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中的银行单位指的是授权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进行存款等业务的单位。
定期存单为开立的定期存款凭证。
抵押贷款是以质押物作为还款保障,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质押条件1.银行单位应具有合法单位经营资质和信誉。
2.银行单位提供的定期存单必须为其合法所有,在借款期限内不得取出或转让。
3.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须经过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金额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定期存单折算后的金额的80%。
4.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不得已被质押或抵押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流程1.银行单位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明确抵押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来源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定期存单、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银行应根据规定审核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综合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贷款方案。
3.银行应与申请人协商签订《质押合同书》,商定质押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
质押合同书应明确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保障等具体条款。
第五条还款责任1.借款人应按照质押合同款项和还款计划及时缴纳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保证还款来源正当合法。
2.如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管理和监督1.银行应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银行应保障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3.质押贷款应建立相关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法律责任1.银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银行管理规定导致质押贷款发生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贷款人或其他交易参与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影响贷款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存单质押贷款操作协议范例

存单质押贷款操作协议范例甲方:(贷款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乙方:(质押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鉴于甲方因业务需要,需要向乙方进行贷款,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贷款基本信息1.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2.贷款利率:年利率%,执行贷款期间不变;3.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还款方式:方式,按(月/季/年)等期还款;5.还款账户:甲方提供的还款账户,具体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6.贷款用途:详细描述贷款的具体用途。
二、质押物信息1.质押物名称:2.质押物数量:3.质押物估值:4.质押物存放地点:具体描述质押物的存放地点。
三、贷款发放和还款1.贷款发放:(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将质押物交付给甲方,并签署相应的权利转移文件。
(2)甲方在收到质押物并核实后,应在日内将贷款金额放款到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2.贷款还款:(1)甲方按照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按时偿还本息。
(2)如果甲方逾期未还款,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逾期罚息。
(3)甲方有权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支付提前还款利息。
四、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质押物交付给甲方或乙方提供的质押物与约定不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若甲方逾期未还款,甲方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五、协议生效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在贷款期间,如乙方提前清偿贷款,双方应即时解除本协议。
3.在贷款期间,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签署后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押:(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贷款人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人指需融资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持有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贷款人在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前,应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章质押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单位定期存单的合法持有人证明;(三)借款人的企业法人证书、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四)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贷款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人。
第八条贷款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以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为依据,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贷款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在通知中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上达成借贷合同后,应当书面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二)贷款期限;(三)贷款利率与计息方式;(四)还款方式与期限;(五)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应当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单位定期存单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质押物的基本情况。
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出质人)以其在国内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不让渡债权情况下,以要求付款方付款的权利设定质押,在贷款人处办理的融资业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狭义上的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买价、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第三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除满足《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应为出质人。
(二)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资金结算账户,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设定该账户为应收账款唯一回款账户。
(三)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
(四)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付款方有1年以上良好稳定的购销关系;(五)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应收账款坏账率低于5%;坏账率=年坏账额/年赊销总额(六)在付款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具备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应收账款付款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付款方为企业的原则上应为地方龙头企业或产业链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企业。
(二)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与借款人之间无尚未解决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相互诉讼或其他争端;(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如下内容:(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二)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因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四)其他贷款人认可的应收账款。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农村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农户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农户以未到期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提供密码;以凭印鉴或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密码支取,否则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六条农户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七条经授权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可以受理农村信用社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作质押的,要由专人在存款单开出单位实地核保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单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农户权利质押贷款。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质押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并按指纹;(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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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
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
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
(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贷款期限。
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具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个人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二)以多张个人存单质押的,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确定贷款期限,但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三)存单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二条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
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出质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定期存单;
2.以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须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3.出质人委托贷款人在存款行(社)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