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国标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国标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爆破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爆破安全,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器材的购买、入库、领用、使用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单位应当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质量,不合格的器材应当及时淘汰。
第五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爆破器材的状态,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器材应当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经常使用的爆破器材,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计划,确保器材的使用寿命。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爆破器材的档案,对器材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相应台账,确保器材的使用情况一目了然。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使用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情况,合理选择相应的爆破器材,保证爆破施工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在使用爆破器材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器材完好无损。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第十一条在使用爆破器材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爆破作业中出现的器材故障,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保管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将爆破器材存放在封闭的库房或专用仓库中,保证器材不受损坏和盗窃。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爆破器材进行定期的保养和检查,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各种类型的器材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长期不用的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以免发生器材老化或损坏。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报废和淘汰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无法维修或报废的爆破器材进行报废处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器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淘汰计划,确保爆破器材的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对报废及淘汰的爆破器材进行清理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销售。
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确保爆破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从事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等工作的人员。
3. 爆破品是指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或装置,包括炸药、雷管等。
二、爆破品储存管理1. 爆破品储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爆破品的安全性。
2. 爆破品应专门设立储存库房,库房内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
3. 储存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 储存库房应位于离建筑物、人员密集区、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区域一定距离,并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2) 储存库房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爆破品储存库房内的爆破品应按照种类、规格分类存放,进行标识,隔离存放不同种类的爆破品。
5. 储存库房内的爆破品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超量存储。
三、爆破品领退管理1. 领取爆破品前,领用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并填写领用登记单,由库房管理员核实并签字确认。
2. 领用人员应按照领用单上的数量和种类领取爆破品,严禁私自增加或减少数量。
3. 领用人员领取后,应妥善保管爆破品,确保安全,不得私自擅自使用或转借他人。
4. 爆破品使用完毕后,领用人员应填写使用记录,并将剩余的爆破品及时退还库房。
5. 领用人员应为领用的爆破品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爆破品使用管理1. 使用爆破品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熟悉爆破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2. 使用爆破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章作业、私自改动等行为。
3. 使用爆破品的场所应满足国家相关安全要求,确保周围人员和建筑物的安全。
4. 使用爆破品时应做好防护措施,戴好防护装备,严禁烟火、明火等非作业所需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5. 使用爆破品应按照爆破作业计划进行,确保准确、安全地完成作业任务。
五、爆破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每年定期进行爆破品管理制度的宣传,使相关人员熟悉制度内容和要求。
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3篇)

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堵塞爆炸物品被资流失渠道,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领发手续2.1各单位内部使用的爆炸物品,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安,凭手续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来领取,认真记录。
2.2其他单位因施工需要领取爆炸物品,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部门同意,公安分局批准,凭领料单在指定的仓库由专人领取、保管。
2.3外单位需借、购爆炸物品,须经地方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司保卫处备案,凭手续领取。
3、领发规定3.1领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凭有效手续来领取,互相督促。
3.2必须按当班需用量领取,并认真填写好领发记录,放于安全可靠地方,单领单放。
3.3不准一人同时领取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领出来的爆破器材按性质不同分别放在专用爆破箱内分别携带,严禁混发、混装。
3.4禁止使用自行车、拖拉机、摩托车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运送爆破器材,运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场所、村庄、集市、交通要道、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
3.5禁止携带烟火4、退存规定4.1安全员和监炮员要认真做好放炮记录,数据准确,余数存库、目清月结,帐目相符。
4.2当天消耗的数量和余下的数量要如实送回仓库,分类保管,保管员凭放炮记录查验核收。
4.3严禁存放宿舍、办公室和其他地方过夜,严禁偷盗、遗失、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
4.4收发做到手续齐全、数目清楚、日清月结,帐长相符。
