掌握,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出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无力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 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 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 政纪律。 (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 (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 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 “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 这也是备受争议之处。
(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 通过的《中华人 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 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 则是纪检监察机关。
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 险性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 以取保候审。 排除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 (3)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留置适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4)适用条件不同 (5)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 过12小时,而留置是从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 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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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看过来!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
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有了一定的了解。
大家在被取保候审之后,一定要好好表现,千万不要再惹是生非,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这样就能保证自己取保候审期间能安稳度过,不在出现更糟糕的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