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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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X X银行内控体系文件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版次号: A/0生效日期:20 年月日目录1目的和范围 (2)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5.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流程 (4)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6.1外部法律法规 (8)6.2内部规章制度 (9)7附录 (9)8记录 (9)记录1.《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10)记录2.《贷款质押担保承诺书》 (10)记录3.《公司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待补) (10)记录4.《贷款审批通知单》(待补) (10)1目的和范围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产品操作,满足内控合规要求,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2定义、缩写和分类(1)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根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3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客户经理1)负责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与验单;2)负责相关授信申请材料经审批同意后,负责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办理放款。

审查岗1)风险管理部门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审查。

有权决策人有权决策人分权限对业务进行决策:1)经营机构负责对其权限内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审批。

2)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超出经营机构权限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审查。

审查岗合同审查岗1)负责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合同、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

抵质押物管理岗1)负责单位定期存档质押贷款业务抵质押物的出入库管理。

1)放款审查岗2)综合柜员放款审查岗1)负责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放款手续、放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查。

1)抵质押物管理岗2)综合柜员综合柜员1)负责通过业务系统将本行放款资金准确、及时发放;2)负责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到期授信及时收回的账务处理。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农信社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农信社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承贷农信社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的限制。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经办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本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单位定期存单“权利”作为质押担保,并在符合贷款条件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四)贷款质押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质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主要是指质权确能实现。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一)单位在本行办理定期存款时,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质押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制,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并报送信贷管理部进行权限内审查审批。

信贷管理部对权限内客户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并在权限内进行审批,超审批权限的客户上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和董事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提供点滴借鉴。

关键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对策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72-02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开展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银监会及各个银行都出台了对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程序。

然而,近几年,随着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出现了民事及刑事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数额标的以亿计数,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贷款活动提供点滴借鉴。

一、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流程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行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质权人接受其他银行出具存单办理质押贷款的风险则成为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

如果核押工作出现问题,那么,银行的第二还款来源将成为泡影,带来的损失将无可弥补。

首先落实核押程序是该笔质押贷款安全的基础。

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担保法法规的规定,质权自出质物(质押存单)交付质权人(银行)时设立。

贷款行首先要对存单进行核押程序,主要工作包括:存款行对存单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向贷款行提供书面确认书,存款行提供保证不提前支取、挂失、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支取付款项等保证材料。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及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要 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监管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和
透明度要求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合同及法 律要求
06
合同要素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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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借款人、出质人、贷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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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 同和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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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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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评估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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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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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清单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保险 单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面值的9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到期日的前一个月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速度 快,一般可在几天内完成 审批流程。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借款人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期限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金额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利率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用途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担保方式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03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单位 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 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贷款 用途证明文件
申请人必须是单位法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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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 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 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 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
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 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 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 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 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 贷款人
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 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
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 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 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
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 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 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
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 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 方
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 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 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期存款存单(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存单作贷款质物,从银行营业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必须合乎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额不得高于该存单存款金额的80%。

第四条本规定所及作为质物的存单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存单。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方本单位(人)存单和单位证明(身份证)如何借款方使用其他单位的存单出质,必须与该存款单位持存单及单位证明(身份证)一同到银行机构办理质押手续,存款单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物时借款方须向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出质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存单。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出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并将其公示。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质押贷款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批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确保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审核、资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要被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催收逾期债务。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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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
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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