4.5爆破物品如有遗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并视情追究其责任,如领导不负责,忽视安全,遗漏丢失或被盗,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2)为了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以下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一、领发管理:1. 爆炸物品的领取和发放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为防止因爆破器材的管理不善而造成伤亡事故,以及流入社会对社会治安、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器材的运输1、在运送爆破材料时,在运输过程中禁止吸烟,并远离火源、电源。
2、炸药、导火索、导爆管必须分开运送,运送炸药人员与携带导火索、雷管、导爆管人员严禁同时行走,要相距10米以上。
3、提升爆破材料时,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工和信号工,除爆破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乘罐。
携带炸药的人员不准与携带雷管、导爆管、导火索人员同罐提升,必须分开提升。
4、爆破人员从炸药库(发放站)领到爆破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不准乱丢乱放或转交别人,多人背运爆破材料时,不准在巷道内平行走,前后要隔开5米以上的距离,特别支领爆破器材人员与支领炸药人员禁止平行走,前后必须相隔20米以上。
5、运送到工作面的爆破器材,必须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采场应放在安全出口的安全地点,平巷要距工作面15米以外。
炸药放入炸药箱内并锁好雷管、导火线、导爆管放入雷管箱内并锁好,雷管箱与炸药箱要相距5.0米以上。
二、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1、每一个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爆破安全技术规程,做好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严防爆破器材丢失。
2、每班必须了解各作业地点的计划、效率、进度,做到有计划地领料,领取的爆破材料要严密保管,不准交给无爆破合格证的人去使用、运送、保管。
3、地面炸药分发站对支领爆破材料要严格按照发放规定发放,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办理退库手续,记好发放和退库的三连单。
4、支领火雷管、导爆管、导火线时,必须装入背包内运送禁止用手拿和放在口袋内,支领炸药人员只准许携带炸药,不许携带雷管、导爆管、导火线等爆破器材。
三、爆破器材的加工起爆药包加工,只准在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和无滴水的地点进行,每次加工量不准超过该工作面爆破所需要量,加工时,必须遵守以下几点:1、只准用木制的锥子(或木筷、竹筷)在药卷的端部中心扎孔,再放入雷管,雷管要安全扎入药包内扎牢固。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5篇)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对爆品一定要包装严密,专车运输,不得混装其他物品。
出库时要严格清点验证,入库时也要当面核实,发现短缺,变质等问题,要当即追查。
2、装卸爆品要轻装轻放,火药雷管要分车装运。
车辆必须由专人押送,严禁烟火,防止意外爆炸。
3、爆品的储存仓库要设在安全地点,库区设置围栏、排水沟和消防装置、避雷装置、报警装置、防爆装置、防盗、防洪、防爆。
4、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温度适应,不得存放其他易爆物品。
5、库存量以适当时间为适,不得超贮,爆品要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经常验库,入库出库按产品时间依次定期轮库,防止变质。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在库区使用烟火,禁止库内外附近爆炸使用火药。
7、井下使用的雷管、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爆破证和出库单领取,保管员随时登记入帐,否则保管员拒付。
8、火药雷管必须直接带到工作场地,分别装入火药箱,雷管箱内,放在避开电器设备,顶板稳定的安全地点,不得随意乱放。
9、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体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导电物体上。
10、装炮药时,无关人员退出现场,专由放炮员操作,必须严守操作规程,放炮时要把剩余爆品按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所有人员隐蔽好后,由放炮员按规程起爆。
11、卷线放炮,放炮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2、每班放炮后,由放炮员、安全员、班长负责清点,雷管、炸药当即登记入帐,有余办退库。
13、安检科每月检查一次火药库,警报器、消防器材和出入库退库情况,帐目手续等。
14、仓库保管员负责火药支领。
我矿安检科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核准:确定购买爆破器材的程序和权限,明确购买爆破器材需要经过哪些核准和审批流程。
2. 爆破器材的存储和保管:确立爆破器材的存储地点和保管责任人,要求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保险柜中,并定期对存储地点进行检查和维护。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第一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
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
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____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____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____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____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____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____%),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
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严格领发手续。
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四篇)

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领发使用,确保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获取、使用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强安全措施,科学使用。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领发使用必须由专人负责,履行爆炸物品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领发使用应当通过登记记录方式进行,不得存在无证购买、无警示标志携带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领发申请和审批第六条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前必须向有权部门提出领发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
第七条填写领发申请时,应明确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用途、使用期限以及使用地点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领发申请提交后,有权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予以批准。
第九条批准后的领发申请,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条审批不通过的领发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领用和发放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开仓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仓,并将开仓情况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开仓时,应按照领发申请的内容核对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其他信息,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领取人应在领取爆炸物品后立即核对数量和品种,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发放应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发放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领取爆炸物品的人员应尽快将领用的爆炸物品送到使用地点,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使用前,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掌握爆炸物品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使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遵守防火、防爆等措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发现爆炸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文(三篇)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文爆破器材是一类具有高风险性质的装备,对于其管理使用制度的规范化和严格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有效和合法使用,以下是一份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本,用于指导各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和操作:一、总则1.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和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个人。
3. 重要原则:(1)安全第一:在使用爆破器材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不得忽视安全要求。
(2)合法合规:使用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相关许可手续。
(3)技术导向: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由具备相关知识和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全性和效果。
二、爆破器材管理1. 购置管理:(1)爆破器材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许可。
(2)购置爆破器材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保证使用单位的真实合法需求。
(3)购置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包括购买信息、数量、规格、性能等详细信息。
2. 存储管理:(1)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爆破器材的专门仓库,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仓库必须配备安全照明、防盗报警、防火设施等。
(2)爆破器材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别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的器材要分开存放,防止混用和交叉感染。
(3)仓库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3. 监管管理:(1)爆破器材的管理必须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监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2)对所有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全面监管,包括购置、储存、领取、使用和报废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和合规。
(3)监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定期更新相关知识和技术。
三、爆破器材使用1. 使用审批:(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爆破器材之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包括计划审批和现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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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使用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非矿山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制度。
一、矿山矿长是爆破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和《非矿山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追究责任,从严处罚责任人。
二、爆破物品购置审批:
1、矿山使用爆破物品规格型号、数量,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的需用量填写购置计划申请报批表,矿长签署购置意见,企业加盖公章,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县安监局审批,企业采购人员凭报批表到指定经销单位办理购买等有关手续。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购置矿山专用爆破物品,不得从非正规渠道购置爆破物品和使用非矿用爆破物品。
3、购置的爆破物品实行专车、专人押运,不得夹带或达乘非专用车辆。
4、所购置的爆破物品抵运后,必须及时清点入库,并
做好库房台帐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爆破物品使用领退:
1、领退爆破物品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
2、放炮员应按当班所需数量,开具领料单经审批后领取。
3、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完清领退手续。
4、领炸药、雷管时,严禁人员带点火用具和吸烟进入库房。
5、领退爆破物品时,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6、严禁其他人员代替放炮员领退爆破物品。
四、爆破物品库房管理:
1、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制度》和库房保管、领退登记制度。
2、保管员发放、收回的爆破物品要严格检查,坚持收、发登记、报批、签字制度,坚持每天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报告矿长。
3、库内储存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同类别、不同型号的炸药、雷管分库分类储存,做到库内物品堆放排列整齐,严禁混放、乱堆乱放和堆放其它禁放物品。
4、库房保管员、放炮员(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上班和领取爆破物品。
5、搞好仓库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6、民爆库房必须按公安部门要求设置避雷装置,落实防盗报警装置和犬防措施。
五、爆破物品井下使用管理:
1、井下只准用矿山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不得使用两种不同性质或两个不同厂家的爆破器材。
严禁使用变质炸药和非矿山许用炸药。
2、井下使用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专用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
3、运送炸药、电雷管必须分离装运,并由放炮员、安全员负责押运。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制度。
5、放炮员在井下作业时,务必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按放炮员操作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六、民爆物品库房守卫管理:
1、炸药库、雷管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
2、库房守护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3、库房禁止一切与民爆物品作业无关人员进出。
4、库房周围1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放炮。
5、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报告矿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七、爆破物品销毁管理:
1、对超过贮存期限、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物品,放炮后残留的爆破物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要求,确认失效的,一律按国家有关民爆物品的销毁规定及程序交公安部门统一进行销毁。
2、销毁民爆物品一律在无人或十分偏僻的地方进行。
3、销毁必须采用焚烧或溶解法。
4、严禁未经请示擅自销毁。
灵丘县正宇矿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